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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布《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粤交企[1991)720号

各市交通局(委),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广州市航运管理局:为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行业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根据省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观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各市交通局(委)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贯彻执行好本规定。

附件:

1.《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C粤府(1989)122号)(摘录)

3.关于颁布《广东省县级(含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的通知C粤交企(1989)

附件一:

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行业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使之具备安全航行的条件。根据省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C粤府(1989)122号)和省交通厅《关于颁布C广东省县级(含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的通知》C粤交企(1989)80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第三条从本暂行规定颁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船舶修造业务而未持有《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船舶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乡镇船舶修造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船检部门不得受理其修造船舶检验和签发有关证书;其生产的船舶,各地航管部门不发给《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章申领条件和审批

第四条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二)符合粤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已经广东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各市交逗达丛至边。各市交通

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六条新建、其它行业转为船舶修造业务或扩大业务范围的企业,必须先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送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向当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筹建登记或变更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筹建或扩建。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时,按第五条规定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船舶生产许可证》效力

第七条企业须持有《船舶生产许可证》方可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经核准发照后,方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务。

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必须向广东省船舶检验处申请生产技术条件复查。经认可持证后,方可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换证、照手续。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船舶生产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授权各市交通局(委)核发。各市交通局(委)每季末将发放情况用书面报省交通厅备查。

第十条未经广东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省交通厅批准;各市交通局(委)不得擅自扩大批准乡镇船舶修造厂的业务范围。省交通厅有权对越权审批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船舶生产许可证》。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不得营私舞弊,收取贿赂。违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业的违章、违纪及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擅自生产者,可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各市交通局(委)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并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章《船舶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市交通局(委)注销其《船舶生产许可证》:

(一)被取消《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者;

(二)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船舶报验等有关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极差,又无法整改达标者;

(三)证照超过有效期,故意不办理重新换证者;

(四)不再从事船舶修造业务者。

第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应收回注销后的《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同时通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通知所在地的船舶检验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乡镇船舶修造厂,系指乡镇和农村中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的或个体、联户经营的从事建造或修理船舶的工厂、工场和修理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省交通厅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若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省交通厅。

附件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89)122号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

(略)

五、…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和公

安部门,加强对搬运装卸市场和车、船修造业的管理. …

同时,对乡镇船舶修造厂认真进行清理审查,符合条件

的,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舶生产技术条

件认可证》,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整

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不准经营。

(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三

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粤交企(1989)803号

关于颁布《广东省县级(含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市)航务管理局、各市航政分局、各港务(航)监督: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和省府颁发的《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我省船舶修造

厂(点)的生产技术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条件,特制定《广东省县级(含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现予颁布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向厅反映。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广东省县级(含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县级和县级以下修造水上航运作业、旅游等船舶修造厂、修理站(点).第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船舶检验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船舶检验所(直属检验站)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至一九九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尚未持有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的船舶修造厂(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注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凡未持有上述认可证的厂(点),市交通主管部门不给核发《船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章修造厂应具备的生产技术设备

第五条基本场地设施

一、适于具有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工厂基本场地设施:

1、平整的与生产相适应的料、库场。

2、相适应的放样场地。

3、船体下料、加工车间或相适应的工场。

4、轮机、铸造、电工、木工、油漆工场。 (可由协作单位外加工,但应有协作合同及质量保证书).

5、牢固的船台及安全的下水设施。

二、适于具有工人数50人及50人以下的工厂基本场地设施:

1、平整的材料堆场。

2、相适应的放样、冷加工、机械加工场地。(较大铸件、冷热加工可外加工,但应有协作合同及质量保证书)

3、固定的造船场地。

4、安全的下水设施。

5、玻璃钢船厂必须有良好固浆条件的室内场地、储料间、模具间。

6、钢丝网水泥船厂还必须有防晒、防雨水的固浆条件场地。

第六条基本加工设备

一、适于具有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工厂基本加工设备:

1、冷加工设备:弯板机、剪板机、折边机(可部分外协加工,但应有协作合同)。

2,电焊和切割设备:交流,直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风割设备及焊条烘箱等。

3,机械加工设备:相适应的车床、刨床、铣床、磨床,钻床。 (可部分外加工,但应有协作合同)

二、适于具有职工人数50人及50人以下的工厂基本加工设备:

(一)适用于钢质船的加工设备。

1、冷加工设备:简易弯板机、剪板机(可部分外加工,但应有协作合同)。

2、电焊切割设备;交、直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风割设备及简易焊条烘干设备。

3、简单的机械加工设备(如设备不足可外加工,但具有质量保证书)。

(二)适用于钢丝网水泥船加工设备:

1,钢筋调直设备。

2、沙筛洗设备。

3、沙浆搅拌设备。

4、振动器。

5、相适应的交(直)流焊机。

(三)适用于木质船加工设备:

1、木材加工设备。

2、船体成型设备。

3、油灰搅拌设备。

4、烘、烤、干燥设备。

(四)适用于玻璃钢船加工设备;

1、搅拌机、剪裁设备。

2、配料试验室及工具。

第七条应具备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

(一)钢质船:

1、X光射线检测仪或超声波探伤仪、测厚仪(如无,可外借或外协)。

2,测量所需的量具(如:钢卷尺,游标水尺,千分卡尺,千分表等),作倾斜试验所需的专用水槽、压铁等。

3、检测水密、气密所用的设备。

4,仪表(如秒表、温度计、万用表、兆欧表、转速表)

(二)钢丝网水泥船:

1、回弹仪、刻度放大镜。

2、测量水泥稠度的仪器。

3、测量水泥强度的仪器。(如无,可由外单位协作)

4、普通天平、台称等。

(三)玻璃钢船:

检测玻璃钢强度、韧性的仪器(可外协)

第三章修造船厂应具备的人员技术素质

第八条钢质船厂:

一、适于具有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工厂。

1、至少有一名具有工程师职称的船体技术人员,一名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

2、经船检部门同意的船、机电质量检验人员.

3、持有三类焊工证书的焊工不少于4人(焊工人力不足、可聘请,但必须是持三类以上证书的焊工),其余焊工应持有一、二类焊工证书.

二、适于具有职工人数50人及50人以下的工厂

l、至少有一名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的船体技术人员,一名具有技术员或以上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

2、至少有一名经船检部门同意的质量检验人员.

3、持有三类焊工证书的焊工不少于二人(焊工人力不足可聘请,但必须是持有三类焊工证书的焊工)。其余焊工应持有一、二类焊工证书,

第九条钢丝网水泥船厂:

钢丝网水泥船厂应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船体技术人员一名,具有技术员或以上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一名,经船检部门同意的质量检验人员一名,持三类焊工证书的焊工一人,其余焊工应持有一、二类焊工证书。

第十条木质船厂:

木质船厂应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船体技术人员一名,具有技术员或以上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一名。经船检部门同意的质量检验人员一名.

第十一条玻璃钢船厂:

玻璃钢船厂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船体技术人员一名,具有技术员或以上职称的机电技术人员一名,经船检部门同意的质量检验人员一人。

第十二条上述工程技术人员亦可为省船检处审核同意的具有相当同等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上述工程技术人员暂缺也可聘用外单位技术人员,但必须有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提交被聘用人的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章修造船厂应具有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修造船厂须具有与其修造能力相适应的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相适应的护术档案。

第十五条修造船厂应具有健全的材料、技术、生产、安全及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原材料、半成品和配套设备等均应有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和发放。造船材料应持有合格的质保书,材料不明的钢材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理化试验,经船检部门认可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计量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是定期向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申请校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才准予使用。

第十八条修造船舶必须严格按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需修改图纸应经船检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修造船厂应建立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设有质量检验人员,并有自检、互检和质检人终检的“三检”制度,工厂查验合格后报请验船部门派员到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船舶出厂应具有船体,轮机、电气的测试记录和有关试验记录的产品技术证书,并提供规定的完工图纸交验船部门存档, ·

第五章修造船厂的认可

第二十条修造船厂应向广东省船舶检验处申请对本厂的技术条件进行认可审查,并填报“认可申请书”,同时提供工厂筒史、厂区布置图、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明细表,修造能力、质保措施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素质结构和数量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修造船厂经本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省船舶检验处申请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凭省船检处颁发的认可证书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修造船业务。

第二十二条未经认可持证的修造船厂,船检部门不受理其修造船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申请复查,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船检处有权停止或撤消其“认可证书”,并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

1、生产技术条件有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其修造质量者。

2、修造船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又无有效的改进措施。

3、管理紊乱,不遵守船检部门的船舶报检制度等有关规定。

4、业务改变不再从事修造船业务或认可证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重新申请续期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的申请与审批,各修造船厂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签章后,报省船舶检验处并同时抄送当地船舶检验所(或直属站)。

第二十六条各船舶检验所(或直属站)接到上述申请书及资料后,要严格认真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到现场检查并签署

初审意见后上报省船舶检验处。

第二十七条省船检处接到初审后的申请文件后,应尽快派出审查人员到工厂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出技术条件认可证,同时抄送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工厂,允许在半年内进行整顿、完善,并重新提出申请,若第二次审查仍不及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八章收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参照交通部《交通运输水泥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收费。认可申请费向省船舶检验处交纳,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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