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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解读

《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解读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6-05-28 07:30:00 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1999年6月1日发布实施至今已经近8年了。这一标准的实施,对摩托车乘员头盔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提高产品质量,缩短与国外头盔产品的差距,拓宽国内外销售市场以及提高摩托车乘骑人员的安全性等均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了进一步加深企业对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理解,试做如下解读。
1.《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个《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是在晚于国外同类标准20余年的情况下,从1986年开始立项研究制定,于198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当时,国内头盔企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其设计、生产、选材、工艺等方面均处于较低水平。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发展,在制定标准时,有意放宽了某些技术要求,如头盔的重量、外部结构的突出物、规格尺寸、检验规则、护目镜性能等。这些指标均影响到我国头盔产品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头盔生产企业的增多,头盔批量出口的加大,运行了近10年的GB811-1989《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已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需求。
为了尽快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提高我国标准的先进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国内头盔产品的质量,促进国内头盔产品的出口,进而加快国内头盔企业的发展,于1996年11月20日成立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单位组成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修订小组,在广泛征求各头盔企业、专家、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企业的实施情况。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现在执行的GB811-1998标准。修订后的标准不仅符合标准制定的相关要求,而且在产品性能要求方面更全面合理,不仅对生产企业提高了要求,同时对检验部门、检验装置及检验条件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2.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的解读(以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和主要技术参数做解析)。
2.1 头盔规格尺寸。GB811-1998标准规定头盔产品必须按规格尺寸,即大、中、小三个规格尺寸号进行设计,改变了过去产品不分规格尺寸号的状况,为消费者量身选购提供了方便。为此,企业在设计模具时,应按新标准规格尺寸设计。在出厂时必须标明每顶头盔的规格尺寸。如不符合标准要求企业就需修改模具或重新设计模具。
2.2头盔的质量(重量)。GB811-1998标准规定全盔重量不大于1.60kg,半盔不大于1.30kg,比旧标准减轻20%的重量,减轻了长期佩戴者的颈肌疲劳,对使用者佩戴更为舒适,对减少交通事

故的发生有好处。同时对企业选材、工艺及降低成本提出了更高要求。
2.3 头盔外壳表面凸出物,铆钉及通风孔要求。GB811-1998标准规定头盔护目镜连接件不得超过壳体外表面7mm,壳体内外表面安装铆钉,铆钉头不得超过3mm。此连接件位置恰在乘员的太阳穴处,铆钉接头过长超标,安全隐患极大。企业应改变工艺及连接方式。壳体及缓冲层如安装通风孔时,其孔径不得超过13mm,且应尽量避开试验区。
2.4 护目镜。 此项是GB811-1998标准的新增项目,要求必须达到透光性能和冲击强度性能的要求。不合格产品采用的护目镜片多是选用抗冲击性差、可见光透过率和抗磨损性低,易产生视觉疲劳。低温易碎、廉价的有机玻璃镜片,不但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在事故中易产生乘员被劣质镜片划伤的可能。建议采用强度高,透光好,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聚碳酸脂(PC)镜片。
2.5佩戴装置。GB811-1998标准规定,佩戴装置在规定静载荷下其伸长量不得超过25mm,且系带不得出现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及搭扣拉脱现象。
2.6吸收碰撞能量性能。GB811-1998规定,全盔小于等于300g,半盔小于等于400g,且壳体不得破裂。
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是指经过检验前环境处理(高温50±2℃,低温-20±2℃,水浸各24小时)的头盔佩戴于用金属材料制成的质量为4-6 kg的碰撞头型上,在距圆形平板砧1830 mm高度,自由坠落,经过传感器、放大器及数据处理,显示并记录头盔对撞击能量的吸收能力,用以模拟在交通事故中头盔对乘员头部的保护能力。做这一试验,要在头盔保护区内4个方位进行8次撞击,主要考核头盔壳体的强度和缓冲层对吸收冲击能量的能力,也是考核生产企业用以缓冲层泡沫帽芯的材质及密度的控制。
2.7耐穿透性能。耐穿透性能是考核头盔在强大冲击碰撞时,抵抗尖锐物体穿透头盔而对乘员头部造成严重伤害的能力。GB811-1998规定,采用3kg钢制圆柱锥体,在规定高度下,自由落体进行穿刺试验。检验头盔是否被穿透与头型接触。
3.GB811-1998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
3.1 接近国外先进标准水平
据收集的国外标准资料表明,目前除美国Snell标准处于领先外,其他国家标准基本在一个档次上,GB811-1998标准仍不低于其他国家标准,某些技术指标还略高于其他国家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3.1.1 对头盔的质量(含附件)提出了严格要求。针对目前国内头盔设计、材料及使用舒适性等因素,规定全盔质量不超过1.60 kg,半盔不大于1.30kg。据收集到的国外标准资料均未见到其他国家标准提出此项要求。
3.1.2 对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可

见光透过率提出了严格要求。除美国Snell标准提出抗冲击强度,欧共体标准提出抗冲击强度及光学性能要求外,未见其他国家标准提出此类要求。
3.1.3 对头盔的结构、凸出物、铆钉、通风孔等技术要求,基本上与国外先进标准要求一致。
3.1.4对检验方法、条件、步骤提出严格要求,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要求。
3.2与国外先进标准存在的差距
主要与美国标准、欧共体标准中某些技术指标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2.1 检验头盔的碰撞高度均低于美国(Snell)标准与欧共体标准要求。
3.2.2 检验头盔佩戴装置强度及佩戴稳定性装置。国外一些标准采用动态冲击法,检验头盔在受到瞬时冲击力作用下头盔佩戴装置强度及稳定性。
3.2.3 对护目镜的要求与欧共体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欧共体标准对护目镜表面质量、透光性,对信号光的识别、折射能力、抗磨、抗滑等指标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3.2.4 国外检验头盔吸收碰撞能量的坠落式碰撞试验台(国内与其相同),多数采用测速方法计算能量。这样解决了使用该装置由于坠落重心及钢索摩擦阻力等因素带来的碰撞效果差异。国内标准未提出这方面的要求。
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自1998年7月2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实施,已经经历了七个年头,在此期间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及2005年连续进行了4次对摩托车乘员头盔国家级监督抽查,逐渐加深了企业对标准的消化和理解,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及管理水平的提高,由前三次抽查结果合格率不到30%上升到2005年的80%。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拥有量的增多,头盔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大,尤其近几年来随着东南亚、欧盟、非洲、美国等外贸订单的直线上升,许多头盔生产企业将眼光转向国外市场,头盔生产企业越来越多,产量越来越大,逐渐形成以浙江、广东、河北为主的三大生产基地。截止到2005年9月底,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164家,年产量约1600万顶,其中半数以上出口国外,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头盔生产和出口国。
以上事实证明,一个符合国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标准,对指导企业的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是多么的重要。
我们相信,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瞄准国外先进标准,适时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对提高我国头盔的质量,拓宽国际市场竞争力,将起到积极作用。(作者单位: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李云鹤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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