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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

员工待岗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单位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有部门没有岗位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五、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六、其他原因。

第二章实施范围

集团内部各单位各部门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流程

各单位人事部门向员工本人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1),自下达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待岗时间。办理完待(离)岗手续的员工可持“通知书”至单位人事部门或集团人力管理中心报到。未办理完待(离)岗手续的员工,任何单位的人事部门不得予以接收。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

第一条待岗期限

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者,应当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二、待岗生活费标准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例如:上海市标准为1820元/月)。

三、待岗期间,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及相关待遇,包括各类奖金。

四、待岗期间,公司除为其发放待岗工资外并为其正常上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条待岗纪律

待岗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执行打卡考勤制度,打卡时间与上班时间一致,对缺勤的按缺勤天数扣发生活费。

第四条内部招聘

待岗人员可以参加集团内部岗位招聘,重新上岗后,结束待岗期。

第五条技能培训

一、待岗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单位的再就业培训。

二、待岗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考试、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或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在培训期间请假超过三天的,顺延待岗培训期。

四、不按时参加培训累计旷勤超过3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除名。

五、待岗人员参加培训时,要认真对待学习,做好学习记录;不得违反学习纪律,上课时间严禁睡觉、打电话、私下说话等行为。违反纪律3次及以上情况者,予以开除。

六、待岗培训人员要严肃培训纪律,认真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更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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