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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

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

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条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 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件4)。

第三十五条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

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第四十四条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

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

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利润总额或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科研、电力、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其他企业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利润总额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

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2%。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经济增加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1%,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1%,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加分受限0.5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加分受限1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加分受限2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且完成目标值的,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4、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年度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差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2、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加0.1-1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其他指标最高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业绩考核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7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6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5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

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2.5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确定。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由企业资产总额、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品牌建设特别奖”和“节能减排特别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xx县人民政府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和业务奖励办法

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和业务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办公会议精神,做到“全员经营、全员创效、全员受益”,激发全体员工转变观念,增强发展意识、品牌意识、改革意识,推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与时俱进,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将对公司的经营工作与部门、个人的经济效益挂钩,奖惩 兑现,结合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 1、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分解到公司各部门、个人,与部门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兑现,每年各部门经营指标由各部门负责人年初上报公司作为绩效考 核依据。 2018年经营指标如下: 名称总目标目标 自营项目全年合同额 1.2亿, 万达工程占比50%, 其余工程50% 全年收款8000 万,实现公司全 年纯利润300万 联营项目全年合同额3000万-

2、考核办法 2.1、成本投标部 1、鼓励全员介绍优质装饰项目,项目结束后,是收益情况给予 奖励,若净利润在20%,则给予个人奖励合同价百分之二的报酬;若净利润在10%,则给予个人奖励合同价百分之一的报酬;若净利润在5%-10%之间,则给予个人奖励合同价千分之五的报酬;若净利润低于5%,则给予适当奖励,以资鼓励。 2、鼓励全员介绍合格的合作单位 1、介绍合格的挂靠我司的单位,投标 1000万以内(含1000万)奖励千分之二,每增加一千万增加一万元作为奖励。 2.2、其他部门考核办法(建议) 公司其他部门,除按职责分工实行绩效考核,同时将经营绩效考核按8%~10%列入总考核内,作为年度总绩效考核。超出部分奖励办 法按经营部奖励办法执行。 奖励时间按年度考核结算支付。 3、公司机关部室及相关人员在投标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投 标失利时,视情况对责任人减、免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其 他处分,具体由公司领导决定。 二、承接工程业务奖励办法: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 附表 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 2010月 27 日) 年 1 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9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3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31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7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3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8上海建工 ( 集团)总公司3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城建(集团)公司3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交运(集团)公司36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1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8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3百联集团有限公司3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电缆研究所 16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42上海化工研究院 17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4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4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45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0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1上海久事公司4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48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4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4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50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5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51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为实现利税总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实现利税总额。实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利润总额三项之和,但不包括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税金,它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全部纯收入和对社会所做贡献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实现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辅助指标为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三项指标。 1、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 =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三章指标核定 第七条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指标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改革发展指标评价细则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公式 按照企业类别分类计分: 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5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2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其中,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4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3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2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5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60%)+经济增加值得分(40%)其中,商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60%)+经济增加值得分(30%)+ )10%营业收入利润率得分(. 利润总额以企业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数作为考核目标,考核目1.标应与财务预算衔接,根据目标值与基准值的差异分档计分。

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孰大值为基准值。 完成值分为3档,当利润总额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42—72分。当利润总额为负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36—66分。得分计算如下: 1年完成值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经济增加值以企业前2.3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上年实际完成数孰大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当完成值为正时,计分公式为:得分=完成值/目标值×权重(其中当目标值不为正,完成值为正时,直接得权重×1.2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0.2分值;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0.4分值;完成值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0.6—权重×1.2。 当完成值不为正时,完成目标值得权重×0.9(其中当目标值为正,完成值不为正时,直接得权重×0.5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0.1分值(超过目标值20%及以上);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分,最多扣权重×0.4分值(低于目标值50%及以上);完成值不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0.5—权重分值。

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阜康市时代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阜康市时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公司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参照《中央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公司 第二条考核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公司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公司 (二)按照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比较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过核定后的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公司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公司消化以前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公司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二)分类指标由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比较指标为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是指公司经营现金净流量同净利润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 比较指标不下达考核目标,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公司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第八条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公司负责人按照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使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运营环境,对公司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公司 (三)由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同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

浙江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1)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2)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萧山发电厂; (4)台州发电厂; (5)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9)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0)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12)浙江浙能前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5)浙江浙能金华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浙江浙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 4、机场管理公司 5、国航浙江公司 6、省机电集团公司 (1)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3)浙江省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4)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 (5)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浙江红旗机械有限公司 (8)浙江仪表有限公司 (9)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10)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11)浙江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浙江远望实业有限公司 (13)杭州锦绣饭店 (14)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 (15)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6)宁波机械工业学校 (17)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研究所 7、浙江石化建材集团公司 8、浙江商业集团公司 (1)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4)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 (5)浙江时代大厦有限公司 (6)嘉凯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浙江省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10)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1)浙江华商控股有限公司 (12)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1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安康供电分公司 关于印发《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安康供电分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经2015年3月30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供电分公司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经营责任,实现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5〕14号)并结合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所属县公司(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是指市公司通过统一的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以责任制的形式对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公司聘任和管理的县公司。 第四条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核定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以审核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准。客观因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公司会议批准,可以进行考核应用的基础数据调整。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及指标计分办法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组成。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构成,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如下表:

其中紫阳售电量中含罗家坪、葫芦颈、高桥发电量,考核时,水电售电量权重15%,其他售电量权重85%分别计分。线损率考核时,剔除小水电无损电量后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构成。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权重分别为40%和20%;分类指标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任期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指标计分原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重。 2、各项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各项指标超额完成目标值时,按照比例加分,加分上限为20分;未完成目标值时,按照比例减分,减分下限为20分。 3、利润总额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最多只得基本分。 4、特殊原因某项指标当年无法考核的,按基本分计分。 5、县级辅业公司未按市公司有关文件及时上交投资收益的,扣减县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5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重。 2、各项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各项指标超额完成目

运营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运营中心绩效考核办法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市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1.将员工工作业绩与薪酬激励相结合,保护、激发员工工作热情;2.为岗位动态管理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客观依据; 二、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范围:除中心领导以外的全体员工;方式: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三、考核机构及职责1、考评小组:中心成立绩效考评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领导和监督,重大考核事项的裁定。 2、综合管理部在绩效考评上承担以下责任:1)根据市公司下达的年度效绩考核指标,结合中心实际,拟定各部门年度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2)收集、汇总各类考评相关的资料,及时核发绩效工资;3)关注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态势,及时修正考核办法的缺陷及执行偏差;4)建立和维护员工考评档案,并将考评结果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3、各部门负责人在绩效考评上承担以下责任:1)对中心下达到部门的年度绩效指标承担责任;2)拟定本部门年/月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质量标准及时限要求,并及时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考核、奖励意见;3)跟踪考核效果,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部门年度目标的实现。 4、员工在绩效考评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岗位职责,执行

分解到个人的工作任务,对工作质量标准、完成时限承担责任;2)加强配合协作,支持部门及中心年度目标的实现。 四、绩效工资基数与系数1.绩效工资基数1).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员工绩效工资基数由中心根据经营业绩情况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确定,并按年实行动态调整。 2.绩效工资系数1).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系数由中心根据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员工绩效工资系数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及劳务费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中心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工作量等因素,按照0.5—4.9的标准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系数。 绩效工资系数确定时,中心按照公正、客观,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向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适当倾斜。 3.绩效工资系数的调整绩效工资系数的调整以年度为周期。 员工的绩效工资系数应依据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结合员工的能力素质等综合因素实行动态调整:五、考评方式及内容绩效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由中心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汇总综合管理部,提交绩效考评小组审核确定;年度考核由绩效考评小组组织实施。 (一)月度考核的实施1.月度考核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中心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实施考核;中心领导和部

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类精品资料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年版) 中国移动各省(区、市)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年版)为了充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引导企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协同公司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回报和价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以下简称各省公司)。 二、考核指标体系

三、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上市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指标 整体业绩考核是指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状况的考核。 1、净利润(3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整体净利润完成情况,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整体净利润目标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国资委和资本市场的要求确定。 当整体净利润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30分;当实

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60%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目标值的60%-100%之间时,线性得分。 2、营运收入(2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营运收入完成情况,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整体运营收入目标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国资委和资本市场的要求确定。 当整体营运收入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20分;当实际完成值不高于目标值的60%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目标值的60%-100%之间时,线性得分。 3、总资产报酬率(ROA,3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总资产创利能力,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整体ROA目标值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国资委和资本市场的要求确定。 当整体ROA实际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得30分;当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含)以上时,得0分;当实际完成值处于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至目标值区间内,线性得分。 4、客户满意度(20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公司在客户满意度方面相对竞争对手所保持的领先程度。客户满意度由各省公司整体综合满意度加权平均得到。竞争对手客户满意度以中国电信移动客户和中国联通移动客户中综合满意度表现较高者确定。 客户满意度领先程度=省公司当年客户满意度-竞争对手当年客户满意度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为确保完成年度公司预算指标和重点工作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以目标为导向严格考核原则。按照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指标,根据公司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结合实际下达所属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实事求是对指标完成情况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奖金。 (二)突出效益,加强过程、结果控制原则。加大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强化对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基础管理工作关键性指标考核,进而体现既对结果性指标进行控制,又对过程性指标进行控制,使公司效益最大化。 (三)设立经营难度系数,确保考核公平原则。根据所属单位承担公司年度目标的情况及业务性质等因素,对部分单位设置经营难度系数。 (四)有效激励原则。根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适当调整绩效奖金发放额度,充分发挥杠杆激励作用,促进责权利三者的协调统一,调动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

(一)工程分公司; (二)营业分公司。 三、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管理控制指标两类。依据公司年度目标的分解及单位业务性质设定考核指标内容,并根据指标对公司的重要程度赋予权重,权数总和为100。 (一)工程分公司 1、基本指标 利润总额。 2、管理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设计管理、检验检测、施工管理、设备、设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指标等。 (二)营业分公司 包括13家营业分公司 1、基本指标 13家营业分公司为销售量; 销售收入、工程收入。 2、管理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营业、生产运行、安全、设备、设施、基础管理工作指标等。 (三)设置一票否决指标。安全、综合治理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结合粮食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范围: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绩效考核依据: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务实、公正原则; (二)分类考核原则; (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 其中: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 (二)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源节约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某公司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 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参照***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中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所属单位经营负责人是指所属分公司或项目组领导班子成员(以集团公司或公司人事任免文件为准)。 所属单位第一经营负责人一般是指所属分公司的总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具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认。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业绩考核与对所属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原则。 (二)强调简单易行、操作性强原则。 (三)强调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强调追求有效益规模的原则。 (五)强调与集团公司对公司的考核相匹配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项目总体经营业绩考核和项目年度考核。项目总体经营业绩考核以单个工程项目执行周期为完整考核期,以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按照管理口径计算考核指标;项目年度考核是在每个预算年度,对单个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同所属单位第一经营负责人签订项目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和项目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年度目标责任书)。经营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基础,包括各项考核指标和考核事项等。 第六条确因重大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需调整年度经营目标的,所属单位可将经营责任书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一并上报公司。待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调整方案后,公司批复所属单位的调整目标。 第七条公司资产财务部会同本部有关部门,根据经审计的所属单位财务决算数据与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审核计算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包括是否完成预算指标、是否完成考核财务和管理目标、考核得分及风险收入等。考核结果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批准,批复所属单位。 第八条所属经营单位完成经营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可按规定计提项目经营风险收入,并根据工程款回收情况按比例兑现风险收入。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经营责任,实现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业绩考核是指市公司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以责任制的形式对市公司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公司聘任和管理的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核定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对县级供电分公司的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以经审核确认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基准。以下客观因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市公司同意,可以进行基础数据调整: (一)国家宏观调控及电价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承担专项任务或落实专项政策; (五)考核组织机构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及指标计分办法 第七条考核指标体系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构成。考核指标及权重如下表: 第八条指标计分原则 (一)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重。(二)若经济考核指标与管理考核指标都达到基本分,则综

合得分乘经营难度系数1.05。 (三)各项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过或低于浮动比值1%时得分进行加减分,最多加减40分。(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四)由于特殊原因某项指标当年无法考核的,按基本分计分。 第三章考核兑现 第一节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项目的得分。 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经营指标权重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国资委发布的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县公司进行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并按照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平均分,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进行调整。绩效定量评价平均分以80-85分为基准分。高于85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上浮2%,每超过5分再上浮2%。低于80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计得分下浮2%,每低5分再下浮2%,最多下浮6%。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 (一)基本指标计分 1、业绩净利润 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 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二)分类指标计分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下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完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下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设董事会的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二)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派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的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公司认为应列入考核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管理考核采取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授权代表与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

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办法,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行力,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济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及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指标:(一)经营类指标:净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具体约定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风险控制类指标:建立经营风险控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廉政建设、遵纪守法等,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责任书中确定。

最新生鲜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生鲜部)业绩考核方案(讨论稿) 一、目的: 为了创建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达到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 公司将对生鲜的肉类(鱼,冰鲜,冻品)、米蛋菜,水果、3个柜组进行业绩考核,内部员工成为被考核责任人。 三、考核周期: 1、每月对生鲜各部门的业绩进行考核。 2、考核试行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考核方案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考核负责部门: 公司拟由财务部负责生鲜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执行。 五、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①考核内容和流程向考核对象公开,以过程的公开性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②当面考核和逐项解释。 2、客观原则: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以电脑入库、销售、盘点结果为凭据的原则。 3、业绩改善原则:绩效考核是一个管理手段而非最终目的,绩考工作人员通过谈话沟通,帮助考核对象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改进方向,从而达到公司或个人提高业绩水平之目的。 六、考核时间: 1、每月的5日~12日对上月生鲜各部门进行业绩考核。 七、生鲜各部门人员定编及薪资确定: 1、生鲜各部门人员由公司根据现行实际情况核定编制人数。 2、生鲜各部门普通员工的工资由公司负责发放。 八、考核指标及结算方式: 1、公司与生鲜业绩考核责任人签订业绩考核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2、在协议生效前对实行绩效考核的部门商品进行盘点,盘点结束时公司将商品正式移交给责任人,由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商品的销售、订货、收验货、整理、保管、报损等日常管理。 3、肉类部: 每月商品盘点后,财务部门算出结果后,提取该柜组净毛利额的20%为业绩考核责任人的奖金 4、米蛋菜、水果柜组: 每月商品盘点后,财务部门算出结果后,提取该柜组毛利净利润20%奖励给业绩考核责任人, 九、权利与责任: 1、公司要求业绩考核柜组的商品陈列,日常运营,卫生工作和服务态度考核标准合格 2、考核期间,如业绩考核负责的部门商品损耗率严重超标,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要求柜组人员相应惩罚,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经营目标管理制度与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全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经营目标管理和战略发展规划为着眼点,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正职以上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领导干部。 3 职责 3.1 公司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3.2 财务部负责提供和审核各项财务相关数据。 3.3 各厂、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部门考核数据,并审核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3.4 行政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并根据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考评。 4 内容 4.1 考核办法与指标 4.1 业绩考核以年为经营年度进行,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4.2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别与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4.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从价值与目标、客户与评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规定了各厂、各部门、各子公司和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的多项指标包括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资产收益率。 4.4 考核计分办法 指标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年度资产收益率得分。 各项指标计分标准: 1.年度销售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加0.3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减0.3分。 2.,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完成目标值 得基本分50分。超过目标值时

3.年度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 B 、C、D四级 ,A级:95分以上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程序: 1.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 2.公司财务部向考核小组提供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指标计算出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得分。 集团绩效考核小组应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营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在全额兑现绩效年薪基数的基础上 每增加一分相应奖励绩效年薪基数的2%,以30%为上限 2.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终奖金。 3. 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董事会可解聘该高层管理人员。 4.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若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申诉,并申请裁决。 考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 (二)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 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 下、薪酬下的办法,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体系 , 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行力,确保公司实现安全 生产。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2018)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2018年9月更新) 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3.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5.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9.首钢集团 10.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1.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2.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5.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0.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1.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2.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5.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7.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8.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39.北京水务投资中心 40.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1.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经营管控,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各项经营管理目标顺利达成,指导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的指导思想: 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以目标管理为支撑,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通过考核关键绩效指标( )予以实施。 公司本部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分两级:部门层级考核和个人层级考核。两个层级的考核结果相结合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部门层级的考核由公司企业发展部门组织实施,个人层级的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的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兑现。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根据“下管一级”原则,只考核到子公司层面,子公司内部考核,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结果与各子公司的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由企业发展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由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兑现,兑现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的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根据考核对象主营业务、职能分工的不同,选取不同的 进行考核。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务求量化,不能量化的,用文字进行准确阐述。 (三)简便易行原则。在保证考核结果信度、效度前提下,考核工作尽量简化。 第二章 绩效考核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的周期是: (一)公司本部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按月考核 年度考核; (二)子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季度考核 年度考核。 第六条 公司本部部门层级考核和子公司层级考核采用关键业绩指标( )考核法, 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共性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其中:(一)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总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二)工作任务指标,根据考核对象主营业务和职能分工的不同,分类选取,包括: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各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等。 (三)共性指标包括:协作度指标、执行力指标、内部管理提升指标、培训与学习指标、组织建设指标、人力资源管理指标。 (四)加分指标指在目标计划之外,因承担额外工作量或做出突出贡献而给予加分的指标。 (五)减分指标指因发生安全、环保、维稳、廉洁治理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事件而给予减分的指标。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业绩考核评分方式: (一)财务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共性指标均按 分制评分,各指标根据其相对重要性各占一定权重,此三类指标考核的载体是《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表》(见附件一)。财务指标根据财务实现情况,按比例计分;工作任务指标和共性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项目推进进度,定性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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