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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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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标准

汽车一般橡胶配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汽车的普通、耐油、耐热、耐碱等胶料所制成的各种形状的全胶、夹布物、海绵和金属结合的橡胶配件,用在汽车行驶时起缓冲、减震和密封作用

注:汽车工业用油封,“O”形密封圈等,不在本标准内,另有单独标准

一.技术条件

1.一般橡胶配件的尺寸,公差和其它要求,应按照所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制作,图纸应说明

工作面和标志的部位以及胶料组号等

2.凡图纸上未注明的尺寸、公差部位,均按表1的自由公差规定

表1

3.一般橡胶配件胶料按其使用特性份为下列六组:

Ⅰ组:耐油胶料:Ⅱ组:普通胶料Ⅲ组:耐热胶料Ⅳ组:耐酸、耐碱胶料

Ⅴ组:门窗密封胶料Ⅵ组:海绵胶料

标记示例:

耐油胶料Ⅰ─1 HG4—543—67

4.各组胶料的特性及工作条件应符合表2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发布恒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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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橡胶配件,橡胶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6.一般橡胶配件外观质量标准

⑴一般橡胶配件的全胶配件,夹织物和金属结合配件的外观质量标准音符合表4的规定

⑵压出配件外观质量标准音符合表5规定

⑶海绵配件外观质量标准音符合表6规定

7 橡胶与金属(碳钢)结合的强度,应不少于150N/cm2,使用方提出要求,制造方可作实验

8 金属件外漏的产品制造方应作防锈处理

9 在订货方遵守本标准第23、24条的情况下,制造方应保证产品自制造日起,一年半内使用

寿命不少于25000KM.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发布恒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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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4-543

注:①凡表中未注明的外观缺陷,由制造商技术检测部门按照本标准中类似缺陷处理

②模压门窗密封条,在弯曲90度的情况下,不允许有大的裂口

③缺陷程度超过本条表4—6规定者,经一次修补,合格者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二.检验规则

10. 产品应由制造商的技术检验部门检查验收,每批产品出厂时都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11. 产品以同类型不多于5000件为一批

12. 产品应按本标准第6项中4—6表逐件(条)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13. 产品的主要出厂及公差应按本标准第2条及第1条规定的图纸进行抽验,抽验数量不少于0.2%

(每种规格不少于5件)抽验结果如不合格,应在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1项不合格,则由制作方逐件进行检查

14 产品所用的胶料物理机械性能,应按本标准第18条及本标准第3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实验,

每月不少于1次脆性温度实验每季度不少于1次

15. 如实验结果不合格,应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或1个试样不

合格,则该批胶料为不合格

三.检验方法

16 产品主要尺寸,用精度为0.05mm的量具进行测量,内径或长度超过200mm的产品,可用准

确度为0.5mm的量具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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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4-543

17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方法和量具检查

18 橡胶的物理机械性能实验方法(以下检测可以使用国家最新标准GB/T3511—2001)

⑴《橡胶的物理试验方法试样制备和调节通用程序》按GB/T2941—2006/ISO23529:2004进行

⑵拉断强度、拉断伸长率、拉断永久变形实验按GB/T528-2009进行

⑶硬度测定按GB/T531-1999《橡胶绍尔A型硬度测定法》进行

⑷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实验,老化系数实验,按GB/T3512—2001进行

⑸脆性温度实验按GB/T1682—94《橡胶脆性温度测定单实验法》进行

⑹耐油重量变化率实验按GB/T1690—2006标准《硫化胶耐液体实验方法(体积法和重量法)》

进行

⑺耐酸碱系数按HGB4042—60《抗膨润实验(拉断法)》进行

⑻橡胶与金属的结合强度实验按GB/T532—1997标准《橡胶与金属的结合强度测定法(剥离法)》

进行

四.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19. 在产品规定部位上,应涂有标示产品特征的彩色点

Ⅰ组:耐油胶料配件-----白色

Ⅱ组:普通胶料配件-----部涂色

Ⅲ组:耐热胶料配件-----红色

Ⅳ组:耐酸、碱配件-----绿色

Ⅴ组; 门窗密封胶料配件----不涂色

Ⅵ组:海绵胶料配件-----不涂色

20. 在产品的规定部位上,应有制造厂名或商标以及产品规格的标志,难以标志的产品可以不标

21. 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分别用纸箱(盒)木箱等材料包装

22. 每箱产品要有检测合格证,其内容包括:

⑴制造厂名或商标⑵产品名称、规格、(或图号)

⑵产品数量、批号⑷制造日期⑸检验员代号

23 产品贮存时,库房内温度应保持在-15---+35℃之间

24.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雪浸淋、保持清洁,禁止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等

影响橡胶质量的物质接触,不得受压并保持热源1米以外

25. 在遵守本标准第23、24条规定的情况下,制造商应保证自产品制造之日起,在不超过1年

的贮存期内,其贮存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注:由于制造商的缺陷,产品使用寿命达不到保证期限者,除了办法如下

⑴行驶里程达不到一半者,制造方应无偿的给与更换

⑵行驶里程超过一半者,制造方应赔偿不足里程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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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化工企业各部门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1、车间主任工作对生产厂长负责。负责组织车间生产管理,完成生产任务,中试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车,车间工艺的优化、成熟 2、负责安全、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安全生产 3、负责生产设备各产品间的协调工作 4、负责车间的工艺、安全、劳动纪律、文明卫生的考核工作;搞好技术学习和岗位练兵,结合生产现状提出改进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5、熟练掌握本车间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处理车间突发性事故 6、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7、负责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车间成员学习,提高操作技能 8、及时参加、召开车间各会议,认真传达、通报公司各项政策和决定 9、协调与本车间生产相关的各部门,保证生产进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操作工岗位职责 1、操作工工作对班长负责。 2、按照操作要求合理使用设备,按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3、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对策 4、负责班组生产操作间的卫生清洁工作。 5、按照要求进行生产、检查及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 6、对班组的产品质量负责。 7、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各种生产以外的其它工作。 8、负责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工艺技术员职责 在作业区作业长的领导下,负责作业区的工艺技术和生产管理工作。当好作业区 作业长生产技术上的助手。 1.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规程,检查班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2. 负责编制岗位操作法、工艺技术规定、开停车方案。 3. 认真研究操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习先进技术经验,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并提出技改方案。 4. 检查和了解各岗位设备的水、汽、电源等原材料的消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实现节能降耗目标。 5. 受作业区领导的委托,召开班组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发扬民主,交流技术经验,统一操作方法,提高技术素质。 6. 参加事故分析会,详细调查事故经过,准确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7. 在作业区的统一安排下,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并负责技术考核。 8. 积极配合科研单位,进行科研项目的实验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 9. 负责作业区的职工教育工作,抓好岗位练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 补充表”的通知 〔86〕化劳字第923号 (1986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 1985年劳动人事部以劳人护〔1985〕6号文通知各产业部,将原来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通知精神,从去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地报来的产品工种逐个研究审查,并广泛地征求了意见,经审定,拟定了《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现颁发给你们与1978年的范围表一并执行。 考虑到化工产品比较复杂,更新变化快,而我们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又规定的比较具体,只能规定大宗产品,今后,凡是本范围表不能包括,但生产中接触主要毒物符合《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中的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劳动条件又很差的作业工种,企业可以写出详尽的作业危害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审查,经征得部里同意后审批,并报部备案。 有关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劳资司。 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范围补充表说明 一、《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以下简称《补充表》,是为补充完善〔78〕化劳738号文所颁发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而编制的。 二、确定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的原则,与1978年的范围表基本一致。则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是长年从事并接触《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属于中度及以上危害的毒物,劳动条件差又一时难以治理的作业工种。 三、《补充表》列入了少数属于化工生产的高温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工种。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产品相同,工艺路线虽然不同但接触毒物毒性相似,又都符合划入标准,不再另列工种。中间体、合成单位已经包括在表列产品范围的,《补充表》也不再另列工种,以免重复。 五、催化剂活性组份多系重金属,其制备过程的危害,大体与同类无机产品相同,可以比照掌握。 六、化工生产车间的专职保全工、中控分析工以及三废处理和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中间试验操作工人,凡劳动条件与划入产品相同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省(市、区)化工厅(局)批准,比照划入的同类产品执行。 七、本范围表解释权属化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号完整版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号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标题】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化工部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卫生 【文号】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 【名称】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题注】 【章名】全文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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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6版)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HG160591 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160591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6.“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化工企业组织架构和全套部门说明书汇编(2014年版)

化工企业部门说明书汇编 (2014年版) 2014年1月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3) 1.1 目的 (3) 1.2 职责 (3) 1.3 实施 (3) 第二部分组织架构图 (3) 第三部分部门职能说明书 (4) 3.1 总经理 (4) 3.2 审计监察室 (5) 3.3 行政人事部 (6) 3.3.1 人力资源组 (7) 3.3.2 行政后勤组 (8) 3.4 市场营销部 (10) 3.5 品质管理部 (11) 3.6 生产制造部 (13) 3.6.1 生产车间 (16) 3.7 物资供应部 (17) 3.7.1 采购组 (19) 3.7.2 库管组 (19) 3.8 财务部 (20) 3.9 技术研发部 (21)

第一部分概述 1.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以使组织在分工、合作基础上增进工作质量及效率,符合公司的目标需求,并不断进步和发展。 1.2 职责 (1)总经理:负责部门职责的核准。 (2)行政人事部:负责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的建立、维护,督促各部门按手册履行职能,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结构和职能。 (3)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在公司组织中的职能要求,制定本部门在组织中行使的职责、权限并组织执行。 1.3 实施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若同其他规章有所抵触之处,则依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二部分组织架构图

第三部分部门职能说明书 3.1 总经理 (1)负责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制定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2)负责审核制定公司项目计划、投资计划、管理方案、企业操作流程; (3)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整体经营管理工作; (4)推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5)组织完成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6)协调、激励各部门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测试试题

政府采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 A、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B、询价方式采购; C、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D、招标方式采购。 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A、2家以上; B、3家以上; C、5家以上; D、7家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A、2; B、3; C、5; D、7。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A、10%; B、20%; C、30%; D、5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1 B、2 C、3 D、5 二、多项选择题: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正 C、公平竞争 D、诚实信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的,应当回避。 A、妻子 B、子女的配偶 C、丈夫的妹妹 D、舅舅的孙子 3、下面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E、询价F单一性来源 G、协议采购 4、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性来源方式采购的: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D、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全国化工企业通讯录各部门负责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电话://总裁室:王基铭总裁管理部:胡建华主任科技开发部:张秀芬主任/科技开发部装备储运处:贾鹏林处长安全环保处:刘春平处长、/安全技术处:张小鹏处长油田勘探开发处:谢晓安处长、焦处长化工事业处:何承厚处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电话:质量安全环保部环建处:周爱国处长质量安全环保部环境中心:刘生瑶主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电话: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电话:科持室:王熙主任办公室:杨主任化学工业部规划院电话:石油化工处:李军发处长化肥处:高永峰处长 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电话:、科技部:华炜部长科技部:朱印全副部长机械动力部:郭建部长安全监察部:李克勤部长 中国石化集团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电话:应用研究中心:张春辉主任、应用研究中心:郭剑峰副主任、李万英副主任 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公司电话:、物资装备部:钟部长 北京石油化学总厂电话:技术部:乔栋刚部长 北京市瑞星石油化工公司电话: 北京北化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电话:生产部:张建耕部长 北京化工二股份公司电话:/技术处:赵先喜处长设备处:付念白处长/ 北京市万富达精细化工厂电话:环保科:王丽丽科长 北京有机化工厂电话:生产技术科:王玉珏科长 北京兴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话:

北京市化工大学精细化工厂电话: 首钢集团焦化厂电话:技术科:耿培君科长 北京东方锐波化工厂(原北京市化工七厂)电话:设备科:刘浩明科长 北京燕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电话:生产技术科:吴世良 北京市华飞化工总公司电话: 北京市罗帝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电话:技术部:周越部长设备部:张千部长 北京市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原北京市新平化肥厂)电话: 北京长阳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原北京长阳农场化工厂)电话:生产技术处:丁淑丽处长设备处:靳琳琥处长供销处:韩军处长 北京市北郊精细化工厂电话: 北京市华颖化工有限公司电话:生产科:王惠明科长 北京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电话:、综合物资采购部:李清贤采购副总经理总机:北京市大兴区化工厂电话: 北京杨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电话: 北京化工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话:规划发展部:张岩部长 北京东方化工厂电话:生产运行部:李建明部长技术质量部:姜澄清部长供应部:张本华部长、 北京天利海化工有限公司(原北京平谷化工总厂)电话:办公室:张连营主任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号办公室:蔡国友主任(分厂)电话:生产部:林殿岭生产厂长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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