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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摘要:我国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规定在了同一法条中,强制

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性的羞耻心,而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则不同,是儿

童的身心健康权。从这一角度出发,故意猥亵儿童、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就

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不要求猥亵儿童罪必须是倾向犯。

关键词:猥亵儿童;保护法益;倾向犯

基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与健康安全的特殊需要,我国刑法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创设以来,在保护儿童免受猥亵性侵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猥亵儿童犯罪的行为复杂性与多样性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中,认定猥亵儿童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也引发

了一定的争论。下面,笔者将从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这一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一般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法益是性的羞耻心。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虽然随着人类

的进步,性方面不约而同的形成了非强制、自愿性的准则,但从该罪犯罪结果上看,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不是行为当时的不自愿,而是因为身体的被冒犯而

带来的、长期盘踞心头的羞耻感。如果一个男子强行搂抱、亲吻一名妇女,一般

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一名妇女强行搂抱、亲吻另一名妇女,一般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可以看出,两者均侵犯了他人的自主权,但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使被害妇女产

生性的羞耻感,而后者则不会。所以,笔者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

是他人性的羞耻心。

尽管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但猥亵儿童罪的

保护法益并不能等同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猥亵儿童罪应有自己独立

的保护法益,即儿童的身心健康。究其原因,在于猥亵儿童罪所保护的对象是儿童,具体而言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与人生观正处于尚未完全形

成状态,因此他们的性意识、性羞耻心等也往往尚未产生或出现。因此刑法在立

法保护的过程中,无疑不能以儿童尚未拥有的“性意识”“性羞耻心”作为法益保护

对象。

针对儿童实施的猥亵等性侵犯行为固然不会触及儿童的性意识或性羞耻心,

但是一方面,猥亵行为很有可能给儿童的身体造成物理伤害,另一方面,成年人

的猥亵行为也很有可能在儿童的成长发育过程中对其心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甚至于当时的行为长时间留存于被害儿童的潜意识、记忆当中,进而严重影响他

们的身心健康。所以,对于猥亵儿童罪而言,其保护法益应当界定为儿童的身心

健康。

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正确认定猥亵儿童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的行为概念作出具体解释,也没有对猥亵儿童的行为

方式做出列举。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方式也增添了更

多的媒介,有了更多的变化,因此,要准确判定某行为是否是猥亵儿童行为,必

须结合该行为是否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作判断,从而更准确地打击猥亵儿童犯罪,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另外,众所周知,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儿

童而故意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明确了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以及行为人的主观

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过失犯罪原因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一、同步练习 (一)填空题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__________的自然人。 3.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__________定罪处罚。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的,构成盗窃罪。 6.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__________、复制他人__________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__________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7.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__________。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__________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9.对于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_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确定的,应当在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 1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__________,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__________。 11.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应以抢劫罪论处 D.尚未构成犯罪 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云南省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云南省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 (2001年8月31日印发)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部分条款,避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管随意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对正确认定诈骗罪等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数额与情节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款物的; 5、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

6、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诈骗行为人系累犯的; 8、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处于危难境况的人,或者导致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一)抢夺公私财物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不到5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抢夺的; 2、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 3、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多次抢夺的;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赖忠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审判决,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认为“被告人赖忠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审理认为赖忠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准许检察院撤诉,因为“为索取输掉的赌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包括: 1.从犯罪客体看,赌博是违法行为,通过赌博的前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占有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人未侵害被害人的所有权。赌资是赃款,依法应没收上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被有权机关没收钱,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忠等人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仍属于自己。由于赌资未被有权机关扣押、没收,被告人当然不认为赌资归国家所有。所以被告人美誉非法占有目的。 3.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本案被告人是采用暴力强行索回赌资,该习惯文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相比,差异明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相当罪名和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故意伤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4.从社会效果看,被告人赖忠等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资野兽法律保护,这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但同时承认如果是第三人抢劫赌资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 二、问题的所在 在上述案例中,在判断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回赌资是否是抢劫上,判决以“为索回输掉的赌资”,否定“不法占有目的”,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判旨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为索回赌资”之所以可以否定“不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对赌资只是占有,在法律上并无所有权;赌资作为赃款是国家所有,但在

从控制理论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从控制理论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作者:刘应君秦国文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点击数:3378 更新时间:2007-8-23 文章录入:admin ]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的司法统计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青年人犯罪。但在我国犯罪社会学领域,大多采用了与之不同的年龄标准,将年龄界定在12—25岁之间。[1]从70年代后期开始,年轻的男女工人突然获得了一种自主的社会生活,不再受家庭和工作单位的监督。[2]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在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以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并不突出。但“文革”以来,青少年的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且居高不下。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1991年为63.7%,1992年为61.1%,1993年为60.4%,1994年为58.3%,1995年为55.2%,1996年为51.1%,1997年为49.3%,1998年为47.4%。[3] 近年来,25岁以下的作案人员已经占到全部刑案人员的70%。如果以年龄为变量,以占全部犯罪的比率为自变量,做一频次分布图,就可得到一个正向偏态图形。所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转型期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还呈现出犯罪性质暴力化、犯罪成员群体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区域异地化、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职能化的特点。这已经严重危及到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而且有蔓延的趋势。因此,青少年一直是中国社会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角色和群体,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了理论工作者、政府决策部门以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对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汗牛充栋,但是大多缺乏广泛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真正具有指导意义和操作性强的却不太多见。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ies)历来是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重要范式。正如帕森斯所言:“秩序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规范的控制才能实现。”[4]控制理论基本理论假设就是,驱使社会成员(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每个社会成员人性的一部分,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潜在的犯罪人;如果社会成员恣意放纵自己的欲望,就会必然走向犯罪;人们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抑制或控制其不犯罪的资源力量薄弱造成。在众多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流派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相伴相随,尝试对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的整合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犯 罪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究由来已久。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做一个简要回顾。 一、“控制理论”的简要回顾 在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随着犯罪问题的凸显,在世界上特别是美国涌现了大量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和理论流派。那么,怎样对这些人物和流派加以归类并归入控制理论范畴就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一些中外学者对此纷纷展开研究。

侵犯财产罪习题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上传时间:2006-6-17 浏览次数:4626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节习题 一、判断题 1.甲乙共同盗窃,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暴力,致丙重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甲与乙约定,甲窃取了财物后,由乙负责窝藏、销售赃物。乙的窝赃和销赃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某甲晚上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对甲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4.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5.李某对张某的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张某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后拿走其家中现金5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6.张某为某私营企业的会计,一日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单位现金2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7.旅店房客王某疑同屋旅客于某为巨商,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于某灌醉,从于某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王某凭此与甲公司签订一笔价值10万元的合同。甲公司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已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未遂)。() 8.乙为非法占有甲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甲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9.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10.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1.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2.我国刑法所规定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 13.衡量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盗窃数额。() 1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

浅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家庭原因

浅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家庭原因 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学号:K10914107 摘要:犯罪的发生是综合因素发展的结果,诸如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其中家庭作为人生存的基本单位,对犯罪的发生、预防都有着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家庭环境与犯罪、青少年犯罪、以及导致家庭环境驾驭缺陷的因素来分析影响犯罪发生的家庭原因。 关键词:家庭教育犯罪青少年 正文: 一、家庭环境与犯罪 所谓家庭,即是指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细胞和核心群体。家庭是每个人生活的起点,对每个人的身体发育、知识去的和品德陶冶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古代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情”这样一句话。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堂课,家庭环境影响着每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家庭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功能,并对儿童人格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原发性影响。支配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格也必然与家庭环境的影响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如果说犯罪是社会病态的产物,是社会产生了犯罪,那么从绝对意义上讲,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家庭也就好似产生犯罪的“温床”之一。家庭对犯罪的影响,一是通过对个体人格形成过程给予的影响。如果在个体人格形成过程中,家庭环境中出现消极因素并发生作用,会使个体形成不良人格,成为犯罪的主观原因基础。二是对个体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家庭经济贫困,生活紧张,家长的不良习气都会影响子女,成为子女犯罪的激发和制约因素;家庭经济富裕,父母若是对子女宠爱无度,便会造成子女好逸恶劳,从而导致犯罪。 二、家庭因素导致犯罪的原因 (一)残缺家庭与犯罪 研究表明,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同犯罪的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联系。家庭残缺一般是因死亡、离婚、分局、遗弃等原因使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存在引起的,这些情况就造成了家庭的完整性、稳定性的破坏,是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或残缺不全。在这种情况下会是儿童过早的失去父爱或者母爱,设置父母之爱,感情受到创伤,生活缺乏保障,并且失去应有的管教,因而内心极其痛苦,精神忧郁,有的为了摆脱这种痛苦,到社会上寻找精神慰藉,遇到不良因素一不小心机会走上犯罪道路;父母离婚、分局、死亡等都会给孩子产生不良的影响,如容易使他们产生羞辱感,具有严重的自卑心理。若父母一方再婚,有的孩子受到继父、母的歧视、虐待,或者无法忍受继父或者继母对自己生父或者生母的粗暴行为,从而铤而走险,杀人、伤害或者毁坏家庭财产、纵火焚毁家庭等。另外,遭遗弃的子女由于失去父母的关心和爱抚,往往流落街头,行乞,久而久之,就会沾染上违法犯罪的恶习。司法实践表明,在犯罪青少年中,残缺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是普通家庭青少年犯罪的2倍。 (二)问题家庭与犯罪 问题家庭是指不道德的家庭、犯罪家庭、感情不和睦、管教不当的家庭、父母身体或者精神有残缺的家庭等。问题家庭往往会促使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与人格,甚至会形成反社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道德家庭和犯罪家庭,由于家庭氛围的熏陶和不良习惯的传承,往往使家庭成员认识上是非颠倒、美丑颠倒、善恶颠倒,或者是非不分、善恶不分。这类家庭极易使家庭成员形成反社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社会不满,与社会为敌,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如感情不和睦的家庭,一般并不会引起对社会的直接犯罪,但往往由于矛盾的激化,造成夫妻分局或者离婚,从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严重的也会促成夫妻双方甚至子女实施犯罪行为;再如管教不当的家庭是指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粗暴,或者期望值过高,要求过分使子女无法忍受,造成子女对父母的犯罪,或者父母施暴过激,导致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征管罪 6、侵犯知识产权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8、侵犯财产罪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个罪名,包括: 1、走私案中1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金融诈骗案8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等。 5、危害税收征管案12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侵犯知识产权案5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等等。 7、扰乱市场秩序案10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3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一、民法和刑法中占有概念比较占有概念始于民法,占有首先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对于所有权来说,占有的作用是确定所有权的效力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物权法增设了占有制度,占有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制度,在物权体系中又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确立占有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极为丰富,一般而言,占有能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形成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定人与物之间正常关系的功能。民法上创设占有概念的根本目的是确定事实状态的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民法是私法的特质,民法上的占有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性。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强调的是占有本身的状态和对占有对象性质上的合法性,没有权利基础的非法占有不被民法所保护。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占有作为我国物权法新增设的内容,当然也必须符合这个立法精神。但在确定占有的合法与否之前,若没有证据证明占有的非法性,根据对现有秩序维持的法律效果,对于该占有,原则上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占有。在《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的根本目的上,学者均已达成共识,其主要“在于从法律上确立占有者的利益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问题中,在把这种推定享有的合法的利益与所有权和他物权等权利相矛盾时,无疑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之类的本权利。所有权遇到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当然有要求返还原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相对抗

时,显然有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权利人返还,即占有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合法的,也保护非法的。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要保护法益,另一方面还有规范保护的功能,对现有状态的维护。因此,在刑法上的占有也有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的功能,例如,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等,虽然占有人采取犯罪手段取得财物,虽是非法占有,但也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仍然需要通过刑法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私力对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救济,即不得以暴制暴。“法益与合法权益并非等同概念,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一种法益,即刑法要保护这种占有,不允许他人非法侵犯这种占有,而不意味着主体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是盗窃、抢劫他人非法所得的,也是侵害了财产犯的法益”。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来进行还原到原有状态,而不能由当事人或他人肆意通过私力手段改变这种占有。如甲抢劫乙的财物,丙得知后从甲处盗窃乙的财物归还给乙,或者据为己有,是为黑吃黑,丙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达到盗窃罪标准的话当然构成盗窃罪。其立法目的即是防止公民通过私力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救济,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再度破坏,这种私力救济也会让原本的非法状态变得更加混乱。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刑法规制范围内,即使是法律禁止占有的违禁品禁止或流通物,除了通过公力救济依法没收外,他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如收购赃物罪、洗钱罪等,都说

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内容摘要:摘要一、析题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摘要 一、析题 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 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三个条件。 3.有关赃物的问题。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本文中,笔者根据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并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四、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以及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须着眼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关系所体现于的具体的各种犯罪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一、析题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语言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名词短语。要明确界定它,必须先准确把握何谓侵犯财产罪,什么又是犯罪对象。由于笔者本文的思路是对立法现实,即对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分析,所以这里的侵犯财产罪就是指的刑法典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1)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过程。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中介,在故意犯罪中,它也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间的中介。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它与犯罪客体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后者则是由这些人或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两者是一种承担者与被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

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一点说明: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一点吐槽:节操没了就没了吧,但是上课的同学们你们的笑点真是太低了!打乱同学的思考这就不说了,但是老师的思路、节奏也经常被打乱。我在听2013年录音的时候,很多地方老师都没讲明白,只能扒出2011年老师的录音再听一下。 一点请求:这篇其实是我觉得侵犯财产这一类罪太难了,课下不整理,很容易上完课就只记得老师讲的段子,所以昨天临时刷录音整理了一下。(抢劫和绑架区分那一块儿我听了四遍才理清楚老师说的是什么……) 如果哪位同学手里有之前的关于案例笔记,请联系我。我会整理一个刑法案例系列。 文章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联系我。 最重要的是: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老师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书上有的案例我就没整理下来。有些老师讲的案例只是单纯为了讲司法解释里面的几个点而已,大家记熟就好了。我整理的案例大多都是难以理解的…… 理科生、非法学的快过来看看,我们法学好简单啊好简单啊~~就是背法条哦~~是个人都会哦~~ 侵犯财产罪 1、该类罪保护的权能是占有,还是所有权? A的车被B借走,A晚上又偷走车,A是否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 A的车被B偷走,C又从B处偷走,C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B的占有也需要保护)A的车被B偷走,A后来抢了回来,A是否构成抢夺罪?(非法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或者另外一种解释,这是自救行为,是阻却犯罪事由) 总结:刑法应当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但是非法的占有是需要限制的。 2、财产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OR有经济利益的财产 A去嫖娼,商议好5000元,结果不给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不) A去嫖娼,完事后给了5000元后,后趁女方穿衣服悄悄拿走,是否构成盗窃罪?(是) A偷了一包毒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是) 总结:折中说,法律保护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容忍。 3、非法占有(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排除意思: A偷走B的摩托车,骑到新疆,扔在那里。构成盗窃——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 A偷走B的摩托车,骑到新疆,又骑回来,对车本身不构成盗窃,只是盗用。 利用意思:区分占有类和毁坏类财产犯罪 A偷走B的名贵红木家具,用来取暖。盗窃罪OR故意毁坏财物罪。(木头取暖,也是利用,所以定盗窃罪) 猥琐男A偷走同楼女生的内衣,有利用意思,定盗窃罪。 A偷走B的金丝雀,出于环保目的放走价值十万的这只鸟。没有利用意思,所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定盗窃罪;但是如果炖了喝汤,可以定盗窃罪(这里有争议,财产的意义) A出于科研目的,用酸类物资泼动物园的熊猫,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内容提要>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方法论,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并不象其他刑事科学一样清晰,所以犯罪学的方法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文中作者分析了实证方法和思辩方法,并提出了一种田野调查法。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实证研究思辩方法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

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④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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