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张明楷论文】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张明楷论文】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张明楷论文】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张明楷论文】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中外法学P ek i ng U n i versity L aw Journa l

V o.l22,N o.1(2010)pp.32-48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张明楷*

/总的来看,我们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还没有突破前苏联的理论模式,因而应当怎样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0112现在,有的学者坚持维护源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的学者建议采用德国、日本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的学者试图构建既非来源于苏俄、也不同于德日、更有别于英美、还相异于法国,因而独具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不可否认,各种观点的论证与反驳,有利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倘若不明确一些方法论的问题,论证与反驳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所以,本文就构建犯罪论体系需要明确的几个方法论问题展开讨论。

一、从一元体系到多元体系

与德国、日本等国存在多元的犯罪论体系不同,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只有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亦即,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在四要件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阻却事由(以下简称四要件体系)。

如所周知,建国后法学理论全盘接受苏联法学理论,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这在当时不可避免,现在也无可厚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刑法理论体系,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但是,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创立新的犯罪论体系,只能是继续采用建国后曾经采用过的苏联的犯罪论体系。而且,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以及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法学教科书通常由多人集体编写。集体编写教材,虽然可能凝集多人的智慧,但为了避免教科书的自相矛盾,也会湮没多人的智慧,教科书编写者的独到见解、创新观点基本上不可能被集体编写的教科书所采纳。于是,集体编写方式成为维护传统理论体系的重要原因。当然,由于犯罪论体系本身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导致人们不敢轻易变动传统的体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系。于是,一元的犯罪论体系独存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得以维护。

在国外,并非仅有一种犯罪论体系,相反,几乎总是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

首先,从外形上看,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多数人采取三阶层体系,但也有不少学者采取四阶层(如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或者二阶层体系(如不法与责任)。例如,在德国,二阶层体系在战后及现在均有很多支持者(Eng isch、A rthur K auf m ann、Lange、Schaffstei n、O tte、Sch ne m ann等);122C laus R inck在其D er Zw eistufige D elikts aufbar (2000)一书中,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不法与责任)提供了详细的根据。132此外,即使表面上采取的所谓三阶层体系,其框架也不完全相同,如通行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但也有学者采取行为、不法、责任的体系。142同样,在以前的苏联和当今的俄罗斯,也不是只有四要件体系。现在,俄罗斯不仅存在不同的三要件说,而且,/由两要件组成犯罪构成的观点,又存在着具体由哪两个要件组成的不同0;俄罗斯学者也认为:/在刑法理论上没有惟一的构成,而是存在着构成的很多版本0。152

其次,在德国、日本,即使同样采取三阶层或四阶层体系,其基本内容也因人而异。1古典犯罪论体系以经验主义为基础,采取因果行为论,认为构成要件仅限于客观的、记述的要素,在因果关系上采取纯粹因果律即条件说;主张客观违法性论与形式违法性,只承认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采取心理责任论,故意、过失是责任形式,违法性的认识是故意的内容。o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以新康德主义为基础,采取社会行为论,认为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规范的要素与主观的超过要素,在因果关系上采取纯粹因果律即条件说;主张客观的违法性论,但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采取实质违法性论,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采取规范责任论,但依然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形式。?目的论犯罪论体系采取目的行为论,认为构成要件既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也包括规范的要素、主观的要素,故意成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因果关系上采取纯粹因果律即条件说;采取实质违法性论,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采取规范责任论,主张违法性的认识是责任的内容(责任说),过失犯的客观的注意义务属于构成要件,缺乏注意的非难可能性是责任内容。?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采取社会行为论,认为故意既是构成要件要素,也是责任要素;其他方面与目的论犯罪体系基本相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基础是新康德主义与新黑格尔主义;采取人格行为论,认为故意是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采取客观归责理论,对因果关系也进行价值判断;采取实质违法性论,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采用非难可能性与预防必要性相结合的责任论。162不难看出,/新康德主义的思想和刑法的自然主义比较起来,对于刑法学的体系和方法简直就是一场革命,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刑法体系四个阶层的区分方法和阶层顺序的结论,却在原有的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22 132 142 152

162V g.l,C laus R ox i n,Strafrecht A ll g e m e i ner T e i,l Band I,4.A uf.l,M nchen:C.H.B eck,2006,S.287.

参见(日)井田良:5刑法总论N理论构造6,成文堂2005年版,页131。

参见张明楷:5外国刑法纲要6,2007年第2版,页67-69。

董玉庭、龙长海:/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结构的争议性问题0,5北方法学62008年第4

期,页156、页153。

参见Rox i n,见前注122,S.199;f(日)山中敬一:5刑法总论6,成文堂2008年第2版,页130以下;林东茂:5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6,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增订3版,页23以下;李立众:

范围内继续存在。行为、构成要件合致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极度限缩的客观处罚条件以及阻却刑罚事由的类型,仍被当作刑法体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依旧维持所列的顺序,同时在彼此之间的界限,只有极少的变动。0172概言之,同样在外表上采取三阶层体系的学者,其基本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最后,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同一学者,在不同时期或者在不同著作中,也可能采取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例如,C laus Rox i n的刑法教科书的第一版与第二版,采取的是二阶层体系,第三版与第四版则采取的是三阶层体系。182前田雅英的5刑法总论讲义6第一至三版的犯罪论体系为:客观的构成要件、正当化事由、责任;第四版的犯罪论体系为:客观的构成要件、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192平野龙一的5刑法总论6第二编/犯罪总论0的体系为: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即犯罪类型,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不作为、故意、过失)、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扩张犯罪成立的事由(包括未遂犯、共犯)、罪数。1102但平野龙一的5刑法概说6第二编/犯罪总论0的体系则是: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1112同时采用两种不同体系著书立说,在国外也并非异常现象。

在现代国家,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每一个研究者的个人生活命运、他的社会地位以及他的政治地位都自然而然地会一起融入自己的经验里。,,事实上,毋庸否认,不仅在困难问题的提出,而且在解释各种具体的文献,尤其是把被探讨的各种事实纳入相互联系和因而是对它们作总体把握之时,研究者的个人人格及其受制约性,总是发挥某种作用。0换言之,/在人文科学的领域里,一个研究者提出种种问题与假设,肯定并不独立于他的整个人格,因而也并不独立于他的生活状况、他在社会里的地位。因为认识嵌入到心灵生活的整体中去。01122学者的经历不同、阅读范围的差异、对某种犯罪论体系的贡献大小与有无,都会影响他对犯罪论体系的看法。所以,只要学者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只有一种标准的、不可动摇的犯罪论体系。

即使在某段时间内,一国之内的多数学者赞成或倾向于某种犯罪论体系,也不意味着必须永远维持这种犯罪论体系。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能总是存在着不同于一种叙述的另一种叙述,总是存在着应予考虑的另一个因素0。1132因此,总是有人在维护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有人要批判传统的犯罪论体系,这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况且,只要个人独撰教科书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的局面就不可避免。

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72

182 192

1102 1112 1122(德)许逎曼:/刑法体系思想导论0,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5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

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6,台北春风煦日论坛2006年版,页274。

V g.l,C laus R ox i n,Strafrecht A ll g e m e i ner T ei,l Band I,4.Au f.l,M nchen:C.H.Beck,1.A uf.l,1959, 2.A uf.l,1970,3.A uf.l,1997,4.A uf.l,2006.

参见(日)前田雅英:5刑法总论讲义6,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第1版,1994年第2版,1998年第3版,2006年第4版。

参见(日)平野龙一:5刑法总论I6,有斐阁1972年版;5刑法总论II6,有斐阁1975年版。

参见(日)平野龙一:5刑法概说6,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

(德)H.科殷:5法哲学6,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页84-85、86。

即便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或者合理性,但社会的变化与学术的发展也可能使之发生动摇。例如,在美国,虽然/犯行、犯意、抗辩事由0的体系由来已久,但现在也出现了赞成三阶层体系的观点。如弗莱彻认为,犯罪的结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要件。/这是一套客观和主观要素,它们构成基于指控的、可入罪的案件。构成要件的轮廓是由禁止性规范设定的。0二是违法和正当化事由。/典型情况下,对构成要件违反都是违法的,但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诉诸一条-允许违反.的相冲突的规范,行为可能被正当化。0三是罪责、归责和可宥。/正当事由的主张否定了违法,而可宥理由的主张则否定归责或罪责。01142德国学者甚至认为,美国原有的/毫无体系的刑法学已经来日无多了0。1152

试图改变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局面的观点与做法,并不存在过错。

学者们生性不喜欢对同一问题采取与他人相同的观点,同时将改变社会现状作为自己的使命。所以,一方面乐于批判他人的学说,另一方面乐于批判社会现状。正如福柯所言:/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施他的知识分子的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01162事实上,/一项归纳或演绎是否公平/合理,是要由专家圈子在一段时间中决定的。在随后一轮中另一群人可能拒绝这个决定,否定检验的有效性。科学就是这么发展的。01172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也是如此。如果学者们满足于现有的犯罪论体系,视其为绝对真理,永远维护而非怀疑,就不可能有刑法学的进步与科学发展。/因为当我们想以膜拜取代追求真理的态度时,我们不可能相信自己会有所进展。01182学者们对犯罪论体系现状的批判,正是由学者的内在性格与历史使命决定的。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没有终点。/象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精确、最终真理等观念都是应当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的幽灵。0因为/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0。1192任何犯罪论体系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构建。/回首过去,自然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刑法体系各维持了卅年的优势,而目的论刑法体系居于擅场之地位则持续了廿年。从功能性刑法体系创建之时起亦有廿年来余。01202一种犯罪论体系的正确性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甚至如同平野龙一所言:/并不存在惟一-正确.的体系。01212 /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学术研究得以保持繁荣,学术创新成果得以大量涌现,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前提。01222学术自由意味着每个刑法学者都有提出自己的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142 1152 1162 1172

1182 1192 1202 1212(美)乔治#弗莱彻:5反思刑法6,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页421-423。

许逎曼:/区分不法与罪责的功能0,见前注172,页422。

(法)福柯:5权力的眼睛6,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页147。

(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5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6,任晓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页304。

许逎曼,见前注1152,页431。

(德)M.玻恩:5我的一生和我的观点6,李宝恒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页97。

许逎曼,见前注1152,页457。

平野龙一,见前注1102,5刑法总论I6,页88。

犯罪论体系的自由;每位刑法学者都可以推翻自己以前曾经采用过的犯罪论体系,而改用新的犯罪论体系;但是,每位刑法学者都不可以强求他人接受自己认为合理的犯罪论体系。质言之,原来采取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可以自由地批评与放弃四要件体系,而改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但是,不能采用其他方法强迫坚信四要件体系具有合理性的学者放弃四要件体系。反之,采用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可以批判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但也似乎没有必要阻止他人采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概言之,学术自由的结局,必然导致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局面不复存在。

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是令人欣慰的现象。迄今为止所进行的刑法学教育,基本上是只有通说没有少数说的教育。学生只拥有一本刑法学教科书,而教科书基本上只写通说。所以,教师与学生都认为通说就是真理,其他观点全为谬误。这种齐一性的方法/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极其强的想象力0。1232为了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犯罪论体系与基本观点,必须将代表不同立场的教科书指定为必读书;为了让学生具有批判精神,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之间应当展开系统的、针锋相对的学术对话。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刑法学研究以及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没有终点。/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有些最为我们偏爱的理论到头来却原来并不真实,,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01242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事实表明,学者们的一边倒,或者说学术观点的一边倒,反而不利于犯罪论体系的深入讨论。/在学界拥有市民权的学说,即使被贴上-少数说.的标签,也有其形成的根据与妥当性。如果各种学说的主张者直接相互进行争论,就不可能像教科书的清晰整理那样终结。学说的实像,只有争论后才能显现出来。01252我们没有必要动辄要求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共识,动辄期待学者形成一致意见,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学术的发展与繁荣。

人们习惯于认为,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四要件体系,如果采取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会造成司法的混乱。在笔者看来,所谓司法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四要件体系,只是意味着他们在参加考试、撰写论文时,采取了四要件体系,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按照四要件体系认定犯罪。根据笔者的观察,现在已经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按照三阶层体系思考和处理疑难案件。更为重要的是,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在就同一问题出现了各种观点的场合,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使自己办理的案件获得公平正义的结论,会权衡各种观点的利弊,从而对不同观点做出取舍。各位刑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超市里的商品,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什么就取什么(而且是免费的)。/在某些场合,以不同的体系看问题,还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232 1242(美)保罗#法伊尔阿本德:5反对方法6,周昌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页22。

波普尔语,转引自纪树立:/科学态度与证伪主义)))波普尔的一篇3前言4以及对它的评价0,5读

书61986年第1期,页12-13。

够明确事物的不同侧面。01262所以,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刑事司法。

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是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诚然,并存于我们面前的是异质性的多元犯罪论体系,尽管这不是很理想的状态,但还是优于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局面。从异质性的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局面,到如同德国、日本那样的同质性(均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状态,还需要一个过程。

二、从单纯批判到相互借鉴

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也必须反省自己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观点。

单纯批判与指责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缺陷,并不能表明自己所坚持的犯罪论体系就是合理的。当一方说/你真坏0时,另一方不反思自己是否真坏,只是说/你也不是好东西0的做法,既不适合为人处事,也不适合学术研究。受到批评的一方,必须能够回应对方提出的批评意见,说明自己的理论体系并不存在对方所提出的缺陷,或者改进、修正自己坚持的犯罪论体系。任何一位学者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体系与观点可能是不合理的;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批评意见,都应当怀有敬意和表示尊重。正如波普尔所言:/如果有人发现了你的一种错误看法,你应当对此表示感谢;对于批评你的错误想法的人,你也应当表示感谢,因为这会导致改正错误,从而使我们更接近于真理。01272

即使某种犯罪论体系存在某种缺陷,也不意味着这种体系就必须被推翻;即使某种犯罪论体系具有某种优点,也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这种犯罪论体系。因为各种体系都会有缺陷,即使现在没有缺陷,将来也会有缺陷。另一方面,在一国之内,并不是等到一种体系很糟糕了,才需要改变它。如果存在另一种相对而言更为合适的体系,就没有理由拒绝它。

在坚持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同时,应当对其他犯罪论体系具有全面透彻的了解,不能随意指责对方的/缺陷0,不能将自己的批判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上,更不能将对方学说的优点当作缺陷进行批判。例如,不少学者在批判四要件体系时指出,四要件体系没有给被告人抗辩提供充分的空间。1282但这种批判难以令人信服。在四要件体系中,被告人不仅可以就四个要件逐一进行抗辩,提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个或全部构成要件,或者不具备各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而且还可以在犯罪构成之外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进行抗辩。再如,有学者指出:

大陆法系现有犯罪成立的理论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除了和我国刑法理论共有/行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262 1272 1282平野龙一,见前注1102,5刑法总论I6,页88。

转引自纪树立,见前注1242,页12。

参见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0,5政法论坛62003年第6期,页48;李静:/犯罪

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为理论0存在缺陷之外,究竟如何克服/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0三个层次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便成为了根本性问题。如一方面在强调构成要件的定型作用,另一方面却将行为的故意与过失的责任要素排除在这之外;一方面强调罪责自负的自己原则,另一方面却要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0;一方面强调罪过责任,另一方面却热烈追捧/部分犯罪共同说0;一方面强调行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始终主张共犯没有独立的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1292

然而,这些批评基本上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其一,倘若说这里的定型作用是指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那么,结果无价值论中强调这种定型作用的学者,会对构成要件采取违法有责类型说,使故意、过失成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不是违法要素);行为无价值论中强调这种定型作用的学者,即使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也会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反之,结果无价值论中认为构成要件不具有个别化机能,同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的学者,不会将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将三阶层体系下的不同观点拼凑起来后,再批判它自相矛盾,是不合适的。其二,就共同正犯而言,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0原则,并不意味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丙,并同时朝丙开枪,只有一枪打中丙,既可能查明是甲或者乙打中了丙,也可能只查明是二人中的某一人打中了丙但查不清谁打中了丙。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0的原则,甲与乙都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甲乙二人作为共同正犯,相互利用、借助对方的行为致丙死亡,且均有故意,理当均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不能认为这个原则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况且,倘若认为这样处理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就得完全否认共同犯罪,这是不现实的。其三,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好,行为共同说也好,本身都不会违反责任主义或者罪过原则。其四,共犯(教唆犯、帮助犯)行为不可能独立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只能通过正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共犯没有实施正犯行为,但对通过正犯行为导致的结果必须承担责任。这其中没有任何缺陷。再如,有学者针对德国的违法性指出: /同一法定事由(如紧急避险)就既可能是违法阻却事由也可能是责任阻却事由,将本来较为简单的问题却由于体系的层面分离搞得异常复杂,以致不但会使司法者一头雾水,就是理论家时常也晕头转向,难梳理路。01302然而,将紧急避险分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刚好是三阶层体系的优点。这种区分不仅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如在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所避险的危险;对于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不得进行防卫,但对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则可以进行防卫,如此等等),可以说明不同的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的实质根据与具体条件,并且在其体系上天衣无缝。况且,德国的司法者在此问题上并没有一头雾水,其理论家更没有晕头转向。

在讨论各种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性时,要区分体系内的问题与体系外的问题;明确哪些表面上是体系外的问题,实际上却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体系本身的制约;不能将与体系无关的具体问题也归结为体系问题。例如,有学者指出:

1292陈世伟:/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初探0,载梁根林主编:5犯罪论体系6,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40。

教唆或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不能等同于故意杀人行为。按照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教唆或帮助自杀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违法性与罪责性,就不会评价为犯罪。而根据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只要将教唆或帮助自杀行为错误地理解为杀人行为,接下来杀人故意也有,因果关系也有,杀人结果也有,主体要件也符合。因此,一存俱存必然导致一错俱错。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比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出错的机率要大一些。1312

其实,对教唆、帮助自杀应当如何处理,与犯罪论体系没有关系。德国与日本采用相同的犯罪论体系,但德国刑法不处罚教唆、帮助自杀,日本刑法将教唆、帮助自杀规定为故意杀人罪之外的独立犯罪。在中国,四要件理论也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认为教唆自杀与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要么是刑法理论自身的矛盾,要么是没有说明教唆自杀与帮助自杀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但这并不是四要件体系本身的问题。

采取相同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之间,是否就体系下的具体内容存在分歧或争论,并不直接表明这种犯罪论体系有无缺陷与存在理由。任何一门学科,其体系下都必然存在具体争论,犯罪论体系亦如此。例如,/苏维埃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论在A.H.特拉伊宁的著作中得到最基础的研究。这种学说至今在学术界还是有争议的。一些作者把犯罪构成理解为-立法模式.、-科学的抽象.,即像德国理论一样,将刑法规范中的处理同犯罪构成等同起来。另一些作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结构,是犯罪的系统化了的社会危害性。01322但迄今为止,俄罗斯刑法理论的通说依然维持着四要件体系。就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而言,对犯罪客体是不是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四要件排列顺序如何,期待可能性应列入哪一要件等都存在争议,但这不是否认四要件体系的理由与根据。同样,在德国、日本的三阶层体系中,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或者是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还是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纳入构成要件),抑或既是违法要素也是责任要素,也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其实是对违法性的实质的争议,而不是否认三阶层体系的理由与根据。

建立独特(或者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的欲望,难以成为各种观点的理由。首先,维持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并不意味着维持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因为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而是来源于前苏联,苏联学者不是为了中国而建立四要件体系的,换言之,苏联学者不可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犯罪论体系。这种体系是否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有待研究与实证。其次,三阶层体系也不可能具有中国特色,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那么,能否建立所谓独具特色、有别于其他任何国家的犯罪论体系呢?对此恐怕只能作否定回答。因为所有可能采用的体系,国外都已出现。我们似乎只能选择,而不是创新。况且,从既有的犯罪论体系中选择适合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也并非不可能。因为犯罪具有共性,认定犯罪的路径也有共性。适合他国的犯罪论体系,也可能完全适合中国。所以,以四要件体系来源于苏联,对之予以否定,并不合适。同样,以三阶层体系源于德日而予以拒绝,也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312 1322陈兴良主编:5犯罪论体系研究6,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2。

(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主编:5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6,黄道秀译,中国法制

不妥当。最后,每位学者都不应当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自己对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偏爱与反对,作为该体系是否符合中国国情的判断标准。

不能因为采取三阶层或者其他体系很困难,就对之予以拒绝。如所周知,建国后我们采取的就是四要件体系,这种体系已广为人知。但是,如果这种体系的确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就应当允许反对者采取其他犯罪论体系。如前所述,我国已经进入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的时代,了解乃至接受三阶层或者其他体系,其实并不困难。此外,如果采取四要件体系的学者都认为这种体系存在弊端,就不宜以改变现状太难为由,拒绝采用或者反对他人采用其他犯罪论体系。试想,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也是学苏联的,而且是不得不学的,但后来改变过来了,比苏联改变得还快。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都改变过来了,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当然也是可行的。建国初,并不是只有刑法学引入了苏联的理论,但是,其他学科似乎都没有以改变体系过于困难为由而维持苏联的理论体系。此外,刑法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与名誉,应当特别精细,不能有/差不多就行了0的观念。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普通案件总是多数,特殊或者疑难案件总是少数。然而,任何一个学者,都不能因为自己坚持的犯罪论体系能够解决所有普通案件而感到自豪;只要意识到自己主张的犯罪论体系仅能对99%的案件做出妥当处理,就需要完善乃至放弃自己主张的体系。换言之,任何一个学者,都应当努力使自己主张的犯罪论体系对100%的案件做出妥当处理,并且没有任何矛盾。惟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曾指出:/犯罪论-体系.是整理法官的思考,作为统制法官判断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即使体系上有些不协调,各个要素的界限不明确,但如果明确了思考的条理,有时可能就是理想的。01332尽管每位学者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犯罪论体系,但刑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而对话与沟通的前提是需要明确思考的条理,需要有共同的基本方向与基本概念。在笔者看来,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讨论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将解决具体问题放到重要位置,既要使犯罪论体系解决具体问题,也要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发现犯罪论体系的问题;二是要明确犯罪的支柱(本体),围绕犯罪的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

三、从纯粹说理到解决问题

构建犯罪论体系时,既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一个体系是否妥当,不仅取决于其论理性(逻辑性),而且取决于其实用性。现在,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大多停留在纯粹说理阶段。许多人只是从抽象的角度来论证和反驳某种犯罪论体系,/过于宏大叙事而缺乏对于具体问题的足够关注0。1342且许多纯粹的说理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不妥当的。

人们习惯于从政治体制、法治、人权保障(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基本立场等方面抽象地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332 1342平野龙一,见前注1102,5刑法总论I6,页88。

付立庆:/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面临的基本课题0,载梁根林主编:5犯罪论体系6,北京大学出

说明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性。事实上,从这些方面是难以说明哪种犯罪论体系更合理的。例一:犯罪论体系与政治体制没有关系。通行于苏联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四要件体系,也通行于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俄罗斯。所以,不能认为采取四要件体系就是讲政治或者符合中国的政治体制,采取三阶层体系就是不讲政治或者不符合中国的政治体制。例二:三阶层体系与法治没有直接联系,不采用三阶层体系也能实行法治。德国在三阶层体系确立前就是法治国家;英美并没有采取三阶层体系,却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例三:有学者指出:四要件体系/影响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0。

由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耦合式0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0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地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违法性、有责性的排除分析,从而使罪责与罪量始终处于开放状态。其结果,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不仅不能明确违法的相对性,而且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从形式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1352然而,这是没有任何实证支撑的说法;况且,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本身都难以阻止侵犯人权的现象。例四:虽然三阶层体系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但仅此还难以证明犯罪论体系与罪刑法定主义具有直接联系。英美采用其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但没有人认为它们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旧刑法时代没有采取罪刑法定主义,新刑法采取了罪刑法定主义,但前后的犯罪论体系没有变化。苏联在规定类推与废止类推的时代,都采取了四要件体系。例五:犯罪论体系与犯罪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也没有关联。难以认为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本身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也不能认为德国、日本的阶层体系是客观主义的体现。日本著名的主观主义者牧野英一与典型的客观主义者泷川幸辰,都采用过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同样,被归入客观主义者的小野清一郎与被归入主观主义者的木村龟二,都采取了三阶层体系。1362

单纯从抽象层面论证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性,必然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例如,哪一种体系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哪一种体系具有逻辑性,哪一种体系具有现实合理性,哪一种体系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安定性,如此等等,是坚持不同体系的学者无论如何都能讲出道理,也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服对方的。甚至连认识规律是什么,逻辑性是什么,如何判断现实合理性等,本身就是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对体系的考察,必须与对具体问题、实践中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做到在体系中思考问题,通过问题的解决完善体系。01372学者们应当以自己所坚持的体系去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有待研究0去敷衍;既不能牵强地回答,更不能将其他体系的解决方法当作自己所坚持的体系的解决方法。当具体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是由于犯罪论体系所致时,就有必要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犯罪论体系。

例一:13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是否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被害人或第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352 1362 1372于改之、郭献朝:/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0,5法学论坛62006年第1期,页123。

参见(日)大塚仁:5刑法概说(总论)6,有斐阁2008年第4版,页111。

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0,5中国法学62009年第2

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三者能否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坚持四要件体系的学者指出:/如果承认儿童或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属于-违法.或-犯罪.,在理论上便可推导对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完全符合,于是会出现不利于保护这类无责任能力人权益的负面后果。对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明知侵害系无责任能力人,则只能实行紧急避险)))能躲则躲,只有万不得已才可以加害侵害人;如果不知,则当然可以实行防卫。01382根据这种观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在被害人能躲避时不是/不法侵害0,在防卫人知道时不是/不法侵害0;但在被害人不能躲避时是/不法侵害0,在防卫人不知时也是/不法侵害0。倘若如此,/不法侵害0便没有判断标准了。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不法侵害,由被害人能否躲避来决定,由被害人或第三者是否认识到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来决定的做法,难以令人赞同。此外,在被害人知道却又不能躲避时,如何判断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是否不法侵害呢?然而,按照三阶层体系,13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也是违法的,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1392

例二:对于盗窃财物的无责任能力者,能否适用刑法第64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0的规定?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只有一种意义上的犯罪与犯罪分子,于是,在无责任能力者盗窃财物的场合,不能适用刑法第64条的上述规定,这显然不合适。根据三阶层体系,无责任能力者盗窃的财物,也是违法所得,此时的无责任能力者也是一种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因而能够合理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随着保安处分的发展,对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即使其缺乏有责性,也能施以保安处分;但对于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绝对不能施以保安处分。所以,按照三阶层体系区分违法性阻却事由与有责性阻却事由,可以满足保安处分的需要。

例三:16周岁的甲应邀为13周岁的乙入室盗窃行为望风的,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四要件体系,甲与乙因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然而,倘若不当共同犯罪处理,则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人们习惯于说甲是间接正犯,可是,不管是采取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还是采取工具论,甲应邀为乙望风的行为,都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按照三阶层体系,并采取通行的限制从属性说,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而不是一种责任形态,故各参与人的责任不会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据此,甲与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是正犯,甲是从犯(也有人认为望风是正犯行为),由于乙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不承担责任,但甲必须承担从犯的责任。再如,16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同轮奸妇女。四要件体系同样面临着难以回答对甲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的问题,但三阶层体系则能毫无障碍地得出肯定结论。

例四:15周岁的甲谎报年龄而被/正式0录用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甲与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联防队员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根据传统的四要件体系,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也不能单独追究暴力取证罪的责任。但根据三阶层体系,并采取通行的限制从属性说,甲虽然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却具有违法身份,故甲与乙就暴力取证罪构成共同犯罪,乙为暴力取证罪的共犯。当然,甲因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不能对其以犯罪论处。倘若否认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则不能追究乙的责任,这显然不合适。如若承认存在行为人具有

1382冯亚东、邓君韬:/德国犯罪论体系对中国之启示0,5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62009年第1期,页36。

故意但没有责任能力的现象,也应得出相同结论。

例五:刑法分则中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0、/过失犯前款罪0、/明知是犯罪的人0、/明知是有罪的人0、/明知是犯罪所得0等表述。如何理解分则中的这些/罪0与/犯罪0概念呢?即使坚持四要件体系的学者也不能不承认:

这些/犯罪0在逻辑上只能是指客观方面的行为)))即德国体系下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客观的犯罪0(如13岁的人进行盗窃)。在德国体系下这根本不会成为问题(儿童当然也可以成立/犯罪0),而在中国体系下却在语词关系上难以自圆其说)))法律规定同理论体系及话语系统之间存在冲突,为被告人留下必然令控方尴尬的/狡辩0空间。这是一个中国体系在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只能做而不好言说)。1402

所谓只能做,是只能按照三阶层体系做,因为这种能做且应当做的事与四要件体系相冲突,故不好言说。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坚持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应当通过解决诸如此类的具体问题,修正、完善自己的体系。同样,坚持四要件体系的学者,也完全可能针对三阶层体系提出一些具体问题。倘若坚持三阶层体系的学者不能回答,也必须修正、完善自己所坚持的体系。

四、从形式表述到实质内容

当前,对犯罪论体系的讨论,基本上只是围绕着形式上的几要件展开的,并没有进入实质讨论。换言之,人们习惯于认为,从二要件体系到五要件体系,都是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仅仅围绕几要件展开讨论的结局是,形式上采取相同体系的人,其实质内容可能大不相同;反之,形式上采取不同体系的人,其实质内容也可能完全相同。这种使外表掩盖实质的局面可能不利于学说发展。所以,对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应当从强调形式的几要件,转变为对实质内容的讨论。

在笔者看来,是否以违法(不法)与责任(有责)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才是区分不同的犯罪体系的实质标准;如何理解违法与责任,又是外表相同体系下的重大问题。

/发现不法与罪责是作为构筑刑法体系与众不同的材料,依照H ansW elze l的看法,这是最近这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W ilfried K per认为这个发现是刑法释义学的重大成就而无法再走回头路;此外,依西班牙法的观点来说,Santiago M ir Pu i g表示这个发现也建立起Los dos p illars basicos,也就是犯罪概念的二大支柱。01412概言之,在刑法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而不得将二者混为一谈。

德国、日本等国采取的三阶层体系中,1422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402 1412 1422冯亚东等,见前注1382,页33。

许迺曼,见前注1152,页416。

在德国的三阶层体系中,第二阶层的要件被称为/违法0或/违法性0(R echts w i dr i gke it);又由于构

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于是,将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情形,称为/不法0(U nrecht)。违法性概念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价值判断),是对于对象的评价;由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评价对象,所以,不法概念包括了违法性

在违法性的标题下研究的却是排除违法性,乍一看,这是个令人迷惑的语言使用习惯。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构成要件该当性涉及的是违法性,是所有使得某一行为表现为违反了受刑法保护规范的行为的特征,只要允许性规定不介入,该行为就是违法的。因此,对于不法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将会在犯罪构造里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0这两个评价阶层进行分配。从某种程度上说,违法性本身只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与缺乏阻却违法事由的结果。1432

换言之,在三阶层体系中,/虽然区分了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但两个阶段都是违法性的判断。所以,可以从大的方面将实质的刑法的评价区分为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换言之,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01442

将违法与有责作为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并不意味着违法与有责的先后关系可以颠倒。/犯罪并不是像水在化学上由氢气与氧气组成一样意义的由几个要素组成。01452违法所讨论的是,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从实质上说,行为是否造成了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责任所讨论的问题是,能否将某种违法事实归责于行为人,能将何种范围的违法事实归责于行为人。例如,甲杀害他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表明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倘若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则不能将杀人的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他,因而不能追究其责任。再如,乙将他人的自行车盗走,但不知道龙头把手内藏有两根金条。乙的客观违法行为虽然导致被害人的自行车与金条的损失,但由于乙没有认识到金条的存在,不能令其对金条承担责任。概言之,责任要素是为了解决主观归责问题,即在客观地决定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后,判断能否将行为及结果归咎于行为人。所以,必须先判断违法,后判断责任。

德国、日本的三阶层体系与二阶层(不法与责任)体系,只是形式上的区别,而非本质上的区别。二阶层体系将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时,否认构成要件符合性。

通说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是否符合刑罚法规所预定的行为类型的判断,是暂时将(行为实现、确保了什么利益的)具体情况的考虑置之度外的所谓限定了视野的判断。这种判断,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断那样的,以考虑了所有的具体情况的利益衡量为内容的,从整体法秩序的见地所作的具体的、非类型的判断,具有性质上的不同。

在通说的理解之下,/打死蚊子0与/正当防卫的杀人0之间所存在的价值性的差异,在犯罪论体系上也表现出来。亦即,前者不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原本就不符合构成要件,后者虽然是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但阻却违法性。根据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两者同样都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适法行为,在体系上就不被区别。但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也并非不承认法益侵害行为与非法益侵害行为之间的区别。不过,从不管哪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432 1442(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5刑法总论I)))犯罪论6,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版,页81。

井田良,见前注132,页1。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部分学者,将德语的Schuld(即本文所称责任)翻译为/罪责0。

种行为都是没有违法性的行为(适法行为)的观点来看,它们属于同一大类,与通说之间没有那么大的差别。1462

不难看出,三阶层体系与二阶层体系,实质上都是围绕犯罪的两大支柱(违法与责任)展开的。换言之,/如果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本质上与构成要件属于相同体系的范畴,犯罪论就不是由三阶层构成,而应由两阶层(-不法.与-责任.)构成。01472

基于同样的理由,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的四阶层体系(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体系),以及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的另一种三阶层体系(行为、不法、责任的体系),实质上与通行的三阶层体系是相同的。

在笔者看来,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并不是以违法与有责两个支柱建立起来的,而是以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构建起来的。1482刑法理论将客体与客观方面进一步提升为/客观0,将主体与主观方面进一步提升为/主观0,并将主客观相统一视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色。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中,违法是指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不存在客观的违法概念;也不存在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符合犯罪构成也表明行为人具有责任。所以,违法与责任是没有区分的。从一些具体表述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如坚持四要件体系的学者指出:/中国语境下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已经包含着对行为主体基本状况的判断。我们全无必要去指责一个精神病人或儿童实施了-违法行为.)))犹如情绪再激动理智上也无必要去指责一只抓伤了人的猴子。01492然而,儿童是否杀了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生命,与能否从法律上指责(谴责)他,完全是两回事;我们不能因为无法指责猴子,就否认猴子抓伤了人;也不能因为无法指责猴子,而否认他人被抓伤。显然,上述学者的论述(尤其是/指责0一词的使用),并没有区分违法与有责。

由于传统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如同水在化学上由氢气与氧气组成一样,所以,是先认定客观还是先认定主观,就无所谓了。于是,出现了从主体、主观方面到客观方面、客体的四要件体系。由于犯罪构成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的层面,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就成为问题。因为对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是根据客观事情做出的规范判断,将其作为主观要件的要素不合适,将其作为客观要件的要素也于心不安。

在笔者看来,就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而言,是否将犯罪客体作为要件,并不是一个核心问题。如何看待犯罪主体这一要素,反而更为重要。如果说主体是要件,它是属于主观的要素还是客观的要素,它说明行为的违法性还是有责性?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包括了主体本身(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与特殊身份。如前所述,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将客体与客观要件归入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要件归入主观方面。实际上,这里存在许多问题。其一,责任能力与责任年龄是客观事实,并不是主观的东西。其二,故意的成立需要认识到哪些因素?由于故意的成立必须对属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事实具有认识,但不要求对属于主观要件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不可能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1462 1472 1482(日)井田良:5讲义刑法学#总论6,有斐阁2008年版,页92。

井田良,见前注132,页130。

是应当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还是应当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构成犯罪论体系,是

需要另外撰文展开讨论的问题。

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果0)。但是,主体的身份实际上是故意的成立所必须认识的要素。例如,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严重性病患者时,不可能成立传播性病罪;有合理根据认为自己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既然如此,就不能因为主体要件中有一个/主0字,就将其归入主观方面。由此可以发现将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所有条件归入一个主体要件所面临的困境:如果认为主体是主观要件,则意味着主体的要素不是故意必须认识的内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通说改变观点,认为主体属于客观方面,则意味着主体的全部要素都是故意必须认识的内容,可事实上也非如此(故意的成立并不需要主体认识到自己的年龄与能力)。其三,更为重要的是犯罪主体中的特殊身份的地位问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人,其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可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者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反之,15周岁的人被正式录用为警察后,非法收受与其职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也的的确确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是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主体中既包括了违法要素,也包括了责任要素。这充分说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并不是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也不是区分了违法与责任而建立起来的。

当然,坚持传统的四要件体系的学者也可能认为,犯罪论体系不应当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建立起来,违法与责任也不应当区分。倘若真是如此,则更能说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与德国、日本的三阶层体系存在实质差异。

不难看出,我国的四要件体系与德国、日本的三阶层体系,并不是一种表面上的区别,而是存在本质差异的。有学者指出:

在德日三阶层体系下,是将一个整体平面的刑法规范裁分为三块:构成要件该当性与中国体系的客观方面要件大致相似)))均系对客观外在之事实特征的符合性分析;违法性实质上是讨论刑法规范中必然隐含的法益侵损问题)))与中国体系的客体要件意义极为相似而只是排序不同;有责性涉及的是主体的一般性资格及具体心态问题)))中国体系之主体和主观方面两要件可以完整将其包容。由此可见,德日体系的所谓阶层递进,只是一些学者们的一种想象式理解。如果将德日体系理解为是一种递进路径,那中国体系又有何理由不能如此相称呢)))从客体递进到客观方面,再递进到主体,最后达到主观方面)))呈一种较德日体系更为清晰、更为合理的递进理路。1502

根据这种观点,四要件说是将整体平面的刑法规范裁分为四块,三阶层体系是将刑法规范裁分为三块。其实,问题并不在此。首先,三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解决的是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有责性回答的是行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的问题。犯罪的本质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但是,四要件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而是以客观与主观相统一认定犯罪,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其次,四要件体系没有在犯罪构成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三阶层体系则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后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中(后)讨论责任阻却事由。再次,三阶层体系使得行为人仅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易言之,有责性能够顺利解决行为人在何种范围内对违法事实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四要件体系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此,非常有必要讨论黎宏教授的观点。黎宏教授虽然留日多年,却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似乎给四要件体系以强力的支持。然而,在笔者看来,黎宏教授虽然形式上坚持四要件体系,实际上采取的却是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

黎宏教授指出:/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上,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理念0;/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0。换言之,首先应当客观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然后判断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因为本质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成为一种意义上的犯罪;完全具备四个要件的行为,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犯罪;正当防卫等正当化事由,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相似;/从理论上讲,在说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时候,实际上也意味着该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换言之,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前,已经进行了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的判断,否则就不可能做出这样的结论来。0同时认为,/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合法利益,,,完全没有必要以-为犯罪所侵害.来对其加以修饰。01512

显然,黎宏教授的观点已经不是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了。首先,黎宏教授认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了法益时,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意义上的犯罪,这其实是讲的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并且融合了古典体系与新古典体系的观点。其次,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其实是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成了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在犯罪构成中判断了正当化事由。最后,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其实就是有责性的问题。正如黎宏教授所言:

在成立犯罪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中,应当说,客观方面的内容和主观方面的内容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客体)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危险,它是衡量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前提,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行为,绝对不能进入犯罪构成判断的视野;而主观方面(包括主体)是有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它是对行为人能否在法律或者道义上进行主观谴责的基础。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方面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不是出自故意或者过失即不具备主观要素的行为,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讲,刑事上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也是严重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不作为犯罪进行刑罚处罚而已。1522

显然,黎宏教授是以违法与责任为核心解释四要件体系的。这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存在本质区别。

即便如此,黎宏教授的观点也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将犯罪客体解释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合法利益,已经使客体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意义。正如黎宏教授所言:/这些社

1512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0,5法学研究62006年第1期,页32以下。

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会关系或者利益,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相应条款中存在,是制定这些条款的前提,即使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它也是客观存在并受到刑法保护的。01532不管是否存在犯罪行为都客观存在的东西,对于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难以成为要件了。况且,这种客体是分则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分则条文的目的。将分则条文的目的本身作为要件,恐怕既不合适,也无必要。其次,既然认为在得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前,已经进行了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的判断,就应当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或在客观要件之后)讨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而不是在主观要件之后、更不能在罪数论之后讨论正当化事由。再次,将现行的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主体要素,全部作为责任要素,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四要件体系中,特殊身份是主体要素。按照黎宏教授的观点,特殊身份成为责任要素。可事实上并非如此。例如,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可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而不可能具备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特殊身份应当是违法要素(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另一方面,如果不将主体本身作为违法(社会危害性)要素,动物自发伤人也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因而具有违法性。不难看出,倘若要克服和解决上述几个问题,恐怕只能采取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了。详言之,如果将客体作为刑法分则条文的目的,如果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犯罪客观要件结合起来判断,如果将主体本身与特殊身份作为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的判断要素,那么,四要件体系就必然成为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只是将犯罪视为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没有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因此,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一晚近的四要件体系,是本质相同的犯罪论体系,其排列顺序仅为内部争论。如若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将违法与责任作为支柱建立起来的(如认为客体与客观方面是违法要件,主体与主观方面是责任要件),那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体系,便是从责任到违法展开的,因而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之间就是本质不同的体系,二者之间的争论就不是内部的争论,相反,后者是对前者的彻底颠覆。如果说传统的四要件体系经过改造能够形成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的犯罪论体系,那么,从主体、主观方面到客观方面、客体的四要件体系,是不可能被/改造0为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的犯罪论体系的。

另一方面,当前主张采取三阶层体系的学者,虽然意识到了要从违法到责任认定犯罪,但大多没有说明其采取的是古典体系还是新古典体系,抑或目的论体系与目的理性体系。其实,如前所述,即使是形式上的三阶层体系,基本内容上也会有很大差异。这种基本内容上的差异,源于对违法性与有责性的不同认识。倘若采取三阶层体系的学者,时而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时而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则表明他徘徊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动摇于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之间。

系统工程原理论文

系统工程原理论文题目:用系统工程分析方法进行大学图书馆使用效率调查研究学院:工业自动化学院 专业班级:13级机械工程四班 姓名:陈文豪 学号:130406041024 2016年5月20号 摘要 图书馆是高校的信息中心,为读者用户提供设施资源、文献资源及信息检索资源等服务,其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学员的自我学习能力。为分析图书馆

的使用效率,需对图书馆设施、文献及信息检索资源现状等进行调查。 本文以北理珠大学图书馆使用效率调查研究为例,设计了图书馆使用效率调查问卷,并对大学图书馆的调查对象进行了系统分析。同时,基于正交设计方法进行问卷调查中样本点的选择。该方法简便易行,节省人、财、物力,不仅缩减了样本空间,而且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为进一步分析图书馆使用效率影响因素,根据后期总结数据分析,给出了效应估计与方差分析结果,得出了较为满意的调查结果。 关键词:图书馆,效率,资源,学习 1 课题的意义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采用各种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是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的中心环节,相应地提高图书管理员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改变传统的理念变简单的借书还书到为读者服务。采用技术与加强管理并举,

图书馆的工作效率一定会更进一步。 2 问题概述 大学图书馆为读者用户提供设施资源、文献资源及信息检索资源等服务。使用效率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对资源做了能带来最大可能性的满足程度的利用。故图书馆的使用效率定义为学生对于图书馆现有设施、文献资源及信息检索资源等服务最大可能性的满足程度的利用。关于图书馆的使用及建设等问题,一直受到学校的广泛关注。在统计调查中,样本只有较为全面的反映总体的情况,得到的抽样误差才较小,得出的整个调查结果才能保证较高的估计精度。在上述调查中,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点;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点。但当总体元素过多时,分层抽样较简单随机抽样的组织实施更方便,且可以提高估计的精度,更显优越性。基于大学图书馆使用效率对教务部门实施教学安排及图书馆建设的必要性,教务部门须定期对学校图书馆使用效率进行调查分析。现需设计一种更为方便可行且准确度较高的抽样方法对大学图书馆使用效率进行调查研究。 3 问题分析 在某校的图书馆使用效率调查中,被调查者涉及不同专业、年级及学习成绩,且人数众多,见附录表1。上述不同组合可看作分层抽样的不同层,而分层抽样虽能保证样本在总体中较均匀的分布及较高的估计精度,但由于调查涉及的层数过多,导致样本过大,组织实施仍比较困难。基于上述现实,我们需要一种更加合理的样本选取方法,使样本既有代表性,又不致过大而导致调查难以实施。在装备试验设计方法中,正交设计方法能较好地解决试验中的多因子多水平情况。它能在大大缩减样本数量的同时,选取代表点作为样本,从而保证了调查结果较高的可信度。经对比分析,运用正交设计的方法恰能解决图书馆使用效率调查中的样本过大的情况[3]。本文以某大学图书馆为例,基于正交设计对该图书馆使用效率进行调查分析。表明了该调查方法的可行性及优越性。 4 解决过程 4.1 问卷设计 利用图书馆使用调查问卷在附录图书馆使用调查问卷。 4.2 调查样本选择 基于正交表,样本选择基见附录表2。 4.3 数据分析 1.效应估计

科学方法论

1.1.1科学方法论 科学”概念的基本内涵 科学是一种基于理性的知识体系,其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科学是客观的知识。也就是说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事物都是有客观实在性的,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科学研究必须从这些客观现实出发,科学知识就是对客观世界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一种正确认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是具有客观性的一种认识形态。 (2)科学是理论化的知识。科学应该是认识的概括、抽象,因而是一种理论化的知识形态。 (3)科学是一种不断发展的知识形态。正如罗素所说的,“科学总是一支未完成的交响曲”。由于人们总是受到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限制,作为人类认识结晶的科学只能逐渐逼近真理,近似地反映客观实在。 “科学方法论”的界定 在“科学方法论”的语言结构中,“科学”只是个限定词,是对主词“方法论”的内涵和外延的规范。因此可以将“科学方法论”理解为: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进行证实和证伪的一般认识原则或理论学问。一般而言,科学认识又包括两个层次,即经验认识层次和理论认识层次。所谓经验认识层次是指对事实的积累以及概括、综合、分析,从而获得适用于实际目的的经验规律的阶段。所谓理论认识层次是实现知识的系统化并形成具体领域理论体系的阶段。 科学方法论的发展历程 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1)自然哲学时期。16世纪以前,以直接观察,直觉猜测和形式逻辑推理为主要方法阶段。也可以称之为直觉观察时期。该时期的代表人物有古希腊数学家、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得谟克里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璧鸩鲁等等。这一时期的科学方法基本属于经验方法范畴。 (2)分析方法为主阶段。16~19世纪,各门学科开始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并各自形成独立的学科和自己的研究方法。1620年,弗朗西斯·培根的《新工具》一书问世,给当时的科学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他在书中着重探讨了经验归纳法。与此同时,笛卡尔在《谈方法》一书中,从唯理性的演绎论出发,强调理性的推理和分析。 从而奠定了当时以分析为总体特征的科学方法论。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还有伽利略、牛顿、休谟等。 (3)辩证方法为主时期。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中叶,由于细胞学、能量守恒与转化论和进化论的出现,自然科学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关注过程以及各种过程的整体性联系的科学,这一时期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方法开始采取辩证方法,在研究中将对象的各个部分、要素结合起来,动态地考察对象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一方法进一步得到了微观物理学、量子力学、相对论以及天体演化学等现代前沿科学成果的证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管理系统工程结课论文

三维方法论在医药车间建设项目的应用0319 专业:控制工程 北京交通大学

摘要 摘要:医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又多次厂房或车间建设或改造,即使是非常高水平的设计机构及一流工程商设计建设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使用起来常常有很多不满意,项目建设关键点如何控制,如何建设成高质量、高满意度、节能便捷的满意优工程,是企业项目建设理想的追求,实际就是按系统工程三维方法论的思路做好时间维、逻辑维和知识维每个维上详细工作,并能有效控制好每个步骤或要素,实现供需双方有机结合才能实现预期要求。本人作为甲方负责人经历过2次医疗器械车间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完成后也未见得各方都满意,但还是有几点体会想与大家分享,欢迎批评指正。 关键词:医药车间建设、三维方法论、系统工程、项目管理 1.规划、设计阶段 1.1立项审批要充分沟通并形成文件控制执行。 因为新项目的规划关系着企业未来几年的发展,所以整体规划一定在公司决策层进行充分的沟通、评审和批准,涉及到企业的战略发展。最终最好形成书面的文件,成立项目组确定详细分工形成会议决议,项目组要考虑所有能涉及到的部门和相关人员,以便在后续推进执行责任到人。项目组主要负责人做出详细项目计划并和和项目组评审,并根据实际进展不断更新和修订,以便整个进程的把控。推荐使用项目管理软件Microsft Project(例如图一)。用系统工程三维方法论来思考整个项目建设的三维结构图如下(图二)。 图一

1.2细化需求全员参与、详细分析需求并形成文件。 项目需求一定要细化到共细节,譬如准备更新的装备设备都要做可行性调研或实验,避免新装备和设备不能达到预期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详细讨论,每个装备设备的参数都要弄清楚,最好形成图纸譬如装备设备尺寸位置图、工艺流程图、用电信息图、工艺用水排水图等,总之越细越好,要细到每一个最小装备设备,这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可能有人会问做这么详细还要设计机构干什么,设计机构他们对你企业的工艺等并不熟悉,你不提前做出来他们也会找你要,使用者最清楚自己的预期要求是什么,这样提前想好预期要求比到限时提供更能主动把握要求,在设计机构设计出方案后马上就可以进行设计沟通、评审,节约消化设计方案的时间。 1.3概念设计要综合多方资源。 新的车间建设要考虑前瞻性,这时视项目大小可以多找几家理想的工程公司和设计机构,有很多较大的工程公司他们有很多资源,他们对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有实践经验,这时有很多资源都是免费的。概念设计要结合各方的优点,进行综合设计,做出较为满意方案,方案文件写出项目组意见并和企业决策层进行沟 通和审批。

科学思维方法论

科学思维方法论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科学思维方法论 名词解释 科学问题:是科技人员在科技研究和科学思维过程中,在一定的已知背景知识条件下,想要达到而未能达到的科技认知的范畴。是科学认识主体对科学认识客体的已知背景知识和未知内容之间的差距的主观反映。 科研课题:是科研认识主体在科技认知过程中所选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狭义的科学问题,或者说是科学认识主体为解答某一个或某几个狭义的科学问题而提出的任务。 科学事实:被公认的正确的,一般不会被推翻的,既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经验事实,推过推导总结而得结论。 科学假说:是指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科学原理对所研究的自然现象及其规律性提出的一种假定性推测和说明,是科学思维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方法。 科学理论:是科学工作者在科技实践活动中获得的关于研究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系统说明,是借助于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表述出来的知识体系,是经过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的客观真理系统。 研究方向:就是指科学人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从事科学研究的领域。 理论限度:就是指科学理论可以应用的界限。 简答论述题: 一.科学问题有哪些基本特征?其实质是什么? 答:客观性特征;主观性特征;独立性特征;探索性特征;时代性特征;复杂多样性特征。 科学问题的初级本质是已知和未知的矛盾;二级本质是未知和欲知之间的矛盾;第三级本质是科学认识主体和科学认识客体的矛盾。 二.构成科学理论体系的三要素各是什么?什么是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理论的结构体系有哪两类?在现代科学理论中最富有成效的是哪一类? 答:三要素:科学概念;科学原理;科学推论。 科学理论的结构就是有科学概念,科学原理或科学定律以及科学推论通过理论论证而建立起来的严密的体系。 有构造性理论和原理性理论。 三.怎么样理解科学理论的发展?在科学理论发展过程中,新理论与旧理论相比较应当满足那些条件?举例说明 答:科学理论的发展是曲折的。这是因为①科学理论的发展实质上是人们的认识的发展,而认识的发展又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只能形成一定的科学理论。 ②科学理论的发展过程异常复杂③新的科学理论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 尽管是曲折的,但其发展过程就是真理的发展过程,理论的每一发展都增添了真理的成分,这是一个有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永无穷尽的过程。科学认识应该沿着已有科学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客观根据前进,因为正是这些根据,不仅为科学理论的发展预示了灿烂的前景,而且为科学理论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出路。 四.如何界定和辨析科学问题? 科学问题辨析的一般途径包括以下四个步骤:①科技人员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搜集前人和他人提出的问题,以及整理自己的问题,作为辨析的对象,这是科学问题辨析的基础和前提②科技人员根据问题的归属性,把搜集到的众多的问题区分为两大类:科学认识领域中的问题和非科学认识领域中的问题。③科学人员针对科学领域中的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系统工程视角下的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实践研究

系统工程视角下的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实践研究 引言: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对于锻炼大学生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系统工程的视角出发,认为毕业论文选题应以问题为导向,从实践出发,注重选题的创新性。以霍尔三维结构理论为指导,按时间维加强对毕业论文的全过程管理;按逻辑维加强对毕业生分析方法的引导和分析能力的培养;以知识维加强对毕业生知识的集成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要以学生为主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综合能力。 大学生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过程是大学学习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的过程。它是对学生专业学习情况的综合检验,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目前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存在一些問题,主要表现在:(1)论文选题范围大、难度高,学生无处下手。有的论文选题没有创新性、缺乏现实意义。(2)由于高校对教师考核偏重科研,同时教师又担任繁重的课程教学任务,导致本科论文指导精力有限,或者教师对论文写作过程监管不到位,导致论文质量难以保证。(3)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相关,由于毕业实习环节掌控力度不够,学生没能融入生产实践过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导致毕业论文水平下降。因此,本文从系统工程视角出发,结合工业工程专业特点,对于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教学质量提一点建议。 一、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选题的创新性 毕业论文撰写过程要针对生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运用工业工程的专业知识进行问题辨识、探寻解决方法,并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策略的过程,它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当作一个系统来考虑。系统工程分析问题包括阐明问题、分析研究、评价比较三个阶段。毕业论文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第一步,对于论文的创新性、实践性、新颖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般要求在为期1-2月的毕业实习环节,学生根据实习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自由选择题目。要求学生自己发现现实中的科学问题,培养学生对科学问题的辨识能力。 目前大学教育环节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学生往往是以学到的知识为中心去找问题,导致毕业论文选题难度低、工作量小、创新性和实践意义不足。毕业论文选题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强调学生善于发现生产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强调对理论知识的集成和运用的创新。 选题环节要进行问题的结构和功能分析。运用系统工程解决问题的原理和方法来阐明问题,明确系统的边界、分析系统的现状、确立系统的目标。即发现了什么问题、问题的结构是什么,选题的意义是什么,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什么,研究的框架和思路如何等。要善于分析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了解问题的主要结构。只有对这些问题成竹在胸,才能在后续的分析问题、评价比较阶段游刃有余。

科学研究方法论

科学研究方法论报告 科学研究方法论就是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如何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认识,需要进行科学研究;而理性认识怎样回到实践中去,并有效地指导实践,也需要进行科学研究。我们学习科学方法论,就是要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 在科学研究中,方法的运用是极其重要的,其中的逻辑思维方法是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当然,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注意到非逻辑的思维如灵感思维、形象思维在科学研究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怎样结合实际、怎样将理论联系到实践,都是我们要考虑到的问题。开设这门课程,就是教会我们在后面的学习中,怎样合理的利用方法,怎样合理的理论联系实践,然后不懈努力,做好自己的研究成果。 在我们研究生的学习阶段,除了正常的上课学习之外,最多的时间都是我们自由支配。大学四年的本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了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当然,大学阶段或者研究生阶段,自学都是很重要的。对于我们来说,真正的实践少之又少,实践水平也就很低,我们的认识高度,大多都停留在理论基础之上。当然,很好的实践水平,要建立在很高的理论基础上。 到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导师的指导也是很关键的,所以选择好导师很重要。学习这个课程,我们知道该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好导师。然后利用导师的指导意见,做好自己的科学研究。对于文献的搜索,在大学阶段的学习中我们都应该知道一些,只是我们到了研究生阶段,就不应该将文献、知识,停留在国内水平,毕竟,国内水平还是落后于国际水平。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我们要时刻了解并跟上国际潮流的步伐,这样,不至于最后我们会落下太多。 如何很好地做好科学研究,如何利用正确的研究方法,都是这个课程所要教会我们的知识。当然,个人的认知水平是很重要的。每个人都会讲理论联系实际,那么,怎么才能很好地做到这点?真正做好这点,我们就不难成功了。我们做研究或者实践,都要善于发现问题,然后去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导师的指导、文献的查阅、方法的运用,这个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并不一定会成功,但是却是不可缺少的。 作为研究生,实践水平的培养也是很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认知水平、理论高度。这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或者进一步的学习都是很重要的。合理的运用学到的知识,将理论合理地运用到实际,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创新水平。 通过学习本课程,从初入研究生阶段的选择,到最后的实践研究,我们都可以找到合适的方法解决。课程的内容要求,就是教会我们如何选择好导师、如何查询好的文献、如何做好研究,当然,这其中都关联着‘理论联系实际’。就像是盖一座大楼,筑好基础是很关键的,不然就是空中楼阁。课程的讲解,帮助我们很好的认识到自己,发现自己,也可以督促我们更加的努力,晓得,一步落下,步步艰难。 课程中,也教给我们该如何写好自己的论文,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我们都有写过,那些内容和认识水平,都是有欠缺的,只是要毕业而已,对于研究生阶段的论文,我们都要给自己很严格的要求,要内容实际,要有创新,而且,研究生毕业前,都要有自己的EI检索,这也代表着你在研究生阶段的水平如何,是否成果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能够达到现今的国内要求。

格林兄弟的法律童话

雅各布·格林是格林兄弟中较年长的那位。他和弟弟威廉因《格林童话》而名声斐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曾经长年学习并赖以为生的是法律。童话不过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聊以舒展皱眉的一个瞬间罢了。遇见启蒙恩师格林兄弟出生于一个并不殷实的律师家庭。雅各布11岁时,父亲因肺炎去世。中学毕业以后,雅各布进人马堡大学学习法律。他并不喜欢法律,而是对植物学感兴趣。然而,为了纪念父亲,他决定修学法律。据他回忆,父亲在世时一直想在他们心里激起对法律这一行业的热爱,经常向他们解释法典上的条款,甚至抄写自己遇到的案例,并在旁边写下:“儿子,未来这或许对你有用。”然而,雅各布的法学学习并不顺利。刚刚开始学习法学基础的时候,弟弟威廉的哮喘病发作,雅各布就将威廉带到大学里一起生活,照顾他。或许是马堡大学的空气和医疗条件更好,威廉渐渐地康复了,也在马堡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当时,年仅21岁的萨维尼是马堡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他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家族。不幸的是,13岁那年,他失去了所有的亲人。虽然继承了巨额的家庭财产,但是,在亲人相继离世的痛苦中,他患上了咯血的毛病。在监护人诺伊拉特法官的家中,萨维尼度过了童年的剩余时间。 16岁那年,萨维尼离开了诺伊拉特法官的家,来到马堡大学法学院学习。1800年,萨维尼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且成了一名教授《刑法》的编外教师。然而,《刑法》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更大的爱好在于《罗马法》。一年后,他开始讲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等课程。据他的学生回忆,萨维尼讲课生动而又流畅,绝无以表面动听而又空洞无物的语言来哗众取宠。他学识渊博,通晓而且喜欢文学。有时,为了使讲课生动,他还会朗读一些诗句或歌德的《威廉·迈斯特》中的片段。在这门课程上,萨维尼注意到了两位名为格林的学生,一位是16岁的雅各布,另一位则是年仅14岁的尚未注册的旁听生威廉。期末的时候,雅各布的论文让他很是喜欢。而兄弟俩也将他课程的讲义认真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萨维尼过目。这就是后来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萨维尼很喜欢兄弟两人,时不时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借此机会,雅各布在1803年夏天得以时常造访萨维尼的家。导师藏书开启《格林童话》雅各布这样描述:“经过巴尔菲尤谢尔大街一座不大的房子,进入一条狭窄的小胡同,然后像上旋梯一样绕个圈子,走到一座公墓跟前,从这里可以看到有无数向下伸延的屋顶和花园的美丽城市风光。萨维尼就住在这里。在这里,任何外界的事情都妨碍不了他的学术工作。仆人打开了门,把来访者带进充满阳光的房间。这里有软座家具、明亮的四壁和挂在墙壁上的铜版画,这一切都适宜于友好而愉快的谈话。在窗外,可以看到山谷、布劳恩河、河两岸的草地和在遥远的蒙蒙烟雾中隐约可见的山峦的轮廓……主人又高又瘦。他身穿灰色便服和一件褐色的带蓝条纹的坎肩,沉思地站在书架旁边。”萨维尼有许多藏书。雅各布不但可以欣赏装满书籍的大书柜,还可以登上阶梯取书、读书,甚至可以把书借走。在这里,他读到了对他影响深远的《士瓦本时期爱情歌手歌曲集》。他站在书架平梯上,仔细地看着一本本书的书脊,突然发现了他很早就想读的书。多年后,雅各布曾这样描述这次幸福的发现:“我突然看到了这本我以为永远没有希望看到的书……诗是用古怪的、一半不懂的德语写的。我产生了一种预感,我将不下10次地从头到尾反复阅读这本书,并且它对我将是经常需要的。我记得非常清楚,几年以后,我在巴黎图书馆看着印成这本书的手稿,美丽的插图……单单是看一眼这本书,就在我的心里激起了阅读古代诗人的原著和学懂它的那种不可遏制的愿望。”而这,也成为雅各布通往古代民间文学的一扇窗户。正是在收集民间文学诗歌和故事的过程中,他和弟弟威廉创作出闻名于世的《格林童话》。《中世纪罗马法史》有雅各布的一份功劳 1804年,萨维尼结婚了,对方是浪漫派诗人勃伦塔诺的妹妹。他将蜜月旅行安排为一次漫长的学术游历。他们先后访问了海德堡、斯图加特等学术重镇后,又前往巴黎,往来于欧洲的图书馆,收集手稿文献,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不幸的是,他在巴黎时弄丢了自己装有全部学术笔记的箱子,他只能凭记忆和巴黎的藏书来恢复自己的笔记。他需要一个助手来完成这项艰难的工作。这时,他想起了记忆力很好、才华出众的雅各布。 1805年1

00483 科学思维方法论 考试大纲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科学思维方法论课程代码:00483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 科学思维方法论主要研究科学思维活动的基本方法、原则及规律。该课程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段的核心课。设置本课程的目的,主要是使本专业考生通过学习该课程,系统掌握科学思维方法论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科学思维的本质与基本方法,培养思维的敏捷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思维能力和实际策划能力。 学习本课程,应系统了解科学思维方法论的基本理论;熟练掌握的解题思维、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归纳思维、演绎思维、溯因思维、次协调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思维方法的实质、模式和原则;要注意认真思考课后练习题,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和解答科学思维中的实例。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以下分章列出考核知识点并提出自学要求。 第一章绪论 (一)基本要求:把握方法、科学、科学思维、科学思维方法的含义,科学思维方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学习科学思维方法论的意义。 (二)重点和难点:科学思维方法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特征,现代科学思维方法及其特点。(三)考核目标和要求 1、识记:(1)方法(2)科学与科学思维(3)科学思维方法(4)古代思维方法 2、理解:(1)近代科学思维方法(2)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3、简单应用:(1)科学思维方法论的意义(2)科学思维方法的主观性特征 第二章解题思维 (一)基本要求:把握科学问题的本质和特征、科学问题的结构体系和建立的基本原则以及科学问题的辨析和演化等问题。 (二)重点和难点:科学问题的本质和特征是本章重点,科学问题的辨析是本章难点。(三)考核目标和要求 1、识记:(1)科学问题的定义(2)科学问题的初级本质(3)科学问题辨析的理论依据(4)科学问题的本质 2、理解:(1)科学问题的特征(2)构成科学问题微观结构体系因素(3)科学问题宏观结构体系的要素 3、简单应用:(1)建构科学问题结构体系的基本原则(2)科学问题辨析的途径和方法(3)科学问题辨析的意义(4)科学问题的演化方式 第三章求异思维

自考科学思维方法论试题及答案解析1月浙江

浙江省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科学思维方法论试题 课程代码:10013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 1.模型化方法 2.抽样调查法 3.僵化教条式研究法 4.机遇 5.思维品质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中国传统思维方法的基本特点是整体性、实践性、直观性、伦理性和( ) A.科学性 B.规则性 C.模糊性 D.全面性 2.现代思维方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是( ) A.系统性 B.辩证性 C.规范性 D.抽象性 3.经验思维方法的实质是一种( ) A.复杂思维功能活动的方法 B.高级思维功能活动的方法 C.简单思维功能活动的方法 D.初级思维功能活动的方法 4.灵感思维方法的特点,它具有间接性、突发性、瞬间性、创造性和( ) A.跳跃性 B.模糊性 C.形象性 D.整体性 5.所有的科学理论,最初的形式都是以( ) A.假说的形式出现 B.想象的形式出现 C.信息的形式出现 D.直觉的形式出现 6.建立科学理论的方法有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公理化方法和( ) A.从线型的方法到多维的方法 B.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的方法 C.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D.从静态方法到动态的方法 7.社会调查的程序应是准备阶段、调查阶段、研究阶段和( ) A.鉴别整理资料阶段 B.总结阶段 C.评估阶段 D.撰写调查报告阶段 8.观察者带有明确目的,用自己的感觉器官及其辅助工具直接地、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的调查方法称为( ) A.典型调查法 B.访问调查法 C.观察调查法 D.问卷调查法 9.科学理论的结构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定律和( ) A.基本问题 B.科学推论 C.逻辑推理 D.基本公式 10.科学理论发展的外在动力有哲学因素、宗教因素、政治因素、伦理道德因素和( ) A.不同理论之间的矛盾的因素 B.社会生产需要因素 C.科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因素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系统工程论文

系统工程基础 论文 名称: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高中毕业生大学选择问题 院系:电子电气工程学院 学号:021212130 姓名:张习习 授课教师:吴健珍 完成时间: 2015年06月10日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高中毕业生大学选择问题 摘要:高考是人生大事,但切不可忽略了志愿填报的重要性,但高考志愿应该怎样填报呢? 本文主要利用层次分析法对高考志愿填报进行分析。研究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 由于全国不同地区高考制度及志愿填报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且大多数同学志愿填报有比较 明确的目标。因此本文研究对象主要以我国高考大省河南省的考生为例,并针对高考分数 刚超过一本省控线不多而对志愿填报很困惑的同学进行研究。以层次分析法为研究方法, 确立一套科学的填报志愿的方案。 引言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与高校都采用了“平行志愿”的填报方式。所谓 “平行志愿”即在普通类院校各录取批次分别设置一个平行院校志愿和一个征 求平行院校志愿。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三所院校或ABCDE五所院校(例河北省本科一至三批及专科一至三批均为 ABCDE五所),专科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D、E五所院校。每 所院校志愿中含有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平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志愿。考生最大的受益在于变同一批次 报考的一个“第一志愿”为多个“第一志愿”。对考生来讲,机会增加了,即 扩大了考生选择范围。这种志愿填报方式可以有效减少传统方式第一志愿填报 失误就影响录取的情况,大大降低了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增大了考生被录取

的可能性。但同时又为一些考生带来了问题:一个“第一志愿”变成了多个“第一志愿”,但同时这多个“第一志愿”在录取的时候也是遵循志愿先后顺 序的,写在前面的院校有优先录取考生的权利,那么考生应该如何对自己感兴 趣的院校进行排序呢?这个问题会让很多考生纠结。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像填报志愿这样的问题,然而大多数问题属 性多样、结构复杂,难以采用定量的方法或简单归结为费用效益或有效度进行 优化分析与评价,也难以在任何情况下做到使评价项目具有单一的结构层次。 这时,需要首先建立多要素、多层次的评价系统,并采用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 的方法或通过定性信息定量化的途径,使复杂的问题明朗化。因此,层次分析 法对我们解决平时很多复杂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1.层次分析法简介 1.1 概念与应用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将与决策总是 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的决策方法。该方法是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为美国国防部研究"根据各个工业部门对国家福利的贡献大小而进行电力分配"课题时,应用网络系统理论和多目标综合评价方法,提出的一种层次权重 决策分析方法。 层次分析法把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各个组成因素,又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 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法确定层次中诸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然后综合有关人员的判断,确定备选方案相对重要性的总排序。整个过程体现 了人们分解——判断——综合的思维特征。近年来,该方法在我国能源系统分析、城市规划、经济管理、科研成果评价等许多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2层次分析法实施步骤 在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价或决策时,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分析评价系统中各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义 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 引言 法的门前 卡夫卡 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得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在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自己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是这么多年来,出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了乡下人已精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提示与问题 《法的门前(beforethelaw)》是一则寓言,卡夫卡生前没有发表,它是作者未完成的小说《审判》的一部分。 寓言,是一种古老而古怪的教育形式。在《圣经》旧约和新约当中,寓言为教育的目的被广泛的运用,在中东和远东地区更是如此。寓言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没有能力把寓言归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