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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附件一: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1、销售农业产品的生产者为个人的,享受减免税不备案。

2、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备案。

3、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质检报告等均要求其提供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归档)。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GL52-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时使用。 2.本表为A4型竖式,纳税人一份,管理部门和县级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份。

《初识flash与动画》教学设计 广州市广东华侨中学陈丽宾 一、教学内容分析 1、本节的主要内容及在本章中的地位 本节课是学习动画制作的第一节课,学生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又有点“神秘”感。由于绝大部分学生是第一次接触flash,因此,本节课重点是介绍帧的概念、动画原理。通过对逐帧动画的修改来熟悉Flash界面,掌握常用操作,深刻理解动画原理,为后续深入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掌握flash基本操作 难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 二、教学对象分析 在学习flash前,学生已学过windows、office等,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对进一步学习flash动画制作有一定的操作基础。由于动画直观生动,能够点燃学生学习动画的热情,为教师提供良的教学环境,所以,本节课学生应该有兴趣学,也能学好。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①熟悉flash mx 2004的界面 ②掌握对图片的导入、缩放、旋转操作 ③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 ④基本能进行帧频的改变,帧的复制等操作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播放和逐帧修改,理解帧的含义、关键帧的概念、动画的原理,了解传统动画的制作方法。 3.情感态度价值观 调动学生学习动画制作的积极性 四、教学策略 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剖析,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

减免税备案事项

减免税备案事项

解读分析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注意事项 2011-1-12 15:33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所得税优惠除部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外,大部分为备案类减免税。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

河南地税减免税政策

内容摘要:《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答: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问: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问: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审批类减免税作如下划分: 1.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流程

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申请流程 这两天一直做这件事,大致把过程梳理一下: 第一步:先到就进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印件盖上公章,到技术市场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签技术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是免税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是不免税的。如果想免税必须把技术咨询合同或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写在一起才可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记得盖的是公章不是合同章。 第三步:在网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3817027.html, 中的网上登记菜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录入合同。 第四步:带着合同原件一式两份、需求说明书、设计文档到技术登记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的合同进行编号,同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章。这时你需要向他要一份或几份技术收入核定表。 第五步:当你收到款并开过发票以后(其实没收或没开也可以,但你要确保当月能收到就行),带着技术收入核定表盖上公章、财务负责人章、财务章及本次收款的金额填好后,到技术市场备案,交纳30元钱,然后技术市场的人会给你打一份奖酬金提取单(其实对私企来说没什么用,但税务局要看) 第五步:因为现在营改增,原来技术开发、转让等属于地税营业税的范围,现在改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国税来管理。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3817027.html,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下面的表格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第六步:带着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到税务局专管员处去备案,然后拿着盖章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回来做帐就OK了,这属于直接免税类,不是先征后退。

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

1.1.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描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环节 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确认备案环节 业务确认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未通过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核通过则将资料传递至复核环节,复核环节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提出

最终是否确认备案的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将办理结果传递给纳税人。 (三)重点要求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免征增值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表证单书示例 《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No.B1707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2012-07-19 国税局 字号:背景: 减免原因减免项目减 免方式 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备注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自销 农产品 免 征增值 税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生产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边销茶 销售边销 茶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边销茶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2011 年1月1日起 至2015年 12月31日

(财税〔2011〕 89号) 减免税备案表》 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储备粮免 征增值 税 《关于粮食 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9]198 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增 值税减免税备案 表》; 2.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3.粮食部门 下达的批准其从 事承担粮食收储 任务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 储备粮业务的企 业应提供《粮食 承储资格证》原 件及复印件; 5.政府粮食

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6.销售储备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2.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 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 (财税字 [1999]198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3.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免 征增值 税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粮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2001]13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9]9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化和信息档案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见附件3)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见附件4)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5),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备案类减免税档案的管理机制。 六、各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将备案台账汇总上报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 3、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 4、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一)事项概述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5.《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60号)。 (三)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填报表格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五)附列资料 1.生产有机肥纳税人申报资料: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八)表证单书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必读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必读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注意事项如下: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或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优惠。请已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未申请或备案的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须填报纳税人范围: (一)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二、填报须知 (一)“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指除享受小微增值税优惠的所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注意包含: 1、实际享受了首次购进防伪税控设备的全额抵减; 2、防伪税控设备每年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 3、防伪税控升级版推行中以旧换新的升级版防伪税控盘的全额抵减;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抵减;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抵减。 6、特别注意:简易征收项目除销售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情况需要填写此表,其他依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或劳务如不需要填写此表。 7、其他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有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在填报时请仔细阅读《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见附件2)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所需的对照表见附件3;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但金额为0的也需填报此表,进行0申报即可。 3.除只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政策外,请涉及其他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认真填报此表,力争做到不漏填,逻辑关系正确。 三、填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因系统还未升级目前无法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现只能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填报,请大家尽量网上申报,实在无法网上申报的一定要将纸质资料交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处留存(望园路19号),留待系统升级后补录。 (二)需填报明细表的企业必须同时发送一份电子版的明细表至邮箱nnxxtgs@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3817027.html,(邮件主题要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上传文件名)。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即从所属期6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起) 谢谢大家的支持!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3:减免税政策库--核算政策代码表

免税备案申请书

篇一: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国税局分局: 临沂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于××年月日经核准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注册资金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经营地址位于,法定代表人,电话,财务负责人,电话,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现有职工5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帐号为。 我公司年月至月免税销售额,减免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第113号文件规定,我公司批发销售的种子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请贵局核查审批备案 临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二:国税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申请书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纳税 人户管档案。 附件1-2: 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地税减受〔〕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告知事项:本减免税申请批准或备案前,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应税款。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2—

附件1-3: 补正减免税资料告 知书 地税减补〔〕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核,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请将上述材料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4: 减免税不予受理通 知书 地税减不受〔〕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 理。具体理由如下: 1. ; 2. ; 3. 。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你(单 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4— 附件1-5: 减免税调查报告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来源:日期:2011-12-31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 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 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 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 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 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增值税减免审批备案申请表

增值税减免审批(备案)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审批、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旧货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其他粮食企业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污水处理费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电影业务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划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外国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2、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本表“实际经营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6、本表“财务负责人”栏,填写纳税人财务负责人的姓名。 7、本表“办税人员”栏,填写纳税人主要办税人员的姓名。 8、本表“联系电话”栏,填写能联系到对应相关人员的电话号码。 9、本表“申请减免税依据”栏,纳税人按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填写政策依据。 10、本表“申请减免税项目”栏,填写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名称。 11、本表“申请减免税货物名称”栏,填写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生产的货物名称。 12、本表“纳税人纳税情况”栏,纳税人按实际情况分期填写相关数据。

减免税备案表

附件6:减免税备案表 (供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管理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请填写下表。

1.“纳税人识别号”按照企业地税征管代码填写。 2.“经济类型”即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国民经济行业”即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4.“减免税种”填写具体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减免税依据及文号”填写具体法律名称及文号。如:《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6.“减免所属期起”填写备案日期的当年当月1日。例如:备案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则“减免所属期起”填写2012年5月1日;“减免所属期起止”填写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减免税依据及文号”失效的具体时间年月日,如法律没有规定减免终止时间,则在“减免所属期止”填写“无”。 7.“取得相关资格的批准文号或证书编号”按照实际取得的批文或证书填写,申报优惠项目无此要求的不填写。如:某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陕科高发〔2009〕23号GR200961000000”。 8.“减免税项目”按填写具体的减免税项目名称或按企业套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的具体项目填写,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9.“企业所得税备案年度情况”按照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应栏目金额填写。 10.本表一式两份。备案后,由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各保存一份。

1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备案)

【涉税事项名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征前减免)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

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申请海关/代码:指企业申办减免税手续的主管海关,海关代码可向办理窗口咨询。 2.项目统一编号:属于1998年1月1日后的鼓励项目,请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 目统一编号(如C33513500012);其他项目,无须填写,备案时计算机自动生成。 3.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没有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填写企业的经营 范围。 4.企业代码:按海关企管部门签发的企业报关登记本上的10位企业注册编码填写(若 无不必填写)。 5.企业名称: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和征免税手续的货主单位的规范名称(已单位公章 名称为准)。 6.企业种类/代码: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选择一种:国有1 中外合作2 中 外合资3 外商独资4 集体5 私营6 股份制7 其他8 7.合营外方:合资、合作企业填写其合营的外方公司或个人名称,如有多家合营外方 则填写占投资份额最大的一家,其余项目应为空。 8.外方国别(地区)/代码:与海关计算机系统参数库的国别或地区代码一致。 9.投资比例: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的百分比(中:外, 如40:60);外商独资企业填 写100。 10.合同协议号: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如合同未签定可不填 写。 11.征免性质/代码:从以下选择一种:无偿援助201 、其他法定299 、保税区307、 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远洋渔业417、远洋船舶420、船用设备421、集成电路422、膜晶显423、ITA产品499、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海上石油606、陆上石油608、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 12.项目批文号:指减免税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号,如三资企业的,填写外经贸委或发改委等批复文件的文号 13.立项日期:2002年4月1日以前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填写批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 2002年4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日期;外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增资批复日期。 14.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有《项目确认书》的,以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和截止时间 为准;没有《项目确认书》的,以经营年限为准,填写具体年月日。没有具体月日的,开始与结束日期分别取1月1日和12月31日。 15.审批部门/代码:填写《项目确认书》的审批部门及代码,即项目统一编号的前4位;结转项目及其他项目不填写。 16.项目性质/代码:从以下选择一种:合资A 合作B 独资C 外国政府贷款D 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E 国内投资基建F 国内技改G 外资研发中心H 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I 中西部外商再投资L 17.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按《项目确认书》的本栏目内容填写;其他项目不填。 18.投资总额:指经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金额。 19.币制/代码:指投资总额的币制。 20.用汇额度: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口设备总金额,以美元计算;有《项目确认 书》按确认书的本栏目内容填写。 21.减免税额度(美元):海关填写,指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额度,以美 元计算,有《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按《项目确认书》上用汇额度确定减免税额度。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源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区县级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2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范本)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范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范本)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 XXXXXXXX公司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减免期限减免期限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税(费)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起止名称及名称及名称码及名称《营业税暂行第八条下列项目 条例》(国务院免征营业税: 令第540号) (一)托儿所、2015.01.营业税幼儿园、养老院、残01 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 育养服务; 附报资料:养老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经办人:李XX 2015年 1 月1 日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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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 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标 签】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2-09-07 【实施时间】2012-09-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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