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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6

【实施日期】2017.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6日附件: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牵头单

配合单位

编制《黑龙江省2017年农作物优质高效品种

种植区域布局》,重点在松嫩平原第一、

二、三积温带种植高淀粉、高赖氨酸玉米;

在松花江和嫩江沿岸、三江平原地区种植优

质水稻;在三积温带下限和四、五积温带种

植大豆、马铃薯、小麦;在西部干旱地区种

植杂粮、杂豆等;在虎林、密山、同江、东

宁等边境地区种植对俄出口农产品。

省农委

建立现代种业体系,建立粮食油料良种产学

研联盟,到2020年,建立粮食、油料、良种

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绿色产品现代

种业体系,重点培育6-8家产学研结合、育

繁推一体化具有自有品牌的农作物种业公

司。

省农委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调整化肥使用

结构,实现精准施肥,到2020年,全省测土

配方施肥技术实施面积1.92亿亩。

省农委

开展农业“三减”行动,到2020年全省化肥

亩均施用量达到10公斤(折纯)以下,化学

除草剂用量减幅达到20%以上,全省化学杀

虫剂、杀菌剂用量与同等病虫害发生年份相

比下降30%以上。

省农委

示范推广生物药剂和环保型药剂剂型,倡导

使用农药用量施用方式。到2020年,全省重

大病虫害生物防治覆盖面积达到20%以上,

统防统治中的绿色防控覆盖面积达到60%以

上。

省农委

2017年全省绿色食品认证面积增加200万

亩,到2020年达到8300万亩。2017年,与

企业原料对接率70%以上的绿色有机食品基

地达到80个,2020年达到100个。

省农委推广“标准化集中饲养+适度规模牧场+合

理饲料用地”的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奶牛养殖模式。至2020年,力争全省奶牛规模养殖场泌乳牛青贮饲料年均饲喂量达到7吨以上,全省优质青贮饲料实现有效供给。省畜牧兽医局

8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引导采

取养殖合作经营、股份经营、联合经营、统

分结合等多种经营方式,促进散养户向规模

养殖场(小区)集中。

省畜牧

兽医局

一、优化高品质原料生产结构加快实施

“两牛一

猪”工程,

建设畜禽规

模化、标准

化示范养殖

基地

9

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推动畜禽

粪污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省畜牧

兽医局

10

加快实施“两牛一猪”工程,2016-2018

年,省政府每年投入补助资金12亿元,支持

新建300头存栏奶牛场1000个,力争到

2017年底入栏奶牛17.5万头;到2020年,

支持建设年出栏3000头生猪养殖场1000

个、年出栏300头肉牛养殖场500个,全省

畜禽养殖规模化比重达60%以上。

省畜牧

兽医局

省农垦总

局、森工总

局,各市

(地)政府

(行署)

二、发展优势特色绿色食品加工业培育粮食加

工龙头企

业,做强高

品质谷物食

品产业

11

编制我省《升级和创新食品指南》,重点将

粮食精深加工产品、绿色食品与国家消费指

南对接,力争上升为国家战略。

省工信

12

以我省中西部、东部和南部局部的40个县

(市、区)和农垦系统6个管理局构建的水

稻生产带,通过产权、股权等方式整合现有

水稻加工资源,继续培育大型水稻加工企

业,建设年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水稻加工企

业70个左右。

省粮食

省农垦总

局、供销

13

引入资本对北大荒集团所属企业进行战略重

组,培育全国排名靠前的农副产品加工重点

行业企业集团。

省农垦

总局

14

实施“推进玉米深加工产业发展三年攻坚行

动”。

省粮食

实施乳品企

业兼并重

组,抢占高

品质乳制品

市场空间

15

完成完达山乳业股权改造,进一步扩大婴幼

儿奶粉、液态奶产能,扩大市场销售区域,

建立安全乳制品产业化管理体系,建成中国

乳制品安全产业化示范区。

省农垦

总局

16

依托黑龙江惠丰公司并购重组大庆乳品厂和

庆源乳品厂,形成“供销社惠丰”“大庆”

双品牌战略,形成年处理生鲜乳15万吨的能

力。

省供销

17组织鲜奶、奶酪、食品综合加工企业开展合

作和技术攻关,吸引投资,强化基础供应,

形成上下游产业链。

省工信

委、商

厅、科

技厅

省畜牧兽医

做强畜禽深加工业,提

高畜产品精深加工比例和附加值18

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等方

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规模养

殖场。到2020年,全省争取形成80万吨高

中低档牛肉(其中,和牛等高档牛肉加工能

力5万吨)、200万吨猪肉的年生产加工能

力。

省畜牧

兽医局

省工信委

二、发展优势特色绿色食品加工业做强畜禽深

加工业,提

高畜产品精

深加工比例

和附加值

19

总结推广我省名特优鱼类的绿色养殖生产模

式,推动养殖场户积极开展申报绿色水产品

认证工作。在全省建立10个规模大、起点

高、效益好的稻渔综合种养核心示范区,建

立“鱼稻”“蟹稻”主导模式示范区。

省农委

发挥优质原

料优势,加

快特色饮品

产业发展

20

定期召开全国和省内行业协会、酒业企业参

加的酒类产业发展研讨会议,研究业内新变

化和发展趋势,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省工信

21

依托酒用高粱资源优势,举办“首届全国酒

用高粱高峰论坛”,力争在5-8年内将我省

打造成为全国最大的优质酒用高粱种植基

地。

省工信

22

在餐饮服务业推介省内酒类品牌,增加我省

餐饮服务业的地方特色。

省商务

厅、旅

游发展

23

根据销售额确定省内酒类企业一、二、三梯

队,编制产业营销方案,组织参加展销会进

行系统推介,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省工信

委、商

务厅

24

对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酒类企业给予营销资

金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市场、加快发展。

省工信

整合森林食

品品牌,做

大森林食品

加工基地

25

每年举办林业产业资本合作大会,加强与产

业界合作,持续强化营销,借助资本市场,

推动森林资源配置市场改革,加快食用菌、

山野菜、林果等森林食品产业发展。

省林业

省发改委、

森工总局

26依托“黑森”等全国林下食品大品牌优势,

对林下食品开展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

营销渠道的整合,延长产业链,实现规模效

益。

省森工

总局

27推动葡萄、蓝莓、树莓、草莓等寒地特色浆

果产业发展,壮大地产果品产业,到2020

年,食用菌产量90万吨以上,寒地特色浆果

发展到30万亩。

省农委

省林业厅、

森工总局

三、推进绿色食品市场营销渠道建设积极搭建展

示交易平

台,宣传推

介黑龙江绿

色食品整体

形象

28

以刻画黑龙江整体生态优势、加强营销为目

标,每年举办一次黑龙江国际绿色食品产业

博览会暨世界农博会、中国国际乳业合作大

会暨中国国际奶业展览会和中国?绿色发展论

坛(黑龙江)峰会,全力推进我省绿色食品

整体形象推介和产品品牌深度营销。

省贸促

省商务厅

三、推进绿色食品市场营销渠道建设积极搭建展

示交易平

台,宣传推

介黑龙江绿

色食品整体

形象

29

组织省内食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

博览会、中国广州国家食品食材展览会、港

澳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全国各类食品展会10次

以上,全面宣传、推介、洽谈、对接食品产

业合作机会。

省商务

厅、贸

促会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6 【实施日期】2017.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6日附件: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牵头单 位 配合单位 编制《黑龙江省2017年农作物优质高效品种 种植区域布局》,重点在松嫩平原第一、 二、三积温带种植高淀粉、高赖氨酸玉米; 在松花江和嫩江沿岸、三江平原地区种植优 质水稻;在三积温带下限和四、五积温带种 植大豆、马铃薯、小麦;在西部干旱地区种 植杂粮、杂豆等;在虎林、密山、同江、东 宁等边境地区种植对俄出口农产品。 省农委 建立现代种业体系,建立粮食油料良种产学 研联盟,到2020年,建立粮食、油料、良种 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绿色产品现代 种业体系,重点培育6-8家产学研结合、育 繁推一体化具有自有品牌的农作物种业公 司。 省农委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调整化肥使用 结构,实现精准施肥,到2020年,全省测土 配方施肥技术实施面积1.92亿亩。 省农委 开展农业“三减”行动,到2020年全省化肥 亩均施用量达到10公斤(折纯)以下,化学 除草剂用量减幅达到20%以上,全省化学杀 虫剂、杀菌剂用量与同等病虫害发生年份相 比下降30%以上。 省农委 示范推广生物药剂和环保型药剂剂型,倡导 使用农药用量施用方式。到2020年,全省重 大病虫害生物防治覆盖面积达到20%以上, 统防统治中的绿色防控覆盖面积达到60%以 上。 省农委 2017年全省绿色食品认证面积增加200万 亩,到2020年达到8300万亩。2017年,与 企业原料对接率70%以上的绿色有机食品基 地达到80个,2020年达到100个。 省农委推广“标准化集中饲养+适度规模牧场+合 理饲料用地”的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奶牛养殖模式。至2020年,力争全省奶牛规模养殖场泌乳牛青贮饲料年均饲喂量达到7吨以上,全省优质青贮饲料实现有效供给。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政发〔2012〕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开创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崭新局面,涌现出一大批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模范先进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他们是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先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授予张丽莉等980名同志(名单附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省人民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开拓进取、奋发图强,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大美、幸福龙江,谱写全省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附件: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名单 金胜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1车间工人 刘小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参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张跃林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室主任 王希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王明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车间钣金工 秦世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车间数控铣工 崔宝东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部主任工艺师 滕红(女)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型号总设计师 胡再生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技术员 孔祥俊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规定

黑龙江省历任省长副省长

黑龙江省历任省长  副省长 194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各界代表会议在北安召开,宣布黑龙江省政府正式成立。这是黑龙江地区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主政权机关。1946年1月31日至2月4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政府主席、副主席,进一步健全了省政府组织机构。1947年2月4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决定,黑龙江省政府与嫩江省政府合并为黑龙江嫩江联合省政府。9月22日,黑嫩省政府撤销,恢复黑龙江省政府,仍驻北安。1949年5月15日,黑龙江省与嫩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省会设在齐齐哈尔市。1950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在齐齐哈尔市举行了首届第一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省长 陈大凡1945.11.13--1946.04 杨英杰 1946.06.07--1947.02.04 代理主席

冯仲云1946.04--1953.06 松江省人民政府主席 范式人1947.09.16--1949.04.21 于毅夫(1949.04.21-1952.11) 赵德尊(1952.11-1953.12) 陈雷(1953.12-1954.08) 韩光(1954.08.16-1955.01.31)省政府主席韩光(1955.01.31-1956.05.31) 省长 欧阳钦(1956.05.31-1958.09.03) 李范五(1958.09.03-1967.01.31) 潘复生(1967.03.17-1971.08.06)(革委主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机构特点 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理位置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现任省长 陆昊 目录 1主要职责 2政府领导 3现任省长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其它机构 ?派出机构 5历届省长 1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2012年第11期总第221期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产业经济】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研究 韩东鹤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至今,已成为具有一定总量和规模、市场认可度较高、产业水平不 断提升的新兴产业,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用明显。在总结发展成果的同时,针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从宏观管理、科技创新以及品牌战略三个角度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1-0062-03 作者简介:韩东鹤(1987-),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理 论与产业发展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食品的安全、 卫生与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都密切相关。绿色食品作为安全、优质、健康、营养的食品,代表着食品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成为人们未来消费的主流。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是适应农业结构调整、食品消费结构升级,实现人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实现快速发展,主要指标保持稳定增长,但在宏观管理、政策扶持、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不足。因此,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方式亟待转变,在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的同时积极实施品牌战略,以促进绿色食品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成果(一)总量及规模稳步扩大 近年来,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主要体现在企业总数、产品总数、总产量、年销售额以及产地监测面积五项指标中, 2000—2011年,这五项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6.9%、 18.8%、23.9%、27.2%和21.6%(见表1)。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总量及规模稳步扩大,逐步向支柱产业迈进。表1 2000—2011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主要发展指标变化情况 年份企业总数(个)产品总数(个)总产量(万吨)年销售额(亿元)产地监测面积(万亩) 200019516528072.375020011972815081271035200222147060015014522003 295 585 710 190 1813 200432971211103272380200534479715004003490200640310541836476415020074621065212163546802008490143026506505170200944711331784.471759242010416106727507506134.520114071097295010206430年均增长 6.9% 18.8% 23.9% 27.2% 21.6% 资料来源:《绿色食品统计年报》、黑龙江农业信息网、黑龙江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资料整理。 (二)综合效益日益提高 绿色食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明显,售价比普通农产品平均高出20% 30%,部分产品高出1倍以上,80%以上的绿色食品企业实现了增效,并带动农户增收20% 30%。2010年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民人均绿色食品收入分别为6210.7元和1100元,而2011年这两项指标分别增至7590.7元和1669.8元,农民人均绿色食品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从17.7%提高到22.0%。绿色食品收入已经成为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绿色食品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体现在农业内部各部门的比例调整和产业布局调整两个方面。随着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黑龙江省的绿色种植业、绿色养殖业、绿色加工业的比例趋向更为合理;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了产业布局的调整,有利于优势绿色食品的发展,增强区域比较竞争优势,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基地生产格局。如以五常为中心的绿色水稻产业带,以 26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2003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3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 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现状及对策

农场经济管理2008.4 黑龙江省是我国绿色食品开发较早、发展较快的省份。1990年,我国推出绿色食品工程,黑龙江省率先响应,经过16年的发展,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初具规模,成为国家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其绿色基地面积、生产总量和经济总量等均位居全国首位,绿色食品产业已成为黑龙江省继石化、装备制造、医药、能源和森林工业之后的第六大产业。下面,笔者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现状及问题做一分析,并对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提出看法。 一、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现状 (一)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情况 到2006年年底,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覆盖了全省69个县(市),100多个农场和林场,已建成国家级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67个(大型基地20个)种植面积166万公顷。全省绿色食品种植面积277万公顷,占全国的37.7%;种植面积3万公顷以上、加工产值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场)有28个;种植面积2万公顷以上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有84个。绿色养殖基地59个,其中,饲养量1万头以上的奶源基地27个。黑龙江省的绿色食品在产品种类增多、总量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呈现出集中发展趋势。截止2006年年底,全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有1054个,其中,大豆、大米、乳制品和山特产品四大类产品认证数857个,占全省总数的81.3%。全省绿色食品企业中生产这4类产品的企业有289家,占全省总数的71.7%。在产地分布上,农垦、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 大兴安岭等6个地区形成绿色食品的集中 产区。 2006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生产总量 1836万吨,总产值476亿元。 (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发展情况 绿色食品企业有403家。其中,企业年 产值超过亿元的有46家,超过10亿元以 上的有17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9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3家, 分别占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总数的82.6%和55%。有效使用绿色 食品标志产品1054个,其中AA级882 个,涉及到粮油、乳品、豆制品、马铃薯制 品、蔬菜、山特产品、畜禽产品等14大类。 建立完善了绿色水稻、大豆、玉米、乳品、肉 类、山产品、饮品和特色产品等8大类产品 加工体系。2006年,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年 加工总量733万吨,销售收入198.5亿元。 (三)绿色食品营销情况 绿色食品品牌影响力有所提升,现有 品牌中有5个是中国驰名商标,占全省总 量的56%;有14个是中国名牌产品,占全 省总量的48%。目前,产品销售到全国所 有省、市、区(包括台湾),远销欧、美、日和 东南亚等36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市场销售 网络初步形成,在全国建立的大中型绿色 食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连锁专卖店和销 售网点达922个,2006年的省外销售额 125亿元、出口额21亿元。建立现代网络 营销体系,先后在东北网、黑龙江信息港、 农业信息网和帅亿经济信息网上建立了绿 色食品信息网页和营销平台,开展网上交 易,目前交易品种已达近千种,销售额超过 100多亿元。绿色食品展会经济取得良好 成效,仅2006年,就承办、组织和参与了第 十届哈尔滨国际经贸洽谈会绿色食品展、 第六届中国(齐齐哈尔)绿博会暨东北四省 区农博会和中国绿色食品上海博览会等一 系列大型展会活动。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农 产品交易会上成交总量43.1万吨,成交总 金额29.9亿元。 (四)绿色食品质量监控情况 目前,全省各地市(县)都建立了绿色 食品组织,实行绿色食品全程质量监控,全 省建立国家级环境、产品检测检验机构5 家、省级10家、市县级46家。建立了基地 轮检制度和产品年度检测制度,在近两年 农业部例行对农产品抽检工作中,黑龙江 省地产绿色蔬菜检测指标合格率均达到 99%,已接近发达国家检测标准,加工品检 测指标合格率达97.6%。 自1990年开发绿色食品以来,黑龙江 省绿色食品的认证产品数量都是逐年递 增,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始终位居全国 认证前列。2006年累计认证数量达1054 个,是1990年的47.91倍,是2002年的 2.24倍,其中新增认证产品数量154个,比 上年同期增长36%。 目前,黑龙江省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环境监测、产品检验、基地建设、经营销售、 人员培训、技术开发等有关工作都制定实 施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为绿色食品产业的 科学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的发展从资源、环境优 势向经济、商品优势的转化,加快了生态农 业与食品工业协调发展的导向产业的形 成。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现状及对策 朱佳萍 农业经济 38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8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脉、山峰、河流、岛礁、湖、泉、沟、洞,自然保护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公安、工商、邮电、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国内各民族团结,反映当地的人文、自然地理特征,尊重历史和当地群众的习俗; (二)一般不应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于2000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8]2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8 【实施日期】2018.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立法审查,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49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省政府规章项目(13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部,按制定、修订、重新制定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3.黑龙江省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办法(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6部)。 1.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制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3.黑龙江省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6.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4部)。 1.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2.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重新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出口情况分析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出口情况分析 学院:国际商学院 (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生姓名:李少龙 学号:2013124110 指导教师:牟岚 评阅教师: 完成日期: 大连民族大学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摘要 近年来随着科学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的进步,使得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在不断增长,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方面的进步引起了人们对于食品增长的需要。再加上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国家资源的不断消耗使得人们对于资源保护的意识不断增长,所以绿色食品的出现,就迎合了这一市场需求,再加上在相关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绿色食品的渴望以及对于绿色食品所带来的心理安全上的安慰,使得绿色食品的产出和消耗有了很大的市场增长。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绿色壁垒的出现成为了相关项目进程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就我国当前相关企业的发展来说,主要缺少的是对于相关方面的合理分析,这样就造成了在相关出口产品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这样使得对于其他方面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就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来说,黑龙江省作为绿色出口的主要产出地,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必须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建立一个比较好的发展机制。本文针对相关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到了一些出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出口贸易

Analysis of green food export in Heilongjiang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cientific leve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progress, making people's food requirements are also growing, mainly because of related progress has led to people's food needs. Coupled with the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consumption of social and national resources makes the aware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resources for people growing, so the emergence of green food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coupled with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in the people for the green Food cravings and the comfort of the green food brought about by the safety of food, making the output and consumption of green food has a lot of market growth.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emergence of green barriers has become a major obstac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ed projects. O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related enterprises in China, the main lack is a reasonabl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aspects, which resulted in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the relevant export products in the process of some unreasonable, so that for other aspects of the development also caused A certain obstacle.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development, Heilongjiang Province, as the main output of green exports, must be prepared in the new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because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make a better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development mechanism. In this paper,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relevant aspects, found some export system in some of the problems,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 Words:Heilongjiang province; green food; export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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