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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

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

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 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

3)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司法、行政合一;

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3.利弊

1)利:

a.控、审分离;

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2)弊:

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

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

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

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

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

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

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

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

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

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3)实行案卷移送制度;

4)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

5)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6)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inner conviction / inner belief);

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五)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英犯嫌的待遇

2)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辩诉交易等;

3)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推进,法官居中裁判;

as sober as a judge:一点也不醉,非常清醒;十分镇静,严肃的。

5)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arraignment(提审)英由书记官进行、美由法官进行。 Arraignment:罪状认否程序。

定罪:由陪审团作出:verdict of guilty/verdict of not guilty;

量刑:由法官作出:sentence;

6)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六)当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1.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趋势

2.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兼顾

3.证据规则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4.诉讼程序的分流和特别程序的发展

(七)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模式(以日本为例)

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不实行陪审制。

刑事诉讼理论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一)目的: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目的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刑诉的目的是刑事程序的灵魂,决定着整个程序的结构和重心。

1.惩罚犯罪的理论根据:

1)国家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

2)程序法定的必然结果。

1.1实现的措施:

1)赋予侦诉机关必要的侦诉能力;

2)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权力;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确立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

2.保障人权的理论根据:

1)现代民主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

2)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观念。

2.1保障人权的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2.2 保障人权的内容:

1)实体权利;

2)程序性权利。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2.3保障人权的含义:

1)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

2)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

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罚处罚。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2.4保障人权在刑诉中的体现:

1)确认被追诉者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

2)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限制审判权的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是不再理等原则)。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但两者有时会有所冲突。

4.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上坚持了(或者说,在字面上有这种表示)两者相统一,刑事诉讼法第2条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重在于惩罚犯罪。

(二)诉讼结构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1.含义:(构造、模式、形式等)是指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2.国外结构的理论:美国刑诉模式简介

上世纪六十年代,帕卡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与“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七十年代,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battle model)(“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和“家庭模式(family model)”;

后来,戈德斯坦提出了“纠问模式(inquisitorial model)”与“弹劾模式”(accusatorial model);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我国诉讼结构理论:“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

3.1三角结构(当事人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状结构)特征为: 1)审判中立(裁判者与当事人分离;裁判者保持中立);

2)控、辩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

3)控、辩对抗性。

3.1.1三角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1)贯彻诉、审分离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对象受控诉限制);

2)实行审判本位主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1.2理论基础或形成原因:

1)诉讼机制发展的必然;

2)发现案件真相的需要;

3)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3.2线性结构(司法机关为一方、被告人为一方)特征为:

1)司法一体化:有两种方式:

一是主体单一化,侦、诉、审权由一主体实施;

二是侦、诉、审权由三主体实施,但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协共对付被告人。表现为:检、警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协作化;

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表现为:侦查机关的权力较大;法官职权活动积极广泛);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被告方权利受限。

3.2.1线性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1)侦查中心主义;

2)审判采法官职权主义;

3)被告人地位客体化。

3.2.2成因:

1)诉讼目的侧重于惩罚犯罪;

2)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需要。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3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公正与效率)

1)从公正角度而言,三角结构比线性结构更多地体现出公正价值;

2)从效率角度而言,三角结构远不如线性结构效率高(但它是以牺牲公正而获取效率)。

4.诉讼模式历史类型的结构分析:

1)弹劾式模式:属于三角结构;

2)纠问式模式:线性结构;

3)当事人主义模式:三角结构;

4)职权主义模式:线性结构;

5)中国模式:[超(强)职权主义]超(强)线性结构。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

1.诉讼主体

1)概念:构成审判所不可缺少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范围:公诉(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

2.诉讼职能

1)概念:刑事诉讼主体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发挥的特定作用。

2)职能的内涵: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

控诉职能: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课以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辩护职能:反驳指控,说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罪轻、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注意: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仅仅是诉讼参与人而已)。 3)审判职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一)诉讼客体

1.含义: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实。

1.1注意: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提起诉讼,对其余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

2.1单一性:是指从静态来考察刑事诉讼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质上涉及刑法中的一罪问题)。单纯一罪(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质一罪(包括继续犯或持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1.1构成条件(同时具备):

1)被告人的单一性;

2)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2.1.2单一性的法律效果:

1)公诉不可分原则:即起诉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

2)一事不再理:即判决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牵连犯:入室盗窃,判盗窃罪后不得对非法侵入住宅罪再行起诉;吸收犯:盗窃枪支后并隐藏,检以盗窃枪支罪起诉后,不得再起诉私藏枪支罪;连续犯:383条2款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153条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税额处罚)。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2同一性: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的同一。

注意:在同一诉讼中,案件的单一也就等于案件同一。

2.2.1案件同一性的判断标准:

案件在诉讼前后的对比(是否为同一);

不同诉讼中是否涉及同一案件问题。

2.2.2法律效果:

1)从判决与起诉关系看,法院的判决仅限于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范围,但可变

更检方所援引的法条;

2)对同一案件提起双重起诉的,对后一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3)同一案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后,对该案的重新起诉应予以驳回。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二)裁判及其效力

1.裁判:裁定与判决的合称。

1.1裁定: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1.1裁定的分类:

1)程序性裁定: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等裁定;

2)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裁定、核准死刑裁定等。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1.2判决: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1.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内容上: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而作;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只针对诉讼行为(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诉)而作;

2)时间上: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 3)形式上: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既可书面,也可口头作出;

4)次数上: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而裁定则有多个;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5)上抗诉期限:判决上、抗诉期限为10天;裁定则为5天。

1.4决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1.4.1对象:

1)庭审中的程序问题: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2)人民法院自己行使权力的问题:159条(法庭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4.2决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口头应记录在案备考)。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裁判的效力含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确定力。

2.1分类:

2.1.1形式上的确定力:裁判在诉讼程序方面的效力(如终结程序、重开程序)。 2.1.1.1形式上的确定力的形成:

1)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的裁判,裁判一经宣告则其形式上的确定力即形成(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其他法院的终审裁判等);

2)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的裁判,其形式上的确定力的形成取决于: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①在法定不服声明期限内,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不服声明的;

②不服声明提出后又放弃或撤回声明的;

③不服声明遭法院驳回的。

2.1.2内容上的确定力:裁判确定诉讼主张或请求的内涵,即实体确定力。

2.1.2.1实体确定力的表现:

对内:使裁判成为执行的依据,而具有执行力;

对外: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__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国际普适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德国:法制国家程序原则

1.含义

1)国家要建立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司法程序;

2)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活动要严格遵守司法程序。

2.基本要求

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法制化;

2)刑事司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司法程序;

3)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措施;

4)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一、国际普适原则

(二)司法独立原则(judicial independence)

1.含义:主要指法院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在中国也包括检察权)。

1.1实质: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及独立行使性。

1.2分类(主体):官员独立和官厅独立

一、国际普适原则

2.内容:

1)实质独立( substantive independence):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及制作判决时只服从法律与良心的要求。德国称为“职能独立”,美国称为“裁判独立”(decisional independence)。

2)身份独立(personal independence):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

3)集体独立(collective independence):审判机关作为一个整体而独立。如人事、财务、基建等独立。

4)内部独立(internal independence):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他同事及上级法院的法官。

一、国际普适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1.含义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衍生出的诉讼规则:

1)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2)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3)认定被告人有罪只能由审判机关作出;

4)疑罪从无。

一、国际普适原则

(四)有效辩护

1.含义:

1)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因为属于当事人);

2)应允许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有效执行辩护职能的律师为其辩护,包括审前和审判阶段,甚至包括执行阶段;

3)国家有义务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包括法律援助制度。

一、国际普适原则

(五)不告不理(控审分离)

1.含义

法院只有根据控诉方合法有效的起诉才能对其进行审理。

2.内容

1)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控、审机构分离,互不隶属);

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

3)审判受控诉范围限制。

一、国际普适原则

(六)平等对抗(平等武装、手段同等)

1.含义

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待刑事追诉机关一样平等地对待被告人。

2.内容

1)控辩双方都是当事人;

2)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3)控辩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对抗;

4)国家保障被告人拥有与控方平等对抗的能力。

一、国际普适原则

(七)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1.含义

法院对一个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实体裁判或有关实体的程序性裁判,就不得对该案再次起诉和审判。

大陆法:一事不再理

英美法:禁止双重危险

两者都源于罗马法中的“一案不二讼”,与“诉权消耗”相关。包含两层含义: 1)诉讼系属效力:即原告不得就已起诉的案件,在诉讼系属中再次起诉;一、国际普适原则

2)判决的既判力: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注意:只适用于同一司法管辖权之内。

2.一事不再理原则

2.1特点

a.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原则;

b.以生效裁判为前提;

c.无罪、有罪判决都适用,但纯粹的程序性裁判除外;

d.是维持裁判既判力的原则;

e.宗旨是强调裁判的安定性。

一、国际普适原则

2.2根据:

a.维护裁判的安定性;

b.维护被告人利益和稳定社会关系;

c.国家刑事处罚权耗尽;

d.保持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

一、国际普适原则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含义:被告人不得因为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起诉、审判和科刑。

2)功能

a.避免被无罪开释后再次受到起诉;

b.避免被判有罪判决后再次受到起诉;

c.避免对同一犯罪施以多次处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犯罪。

3)基本要求:

a.被告人被判无罪后,检察官无权上诉,即使是法庭在审判过程中犯有某种对检察官不利的法律错误或起诉状存在某种缺陷;

一、国际普适原则

b.如被判有罪的被告人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可对其进行第二次审判,即使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先的有罪判决,法官也不得对被告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实质:上诉不加刑);

c.如一项起诉因证据不足而被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决前驳回,被告人不能受到第二次审判(驳回起诉,意味着检察官失去了再行起诉的权力);

d.如一项针对某一罪行作出的判决已经得到执行,法院不能对该项罪行处以两次刑事处罚,但在判决执行以前,法官仍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纠正该判决的错误。

4.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关系

一、国际普适原则

(八)诉讼及时

1.含义:诉讼活动包括审前和审判活动都应当不拖延地进行。

2.表现

1)规定诉讼期间;

2)确立集中审理原则;

3)完善程序体系;

4)设立简易程序。

3.中国的问题(两个极端)

1)诉讼拖延(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自诉案件等);

2)过于追求快速和简便:从重从快的“严打”(有所改观)。

二、中国特有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了解]

(二)分工负责、配合制约

1.含义:

1)分工负责:公、检、法按各自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替代或推诿;

二、中国特有原则

2)互相配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3)互相制约;三机关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互相约束,互相制约。

2.关系:分工是配合、制约的前提和基础;配合、制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中国特有原则

3.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1)分工负责的体现:

①职能的分工:公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检负责批捕、(检察)侦查、公诉;法负责审判。

②管辖上的分工:

a.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检察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

c.公安机关负责除法院直接受理和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2)互相配合的体现:

①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为检察院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做好准备;

二、中国特有原则

②检察院提起公诉为法院的审判做好准备。

3)互相制约的体现:

①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要提请检察院批准;

②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

③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④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4.问题:

1)法院可以制约公安机关吗?反之行吗?

二、中国特有原则

2)法院要配合检察机关吗?为什么?

3)为何规定该原则?

4)评析该原则。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了解]

1.体现:

1)立案监督:87条;

2)侦查监督:批捕、137条第5项审查起诉时;

3)审判监督:169条

4)执行监督:212条(死刑监督)、215条(监外执行监督)、222条(减刑监督)、224 条(监督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

二、中国特有原则

(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刑诉法第3条。

1.含义:

1)刑事诉讼职权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三机关的刑事诉讼职权分工明确。

2.意义(了解)

二、中国特有原则

(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第2款。

1.含义

1)国家保证行事司法程序的法制化;

2)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的理解

“其他法律”应当理解为:法律地位等同于刑诉法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制定的、条文中含有刑事司法程序的法律。

二、中国特有原则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

1.含义

1)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

2)必须依法行使;

3)独立行使的性质是集体独立。

2.意义(了解)

二、中国特有原则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

1)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法院定罪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在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以前,不得将任何人作为罪犯对待。

2.要求:

1)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2)疑罪从无。

3.我国规定是否无罪推定?

1)强势表达: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2)弱势表达:意大利、中国等。

二、中国特有原则

(八)犯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含义

法律确认犯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且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其行使辩护权。

2.内容

1)犯嫌、被告人在整个刑诉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2)在侦查阶段,犯嫌只能自行辩护,但可以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3)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

4)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其享有辩护权。

二、中国特有原则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

1.情形

1)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5)犯嫌、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国特有原则

2.处理——公诉案件:

1)在立案审查中,不予立案;

2)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审判阶段: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宣告无罪;属于其他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中国特有原则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法

注意:

1)国家主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但是放弃特权和豁免权的例外;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行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中国特有原则

(十一)依靠群众(略)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十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十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十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 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逐渐暴露,笔者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传统刑事审判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关键词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改革思考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改革就要解放思想,更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并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从近两年这方面改革的试点情况看,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一系列新原则,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从“纠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转变,对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加以修改,法院审判方式上用“控辩式”取代“审问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趋民主化、科学化,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笔者在此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谈一些组浅的看法。一、“控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结合与比照。1、庭前审查方式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方式。庭审前,只审查程序,即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审理解决。这一改革,摈弃了庭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2、庭审实行控、审分离,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废止传统的由法官读证、举证的做法。“控辩式”审判方式上,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出示所有有罪、罪重的证据,并经审判长同意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法官主持庭审,全面、客观地听取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这一点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所规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庭审,控、审职责分明,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问外,不再大包大揽,而控方则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充分发挥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职能,群众也不致再误认为法官同公诉人处于与辩方对抗的控诉一方,从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判断证据,显示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3、人文关怀精神的萌生与洋溢。传统中国刑事庭审模式更多地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在学者和民众眼里,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运用各种程序手段实现刑事刑罚权的专政活动。众所周知,我们一进刑事审判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囚笼式”被告人席,被告人带着刑具进入法庭,然后由法警将刑具予以解除,被告人进入“囚笼式”被告人席后,法警便将囚笼上锁,整个庭审便予以开始,这一过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凉的,没有一丝温情与宽容。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与惩罚犯罪,而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以及它保障人权的功能视而不见,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漠不关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现。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模式已逐步走向法治化、人文化。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个体都是应当尊重其各种权利的社会主体与价值主体,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关怀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给予这些道德主体与目的本身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少年法庭的圆桌式审判,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与例证,法院在审判中应增设教育程序,对未成年被告及其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刑事审判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是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的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世纪的中国刑事审判方式将以权利平衡、权利保障为立足点,通过对庭审程序的科学合理性及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程序的公正

[综]XXXX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2011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 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考察 侯欣一 (侯欣一教授在“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的演讲) 马小红教授:今天是“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64期,我们很荣幸请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侯教授是我国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著名专家。还是我研究生时侯,根据地法制史在国内就呈三足——社科院、人大、西北政法鼎立的局面。后来侯教授转战南开,南开就成了根据地法制研究的重镇。同样荣幸,今天赵晓耕教授、冯玉军教授也来到我们的论坛。主讲人精彩的发言,评议人精彩的评议,肯定会让大家今晚斩获颇丰。 侯欣一教授:首先非常感谢马小红教授、赵晓耕教授、冯玉军教授,人大法学院是我国最顶尖的法学院,这里有第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到人大法学院汇报自己法学成果,是每个法律学人的欣慰。今晚所言的话题特别适合人大,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是马锡五研究界的翘楚,我来谈论颇有几分紧张,后来马小红教授强烈建议我讨论这个论题,我只好勉力接受。十几年前我还在西北政法学院,跑了陕甘宁边区的很多个县,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建构和流变有过一定研究。说起马锡五,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并不陌生,但凡是法制史教材中都有详细论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思潮在中国的兴起,马锡五渐渐被人们淡忘,可是近些年来,随着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实务界渴求从历史中借鉴,重振辉煌,加之经济建

设成功之际,官方话语系统尤为强调中国本土资源,马锡五审判方式又重新被发掘出来,成为当下时髦的命题。然而,与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截然不同,法学理论界有人持反对意见,某些教授曾表示要坚决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反扑。 讲座的第一部分,我要介绍的是马锡五其人。马锡五建国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但早年生平不详。据已有史料,可知的是:马锡五原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出身农民。幼年随父逃荒至保安(今陕西志丹),没有受过多少正规教育,青年时期参加过类似天地会之类的组织,1934年加入刘志丹队伍,被派到国民党军队中从事“兵运”,后随刘志丹创建陕甘宁边区,是陕甘宁边区创始人之一。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任陕甘宁边区苏维埃主席。从他不多的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马锡五不是一般的农民,社会阅历丰富,眼界较为开阔。抗战时期,转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因战时行政兼理司法之故,他同时也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这样一位从来没有受过法学专业教育,从未表达过司法兴趣的陕北朴实农民,纯粹出于战时体制的安排,意外地走上了司法的道路,拉开了以后被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大幕。马锡五在百姓心中地位极高,当地百姓尊他为“马青天”。检视马锡五审判过的案件,有据可查的不过五六,下面简要介绍二则。案例一是马锡五审判最为经典、流布最广的案例,即庆阳地区华池县封棒儿(可作封捧儿)、张柏儿婚姻一案。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婚姻,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出落得越发水灵,张家日渐破落,为多索聘礼,便教唆封棒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柏儿退婚。封彦贵暗中将封棒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张金才获悉后告到华池县司法处,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反对一切包办婚姻的原则,

刑 事 审 判 笔 录

XX 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一号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审: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到庭,卸下械具。审:被告人,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 被:出生。 审:什么民族? 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 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 被:文化。 审:什么职业? 被:。 审:家庭住址? 被:住。 审: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审: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⑴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审: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⑵辩护权。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XX,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审:鉴于被告人在十天前收到了起诉书副本,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开始,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模式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 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 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 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 3)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司法、行政合一; 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3.利弊 1)利: a.控、审分离; 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2)弊: 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 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 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 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 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 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 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 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 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 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______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新中国成立初期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2.1946年,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的文件或者法律是______。 A.“五四指示”√ B.《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 C.《中国土地法大纲》 D.《井冈山土地法》 “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1947年。 3.______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A.《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B.《中国土地法大纲》√ C.《井冈山土地法》 D.《兴国土地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代表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土地立法的最高成就。 4.破坏坚壁财物罪是______确定的罪名。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和破坏坚壁财物罪。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最高法庭√ B.高等法院 C.最高裁判部 D.政府审判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庭。 6.在经济上规定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文化;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7.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的土地法是______。 A.《兴国土地法》 B.《井冈山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中国土地法大纲》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 一、关于马锡五本人 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1930年,马锡五开始跟随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干部。而且在1942年2月3日,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若干案件,不断丰富发展了他的审判方式。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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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 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3、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5、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

浅谈刑事诉讼模式之抗辩式审判

浅谈刑事诉讼模式之抗辩式审判 自1997年以来,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抗辩式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行。而抗辩式审判模式又是抗辩式诉讼的重中之重。 一、抗辩式审判的概述。 什么是抗辩式审判?回答这个问题,首先,知道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又称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 其次,了解刑事审判模式的分类。诉讼史上最早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随着封建集权专制的形成,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审判模式各有所长,长期以来,相互之间取长补短。此外,还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最后,我们回答什么是抗辩式审判模式。它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它就是前面提到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 为了更好的理解抗辩式审判模式,我们需要看一下,它与纠问式审

判模式的区别。纠问式审判也叫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它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二是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三是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四是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总之,它们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后者,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法官的提问来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我们再来看一下,抗辩式审判模式与职权式审判模式相比,它的特点有以下三方面。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持消极态度,即不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其态度的消极和地位的中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开庭审理前不接触证据,起诉方起诉时不移送卷宗材料,以免法官形成预断;(2)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事实,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法官的作用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司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规则。同时,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作出裁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的形式公正性。

浅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论文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论文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实体正义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 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依赖法官的个人能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价值取向是息事宁人,例如马锡五通过调解解决了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将这件数年争讼未决的纠纷案彻底解决。而现代法律文化所强调的是一种权利本位,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为民作主,后者则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中国民众普遍存在希冀出现完美主义圣人般清官的心理,他拥有处理案件的绝对权力,能实现“正义”,马锡五正是当时的“青天”,他依靠高尚的个人道德情操与聪明的办案智慧。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带有“青天”的理想主义色彩是法制不健全社会的一种表现。例如“马锡五同志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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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历带来的人民情怀 一谈起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就会想到田间地头的调查访问 深入群众了解案情联系群众解决纠纷其实这些审判方式与 马锡五的成长环境及工作背景密切相关 年马锡五出生于陕西省保安县 芦草沟村家庭贫苦又连年遭受土匪骚扰生活不安宁马锡五的祖父为讨生活到延安做工随后病死母亲任氏从小当童养媳遇灾荒逃到县城为人做工马锡五幼年的经历使他很早就体会陕北劳动人民的苦难对他们抱有感同身受的同情 参加工作后马锡五抱着对劳动群众深厚感情努力生产勤奋工作用各种方式为群众排忧解难因此他获得陕甘宁边区的生产英雄称号年马锡五被 任命为庆环专区专员在九年的专员生活 中他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圆满完成征粮运盐等工作有力支持了抗战 可见源自心底的群众情怀和联系实际的工作方式与他的个人经历和革命工作经验是分不开的这也奠定了马锡五审判浓重的个人风格 审判方式的缺憾和价值 以现代的眼光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诸多不足主动参与纠纷有违司法的被动 性不拘形式的审判有违司法的正当程序一心为民的情怀难免在立场上倾向一 方有违司法的中立性 但是这些缺憾应放置于战时陕甘宁边区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去理解否则就有点苛责前人如我们暂时忽略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些形式化内容仍 然可以发现诸多值得当代司法借鉴的地方 一是需要重新领会和践行马锡五心怀民众爱民为民的情怀现代法律是形式上公正的法律但法律资源法律知识的不平衡使得底层的民众不容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正义更不易得到司法的制度性保障当今如何既保障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理性与程序正义又更好地维护底层民众的合法权利是值得思考的这是启示一 二是需要适当引入某些价值判断或伦理考量现代司法首先要求的是规范性思考但囿于法律条文的思考未必符合现实情况因此需要引入某些价值判断或伦理考量英美法有衡平法罗马法有拟制法而中国缺乏类似的体制化路径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与民众的协商充分融合情理法达到了价值判断的功效衡平了单纯制定法不足的效用 这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和价值 本报综合检察日报报道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马锡五但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为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广大的老百姓所推崇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这种审判方式之所以获得当时社会民众热烈拥戴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分不开的 深入调查巧断婚姻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自于一桩婚姻诉讼案 一天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拦路告状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原来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 儿 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到年胖儿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胖儿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胖儿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胖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张家不服胖儿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 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首先了解了胖儿的态度胖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 婚 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 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 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 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胖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 年古元创作了木刻版画马锡 五同志调解诉讼并于月日在解放日报第版发表描绘了这一事件来赞扬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年月日解放日报在头版 发表了一篇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作为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篇非常重要的司法文献它对中国婚姻法的影响以及文化上的影响都非常深远而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也常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于民间调解先定出一个自己认为能够让群众满意的方案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审理 后来在这起案件的基础上衍生了许多 文学创作 年上演的秦腔刘巧儿告状的基本情节就来自于这起案件不久之后说书人韩起祥听到了刘巧儿告状的 故事改编出了刘巧团圆 并成为他最经典的说唱曲目之一年又在这些故事的基础上拍摄了评剧电影刘巧儿 这一案件凸显了马锡五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断案思路这种思路主要针对当时的法官办案方式是坐堂问案这种方式对于当时经济形式主要是农耕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的陕甘宁边区其实是不适应的所以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司法干部办案时深入农村和案发地在当地实地了解案件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而依靠调查的证据资料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邀德高望重老人解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在审判中依靠群众依法办案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他的宗旨和方向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并且在调解案件当中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马锡五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他在选择群众参与案件调解时注重邀请三类人群第一是熟悉当事人和纠纷情况的人第二是在群众中有威信说话公道处事公正的人第三是和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 如马锡五在调解处理镇原县余家湾村慕荣祥和慕荣华土地纠纷时邀请了一位在当地比较有威望的赵启发老人这位老人了解 案情的真相和症结几句话问得双方当事人哑口无言案件最后调解结案由当地基层组织现场进行划分地界并重新立约制作了案件调解书使多年的纠纷在一天之内就得到了解决 在整个过程中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不拘形式巧借乌鸦破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拘形式程序简便方便人民诉讼年月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中规定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解决一切都要便利当事人 马锡五出生在贫困的农民家庭参加革命后又一直在最基层艰苦农村工作养成了怜贫惜苦的群众观点在上级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自己也自觉地处处为群众着想尽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年曲子县一名孙姓男子被人杀害 尸体光身子在野外撂着头和衣服不知去向县司法处将与受害人同村的苏姓兄弟三人列为怀疑对象又发现苏家的炕上地下和砍柴斧子上有血迹遂将兄弟三人拘捕入狱但三人在供述当中均拒不承认杀人案件一年多未结遂上报请求协助破案 马锡五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全案卷宗分别审问了兄弟三人又到案发当地与群众一起生产调查发现受害人虽与苏家老大同行但很快又分开并且苏家距案发现场余里不具备转移尸体条件同时苏家炕上地下斧头上的血都不是受害人的血排除了苏家三兄弟杀人的可能 在调查过程中马锡五发现在当地流浪的杜老五有作案嫌疑经审讯杜老五也承认了杀死孙姓男子的事实但是拒不交代死者的头和作案工具的去向 马锡五多次来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一天他发现几只乌鸦盘旋的落在附近的一棵树上马锡五随即意识到乌鸦嗅觉十分灵敏树下就有可能埋着死者的头随后在挖掘中果然发现了死者的头颅和杜老五使用的斧头案件得以真相大白苏家三兄弟无罪释放杜老五被依法处决 坚持原则公断缠诉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原则分清是非秉公办案反对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就是脱离群众离开了人民群众离开了第一手资料就容易是非不清事实不明同时人民群众对官僚主义深恶痛绝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官僚主义提出了合法的诉求也必须得到维护 马锡五在办理延安县杨兆云缠诉案中通过调查杨兆云反映区乡两级干部强迫其多缴公粮问题确实存在随即召集区乡干部召开会议对杨兆云所多交的公粮予以退还针对杨兆云反映的他人侵占其土地问题马锡五亲自带领基层干部实地进行测量发现杨兆云的土地不仅没被侵占他还多占了他人的土地 情况调查清楚后马锡五主持召开群众会议对杨兆云侵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予以批评杨兆云面对事实无法抵赖主动承认了错误一起多年的缠诉案件通过马锡五深入实地坚持原则的工作得以彻底解决

中国法制史(一)到(五)重点复习答案

一、填空 1.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前21世纪的夏朝,至今约有四千年历史。 2.夏商的法律具有浓厚的神权法特色,主要表现在“天罚”和“神判”上。 3.军法是中国法最早的形式,所以关于法律的起源有“兵行合一”之说。 4.西周是奴隶制法发展的鼎盛时期主要立法有周公制礼九刑和吕刑的制定。 5.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誓诰命。 6.西周法律规定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意思是指刑罚的适用要因时因地制宜,灵活掌握轻。 7.西周的刑法原则有:宽严适中,疑罪从赦。“悼与耄有罪不加刑”。 8.西周的“九刑”是指刑书九篇。 9.与夏商实行“孥戮”(杀死罪犯本人及其妻和子)、“劓殄”(杀死罪犯本人及其全族)不同,西周实行“罪人不孥(不株连)”。 10.赎刑作为一种制度,至西周时的《吕刑》已中有较详细的记载。 11.“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指贵族夫妇可以不亲自出庭而由其下属代理。 12.“七去”指的是.妻子具备以下七种行为之一的丈夫可以将其休弃,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多言恶疾窃盗;“三不去”指的是遇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种情况的话,妻子可以不被休弃。 13.为了加强对婚姻的管理,西周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 14.夏商周三代的监狱通称为圜土。 15.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审慎无误,西周实行“三刺”(刺群臣、刺群吏、刺万民)制度,指的是:重大案件经多次询问群臣、群吏、万民后再做出处理决定。 16.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第二章.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是魏国的李悝,前四篇“正律”为盗贼囚捕,第五篇为杂(其中规定了“六禁”),第六篇为具是有关刑罚加减原则的规定,具有现代刑法中总则的性质。汉代制定的《九章律》在此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除此之外,汉律60篇还包括《傍章律》、《朝律》和《越宫律》。 2.春秋末期,在郑国,继子产“铸刑书”之后,又有邓析造《竹刑》。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颁布成文法,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3.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首次改“法”为“律”,还建立了奖励揭发犯罪的“奖励告奸”制度和连坐制度,构成了严密的法网。 4.秦律为维护土地私有制,规定对“盗徙封”罪(指私自移动田界的行为)处以刑罚。 5.秦代的“赀”是指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髡”是指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是指只剃鬓须的刑罚。 6.至目前为止,我国最早记载现场勘察法医检验方面的资料较多地保留在秦简的《封诊式》中。 7.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由汉初的道家思想至汉武帝时期转变为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其奠基人是董仲舒。 8.汉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汉文帝十三年规定,用笞徒死三种刑罚来代替墨劓剕三种肉刑。至汉景帝时又制定了《垂令》,使刑罚进一步减轻,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至北齐时期又废除了宫刑,同时,形成完善了徒刑、流刑制度,使封建制五刑体系基本成型。 9.“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正式写入法律始于魏国新律,内容是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 10.“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首次确立于晋律。 11.北魏以后,在东魏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叫格,西魏又出现了式,后成为唐律的法律形式。 12.《北齐律》有12篇,在体例、篇目及重要制度方面对隋唐律的影响最大。 13.晋及南北朝普遍仿行古制,在官府门旁设置“登闻鼓以便臣民鸣冤告状。 14.魏晋南北朝时期刑讯制度进一步发展,南朝梁时有名为“测罚”的饿囚制度,南朝陈有实为站垛的“测立”之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是应当发扬广大的,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路线、大众司法能否成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司法理念?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所体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似乎更加适合于“熟人社会”,更加适合于简单案件。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理念;封捧儿“婚姻申诉案”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4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其中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堪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经典案例。本文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个案之一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反思“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理念。 一、也许更加适合“熟人社会” 马锡五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最后亲自征求了封芝琴的意见。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举行案件的公开审判会并公布查明的事实。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人纠众抢亲情况属实;征求封芝琴意见时,她表示愿与张柏结婚;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时,在场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扰乱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伤风化,碍治安,应受处罚。在这里我们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群众路线。从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到具体的调查取证,再到最后的公开审判大会,这样的过程似乎使得马锡五的审判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群众的意见在封捧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我们不禁要进一步地追问,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否就一定要表现对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为群众所左右呢?应当承认,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常常需要按照习俗、习惯来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况且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本身就和当地的婚姻习俗有着密切的关系。1928年,封彦贵把封芝琴许与张湾村居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为妻,定下“娃娃亲”。1942年6月,封彦贵见女儿长大,其时聘礼大增,遂企图赖婚,并试图教唆封芝琴以“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但封芝琴并未受其引诱。封颜贵后来又以法币 2 400元及银币48元的彩礼将封芝琴暗中许与华池县城壕川的南塬的张宪芝之子(笔者掌握的文献中未记载此人姓名)为妻。订“娃娃亲”、封彦贵的卖女行为本身就是当时当地的婚姻习俗的生动反映。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马锡五就只能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而这里,马锡五为了弥补当时法律规定的不足,将社情舆论、民风民情作为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是现代社会所必需,我们也不能因此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因为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司法资源缺乏、社会流动性较弱,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像封捧儿这样的主动追求婚姻幸福的个案绝对是十分罕见的。从封捧儿“婚姻上诉案”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这点。 1943年3月,封芝琴经人介绍初次见到张柏,二人虽未当面说话,但姑娘心中暗自愿意与张柏结婚。不料封彦贵于是年4月复以法币8 000元、银币20元及布4匹的彩礼将女儿另许庆阳县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讯后,纠集20余人,于是年5月16日夜闯封彦贵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为此控告于华池县司法处,该处判决:张金才抢婚处徒刑6个月,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无效。封、张两人均不服判,分别上诉陇东高等分庭。陇东分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浅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实体正义;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1]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 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依赖法官的个人能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价值取向是息事宁人,例如马锡五通过调解解决了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将这件数年争讼未决的纠纷案彻底解决。而现代法律文化所强调的是一种权利本位,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为民作主,后者则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中国民众普遍存在希冀出现完美主义圣人般清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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