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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瑰行《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经济补偿g包括支馈违约金和违约赔偿损失)。笔者认为。继续履行

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是实施合同义务的过程。雨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对违约行为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是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补偿。i童要罅现槎财产损失上的补偿,也是对

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处理结果。所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游燕撼违约登和违约损害赔偿。

【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承耪方式、。一嚣?簟---

试论舍麓。阿违钧≯多滟的承捏,方。式i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值得研究讨论。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为实现债权人的合同利益,而继续履约的行为。从概念、性质及作用上分析,继续履行不应当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继续履行应归结为合同的履行(过程),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才是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结果)。过程和结果不能一并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二、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所以,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果将继续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三、“继续履行”的前提是停止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还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的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准备行为是最终交付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交付行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把准备行为和最终的交付行为作为一个

相互联系的整体进行考察,作为一个过

程加以研究。合同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行

为过程,它会出现很多不同的、事先预料

不到的情况,就包括债务人停止履行后

又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原因有债权人

的要求:有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的责任;有法制的约束等等。认识合同履

行这一特征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它

能使当事人自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就

关注自己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发现障碍,及时排除,确保合同义务得到

全面、正确的履行。另~方面,它能使当

事人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

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

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问题解决后继

续履行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履行的过程,

不能一概地把停止合同的履行定论成违

约行为。应该以最后结果判定是否违约。

如果因为解决问题拖延了履行合同的期

限或合同质量仍然不符合约定的,使相

对当事人受到损失,同样应当承担违约

金或赔偿损失的违

约责任。也就是没有

实现最终的交付或

没有按合同要求交

付而构成违约行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地说应当承担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

的追究,要在合同履

行期限届满时才能

行使,因为只有在履

行期限届满时才能

麟张林

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或履行义务

是否符合约定,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

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主要

为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况

且,停止合同的履行有人为因素和自然

因素:有债务人原因(一般是债务人原

因)但也有债权人原因:有主观原因,也

有客观原因。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些情况下(如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条

件或债权人没有要求)不能继续履行,有

些情况下(如合同法规定的免责条款下)

的合同停止是免责的。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合同的履行

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债务人为

了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

求导致的损失,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

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

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可见,采取补救措施也是合同履行的过程。从概念、性质及作用上分析,补救措施也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一、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完善过程,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第二、把采取补救措施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规定下来也不恰当。因为,“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说,修理、更换、重作是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同样是补救措施。但不论怎样定义,都属于合同的履行。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也不符合逻辑,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补救措施是履行合同的一个方面。由于“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这就进一步说明补救措施是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

另外,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将“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合同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违约责任的确认中,其根本是指财产责任,也就是说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是经济损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补救合同权利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违约方以经济制裁,同时也利于推动合同履行的法制建设和社会责任良性发展。

出现违约行为,导致违约责任承担,

其情况有三种:

1、一方明确承认违约,愿意承担因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受损方的财

产利益予以补偿。体现了当事人遵循民

事法律的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2、双方协商明确违约责任,是在出

现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

为体现公平交易原则,当事入双方通过

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何补偿对方的损失,

而承担的财产责任。

3、通过仲裁程序和通过诉讼程序确

定违约责任,均是当事人不承认违约或

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通过双方协商

达成违约责任的承担,便只有通过仲裁

或诉讼,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因对方不

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

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同

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进行认定,裁决或

判决因违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

济损失的赔偿。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签订

销售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价款,买方

如不履行义务,对卖方来说,最普遍的补

救方式是要求损害赔偿,从金钱上得到

补救。当卖方违约时,有些情况下,以金

钱补偿即可使买方得到充分的救济:有

些情况下,除非实际占有有关货物,其他

形式均不足以补偿。因此,经济补偿使买

卖双方的救济取得了平衡一致。

可见,违约责任的确认中,不论是

一方明确承认违约,还是双方协商明确

违约责任,不论是通过仲裁程序确定违

约责任,还是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违约责

任,根本的是财产责任。即对损失的一方

有责任进行补偿、赔偿,甚至对违约方进

行处罚,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显然是

结果。因违约所导致的结果而进行补偿,

只能是金钱补偿。法庭或仲裁机构无权

责令债务人实际履行,因为,如果作为

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

在适用上是有其条件限制的。第一、强制

实际履行须经债权人申请。我国《民法通

则》第111条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把当

事人一方的“要求履行”作为~种请求权

而加以规定,这也是合同法立法的原则。

违约责任既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

那么,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利,实际履行

是否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这只有债权

人才真正理解并能够判断。所以,未经债

权人请求,不得采取强制实际履行。首

先,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合同的全部实际

履行,也可以选择部分的强制实际履行,

这一点无法确定。另外,债权人请求法院

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时,还可以请求赔

偿因迟延实际履行所受的损害,使得债

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形式,但数种责

任的合并不得超过债权人从合同正常履

行中所得到的利益,这使法院或仲裁机

构难以公平裁决。第二、强制实际履行必

须客观可行。一般地说,违约责任人在如

下情况下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1)债

的履行成为不可能i(2)实际履行已不必

要;(3)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则

显失公平,这时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不

再强制实际履行。第三,如债务人的违约

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

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这些

因素将影响法庭或仲裁机构正确裁决。

但法庭可以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

律条款,判决被告违约而支付违约金或

违约损害赔偿,使债权人只能得到等值

补偿。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都是行

为过程,均是合同双方为了避免和减少

损伤而采取的行为,属实际履行,其结果

取决于当事人意愿和受实际情况的制约,

法庭或仲裁机构不能裁判,所以不应当

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的方式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给予经济补偿,

而不是实际履行。因为,是这样才能更

好地解决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一系列问

题;二是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

发生;三是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

作用,调节合同缔约和履行直至终止的

利益平衡,推动经济活动、社会实践健康

有序地发展。所以,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应是支付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以约束合同当

事人双方遵守合同约定,促进合同的履

行,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

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

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

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

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由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笔者建

议将其从现行《合同法》中予以修正,将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均的条款

列入“合同的履行”这一章,以利于司法

实践I一

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作者:张林

作者单位:

刊名:

法制与经济

英文刊名:LEGAL & CONOMY

年,卷(期):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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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明.ZHAO Ming违约责任的研究[期刊论文]-辽宁财专学报2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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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熙祥.唐诗国合同责任免责事由的法律探讨[期刊论文]-中国石油企业2004(4)

4.吴双红.WU Shuang-hong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期刊论文]-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7,20(5)

5.韩梅合同违约责任有关问题探析[期刊论文]-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3)

6.杨涛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期刊论文]-总裁2009(9)

7.钟钰论合同的违约责任[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

8.胡卫.HU Wei论重大自然灾害作为合同免责事由的原因力[期刊论文]-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774938.html,/Periodical_fzyjj20060502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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