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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实施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实施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项制度。2.对象:

企业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1.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

1.1公司层级:是落实领导带班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

1.2分公司层级:各分公司根据公司的授权委托,对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当属地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2.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

2.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和管理状况;

2.3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2.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公司应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4.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安全监督部和项目部存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 年。

5.由集团公司签约、公司负责履约的工程,经集团公司书面委托后,施工现场领导带班检查工作由公司领导负责落实。

三.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1.项目部是落实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2.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应当明确现场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带班生产工作时间、带班生产的任务、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

3.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当项目处于昼夜连续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在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当日带班生产领导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5.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5.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5.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5.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4对当日发生的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 年。

7.当项目进行轮流带班时要实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负责人应当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当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8.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分公司、项目应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按要求立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监督考核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对下属单位和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时,对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指标。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把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3.1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

3.2.各分公司和项目部领导领导带班检查、带班生产情况,特别是项目领导带班生产情况。

3.3是否制订单位领导每月带班检查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4项目部领导现场带班生产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处罚

1.在检查中发现下属单位或项目部有下列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 元,项目经理处罚2000 元。

1.1未建立负责人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的。

1.2未按规定记录检查主要情况和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或者保存档案的。

1.3分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检查,或者检查记录档案虚假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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