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

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

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需选定项目建设期代理业主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代理业主。

第三章招标

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向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招标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招标方面的内容向其相

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项目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非政府投

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除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外,应按成都市投资信息发布办法进行发布。在上述途径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