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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用地分类颜色对照表

用地分类颜色对照表

商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255.0.0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工业研发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 危险品仓库 堆场用地 物流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255.128.159 0.77.0 255.191.128 255.64.0 77.0.38 153.0.77 77.0.0 77.38.38 77.57.0 77.57.0 77.57.0 223.128.255 223.128.255 191.0.255 115.0.153 57.0.77 173.173.173 173.173.173 214.214.214 0.0.0 92.92.92 51.51.51 255.255.255 255.255.255 173.173.173 133.133.133 51.51.51 0.153.204 供应设施用地 0.153.204

消防设施用地 128.191.255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28.159.255 施工与维修设施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设施用地 绿地 0.128.255 0.102.204 0.77.153 0.96.128 0.204.0 公共绿地 0.204.0 生产防护绿地 0.255.128 特殊用地 0.128.128 军事用地 0.128.128 外事用地 102.204.204 保安用地 128.223.255 水域及其他用地 0.255.255 水域 0.255.255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用地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商服用地 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 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 险、信托、证券、期货、信用社等 用地; 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馆、招待所、 度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 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 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 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 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 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C23、 C24、 C25、C26、T23、 S31 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 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 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 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 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 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 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 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 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 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 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 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 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 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R、C1、C3、 C4、C5、C6、 C7、C8、T1(铁 路站场用地)、 S32、D、U

土地调查外业调绘方法及经验

土地调查外业调绘的方法及经验 目录 一、外业调绘主要任务 (2) 二、外业调绘的基本要求 (2) 三、外业调绘基本工作流程 (3) 四、像片判读 (3) 五、外业调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5) 六、土地权属调查 (5) 七、地类调查 (6) 八、外业成果资料整饰要求 (18) 九、调查成果的检查 (20) 十、外业调查的几点经验 (21)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公路、铁路、河流和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事业单位等用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即查清哪些土地属国有,哪些土地属集体所有。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土地分布状况、类型以及面积。 二、外业调绘的基本要求: 1、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 2、外业调查时应实地逐图斑调查。 3、权属界线应认定合法、位置准确、表示规范。 4、图、表、实地三者应一致。 5、图斑划分正确,综合取舍恰当。 6、所量数据真实可靠。 7、调查以实地现状为准。既要照顾历史更要尊重现实。

模式一 模式二 模式三 四、像片判读 此次用于土地调查的工作底图是根据航摄像片或卫星照片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上一轮数据库数据进行套合解译而制作的。为了使土地调查工作能顺利开展,必须对正射影像图要有所了解,掌握像片判读的方法要领。 1.1 影像判读特征: 在外业调查中,从形状、大小、阴影、色调、相互关系等五个方面来判读影像。

对于突出地面的物体,由于高矮不同以及摄影时所处位置不同光线照射的影响,影像上均反映出不同大小,不同长度的阴影。阴影对于影像判读有一定的价值,但有时也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在高大楼房下的一些地物,由于阴影遮盖难以找到,这时我们可利用相互关系找到相应地物。 地面物体均有不同颜色,同一物体在不同季节也可能出现颜色变化,这些现象均会在影像上反映出来。例如:相邻的一块水田和一块旱地,由于水田比较潮湿,反光能力低一些,因此水田影像呈灰色或黑色,而旱地比较干燥,反光能力强,所以它的影像变白;相邻的一条沟渠和一条道路,由于沟渠有水,其影像呈灰黑色,而道路影像呈白色或灰白色;同一块水田由于季节不同,植被覆盖不同,其影像色调也会不同;同样是坑塘,由于水的深浅不一样,其影像的色调也有所不同,水浅的其影像为灰白,水深的呈黑色。以上色调的变化与光照也有很大关系,阳光强影像色调浅,反之则深,如果阳光刚好被水面反射到镜头中心,则影像呈白色。 1.2.像片判读要领: (1)像片方位要与实地一致。这样可以保持影像的相关位置与实地一致。 (2)像片判读要先判明显地物,然后再判不明显地物。 (3)要由近到远再由远到近的判。 (4)要始终明了自己处于像片上的位置,边走边判。 像片判读是个熟能生巧的过程,开始可能比较慢,判得多了自然

城市规划原理试题

城规原理 1993年试题 一、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及变化的动力是什么?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城市建设形态有什么变化?(20) 二、请阐明莫斯科1971年总体规划的基本特点;它的理论思想与功能分区有何差异?(20) 三、目前国内的居住区规划结构有那几种基本形式?你认为怎样才能更合理一些?(附模式图说明)(20) 四、请阐述广场在城市中的意义;广场空间设计要考虑那些主要因素?(20) 五、试问在建筑学科业务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三者各自的工作任务性质是什么?它们三者相互关系如何?(20) 六、目前我国大城市市中心的空间建设环境面临那些问题?你认为怎样能克服或改进它们?(20) 1995年试题 一、简述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在建筑学学科理论中的地位。(20) 二、唐长安和宋东京代表了我国封建社会两种不同类型的城市,它们之间有什么基本区别和演变,这种变化发展的动力是什么?(20) 三、简述“邻里单位”理论的基本内容;该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20) 四、在工程建设设计中怎样对待建筑红线(指压线或后退)?(20) 五、马丘比丘宣言与雅典宪章对照,它有那些基本不同的新思想?(20) 1996年试题 一、试阐明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及其主要理论趋向。(20) 二、试阐述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的基本任务及其适宜规划结构模式。(20) 三、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系统在城市发展和环境中的作用及其对城市和城市规划的影响。(15) 四、城市绿地系统在城市发展和环境中的作用及其对城市和城市规划的影响。(15) 五、简要阐明下列各词的含义及其对应关系(30) 1 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建筑线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城市广场 3 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居住区用地 4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5 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 1997年试题 一、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分哪些阶段?谈谈你对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的理解? 二、城市规划中,如何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创造空间艺术布局? 三、什么是居住区规划结构?居住区规划结构有哪几种类型? 四、城市规划中主要有哪些工程规划?简述工程规划与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关系。 五、谈谈你对当前一些城市规划理论新思潮的认识。 1998年试题 一、试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艺术布局的关系。(20)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用地分类标准

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24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4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 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C M U D E E2E6U1U2U4G G1G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T T2S S1S2S3W C3C4C5C6C1C2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R R1R2R3R4

用地分类表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用地分类指标

1、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6;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2、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 3、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4、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5、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6、用地性质:公共设施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8; 建筑密度:≤55%;

7、用地性质:商业金融、居住(兼容行政办公)用地;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26%; 绿地率≥35%; 8、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 绿地率≥35%; 9、用地性质:住宅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6; 建筑密度:≤22%;绿地率≥40%; 1、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4;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35米 集中绿地:≥3000平方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22%; 绿化率:≥40%; 建筑高度:≤35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3、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0.7;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15米; 集中绿地:≥5000平方米。 容积率:≤1.8(6层) 建筑密度:30% 1、规划用地性质:住宅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容积率:<1.8; 建筑密度:<22%; 建筑高度:多层<16米小高层<35米高层<60米; 绿地率:>40%。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 ≤20%; 绿地率:≥4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

地籍测量复习题

第一章:绪论 1.什么是现代地籍(多用途地籍),其含义是什么? 现代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目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 含义:1、地籍是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是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功利性 2、地籍的核心是土地权属:即地籍以土地权属为核心对土地诸要素隶属关系的综合表述 3、地籍是以地块为基础建立的:以地块为基础描述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4、地籍要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是区分土地分类的重要标志 5、地籍是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描述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 2.地籍信息回答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哪六大基本问题? 1、土地及其附着物是“谁的”:法律关系 2、土地及其附着物在“哪里”:空间位置 3、土地及其附着物有“多少”:数量 4、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取得、建造发生在“什么时候”:时态性问题 5、“为什么”,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存在依据及其有关说明。 6、土地及其附着物“怎么样”:怎样取得权利、怎样利用、目前状况如何等 3.试述现代地籍的功能。 1)地理性功能:提供地块空间关系的能力。2)经济功能:为土地征税、出让、转让等经济活动提供资料3)产权保护功能:具有法律性,可保护权益,避免纠纷。4)土地利用管理功能: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资料。5)决策功能: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依据。6)管理功能:为公安、消防、邮政、水土保持等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提供服务。 4.试述地籍的分类及概念 1、按地籍的演变过程分类(税收地籍、产权地籍(法律地籍)、多用途地籍(现代地籍)) 2、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分类(初始地籍、日常地籍) 3、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分类(城镇地籍、农村地籍) 现代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目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 5.地籍调查的目的、内容和原则是什么? 目的:搜集土地的基本信息,为维护土地制度,保护土地产权,制定土地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等提供基础资料。 内容:税收地籍调查,产权地籍调查,多用途地籍调查 原则:(1)符合国家土地、房地产和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符合地籍管理的原则(4)符合多用途的原则 6.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 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勘测,内业工作,检查验收 7.地籍测量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含义: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内容包括:地籍控制测量、测定界址点、绘制地籍图、宗地面积量算、绘制宗地图。 8.地籍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界址,地籍要素编号,土地坐落,土地权属主名称。 9.地籍测量结束后应上交哪些资料? 宗地图,地籍图,面积计算资料(包括界址点坐标),利用资料(没有利用则不需要),外业的控制点观测手簿,界址点观测手簿(如果没出外业也不需要),还有地籍测量任务委托书,定界草图 10.和其他基础测绘相比较,地籍测量有哪些特点?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建设部[ 1990-7-2]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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