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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第五章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六章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是是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第七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罚所禁止的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

1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特殊身份群体:是指主体反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代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第八章

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过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象的错误:1兽当人(未遂),2人当兽(过失或者意外事件),3甲当乙(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工具的错误: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第九章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互相的非法侵害行为:指双方都处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

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某种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避险。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举动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

情节犯:我国刑法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1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者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1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是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

积极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1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第十二章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常业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

营业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时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实质罪数: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

想象罪数: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

异种罪数: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

同种罪数: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

并罚罪数: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

非并罚罪数: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第十三章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求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刑。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1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是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2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应当型情节:是指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

可以型情节:是指量刑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的从宽或者从严处罚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简称从宽情节,是指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对量刑结果产生有利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从严量刑情节:简称从严情节,是指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罪中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罪前情节:是指在犯罪事实之前所出现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罪后情节:是指在犯罪实施完毕后所出现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情节:是指主观或者客观上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序的情节。

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情节:是指发生在犯罪前或者犯罪后说明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情节。

功能确定情节:是指对量刑轻重的作用是确定的、单一的事实情况。

功能选择性情节:是指对量刑轻重的作用不是确定的、单一的,而是可由审判人员在几种作用中选择其中一种的事实情况。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不予以刑罚处罚。

第十七章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自首:也称为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

一般自首:也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3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再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2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并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第十八章

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疯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第二十章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

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确定罪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的罪名。

不确定罪名:是指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名称的罪名。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找艳遇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补充

1禁止令: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限制减刑的死缓: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

偶然因果关系:

1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

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

1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1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学综合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教育先行:教育先行就是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使教育在适应现存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超前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发展,其中一是教育投资增长速度应当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兼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目标、内容等方面适应超前。 2、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论的基本主张是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教育的最高宗旨,教育目的应当依据社会的要求来确定。代表人物:涂尔干、孔德等。 3、终身教育:它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星期,70年代产生广泛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朗格郎。终生教育强调教育史贯穿人的整个一生及人的发展各个阶段的持续不断的过程;终生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养成学习的习惯和继续学习所需的各种能力。 4、教师专业性发展: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的成长发展的过程,也是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成为专业人员并在教学中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教师职业专业化和教师教育专业化。其中教师职业专业化只能是通过教师教育专业化来实现。 5、先行组织者:奥苏贝尔提出的。是先于学习任务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它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高于学习任务,并且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心的学习任务相关联。其目的是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观念上的固着点,增加新旧知识之间的可辨别性,以促进学习的迁移。 6、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在全国第一次教育讨论会上,蔡元培明确提出新的教育方针,提出“五育并举”的思想。包括军国民教育(军国民教育即军事体育)、公民道德教育即德育、实利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即智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美感教育亦称美育)。。“五育”并举的教育就是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要求的,是对封建教育及半殖民到半封建教育宗旨的否定,在教育思想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人才培养看,也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规律。 7、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在教学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方法,一般称为“苏格拉底法”,苏格拉底将它称为“产婆术”。苏格拉底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讥讽、助产术、归纳和下定义。所谓“讥讽”,就是在谈话中让对方谈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然后揭露出对方谈话中的自相矛盾,使对方承认自己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无所知。所谓“助产术”,就是用谈话法帮助对方把知识回忆起来,就像助产婆帮助产妇产出婴儿一样。所谓“归纳”,是通过问答使对方的认识能逐步排除事物的个别的特殊的东西,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的普遍的东西。从而得出事物的“定义”。这是一个从现象、个别到普遍、一般的过程。 8、《初等教育法》:1870年,英国国会正式颁布“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也称福斯特法案)。这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⑴提出在全国各地5-12岁普及义务教育; ⑵国家仍然保留国民教育,特别是初等教育辅助权,监督权; ⑶将全国分成若干学区,每学区建立可征收税收,地方教育局领导地方教育,承认英国私立教育机构,认为这是国家教育的一种类型; ⑷宗教科目与世俗科目分离。 9、学习动机:是指激发个体进行学习活动、维持已引起的学习活动并致使行为朝向一定的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完整)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考试必备),推荐文档

1、广义的教育: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它是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 2、狭义的教育:指的是学校教育,似乎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 3、学制: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4、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确定年限的学校教育。 5、终身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的教育 6、全民教育:就是让所有人都受到教育,特别是使适龄儿童受到完全的小学教学教育和使中青年脱盲。 7、制度化教育:主要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 8、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9、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10、劳动技术教育:是引导学生掌握劳动技术知识和技能,形成劳动观点和习惯的教育。 11、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 12、教育先行:就是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使教育在适应现存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超前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发展,其中一是教育投资增长速度应当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在人才培养上要兼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目标、内容等方面适应超前。 13、教育方针: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教育方针是执政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的具有全局性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制定教育政策的总依据。 14、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15、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 16、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组合和比例构成。 17、教育民主化:教育民主化有三层意思:a)教育机会均等;b)师生关系民主化;c)教育活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民主化。 18、人力资本: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它是未来薪水和报酬的源泉;它是人的资本形态,它体现在人身上。 19、校园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种,是学校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有意无意形成的独特的文化形态。 20、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21、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人的全面发展——指人的体力与智力充分发展、包括人的思想道德、审美情趣、情感意志、个性才能等多方面的充分发展。 22、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人在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23、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a)同一方向的发展速度,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变化 b)不同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 24、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个体身心的发展在整体上具有一定的顺序,身心发展的个别过程和特点的出现也具有一定的顺序。 25、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26、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a)首先指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b)心理机能与生理机能之间。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育学名词解释精选汇总

教育学名词解释 1、学制: 学制就是学校教育制度得简称,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得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得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领导体制以及它们之间得相互关系等。 2、课堂教学: 又称班级授课制,就是将学生按年龄与知识水平,分成固定人数得班级,教师以班为单位,按固定得时间表,分科进行连续教学活动得一种组织形式。 3、学校教育: 亦称狭义教育,就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得要求与年轻一代身心发展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得一种有目得,有计划,有组织得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与体力得活动。 4、陶冶教育: 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创设与利用有教育意义得情境以及教育者自身等教育因素,潜移默化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得一种方法。 5、《学记》: 就是中国古代得教育专著,就是世界上最早得教育理论著作,在世界教育史上影响较大。它仅仅用了一千二百二十九个字就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教育活动得许多规律,对今天得教育活动仍有巨大得指导作用。 6、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又称班级授课制)将学生按年龄与知识水平,分成固定人数得班级,教师以班为单位,按固定 得时间表,分科进行连续教学活动得一种组织形式。 7、学制 学制就是由国家制定得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得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得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得关系 8、遗传素质 遗传素质就是指人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得解剖生理方面得特点。 9、讲授法 讲授法就是教师通过语言向学生系统地连贯地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得教学方法。它包括讲述、讲解、讲读、讲演等方式。 10、美育 美育又称为审美教育,就是培养学生正确得审美观与感受美、鉴赏美、体现美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具有从事艺术与创造美能力得活动。 11、教育目得 教育目得就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得人得总要求,规定着人才培养得质量规格。 12、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就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得形式编定得有关学科教学内容得教学指导文件。 13、启发式 启发式指教师从学生得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有效得形式去调动学生学习得积极性与主动性,指导她们自已去学习得方法。通过启发教学,促使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引起学习兴趣,培养学习能力,使她们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 14、榜样示范 榜样示范就是利用她人得模范行为或英雄事迹作榜样,培养学生良好得思想品德得一种教育方法。 15、集体舆论 集体舆论就是指在集体中占优势得,为大多数人赞同得言论与意见。它以议论、褒贬等形式肯定或否定集体得动向与集体成员得言行,成为个人与集体发展得一种力量,就是学生自我教育得主要手段。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北师大教育学名词解释及部分试题答案

<<教育学>>名词解释1. 教学原则:是有效进行教学必须遵的基本要求。它既指教师的教,也指导学生的学,应贯彻于教学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始终。2. 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原则:是指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授予学生以科学知识,并结合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品德和正确人生观、科学世界观教育。3.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指教学要以学习基础知识为主导,从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上去理解知识,注意运用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达到学懂会用、学以致用。4. 直观性原则:是指在教学中要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硬性知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5. 启发性原则:是指在教学中教师要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注意调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生动活泼地学习,自觉地掌握科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6. 循序渐进原则:是指教学要按照学科的逻辑系统和学生认识发展的顺序进行,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形成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7. 巩固性原则:是指教学要引导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牢固地掌握知识和技能,长久地保持在记忆中,能根据需要迅速再现出来,以利知识技能的运用。8. 可接受性原则:是指教学的内容、方法、份量和进度要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是他们能够接受的,但又要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他们经过努力才能掌握,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9. 因材施教原则: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尾部、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所长,获得最佳的发展。 10.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办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而共同活动的方法。11. 教学方式:是构成教学方法的细节,是教师和学生进行个别短暂活动或操作活动。12. 教学方法组合: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指导下,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稳定特点的教学活动的模式。13.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语言系统连贯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14. 谈话法:亦叫问答法。它是教师按一定的教学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引导学生获取或巩固知识的方法。15. 读书指导法:是教师指导学生通过阅读教科书、参考书以获取知识或巩固知识的方法。 16. 练习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知识去反复完成一定的操作以形成技能技巧的方法。17. 演示法:是教师通过展示实物、直观老龄或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方法。18. 实验法: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独立作业,观察事物和过程的发生和变化,探求事物的规律,以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方法。19. 实习作业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一定的实际活动以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方法。20.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21. 研究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独立的探索,创造性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教育学名词解释精选汇总

教育学名词解释 1、学制: 学制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领导体制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2、课堂教学: 又称班级授课制,是将学生按年龄和知识水平,分成固定人数的班级,教师以班为单位,按固定的时间表,分科进行连续教学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学校教育: 亦称狭义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和年轻一代身心发展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 4、陶冶教育: 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创设和利用有教育意义的情境以及教育者自身等教育因素,潜移默化培养学生高尚情操的一种方法。 5、《学记》: 是中国古代的教育专著,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理论著作,在世界教育史上影响较大。它仅仅用了一千二百二十九个字就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教育活动的许多规律,对今天的教育活动仍有巨大的指导作用。 6.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又称班级授课制)将学生按年龄和知识水平,分成固定人数的班级,教师以班为单位,按固定的时间表,分科进行连续教学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7、学制 学制是由国家制定的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8、遗传素质 遗传素质是指人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解剖生理方面的特点。 9、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语言向学生系统地连贯地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教学方法。它包括讲述、讲解、讲读、讲演等方式。 10、美育 美育又称为审美教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和感受美、鉴赏美、体现美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具有从事艺术和创造美能力的活动。 11.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总要求,规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规格。 12、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 13、启发式 启发式指教师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指导他们自已去学习的方法。通过启发教学,促使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引起学习兴趣,培养学习能力,使他们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 14、榜样示范 榜样示范是利用他人的模范行为或英雄事迹作榜样,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的一种教育方法。 15、集体舆论 集体舆论是指在集体中占优势的,为大多数人赞同的言论和意见。它以议论、褒贬等形式肯定或否定集体的动向和集体成员的言行,成为个人和集体发展的一种力量,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主要手段。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1、广义的教育:泛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所有活动。 2、狭义的教育: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3、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等。 4、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容的学校教育。 5、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容的学校教育。 6、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7、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 8、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组合和比例构成。 9、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10、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其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它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11、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12、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13发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发论者一般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 14、外铄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外铄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15、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的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的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16、发展关键期:是指身体或心理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于形成的时期。错过了关键期,训练的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17、心理断乳期:有些心理学家把少年期称为“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 18、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的总要求,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 19、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或专业的培养要求。 20、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结果。 21、教育方针: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 22、素质教育:是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的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23、德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政治观念,形成学生正确的思想方法的教育。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同名5962)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教育学》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1、广义的教育: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教育作用。 2、狭义的教育:是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 3、制度化教育:主要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 4、普通教育:主要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5、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6、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7、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 8、白板说: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了“白板说”,认为人的心灵如同白板,观念和知识都来自后天,天赋的智力人人平等,人类之所以千差万别,是由于教育的缘故。 9、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第二章教育与社会的发展 1、教育结构:通常指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在内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学校组合和比例构成。 2、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 3、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其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它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4、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第三章教育与个人的发展 1、个体身心发展:是指作为复杂整体的个体在从生命开始到结束的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个体的身心特点向积极的方面变化的过程。 2、内发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内发论者一般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 3、外铄论:是个体身心发展动因的一种观点,外铄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4、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的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的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5、发展关键期:是指身体或心理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于形成的时期。错过了关键期,训练的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6、遗传:是指从上代继承下来的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如机体的结构、形态、感官和神经系统等的特点,也叫遗传素质。 7、成熟:是指儿童个体生长发育的一种状况,指个体的生理和心理机能与能力都达到比较完备的阶段,即已由儿童成长发育为成人。其主要标志是:生理方面具有生殖能力,心理方面具有独立自主的自我意识。 8、环境:泛指个体生活其中,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一切外部因素。按环境的性质来分,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按环境的范围分,可分为大环境和小环境。 9、最近发展区: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提出儿童发展的两种水平:一种是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表现为儿童能够独立解决的智力任务,另一种是儿童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表现为儿童还不能独立解决的任务,但在成人的帮助下,在集体活动中,通过模仿,却能够解决这些任务,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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