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我公司制订的《全国中小企业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由于《业务规则》实施后,市场运作平台将由证券公司
,市场自律管理主体将由中国证券
,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将从

一、《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前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

二、为与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要求相衔接,
,应当于2013年3月20

已挂牌公司未按期提交相关申请及文件的,全国股份转
截至2013年6月30日仍未提

已挂牌公司股东应继续履行原股票限售要求和承诺事

三、《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前已报送申请股票在代办股
应按照《业务规则》、有关公开转让说明书、

四、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根
双方同时签署“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逾期未申请业务备案的,全国股份转让

《业务规则》发布前,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

五、《业务规则》发布前已经开通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

六、《业务规则》有关交易结算制度的调整涉及系统开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
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包括本通知

八、为确保过渡期内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

九、主办券商应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深圳

十、《业务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均为试行,请各市场参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8日




1.1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保护投资者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1.2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适用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
(以下简称“全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1.5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

1.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

1.7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
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1.8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

1.9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

1.10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

1.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

第二章股票挂牌
2.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2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

2.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

2.4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

2.5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

2.6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

2.7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

2.8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

2.9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

第三章股票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

3.1.2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

3.1.3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

3.1.4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

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

3.1.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

3.1.6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证券转让,

3.1.7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
,下午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

3.1.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3.1.9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

3.1.10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

3.1.11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

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

3.1.12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
0.01元人民币。
3.1.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

场需要,调整

3.1.14申报当日有效。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申报的未成

3.1.1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成交确认后,转让即告成立,

3.1.16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

3.1.17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

3.1.18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

第二节转让信息
3.2.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

3.2.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

3.2.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
3.3.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中出现的异常

3.3.2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3.3.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相应

3.3.4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

第四章挂牌公司
第一节公司治理
4.1.1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
4.1.2挂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非上市公众

挂牌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

4.1.3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

4.1.5挂牌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

4.1.6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信息披露
4.2.1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

4.2.2若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4.2.3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4.2.4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

4.2.5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

4.2.6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4.2.7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4.2.8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定向发行
4.3.1本业务规

则规定的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

4.3.2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全国

4.3.3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

4.3.4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

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
4.4.1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

(二)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

(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

(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六)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

4.4.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

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
4.5.1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5.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

4.5.3对因本业务规则4.5.1条第(三)(四)项情形终

4.5.4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

第五章主办券商
5.1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

(一)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

(二)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

(三)做市业务;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前款第一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从事前款第二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5.2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与其签订协议,出

5.3主办券商应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函后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期间,应按全国

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

5.4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应当建立

5.5主办券商应当实现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

5.6主办券商开

展推荐业务,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

5.7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

5.8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

5.9主办券商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投

5.10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

5.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6.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

6.2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3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4主办券商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6.5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7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

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
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

第七章附则
7.1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

7.2本业务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7.3本业务规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7.4本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