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冯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经南冯村计划生育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以协助村民委员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村计划生育协会是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广大志愿者和育龄群众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所组成,大家参加计生协会的目的都是为了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计划生育协会具有社会性、民主性、自治性、规范性等特点,它是广大会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章程、成立及终止程序等,形成计划生育协会成员之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把成员有机地的联系起来,成为活动于社会上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计划生育协会的根本宗旨。村计生协会积极开展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把广大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二章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
(一)协助村两委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口与计划生
育目标管理方案;
(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依法打击非医学鉴定的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全体成员发挥各自的特长,在计划生育“村为主”、“三结合”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引导和帮助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优;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决策机构
计划生育协会的决策机构是指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凡属协会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都必须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和通过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3、选举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理事;
4、讨论并决定本级理事会提交近期重要事项;
(二)理事会
村级协会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村协会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开本级会员代表大会。
2、选举或罢免本级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
4、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各级协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决定重要事项,到会有表决权的人员超过半数的表决方有效。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领导职责
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2、召集并主持协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3、履行协会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职责:
1、履行会长、理事会确定的职责;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交调查报告或提出改正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3、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组织协会会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活动,在计划生育系统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秘书长职责:
1、协调制定工作方案;
2、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业务培训;
4、负责制定、执行规章制度,抓好制度建设;
5、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6、负责承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发展协会会员。
村计划生育协会由各界人士“五老”、生产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组成。协会的会员应以群众会员为主,比例应占会员总数的70%以上。会员队伍的规模,应占总人口的10%以上。
会员的基本条件:凡遵守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履行个人入会手续的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村计划生育协
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3、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立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
加强村级协会建设,是完成协会工作的基础。计划生育协会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将“协会建在村上,活动落实到组上,作用体现在育龄群众身上”的要求落到实处。村计划生育协会配备1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人选可从“两委”成员或“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人员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会聘任秘书长。村级协会理事会要吸收青年、妇女、民兵、治安人员、村民小组长、“五老”人员、致富能手、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参加。协会会员活动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协会会员活动小组在村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小组开展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协会会员活动小组设小组长一名,小组长由本组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小组长的职责是:
1、联系本组会员;
2、组织本组会员开展活动,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活动;
4、收集、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会员联系户是指协会会员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工作形式。每个会员按照就近自愿原则,联系1-3户育龄群众家庭,建立必要的制度,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帮助被联系户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实实在在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冯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1日南冯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