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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 习题答案

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  习题答案
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  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习题集

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A)

A. 封闭性

B. 程式性

C. 技术性

D. 复合性

2、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任务? (D)

A.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B.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C.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D.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3、“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是哪部法律中的定义?(A)

A.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C.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D.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4、合同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是由哪部法律规定的?(A)

A. 《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电子签名法》

D. 《拍卖法》

5、哪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B)

A. 1999年10月

B. 2001年10月

C. 1997年1月

D. 2001年1月

6、要约的撤回发生在? (A)

A. 要约生效之前

B. 要约生效之后对方承诺之前

C. 对方承诺之后 C. 都可以

7、电子合同不具备以下哪项优点?(D)

A. 提高业务效率

B. 减少成本

C. 节省办公用纸

D. 不易被篡

8、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隐私权?(D)

A. 个人生活宁静权

B. 私人信息保密权

C. 个人通讯秘密权

D. 继承权

9、将“真实而实质的联系”理论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中的国家是? (A)

A. 加拿大

B. 美国

C. 英国

D. 德国

二.多选题

1、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哪几项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ABCD)

A.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C.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D.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2、美国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哪几个方面?(ABCD)

A. 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

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B. 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

C. 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

D. 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

3、在网络空间中,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包括哪几种类型?(ABC)

A. 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

B. 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C. 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

D. 上述皆不正确

4、通常认为网络隐私权大致哪几方面内容? (ABCD)

A. 知情权

B. 选择权

C. 合理的访问权限

D. 足够的安全性

5、虚拟财产具有哪几个特点?(ABCD)

A. 虚拟性

B. 价值性

C. 合法性

D. 期限性

6、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哪几类? (ABC)

A. 著作权

B. 专利权

C. 商标权

D. 私有权

三.判断题

1、域名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对)

2、所有的数据库都可以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错)

3、虚拟财产的出现说明法律承认虚拟的东西。(错)

4、域名抢注是以从商标合法持有者处牟取利益为目的。(对)

5、盗用是以将合法网站的用户吸引到非法网站为主要目的。(对)

6、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规定相当完备。(错)

7、2001年12月,联合国第56届会议第8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

(错)

8、《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市场准入的条件。(错)

9、我国已制定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错)

10、现实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必须和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对)

四.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总和法律领域。

2、域名

域名就是用人性化的名字表示主机地址,这比用数字式的IP地址表示主机更容易记忆。

3、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4、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五.简答题

1、什么是电子商务法?其特点是什么?电子商务法的特殊问题有哪些?

答:(1)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总和法律领域。

(2)特点: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复合性

(3)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网上支付问题、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电子签名问题。

2、电子签名立法有什么意义?

答: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直接相关,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有重要意义。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3、什么是电子合同?

答: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根据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4、域名有哪些特点?

答:域名具有三个特征: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

5、对于抢注域名借以敲诈的行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应该通过哪些标准来判定?

答:(1)被抢注域名与注册人的商标、商号或名称等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2)注册人在注册域名后是否使该域名下网站的网页闲置;

(3)注册人在抢注域名后是否与“被抢注人”主动联系,进行敲诈。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通过认定对该域名的注册为“恶意抢注”来宣布抢注人的注册行为无效。

六.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为一家大型家电零售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大型空调生产商。甲、乙公司于2006年1月5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空调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计算机自动进行。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空调存货不足时,甲公司的计算机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计算机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须特定的人同意,计算机便自动接单,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

自1月10日生效。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

2006年7月6日,由于天气骤然变热,空调走俏,甲公司库存的乙公司空调低于正常库存量,甲公司的计算机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计算机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公司接单后立即组织发货,7月9日就能到货。可直到7月15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空调已经于7月10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7月9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品牌的空调。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空调,还要求乙公司赔偿因空调缺货致使客流减少而导致的销售额损失。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7月12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争议的合同何时成立?

(2)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交付的空调?

答:1、该合同于7月6日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空调存货不足时,甲公司的计算机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计算机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须特定的人同意,计算机便自动接单,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而7月6日甲公司库存的乙公司空调低于正常库存量,甲公司的计算机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计算机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可见甲方以于当天收到乙方的承诺,则乙方的承诺当天生效。

2、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交付的空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原告于2006年6月在被告网上订购了一把“××剃须刀”,后发现该剃须刀是假货。为进行证据保全,经公证后,原告同年8月再次在“×××剃须刀专卖店”订购了一把同品名剃须刀,于次日收到了送货员送来的订购商品以及由“×××剃须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原告支付了160元价款。

事后,原告了解到,该商品不是××公司制造的,而所谓的“×××2、剃须刀专卖店”也未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商家专卖提供交易平台、制作广告、发布商业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专卖商品并分享利润,理应承担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320元;并赔偿公证费450元。被告辩称,自己只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并未与原告建立商品买卖关系,其中,送货、收款、出具发票的均为“×××剃须刀有限公司”,因此,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该公司之间,他们不应承担销售假冒商品的民事责任,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此不适用。

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纠纷?

(2)本案被告是否应为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1、本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为交易平台很大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卖方的关系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者方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从技术上完全可以对在其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身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实际上目前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商对在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者,也都要求先必须注册成为该网络用户,才能上网交易。因此在注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完全有能力要求交易者在注册时提供真实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这样即抑制了一部分人投机心理,又为将来出现交易纠纷时,能向买方提供对方准确资料。因此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交易风险不加以任何控制,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对买方是不公平的。)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以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为由,任由用户随意注册、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其应该对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用户尽到了足够的资格上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其控制范围内,其可以通过手机认证或身份证认证等方式要求卖方真实的个人信息。从而抑制了一部分人投机心理,又为将来出现交易纠纷时,能向买方提供对方准确资料。在对申请在交易平台上出售商品的企业的审查中,也必须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

3、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有欠妥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被告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因为其存在欺诈行为,而是因其作为交易平台的管理者,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原告交易受骗后不知找何人索赔,也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但被告的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卷(A卷)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B。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G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0—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2.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一一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在() A。加拿大B。美国 G英国D。日本 3. 根据《电信条例》,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 A。自由申报制度B。许可制度 G先申请先许可制度D。备案制度 4. 合同的成立() A。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G即为合同的生效 D。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5. 我国首次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 A。《电子签名法》B《合同法》 G《电子签章条例》D。《电子签名示范法》 6. 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A。认证B电子认证 C。交叉认证 D.PKI体系认证 7. 目前美国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为() A。政府授权强制许可制度B。非强制许可制度 G备案制度D完全依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规范8. 《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 A。选择权B知情权 G财产安全权C。隐私权 9.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A。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 付 Co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D。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一- -二二-三四五六七总分考试科目: _电子商务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 考试时间:90分钟. 得分: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272380.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272380.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272380.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A卷)

新乡市技师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期末考试《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A 卷 1、 电子商务是通过交换和进行交易的商业活动。 2、 电子商务的特点全球性、、和。 3、 电子商务按照商业活动和动作方式分和。 4、 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 5、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 、和。 6、 数据电文的特征:、、和 。 7、为了使数据电子信息达到“书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规 定界定了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是:以备。 8、 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取数据电子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有效性或。 9、 解决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方法有和 10 收到告知的法律后果,仅局限于数据电文的通信方面,不应将收到告知理解为对 任何的承认。 11、 数据电文保存是指数据电文储存在计算机中,并且可以调取、、重现,或者据以查 明来源、 、目的地等相关信息。 12、 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主要有:有效性、真实性,机密性,,、。 1. 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为1996年 联合国通过的( ) A 《 电子商务示范法》 B 《全玩电子商务纲要》 2、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不属于其特点?( ) A 、交易无纸化 B 、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 、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D 、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3、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A 、交易形式 B 、交易内容 C 、交易方式 D 、交易结果 4、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A 、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纂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 、由于数据的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 、 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5、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的地点标准上,是以( )为判断基础的。 A 、营业地 B 、居住地 6、数据电子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 A 、数据电文可视为已发送 B 、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C 、数据电文未发生法律效力 D 、数据电文可视为未接收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的功能的是() A 、识别某人B 、确定签名人具有可信赖的资信状况 C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 D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 8 EDI 为( ). A 电子数据交换 B 认证中心 9 ( )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姓名: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 …….……………………….密…………………封…………………线…………………………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题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综合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不属于其特点( D ) A、交易无纸化 B、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D、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A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A、交易形式 B、交易内容 C、交易方式 D、交易结果 3、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D ) A、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纂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由于数据的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4、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为( C ) A、发端人 B、代理人 C、电子代理人 D、设计人 5、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 B )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 B、持有特定密钥的人 C、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收者 6、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 D ) 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可以对数字签名进行检验 C、任何人都可以对数字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7、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拟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 C )时转移给许可方 A、交给承运人 B、拷贝被交到目的地时 C、被许可方收到拷贝 D、电子信息交易合同成立 8、网上银行作为高新技术的银行服务手段,与传统的银行服务体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A ) A、更好的客户服务模式 B、经营成本的大大提高 C、更安全的付款方式 D、增加了交易成本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征, 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 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就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与评论,可就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就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就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就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就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就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就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最新十次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2185 课程代码:02667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电子商务;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50%);终考(纸考、比例5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律。(错) 18.电子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主体选择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最重要的因素。(对) 19.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仅指以《电子商务法》为名称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制度。(错) 20.电子商务主体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不能是个人。(错) 21.投资设立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的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程序之前,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 ) 22.数字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对) 2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应当视为是发件人发送的。(对) 24.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对)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17.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要求企业、银行、物流、通讯部门、技术部门、最终用户等的通力合作。(对) 18.根据电子支付服务对象的不同和支付金额的大小,可以将电子资金划拨分为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对) 19.媒介中立是指法律平等地对待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媒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特定的媒介作为法律规范的依据。(错) 20.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没有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 21.企业自主开展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交易活动,也可以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对) 1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最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题A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5、 数据库若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必须符合作品的基本条件,具有 。 三、问答题:(请在答题纸答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要列举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2.请简要叙述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3.请简要叙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4.简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布网络广告时不得有的行为。 四、论述题(请在答题纸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2.你认为应该怎样加强在线证券交易的法律管制? 五、案例分析题(请在答题纸答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jrsy@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272380.html,. cn)给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ymz@online.sh .cn)在1999年3月5日上午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l)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1999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O 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 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系别: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 准考证号: 姓名:_____________ 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4—2015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试 题 (卷) 密 封 线 密 封 线 以 内 不 准 作 任 何 标 记 密 封 线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期末试卷A参考答案

期末试卷A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C 5.D 6.C 7.A 8.B 9.D 10.D 11.C 12.B 13.C 14.C 15.C 16.C 17.A 18.B 19.C 20.B 21.B 22.C 23.C 24.D 25.D 26.D 27.D 28.C 29.A 30.C 二、判断题 1-5 √√ X X √ 6-10 X X X X √ 11-15 X √ √ X X 三、简答题 1.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⑵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⑶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⑷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⑸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的使用;⑹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2.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答:(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然而,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制作者将分散的数据信息搜集起来,经过系统的整理提供给用户,可是这些经过辛苦搜集、整理的信息一旦被他人简单地换一种方式重排,即可能成为另一个数据库的内容,而著作权法对此无能为力,是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另一个缺陷。 3.我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有哪些? 答:我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至少包括:(1)合法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等。 4.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三

判断题 1、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问题等。() 2、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3、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的电子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 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5、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旧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决途径。()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当证书签发后,一般说来,期望在整个有效期内都有效。认证机构无权撤销原有的证书。() 10、认证机构办法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师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12、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13、既使与签署目的像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也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14、发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误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为由要求银行撤销已经完成的支付行为。() 15、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 16、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17、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是电子代理人。() 18、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19、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20、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例如,电子支付制度可能会鼓励象洗钱这种不法活动,或是供网络赌博之用。() 21、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的电子商务是完全电子商务。() 22、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换言之,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各个国家的单独立法予以发展。() 23、在封闭型电子计算机交易网络应用于商业领域时,法律上才产生了对于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 2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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