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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一)市建设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市本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电业、水务、规划、环保、卫生、工商、物价、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推行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方合力的管理模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方式,并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偿服务、微利经营的原则,使所经营的物业达到保值、增值,解决购房者后顾之忧,杜绝“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现象发生。通过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实现多赢局面。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五)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和公用事业管理处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六)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

大会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由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七)对建设单位已经撤走或建设单位牵头有困难的老、旧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企业牵头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八)业主大会召开首次会议,应当在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由筹备组决定,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小区内公示10天以上。

(九)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1/〖KG*2〗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将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入户送交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小区较大的,可以按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5名单数业主组成,其成员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派一名代表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处理小区事务。

(十二)现有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业主。

(十三)业主投票权实行住宅房屋一套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每证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上,每100平方米加一个投票权。单个业主所占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但物业使用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十四)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首个组团入住率超过50%即可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以后每期建成入住后按入住户精选比例相应的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十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在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与原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任期届满,原业主委员会无法牵头进行换届选举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牵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十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组建、换届、改选等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示资料;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示资料;

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房屋所有权有关证明复印件;

8.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进行变更登记。

(十七)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备案后,发放备案证书凭备案证书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

(十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其建议。同时,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

(二十)提倡业主大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企业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

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三、物业配套设施设备

(二十一)规划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按要求进行规划,在验收时进行严格把关,使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建成。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小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公用事业管理处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

(二十三)建设单位应在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不低于5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配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按照0.2%提供,但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上独立成套房屋,并具有水、电等基本功能。物业管理用房属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者挪作他用。业主大会成立后,10-15%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二十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转让、抵押。

(二十五)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共用设施设备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营。

(二十六)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小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实施物业管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绥化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一)市建设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市本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电业、水务、规划、环保、卫生、工商、物价、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推行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方合力的管理模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方式,并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偿服务、微利经营的原则,使所经营的物业达到保值、增值,解决购房者后顾之忧,杜绝“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现象发生。通过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实现多赢局面。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五)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和公用事业管理处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六)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即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牵头,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政发〔2012〕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开创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崭新局面,涌现出一大批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模范先进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他们是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先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授予张丽莉等980名同志(名单附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省人民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开拓进取、奋发图强,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大美、幸福龙江,谱写全省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附件: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名单 金胜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1车间工人 刘小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参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张跃林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室主任 王希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王明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车间钣金工 秦世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车间数控铣工 崔宝东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部主任工艺师 滕红(女)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型号总设计师 胡再生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技术员 孔祥俊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员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机构特点 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理位置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现任省长 陆昊 目录 1主要职责 2政府领导 3现任省长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其它机构 ?派出机构 5历届省长 1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黑龙江绥化市2017年中考数学试题(解析版)

2017年中考数学试题解析(黑龙江绥化卷) (本试卷满分12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填空题(每题3分,满分33分) 1.(2017黑龙江绥化3分)已知1纳米=0.000000001米,则2017纳米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米 【答案】2. 012×10-6。 【考点】科学记数法,同底幂乘法。 ×0.000000001 【答案】 1 x 3≥。 【考点】函数自变量的取值范围,二次根式有意义的条件。 【分析】求函数自变量的取值范围,就是求函数解析式有意义的条件,根据二次根式被开方 1 3x10x -≥?≥。 【答案】()2 ab a b -。 【考点】提公因式法和应用公式法因式分解。 【分析】要将一个多项式分解因式的一般步骤是首先看各项有没有公因式,若有公因式,则把它提取出来,之后再观察是否是完全平方式或平方差式,若是就考虑用公式法继续分解因式。因此, ()()2 322322 a b2a b ab ab a2ab b ab a b -+=-+=-。 4.(2017黑龙江绥化3分)若等腰三角形两边长分别为3和5,则它的周长是▲ 【答案】11或13。

【考点】等腰三角形的性质,三角形三边关系。 【分析】题目给出等腰三角形有两条边长为3和5,而没有明确腰、底分别是多少,所以要进行讨论,还要应用三角形的三边关系验证能否组成三角形: ①腰长为3,底边长为5,三边为:3,3,5可构成三角形,周长=3+3+5=11; ②腰长为5,底边长为3,三边为:5,5,3可构成三角形,周长=5+5+3=13。 故答案为:11或13。 5.(2017黑龙江绥化3分)设a,b是方程x2+x-2017=0的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则a2+2a+b的值为▲ 【答案】2017。 【考点】一元二次方程根与系数的关系,一元二次方程的解。 【分析】∵a,b是方程x2+x-2017=0的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a2+a-2017=0,即a2+a=2017 又∵a+b=-1,∴a2+2a+b=(a2+a)+(a+b)=2017-1=2017。 6.(2017黑龙江绥化3分)一只盒子中有红球m个,白球8个,黑球n个,每个球除颜色不同外都相同.从中任取一个球,取得白球的概率与不是白球的概率相同,那么m与n 的关系是▲ 【答案】m+n=8。 【考点】概率公式。 【答案】15π。 【考点】圆锥的计算,勾股定理。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2003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3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 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黑龙江绥化市2018年中考英语试题(含答案及详细答案解析)

2018年绥化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英语试题(含答案及详细答案解析) 考生注意: 1.考试时间90分钟 2.全卷共七道大题,97个小题,总分120分 3.所有答案都必须写在答题卡上对应的题号后的指定区域内 第一部分英语知识应用(共计75分) 一、单项选择(本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请在答题卡上用28铅笔将你的选项所对应的大写字母涂黑 1.I spend_______ hour playing _________drums everyday. A. a;the B. an;/ C. an;the 2.-What's this in English? -___________ a jacket. A. This’s B. Its C. This is 3.An earthquake happened in Songyuan, Jilin________ the morning of May28,2018. A. on B. in C. at 4.Would you mind ____________down the music? It's too noisy. A. to turn B. turning C. turn 5.You can't ________ the bus until it stops A. get up B. get away C. get off 6.Work hard, ____________you'll catch up with your classmates next time A. and B. or C. but 7.People are supposed____________ hands when they meet for the first time in America. A. shaking B. to shake C, shake 8.This is my ____________day to be here. A. a second B. the second C. second 9.Here is a banana, please___________ .We'll make a banana milk shake. A. cut them up B. cut up it C. cut it up

绥化市情况简介

绥化市情况简介 绥化市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绥”是安好、安抚之意,“化”是造化、教化之意,绥化就是安抚教化、造化发展、吉祥安顺的意思。因此,绥化自古就风调雨顺、民乐业兴、宁静和谐。清光绪十一年建制,1956年设地区专员公署,1999年撤地设市。全市幅员面积3.5万平方公里,辖肇东、安达、海伦三市,庆安、兰西、明水、青冈、绥棱、望奎六县和北林区,有166个乡镇(办事处),1335个行政村,总人口586万。耕地面积2800万亩,占全省七分之一,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草食畜牧业养殖基地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被授予全国唯一的中国寒地黑土特色农业物产之乡、中国寒地黑土绿色农业示范市称号。所辖的安达市是中国奶牛之乡,海伦市是中国优质大豆之乡,望奎县是中国瘦肉型生猪之乡,庆安县是中国绿色水稻之乡,兰西县是中国亚麻之乡,青冈县是中国玉米之乡。绥化民风淳朴,文化厚重,绥棱的黑陶、庆安的版画、兰西的挂钱、海伦的剪纸、望奎的皮影闻名全国。 2011年以来,绥化市委、市政府着眼经济社会大发展、大跨越,大力实施以园区经济、异地经济、乡镇村经济、都市圈经济、城市型城市群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五型经济”战略,力争用五年时间,实现“五个一流”目标(即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入全省第一团队,建设全省一流工业经济和产业园区、一流现代化大农业、一流社会主义新农村、一流城市型经济和中等规模城市群、一流民生和社会事业),加快实现“中心掘起、富民强市”目标,加速推进绥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大农业跨越、由落后的农村向社会主义新农村跨越、由农业大市向工业大市跨越、由经济弱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由大农村向大城市群跨越、由较低民生水准向较高民生水准跨越。目前,全市上下群情振奋,斗志昂扬,全党抓经济、全员抓招商,发展优势进一步放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2011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居全省第五位,工业增加值增速居全省第三位,财政收入增速居全省第二位。肇东综合实力连续三年居全省第一,并在全国百强中居85位,安达居全省前三位。今年前五个月,我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人均收入、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速均处于全省前列;产业园区建设、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目前的绥化,发展优势、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较为明显,发展潜力巨大,合作空间广阔。 一是农牧资源优势。绥化素以“北国大粮仓”著称,2800万亩耕地,300亿斤以上粮食产能,粮食总产量、绿色经济总量、畜禽饲养量均占全省1/4强,生猪饲养量居全省第1位,奶牛、肉牛和家禽饲养量居全省第2位,形成了玉米、大豆、水稻、马铃薯、甜菜、乳品、亚麻、肉制品、果蔬、林木十大农牧产业集群,玉米、生猪、亚麻加工能力居全省第1位,水稻加工能力居全省第2位,乳品、马铃薯、甜菜、大豆、畜禽加工能力居全省前列。 二是油气资源优势。绥化毗邻大庆油田,境内储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安达是大庆油田的诞生地,安达和肇东境内目前已探明石油储量3亿吨以上,可开采储量3000万吨以上,天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8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脉、山峰、河流、岛礁、湖、泉、沟、洞,自然保护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公安、工商、邮电、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国内各民族团结,反映当地的人文、自然地理特征,尊重历史和当地群众的习俗; (二)一般不应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于2000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理与交通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理与交通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17题;共72分) 1. (4分)该图为“我国2005年与2050年(预测)人口年龄结构示意图”,读图完成问题。 (1) 下列关于2005~2050年我国人口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青壮年人口比重上升,人口负担大大减轻 B . 少年人口比重增加,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将有所加快 C . 老年人口比重增加,需要加大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D .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会促进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2) 形成这种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主要因素是() ①自然环境②生产力水平③社会观念 ④宗教信仰⑤国家政策 A . ①②③ B . ②④⑤ C . ②③⑤ D . ③④⑤

2. (2分)甲图表示某国人口自然状态下的增长轨迹示意图,M表示增长初期,N表示末期。乙图为该国人口增长过程的中期阶段,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特征,读图完成问题。 下列有关该国人口变化的描述正确的是() A . 图甲中代表该国人口自然增长从M到N转变的轨迹一般是曲线① B . 图乙显示年龄结构中中青年所占的比重较少,一般是政策因素引起的 C . 图乙阶段该国国内交通运输的压力可能会增加 D . 该国人口增长处于图甲中N阶段时劳动力资源丰富 3. (4分) (2018高一下·新津月考) 下表是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山东省某市迁入人口年龄及性别统计表”,完成下列各题。 年龄段(岁)0-1415-2930-4445-59≥60 男性人口(万) 5.0425.1414.68 4.94 1.76 女性人口(万) 3.8437.1011.63 4.01 4.78 (1)该市迁入人口的特征有() A . 与该市原有人口年龄构成相似 B . 老年人口比重低于青少年人口 C . 男性人口比重高于女性人口 D . 以中老年人口为主 (2)迁入人口对该市可能导致的影响有() A . 导致该市非农业用地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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