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等级评定办法和要求
根据苏州烟草专卖局苏烟专字〔2006〕第6号文件精神要求,对客户分类和货源供应的实施办法为:
一、基本原则
客户分类和货源分配遵循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权责明确、协调联动;
3、简便易行、方便操作;
4、动态管理、程序规范。
二、客户分类
客户分类由零售客户守法情况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组成,并据此分出客户等级,该等级是货源分配的重要依据。本着权责明确的原则,专卖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零售客户的守法情况评估;营销部门依据专卖守法情况评估结果,全面负责零售客户的经营情况评估、客户星级评定工作。
(一)守法情况评估
1、零售客户守法程度分类
根据评估得分,将零售客户守法程度统一分为A、B、C及W四类:
A类(诚信经营户):守法评估得分91分-100分的零售客户;
B类(一般违法户):守法评估得分81分-90分的零售客户;
C类(严重违法户):守法评估得分71分-80分的零售客户;
W类(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经营户):守法评估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被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的卷烟零售客户。
2、守法情况评估标准说明
守法情况评估标准:以上述五项基本内容为基础,按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无无证批发、无证运输卷烟行为得25分。
查处一次无证批发、无证运输卷烟行为数量在250条(含250条)以下的扣10分;查处一次无证批发、无证运输卷烟行为数量在250条(不含250条)以上、1000条以下的扣15分;
查处一次无证批发、无证运输卷烟行为数量在1000(不含1000条)条以上的扣25分。
(2)无销售假烟、走私烟行为得20分。
查处一次假烟、走私烟案值1000元以下的扣5分;
查处一次假烟、走私烟案值1000~10000元的扣10分;
查处一次假烟、走私烟案值10000元以上的扣25分。
(3)无非法渠道进货行为得20分。
查处一次非法渠道进货卷烟案值2000元以下的扣5分;
查处一次非法渠道进货卷烟案值2000-20000元的扣10分;
查处一次非法渠道进货卷烟案值20000元以上的扣20分。
(4)遵守专卖许可证管理得5分。
不亮证经营查处一次扣2分;悬挂回收卷烟标牌、灯具每查处一次扣5分。
(5)无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得25分。
不服从烟草专卖稽查人员监督管理,阻挠妨碍烟草专卖正当执法的发生一次扣10分;
以语言威胁, 阻挠、抗拒执法情节严重的发生一次扣25分;
所扣分不超过各项总分,一次违法违规涉及多项的,以最高一项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二)经营情况评估
1、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由营销部门结合国家局网建规范的要求,对A类零售客户的经营情况从卷烟经营水平、合作水平两个方面进行打分评估:
2、经营情况具体评估标准:
(1)进货量(25分):每月按所有客户的进货数量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总销量排名第1的零售户得25分,其他零售户的得分按照月度的销量/最高销量×25分,小数点后保留4位数字;
(2)进货额(25分):每月按所有客户的进货金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总销售额排
名第1的零售户得25分,其他零售户的得分按月度销售额/最高销售额×25分,小数点后保留4位数字;
(3)进货稳定性(10分):客户每月在公司进货3次以上(含3次)得10分,进货2次得6分,进货1次得3分,无进货得不得分;
(4)明码标价且零售指导价到位情况(10分):统一使用物价管理部门制作的标价牌,明码标价得6分,按标价零售卷烟得4分;明码标价不全得3分,未明码标价不得分;低于公司批发价零售的在不得分基础上再扣5分;
(5)产品促销及展示情况(10分):卷烟实物出样得2分;卷烟商品出样摆放规范整齐得2分;出样品种占客户月度进货品种的80%得2分,占50%以上得1分,低于50%不得分;有名优烟专柜或在柜台货架最显著位置单独摆放名优烟,并占客户季度进货名优烟品种的80%得2分;配合公司进行店堂内品牌宣传得2分;
(6)订货方式(5分):手机订货、网上订货得5分;电话订货得3分,人工订货不得分;
(7)结算方式(5分):电子结算(支票结算)得5分,现金结算不得分;
(8)其他(10分):店堂明亮、整洁卫生得5分。月度内无结算不成功得5分(转帐支票空额为结算不成功),有结算不成功(除技术原因)不得分。
3、经营情况评估分类
结合昆山的实际情况,营销部门根据A类户的经营评估得分结果,将A类户分为四级,即:
(1)三星级客户:A类户中经营情况评估得分排前10%左右的客户;
(2)二星级客户:A类户中经营情况评估得分排三星级客户后的20%客户;(3)一星级客户:A类户中经营情况评估得分排二星级客户后的30%客户;(4)一般客户:A类户中经营情况评估得分排在最后40%的客户;
根据专卖部门对零售客户守法评估结果,营销部门最后综合将零售客户统一分为三大类六小类,即:
A类客户:细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一般客户;
B类客户:即专卖部门评估为B类的客户;
C类客户:即专卖部门评估为C类的客户。
(三)客户分类操作规则
1、客户等级评定周期为三个月,每季度末评定一次。
2、零售客户的守法情况评估实施动态评估,由各市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组织专卖稽查人员,根据日常客户走访、市场管理、案件查处、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等所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一经确认或认定,依照其严重程度,并经专卖管理的有关认定程
序,由专卖管理人员负责输入相关信息系统,随时由信息系统对零售客户的专卖守法等级进行自动下调。
营销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市场经理)在市场走访中发现客户违法违规现象时,应及时向专卖管理部门反映,专卖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查实后,由专卖管理人员依据确认情况随时对客户专卖守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零售客户的经营情况评估实施每个月进行调查登记、每季度进行评估确定,各区域营销部客户经理、市场经理每月要对经营情况评估项目中“经营水平”之“进货稳定性”和“合作水平”中的5个项目进行调查登记,每个季度末由公司信息系统对客户“进货量”和“进货额”进行排序核算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月度调查登记得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输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计算。
4、对于经专卖管理部门评估为B、C类的客户,专卖管理部门应据实以书面形式告之其原因。其中向B类客户发警告通知书,向C类客户发整改通知书,纳入W 类的客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对于经营销部门评估必须下调星级的客户,各区域营销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之客户。
6、为积极引导零售客户规范经营,对于B类客户、C类客户,其连续三个月内没有出现违规行为,经专卖部门对其守法情况评估认定后,进行等级逐级调整。对于专卖部门调整为A类的零售客户,营销部门应该及时将其纳入正常星级评定。
7、新增户原则上按照A类一般客户评定;对于采取连锁经营方式的零售客户,应按单个门店逐个进行等级评定。
三、货源分配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货源分配工作由营销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货源划分为紧俏货源、控制货源和一般货源。紧俏货源是指常年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控制货源是指阶段性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一般货源是指基本可以常年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并按以下要求制订具体的货源分配办法:
总的原则是货源分配要与客户等级挂钩:
1、紧俏货源按等级优先向星级户供应,同时兼顾A类一般客户,严格控制B类客户,对于C类客户原则停供;
2、控制货源重点投向A类客户,兼顾B类客户,限制C类客户。
3、一般货源原则上要在合理定量管理的基础上,向A类客户敞开供应,适度控制B类客户。对于C类客户依据专卖部门的要求限制供应或暂停供应;
4、对于同一区域、同一星级、经营情况评估得分相近的客户,其紧俏及控制货源分配要尽量一致。
附件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
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 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第六条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承诺在申请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自律,参评企业需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八条由于评价过程会采集第三方数据与企业提交的数据相比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 第二条分类监管。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客户的分类 第五条 XXX支行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总行。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上金额5 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
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 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 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 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我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我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 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 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 或者账户进行划分:
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文件 农银发[2003]135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2.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修订说明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贷款业务信用等级办法通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农业银行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 第六条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制度,提高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反洗钱风险,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公司及个人利益,公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反洗钱方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划分标准。 第一条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公司的业务性,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要素等因素制定的标准。 第二条公司已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反洗钱工作事宜。第三条公司在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本着简单、清晰、准确、全面、可操作原则予以划分。 第四条公司根据客户自身的特点及属性,结合公司证券业务对投资身份识别、交易频繁程度、风控标准、结算确认等方面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第五条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基金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有其他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六)其他公司认为存在高风险的客户。 第六条中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资料不规范、资料不健全,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二)在交易过程中多次出现达到风险预警,未及时按照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导致强行平仓,而后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四)客户交易出现异常行为的。 (五)其他机构认定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三篇 篇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目的 为了加强客户信用控制,降低回款风险,同时为客户分类、账期提供合理依据,特制订以下制度。 2、内容 信用等级的评估,是以客户的信用履约记录和还款能力为核心,进行量化的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每季度根据客户上一季度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定一次。 3、评估方法 信用评估指标分为品质特性评价、信用履约率评价、资本状况评价三大类共20项,对各项指标设置相应分值。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财务指标占30分,非财务指标占70分。评分后按得分的高低,对客户分为3A、2A、A、B、C五个等级。 3.1 评估步骤 3.1.1搜集客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财务报表(上年末及上季度末)等相关资料; 3.1.2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表》; 3.1.3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填写《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3.2 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3.2.1 品质特性评价(35分)
篇二: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额度授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加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其他三类设置不同的指标进行取值。 授信安全空置量是农村信用社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能够提供可控风险的最大信用总量,农村信用社在授信安全控制量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在贷款”的原则办理信贷业务。具体流程为客户评价→客户信用等级认定→测算授信安全控制量→核定授信额度→确定贷款额度。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经营者品质、信用记录、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评价等五个方面。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AA级、AA级、A 级、B级、C级五个等级。 AAA级:90分(含)以上;AA级:80分(含)--90分; A级:70分(含)--80分;B级:60分(含)--70分; C级:60分以下。 客户信用等级的特征、核心定义、政策导向。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增强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会组织行业制定了《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决策机构,指定部门负责推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并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二、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指引》的相关要求,详细制定或修改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实施细则。 三、各证券公司应尽快建立完善适应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在该系统中全面、准确标识客户风险等级,以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对原有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等级划分功能升级改造或者建立独立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
四、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尤其是对新入职员工在反洗钱客户风险识别以及等级划分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各证券公司在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当遵循“新老划断”的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即自《指引》正式发布实施后,证券公司对于新开户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建立业务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应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计划,其中,对在2007年8月1日以后开户的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09年内完成;对2007年8月1日以前开户的存量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11年内全部完成。 六、对于缺失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职业等身份基本信息的客户,证券公司应采取要求客户补充身份资料、回访、实地查访、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识别或者重新识别。证券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由于客户的原因仍无法补齐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予以一定关注,适当提高风险等级,按照要求落实对该部分客户的等级划分工作。 七、各证券公司要高度重视《指引》中提到的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应持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尽可能详尽的相关信息,并保持适时更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相关部门、各基层网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本系统各级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监控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行社应在综合考虑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和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二)风险相当原则。行社应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对不同
风险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动态管理原则。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行社应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四)信息保密原则。行社不得向客户或与其他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各项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终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社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项反洗钱规定在本条线的贯彻和执行,收集客户风险信息并及时报送本单位反洗钱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营业网点负责收集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持续关注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持续监测高风险客户金融交易活动,及时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 类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商务信用评价规范标准 企业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也是信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模型,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坚持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 信用评价应具备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二)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坚持基础指标和专项指标相结合。通过对企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情况。内容包括了能影响企业信用的主要因素,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独立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一般而言,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含以下五个部分:一是管理者基本素质评价指标;二是企业基本素质评价指标;三是财务状况评价指标;四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五是企业成长和发展能力评价指标。 (三)建立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判断的尺度。信用评价标准依据不同行业或不同方法,一般分为基础标准、历史标准、客观标准和经验数据标准。 (四)采用信用评价方法企业信用评价方法突出的特点是注重外部因素与内
部因素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对被评估对象的信用进行综合的评价。企业信用评价方法有传统的要素分析法和现代的模型分析。信用要素分析法主要针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分析时采用的专家分析反之一。主要包括有5C 要素分析法、4F 要素分析法、5P 要素分析法、CAMPARI 要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主要有z 计分模型、KMV 模型、信用矩阵模型等。 (五)完善和创新信用评价技术信用评价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处理技术、信用标准核心(专利)技术、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透明度核心技术、现场审核信用模型技术、动态信用行为监控扫描技术、大数据舆情监控信用预警技术等方面。必须加强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六)规范信用评价流程依据《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标准GB/T 22119-2008 参考,可统一信用评价程序为以下内容:1、申请。企业准备和提交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可提供申报对象评前咨询指导,提高评价对象的信用管理水平。 2 、征信。对采集信息核实和交叉比对(如采取现场核实准确性更高),归集整理到企业信息数据库备案。 3、初审。有专业的信用管理师,依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数值指标,对企业信息评价评分,给予初审的等级结果。 4、终审。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基于行业经验数据、历史情况和发展预期等分析对初审结果作复审确定,最终确定评价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反馈,有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1 附件 中信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 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 —1— 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保密性原则。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 (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许昌赤诚征信有限公司 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确定了许昌赤诚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基本业务操作流程,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应用工作的全流程。 二、术语和定义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2、信用评估人员 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关于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 4、工作底稿 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三、服务承诺 1、评价原则 本公司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尽职调查 本公司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时,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确定和修改 本公司依据《河南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价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2、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 下表所示为《河南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规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是本公司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58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行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指引》发布之日起,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尽快与代销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现有基金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计划。其中,对在2007 年8月1 日以后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09 年年底完成;对2007 年8 月1 日以前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11 年年底前完成。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新开户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现有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建立业务关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会将对《指引》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C九年九月九日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有效甄别、防范洗钱风险,建立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银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管理。3术语与定义 3.1本规定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3.2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包括与本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客户。4职责与权限 4.1 会计结算中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或形势的变化适时更新本办法及相关附件,负责提出行内反洗钱系统相关内容的改造或建设需求;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2 科技部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需要开发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4.3 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负责对在本支行开立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准入审批、持续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持续监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等具体工作,并参考其分类指定专人开展相关工作。 4.4 分行会计财务部负责对所辖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定期将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报送总行会计结算中心。5政策 审慎、差别化、持续、定量与定性等相结合。 6流程图 无
7 风险控制要点 无 8 内容与要求 8.1分类等级、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 8.1.1 分类等级 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8.1.2 参考因素 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对公与对私客户),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a) 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b) 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如上述地址为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或贩毒等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或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 c) 客户活动的地理范围。如客户经常进行跨国或跨省际活动。 d) 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如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 e) 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如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 f) 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 g) 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如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 h) 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如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较差。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标准 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修订版)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二〇一〇年七月 前言
中国水产业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丰富农产品市场供应种类、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带动城乡居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效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水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成为推动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中国水产企业的健康成长,树立行业信用形象,打造良好的信用管理基础,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关于建立中国社会信用制度的方针、”十一五”发展纲要中企业信用评价依据的记录重点以及水产企业的特点而制定的。同时吸收国际同类企业的信用管理经验,尽量使标准更适合中国水产企业的实际,突出其可操作性。 本标准采用了信用的广义定义,并侧重强调企业在交换过程中的商务活动信用和企业经理人的信用以及企业商务活动中资质、纳税、信贷、履约、商品质量、服务和对员工的信用等方面的重点。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崔和、邸刚、孔庆泰、郑淑惠、李涵之、王炜、余匡军、林洪、罗永康。 1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1.总则 本标准对水产行业企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水产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水产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和划分;规定了水产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水产企业,包括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流通与加工企业。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用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水产行业企业在经营(生产)管理过程中,依据法规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条件和行为结果所取得的信任。 3.2 商务信用 水产行业企业在经营(生产)活动中与交换相关的信用行为。 3.3 守信 水产行业企业依照法规信守承诺、履行约定的行为。 3.4 失信 即信用的缺失。指水产行业企业不遵守法规、不信守承诺、 2
许昌赤诚征信有限公司综合信用等级 评价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确定了许昌赤诚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基本业务操作流程,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应用工作的全流程。 二、术语和定义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2、信用评估人员 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关于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 4、工作底稿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三、服务承诺 1、评价原则 本公司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尽职调查本公司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时,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确定和修改本公司依据《河南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价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2、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下表所示为《河南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规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是本公司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为加强客户管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为:高、中、低 “高”风险等级客户 第一条、有不良贷款记录; 第二条、疑似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见备注)的客户即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 第三条、客户有意刁难,有损银行形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开户后短期内发生大额交易且在短期内又销户的; 第五条、企业账户长期不动户: “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一条、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办理账户开户资料真实齐全,不存在虚假开户资料和证照过期现象; 第二条、企业存款账户应实行法人实名制,并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 第三条、款项的转入转出符合客户身份,经营范围; 第四条、交易金额符合客户经营规模; 第五条、提取大额现金表明用途,提前预约;
第六条、汇划资金流向清晰完整,无刻意隐瞒、藏匿之行为; 第七条、规范经营,无欺诈行为,不存在洗钱活动。 “中”风险等级客户 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和低风险等级以外的其他客户。 备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一条:(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建设单位管理,开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 第三条(信用评价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是指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建设管理
法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代建单位。 第五条(评价原则)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信用评价。 第八条(省厅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建设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