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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

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

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程白云区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北二环江高出口段燃气管道工程 招标公告 根据穗发改能源 [2011]22号、穗规建证[2013]49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现对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程白云区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北二环江高出口段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进行施工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程白云区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北二环江高出口段燃气管道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1001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240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广花公路(广花三、四路)段、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 段。 四、项目概况:该管线设计总长11371米,其中:PE管De400×22.8-7940米,De400×36.4-1287米,De315×17.9-20米,De250×14.2-944米,De250×22.7-200米,De200×11.4-30米,De200×18.2-186米,De160×14.6-359米,De110×10.0-380米,螺旋焊管D426×7-15米、直缝钢管D273×6-10米。管材采用PE100 SDR11系列和SDR17.6系列。埋地聚乙烯阀门De200-4个,De160-12个,De110-9个;埋地平板闸阀DN400-5个,DN250-8个。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公章

目录 一、总则 (3)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7)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2)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3)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6)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7)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7)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7)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20)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22)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3)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4)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25)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

注:黑体字为拟增加的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的内容。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一稿2018年5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只,以及犬只经营、诊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和犬只诊疗机构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养犬单位、个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

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收容犬只,扑灭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需要的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 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 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六、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确保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幢牌、室牌以及街巷、里弄(村)牌等。 第四条公安部门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市容市政、水利(水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牌编制、标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门牌编制、标牌设置及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的路、街巷、里弄、居民住宅等,其标准地名已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或者仍沿用原地名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牌编号。 公安派出所应当实地勘察、审核、编号,报县级市、区公安部门核准。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编号,其顺序应当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或者建筑物宽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预留备用的门牌号。只需对道路一侧门牌编号的,按照自然顺序编排。 居民住宅区按照楼幢排列规则编排楼幢号。住宅区中空旷区域规划建设楼幢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行政村内的建筑物的门牌编号,可以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行政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照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安排编号。第八条门牌编号统一规范为:“号”,“号、室”,“号、幢、室”,“幢、室”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区各镇街、平台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根据辖区实际,各镇街、平台可适当拓展重点限养区划定区域,拓展区域应发文公布,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犬类审批受理点。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街、平台城管服务中心(或相关责任科室)。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养犬许可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养犬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一般限养区的犬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免疫及养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制定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结合本市养犬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群众养犬数量不断上升,传统养犬习惯正向喂养宠物型、健身休闲型发展。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为约束,无序养犬、犬患扰民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的呼声

强烈。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条例》规定,采取标本兼治措施,依法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营造文明和谐氛围,推进“平安常熟”建设。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据《条例》,市政府建立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协调沟通、指导督促等工作并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落实被遗弃犬只、野犬的措施。依据《条例》,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为:宣传部门负责《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养犬管理行政收费的收支;物价部门负责监督行政收费行为;农林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犬主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条例》的具体实施;虞山镇全面负责对城区及区划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苏州燃气管理办法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设施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市辖各县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发改、安监、质监、工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管)、物价、国土、园林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保、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府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

制、应急储备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推广燃气使用,规范市场秩序,普及安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燃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机制,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政府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就气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4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coup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

苏州市商品房交付管理办法

吴建开〔2009〕9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商品住宅 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来,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行为、完善商品住宅建设配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力度不够:如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不明确,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不同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等,甚至还存在未经交付使用备案或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交付管理,进一步强调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未经交付使用备案(含分期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商品住宅房,不得交付使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应与同期建设的住宅一起交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交付使用备案作为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网上备案(2009年9月1日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必须网上备案); 六、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及通知书统一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商品住宅交付办法通知 吴江市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21日印发

2020国考公务员常识判断题之古代婚姻守则.doc

2020国考公务员常识判断题之古代婚姻制 度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并以此作为增加生产,提供兵员的重要手段,而且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1月01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9月3日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函; (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 (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

【免费下载】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答:本市养犬需要对犬只进行免疫。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对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或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问:本市养犬需要登记吗在哪些地点可以办理养大登记 答:本市养犬需要登记。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问:苏州市养犬有数量限制吗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苏州市实行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问:单位可以养犬吗 答:需要对场所进行养犬护卫的单位可以养犬,但犬只不得带至所护卫场所以外的地区。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 因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问:苏州健身步道很多,可以带狗一起走走吗 答:健身步道不可以带狗狗一起遛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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