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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办法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办法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办法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建立车辆出入证制度。凡居住在山水黔城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凭借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及汽车行驶证(上述各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山水黔城物业管理处家政前台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实同

意后,统一发放《山水黔城车辆出入证》。

第二条汽车一律凭《山水黔城车辆出入证》进出小区,《山水黔城车辆出入证》应放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明显位置,以便车辆管理员对车辆进行识别和验证。

第三条临时来访的车辆,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被访业主的地址、姓名,由车辆管理人员登记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并按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第四条送货、提货及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内,须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家政前台(或管理人员)联系,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装卸完毕应立即驶出小区。驶出小区的车辆携有大件物品时,应主动配合管理人员询问。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

第五条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或业主)自行负责。

二.物业投诉处理流程

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处理流程

为提高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的投诉直接处理率,缩短业主等候时间,缩短全程处理时限,规范投诉处理行为并统一投诉处理口径,降低重复投诉次数,最终达到提升业主满意度的目的,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受理人员必须掌握下列投诉处理流程:

1、接到投诉(电话投诉、现场投诉、前台投诉)的首问人员若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般人员,能给予解释的当场给予解释,若不能处理的,应将投诉业主领至专门的投诉受理人员。

2、投诉受理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首先安抚业主的情绪,运用"先处理心情,后处理事情"的处理原则,在态度上给业主一种亲切感,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业主的投诉。

3、当业主在陈述事由时,投诉处理人员应将业主所陈述的事由作详细记录,以备查询,同时要求业主出示相关证明作为凭证。

4、根据业主所投诉的事项作业务分类,并立即核实投诉事项是否真实、有效,若有效,能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若不能当场处理的,可跟业主协商处理时间,请示上级后,给予限时进行电话回复。

5、如有投诉需其他部门配合方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尽快与其他部门联系,取得解决方案再向业主做出解答。

6、业主不满意处理结果时,投诉处理人员可交上级处理。当值班人员无法现场解决时,可跟业主协商另定时问进行电话跟踪服务,并限时给予回复。

7、当业主不同意更换时间时,简要地将投诉处理经过总结,上报和转交上级部门处理。

8、当投诉处理完毕时,投诉受理人员在目送业主出大门后,及时做好投诉处理结果记录。若时间允许可以将投诉事件进行归类、总结。以接听电话为例:一、电话响3声之前接听二、区分是什么来电1、

是报修,询问是什么报修项目,如有耗材,讲明价钱。做好报修记录,2、填写报修单,给工程打电话,工程部安排人员来接报修单,3、安排报修,4、维修完毕报修单返回客服。5、客服回访业主是否修好。

车辆进出厂区管理规定

车辆进出厂区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各类车辆进出公司管理,使各类车辆进出、停放等更加有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公司内部与外来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和自行车) 细则: 1.货车进出规定 1.1部门派空车外出提货或送货外出,须按程序签《用车单》,出公司大门时同保安员核对车牌号、签发时间,记录发车里程数,并打开车厢查看,确认无误后才准放行。 1.2 委外加工发货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签《放行条》,须有货物发出部门签字确认,保安员核对车牌号、签发时间,记录发车里程数,确认无误后才准放行。 1.3 部门用车,空车提货等由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审核同意后,车辆出大门时保安员按程序开车厢查看、放行。 1.4 如果是发货,委外加工等情况车辆出厂的,行政部审核同意用车后还必须要有货物发出部门签发《货物放行单》保安查对无误才能放行,否则一律不准放行。 2. 小车进出规定 2.1公务需用车者凭部门主管核准,填写统一的《用车单》,经行政部主管签字后方可放行。 2.2拜访公司人员,应于门卫室登记《来宾登记簿》,经被访人同意后,外来车辆方可停在公司指定位置。 3.公司内部员工摩托车、自行车进出规定 3.1 摩托车、自行车进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否则保安员不准其进出,对屡教不改者由行政部严肃做出处理。 3.2 除早、晚集中上下班时间,公司大门自动门可以开启,除此外只有货车小车进出才准许开启自动大门。

节假日,自行车、摩托车与员工进出只准许开侧门,不准随意开启自动大门,。 4.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外来的货车、摩托车等也必须遵守此规定,此内容由保安严格监督执行。初次发现进行口头警告,如再现经发现则由保安员上报行政部,行政部严肃做出处理。 5.车辆停放规定 5.1公司货车回公司不装、卸货时除非特殊原因,否则只能停在指定区域。 5.2 公司内的小车,包括外来的各小车只能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上,车头统一朝外,不准随意在公司其它地方停放,由当班保安员进行指引。 5.3 公司内员工的摩托车、自行车只能在食堂门口靠边集中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公司其它位置,由当班保安监督执行,一经发现行政部将进行处理。 5.4 外来货车等车辆如发现随意停放的,保安员要进行指引,规劝。 6.进出车辆检查规定 6.1 所有外来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进入公司,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由、车牌号、进 入时间等。 6.2除停在停车场上在保安视线范围内,没有进入车间、仓库范围内的车辆外,其它所有车辆(货车、小 车)都必须按此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否则不准外出公司。 7.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注:公司领导用车及每日早上食堂采购用车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日

小区车辆停放、出入管理规定

小区车辆停放、出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出入、停放本小区车辆的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对出入、停放本小区的车辆作如下规定: 1、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2吨以上的卡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2、本小区有车辆的住户,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原小区配发的门卡),凭IC卡通行大门,及在小区停放,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4、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入大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讲明进入原因,符合进入条件的领取临时通行IC卡,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小区,严禁冲闯大门。出小区时收回IC卡,并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遗失、损坏IC卡,照价赔偿(每卡30元)。 5、进入本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应及时离开小区,因故不能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6、进出、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驶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7、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贿赂,放松管理,违者从严处理。 8、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9、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10、原则上非业主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过夜,若确须停放应该停在指定位置。 11、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12、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严禁超车。 1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4、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洗车。 15、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

园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园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一、凡带有“××别墅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警卫应敬礼并用规范手势指挥车辆 进出,不需要阻拦。 二、没有“××别墅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若要进入园区,警卫不得操作升降杆放行, 必须询问其进入园区的事由。为防止来访车辆堵塞通道,应让车开至不影响交通处暂停。来访人员下车到警卫室等候警卫与管理处联系。 三、按照《园区会客登记制度》的规定,经住户或管理处允许后,向来访车辆发放 “车辆临时通行证”后,可放车辆进入园区,来访车辆出园区时,收回“临时通行证”后放行,并做登记。 四、进入园区的车辆,警卫门岗应通知相关警卫岗位,被通知到的警卫要指挥车辆 停放,停放地点不能影响园区的交通和住户的车辆出入。巡逻警卫以及相关岗位的警卫对园区内停放的车辆要严加注意,对车玻璃未关严或车门未锁的车辆要查清车主的去向,并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与车主联系,在车未到来以前应重点看护。 如遇停放车辆或园区内行驶的车辆被刮、蹭或被撞等交通事故,必须将肇事车辆拦截住,立即通知管理处解决。进入园区的车辆如损坏了园区的设施,也要拦截,同时报告管理处。 五、车辆停放不得压占消防井和消防通道。 六、对于园区内超速行驶的车辆,必须拦截并提醒司机不得超速。大门岗在进入时 应告诉司机车辆进入时应告诉司机不要在园区内超速行车。 七、对于等候拉客的出租车,一律让其在园区外等候,如有客人要车,可指引其进 入园区到客人门前,但要通知相关警卫岗位引导和注意。对载客需进入园区的出租车,要查明乘车者的身份,如是住户可以放行,如是来访者,要按照《园区会客登记制度》执行,来访乘坐的出租车辆。若管理处允许进入园区,应发其“临时出入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办法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建立车辆出入证制度。凡居住在山水黔城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凭借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及汽车行驶证(上述各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山水黔城物业管理处家政前台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实同 意后,统一发放《山水黔城车辆出入证》。 第二条汽车一律凭《山水黔城车辆出入证》进出小区,《山水黔城车辆出入证》应放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明显位置,以便车辆管理员对车辆进行识别和验证。 第三条临时来访的车辆,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被访业主的地址、姓名,由车辆管理人员登记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并按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第四条送货、提货及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内,须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家政前台(或管理人员)联系,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装卸完毕应立即驶出小区。驶出小区的车辆携有大件物品时,应主动配合管理人员询问。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 第五条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或业主)自行负责。 二.物业投诉处理流程 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处理流程 为提高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的投诉直接处理率,缩短业主等候时间,缩短全程处理时限,规范投诉处理行为并统一投诉处理口径,降低重复投诉次数,最终达到提升业主满意度的目的,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受理人员必须掌握下列投诉处理流程: 1、接到投诉(电话投诉、现场投诉、前台投诉)的首问人员若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般人员,能给予解释的当场给予解释,若不能处理的,应将投诉业主领至专门的投诉受理人员。 2、投诉受理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首先安抚业主的情绪,运用"先处理心情,后处理事情"的处理原则,在态度上给业主一种亲切感,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业主的投诉。 3、当业主在陈述事由时,投诉处理人员应将业主所陈述的事由作详细记录,以备查询,同时要求业主出示相关证明作为凭证。 4、根据业主所投诉的事项作业务分类,并立即核实投诉事项是否真实、有效,若有效,能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若不能当场处理的,可跟业主协商处理时间,请示上级后,给予限时进行电话回复。 5、如有投诉需其他部门配合方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尽快与其他部门联系,取得解决方案再向业主做出解答。 6、业主不满意处理结果时,投诉处理人员可交上级处理。当值班人员无法现场解决时,可跟业主协商另定时问进行电话跟踪服务,并限时给予回复。 7、当业主不同意更换时间时,简要地将投诉处理经过总结,上报和转交上级部门处理。 8、当投诉处理完毕时,投诉受理人员在目送业主出大门后,及时做好投诉处理结果记录。若时间允许可以将投诉事件进行归类、总结。以接听电话为例:一、电话响3声之前接听二、区分是什么来电1、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车辆出入园区管理规定

车辆出入园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区域秩序,营造公司和谐氛围,深入开展公司安全文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员工车辆 ①、本公司员工私人车辆进入园区,均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未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门岗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区。 ②车辆停放应按照公司指定的区域、车位集中停放。严禁车辆在园区内部道路上、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位置停放,同时应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指定区域为园区XXXX处、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自行车存放处。 ③、员工车辆进出园区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鸣笛,如因超速行驶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员工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2客户车辆 ①客户车辆进入园区,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 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未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门岗执勤人 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区。 ②客户车辆进出、行驶、停放均应服从保安人员指挥,

并在规定位置停放。车主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③机动车辆在园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并禁止鸣笛。 ④不准在园区内任何场地、道路试车、修车、练习。 ⑤ 坏路面及公用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⑥ 动车辆只能在车场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管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3送货车辆 ①送货车辆进入园区时,须在门岗保安室登记,并按 照保安指定的路线进入园区。 ②送货车辆在园区内必须缓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并禁止鸣笛。 ③送货车辆未经园区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在园区内 除环形路以外的任何路面上行驶。 ④ 放车辆。 ⑤ 坏路面及公用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

外来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目的依据 为保证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有序,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利益,保障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安全,规范施工现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基层单位所有项目经理部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 外来人员是指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参观人员、客户,以及临时办事的人员。 外来车辆是指上述外来人员驾驶或乘坐的车辆。 3.工作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会同保卫部制定、修订并解释本制度; 3.2各基层单位负责督促所属项目经理部贯彻执行本制度。 4.管理要求 4.1外来人员和车辆需进出施工现场时,负责联系或接待的本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到工地或驻地大门口接送,并到门卫值班室办理出入登记,领取和返还临时出入证及安全提示卡。出入登记内容应包括外来人员人数、车牌号码、进出时间,联系或接待人签字。 4.2负责联系或接待的人员应向每一位外来人员分发临时出入证及安全提示卡,并负责提醒注意遵守安全提示卡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安全提示卡应提示外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2.1自觉听从施工现场人员的指引,接受有关安全教育和交底; 4.2.2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等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4.2.3未经施工现场人员允许,严禁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及重要办公和涉密场所; 4.2.4未经项目经理部批准,严禁擅自使用现场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4.3对于需要进入施工作业区域的临时外来人员,负责联系或接待的人员应向其告知施工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注意事项,提供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陪同其从安全通道或指定的路线行走。 4.4负责联系或接待的人员,应对其陪同的外来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负责。 4.5外来车辆进出工地或驻地大门时,驾驶人员应自觉接受值班门卫或保安的检查。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的指引路线行驶,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并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4.6任何人和车辆携带大件物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主动向值班门卫或保安提交项目经理部开具的物品放行证明。不能出示物品放行证明的,不予放行。 4.7下列外来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4.7.1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 4.7.2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身份不明,且未经项目经理部同意进入的人员; 4.7.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7.4携带小孩的人员及车辆; 4.7.5身体状态或精神状态及神情存在明显异常的人员,包括醉酒人员。 5.相关制度 5.1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5.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世邦城市广场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小区秩序,保持道路畅通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全体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和整体权益,创建一个安静、整洁、有序的文明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车辆进出小区管理 第一条建立机动车出入(停车)证卡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经常出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业主必须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停车)卡》,凭卡进入停车。 第二条临时来访的机动车辆,必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车辆进入时必须拿临时停车证方可进入,并在保安员的引导下,按临时停车证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小区时,在出口交出临时停车卡方可出。 第三条营业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或来访者,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或被访者)的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业主可事先通知物业部,由保安员及时放行。 第四条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不得进入小区,遇业主搬家入住或运送大件物品进入,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的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他特殊情况,经物业部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

入小区。 第六条建立非机动车出入牌制度,业主拥有的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及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以下统一简称非机动车),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出入牌,无出入牌的,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非机动车出入牌和临时出入证由业主向物业部申请办理。 第七条为确保业主的财产安全,驶出小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的物品时,保安员有权询问和检查,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暂行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 第二节机动车行驶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必须按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九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碾压、损坏绿化带以及公用设施、设备,违者赔偿。 第十条小区内禁呡喇叭,禁止进行机动车辆的教练。 第三节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一条经相关部门批准,本小区地面设有停车位个,作为业主固定停车位管理,业主车辆按照统一为其划定的固定车位停靠车辆,不得越位、跨线和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固定停车位使用业主由物业部核对信息并组织实施,车位安置结果在小区明显位置张榜公示。

公司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人身、财物安全,出入厂人员、车辆、物品等管理有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3职责 3.1所有人员及车辆按本制度执行; 3.2门卫值班人员按本制度监督、检查和管理; 4工作内容 4.1人员出入管理 4.1.1公司员工 4.1.1.1遵守打卡考勤制度,出入门时出示胸卡并打卡考勤。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必须出示《出门(考勤)证明》,写明事由,返回后在门卫处核签返回时间。如不能返回时在证明单上写明理由,打卡后离开。 4.1.1.2就餐时间含在工作时间内的非管理人员除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外,严禁出入大门,确因有事,必须出示《出门(考勤)证明》,并打卡记录,返回时再次打卡记录,门卫严格监督检查,如无证明不允许出入大门。4.1.1.3员工穿拖鞋、赤膊、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厂。 4.1.2外来人员 4.1.2.1项目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员:项目承包商初次入厂时,由公司项目主管人员到门卫登记、引领到工作场所。为方便今后出入,项目主管人员到管理部给其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胸卡出入公司,工程项目结束时由公司项目主管人员将胸卡交回管理部。 4.1.2.2一般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经被访部门人员同意后,填写《访客登记单》,指引来客行走路线,使访客顺利找到被访者,必要时被访者应到门卫引领。被访者要在《访客登记单》上签字,来宾离去时要将《访客登记单》交还门卫。

4.1.2.3国家机关等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抢险人员进入公司,门卫简要问询后放行,并根据需要引领路线,同时应报告上级领导听取指示;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访或执行公务时,门卫凭其出示的有效证件与被访者联系后即可入厂;媒体记者来访,按一般人员处理,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4.2车辆出入管理 4.2.1公司和公司员工车辆 4.2.1.1公司上下班通勤班车除必要的维护保养外,严禁停放公司院内。 4.2.1.2公司公务车辆上班期间因公务外出时,必须有总经办签发的有效《派车单》门卫才能放行。 4.2.1.3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用公务车和急救车、消防车可免办手续直接出入大门。 4.2.1.4员工载人小型私用车辆(含轿车、面包车、商务车)驾驶员应到门卫登记备案,取得《车辆出入许可证》后(副总以上可免办理),按规定停放在综合办公楼停车位置。 4.2.2外来车辆 4.2.2.1前来公司执行公务、商谈业务、邮递等办事的车辆,凭有效证件或在门卫登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允许出入公司,并在规定位置停放车辆。 4.2.2.2特种车辆如警务、消防、急救、抢险车辆等紧急时可直接进入厂内。 4.2.2.3送餐车、东凯模具车辆必须办理《车辆出入证》。 4.2.2.4施工车辆,由主管施工的部门到门卫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凭《车辆出入证》出入施工现场。 4.2.2.5送货车辆凭送货单等凭证进入厂内,需要时过磅称量,然后听从门卫或保管员指挥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货;非本公司货物进厂时在门卫处登记以便离开时方便清点、确认。 4.2.2.6提货车辆等待装货之前禁止进入厂内,货运人员在门卫登记,经成品库发货员同意进入公司,确定装货地点、装货数量后,车辆才允许进入指定位置。货物装好并防护好后,提交一联《发货单》给门卫,经门卫检

小区物业车辆管理规定,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小区物业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管理 第一条保安员在执行车辆管理操作时应按Q/CKFW TG301.1/B0—2015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管理区内停车场、车库为机动车车辆提供泊车场地,临时车位先到先停,停满为止,固定车位按规定停放,不应占有其他业户的车位。 第三条保安员发现车辆漏油的,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如造成影响的,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安员应主动告知车辆驾驶员停车场收费标准,并提醒关好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不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停车场、车库。如有需要,应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第五条保安员应指引大型货车按照指定路线进入管理区域(特许车辆除外),保安员应阻止车库内的吸烟行为。车辆发生事故时,华安原因报保安领班并保护现场,车辆损坏公共设施的,应要求肇事方照价赔偿。 第六条车辆进出时,应一车一卡,不应在车辆驾驶员未刷卡前将道闸打开,对已签订了《机动车车位使用服务协议》的业户,因核查车辆停车证(卡)的进出管理。 第七条对临时停放且超过停放一周以上未动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报保安领班与车辆驾驶员确认车辆情况。

二、摩托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一条保安员在执行车辆管理操作时,应按Q/CKFW TG301.1/B0—2015和Q/CKFW TG301.4/B0—2015的规定执行,应在停放场地公式《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二条管理区域内为非机动车提供专用场地停放,并配置人防或技防措施。 第三条保安员应主动引导非机动车辆分类整齐停放,保持车道通畅,不应在非机动车库的非指定地点充电。 第四条车辆发生事故,及时向保安领班报告,并保护现场,车辆损坏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设非机动车库等应按项目要求时间锁闭非机动车库。

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车辆的乱停乱放,造成堵塞,影响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车辆管理 1、所有小区进入车辆,一律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基本小区车辆管理办理; 2、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车库、大门口、消防通道、单元门口、人行便道、绿化地带等地方停放; 3、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经济处罚; 4、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开远光灯,小区限制速度5公里/小时;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小区车辆管理规则和要求 物业服务对小区所有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卡;卡、车要编号,车主要把停车卡放在挡风玻璃内侧显目位置。 车辆出入管理 1、本小区的车辆出入一律出示停车卡,车主在更换车辆原卡有效,但必须从新登记并核对正确; 2、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核实后,由物业人员指定车辆停放地点,装卸后立即离开; 3、公、检、法、消防、急救、城管、供电、通讯等特种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或办理业务时,出入相关证件,方可驶入; 4、参加婚庆的车队进入小区必须先向物业告知,由物业服务统一安排进入小区和停放地点,除特殊情况外,葬礼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 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小区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规定

小区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使进出**X小区的车辆安全、有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请自觉遵守。 一、小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小区内停车场采取购买或租用车位的方式,对进入小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礼宾24小时值班),请各业主(住户)先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礼宾人员认“卡”对车,“车位卡”与车辆牌号不符合者,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车位卡”并随身携带,如“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6、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喇叭。 7、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8、不准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管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10、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停放车辆为高度不超过1.8m的小汽车和小型货车。 2、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 他行为。 3、严禁小孩及无关人员进入车库车道及场内玩耍。 4、车辆进出车库停车场凭车辆入场证,按规定所提示方向减速慢行,有秩序地进出,车辆在停放、行驶中应注意安全。 5、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严禁跨越车位或在车道上停放。 6、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必须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严禁车辆在出、入口处逆向行驶。 7、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加油,维修保养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场内管理人员同意。 8、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装有货物的货车进入停放。 9、车辆停放后,贵重物品不能留滞在车内,人员离开时应该关好门窗、车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切由车主自负。 10、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吸烟。 11、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服务中心审批,并做好有效防范措施,方可动工。 12、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及焚烧废弃物;不准在车库私拉电线。 13、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车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车辆在停车场内练习、修理车辆及车辆加油、过油、洗车等。

公司进出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进出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安全,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得到有效管理,依据员工守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所有进出公司人员、车辆、物品,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职责 1、总务 *人员及车辆进出大门管理、检查 *访客及车辆能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的监督 *告知访客车辆停放地点及停放要求 2、被访部门 *确保外来人员在访问时有效的得到接待、告知、管理 *确保和要求外来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停放和行驶 三、具体规定 1、人员出入管理 *所有进出公司人员应着装整齐完整,公司人员自觉佩戴好厂牌;外部人员需按照门卫要求办好手续后,自觉佩戴,方可出入公司。 *公司人员上班时间因公、因事外出,必须持部门领导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出厂。 *所有邮寄、快递人员进厂时,需出示收货人员名单,由保安人员联系好人员及交货地点后方可进入;由保安人员代收的,需做好登记后并转发。 *外来人员进厂必需在门卫处登记,保卫人员应简单交代公司有关规定后方可进入。如政府职能部门或找主要领导者,保卫人员需及时电话联系,经相关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所有人员进入公司,要走人行道。 2、车辆出入管理 *所有公司及外来人员严禁在公司门口两侧停放车辆,应按照门卫指定区域或地点进行停放。 *所有进入公司车辆,必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填写好单位、车辆牌号、姓名、入厂时间及来厂目的。保卫人员及时检查好人员、车辆是否带有其他公司货物或个人物品,如有物品,需详细记录在登记本上,作为出厂核对证明用,同时交待好进厂注意事项及停放地点*所有车辆必须按保卫人员指定的或规定的区域进行停放,未经允许,所有人员和车辆不准随意走动和停放,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必须按照公司厂区行车路线行驶,车辆要走机动车道,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3、车辆停放区域划分 *所有外来公司货车一律停放在假山、旗杆两侧,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停放。 *所有来宾、来客及政府部门和个人私家车,一律停放在财务、采购、生产办及仓储运输部门前,其它区域一律不准停放。 *所有一分部人员及木工房、工程部、技术研发、生产服务部等人员车辆,自行车一律放置在花园东、门口宣传栏以北处;电动车、摩托车一律放置在公司大门口以北、技术研发沿街楼以南东墙处。 *所有二分部、三分部人员车辆,自行车停放在8车间车棚南侧;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北侧。 *所有财务、采购、外贸、生产办、人力、物流、总务、公共关系部等人员车辆,自行车停放在门卫车棚以南至墙角处;电动车及摩托车停放在办公室后车棚内。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又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小区停车场泊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 职责 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 保安主管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3. 规定 有固定车库的车辆停放管理 3.1.1 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 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使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 各车主到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领取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使用停车位;

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 车主(司机)保管好通行证,如通行证丢失或损坏,车主(司机)要立即报告保安主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车主(司机)自负。 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 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放二小时以上每次收取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允许停放。 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小区内禁止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又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停放小区内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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