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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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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

[英] R.H.科斯

有待分析的问题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

科斯

公共物品与外在

化理论

“科斯获得了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消息传来,我们都十分兴奋,在家里举办了一个小小的庆祝会。中国的学者为美国的学者的获奖而欢呼,可能还是第一次。”

——盛洪

“科斯总是说铁路附近的稻田会因火车喷出火星而贬值,但我们却发现东京附近的稻田因

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

造成的谷物损失为火车赶走了麻雀而有所升值,终于发现了科斯定理的例外。这个故事由口才一流的斯蒂格勒嘴里讲出来,引起了一阵哄堂大笑。”——张五常

(头)(吨)(吨)

11 1

23 2

36 3

410 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

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

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

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

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

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蓬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

第一个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用于说明一般问题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在此案中,某糖果制造商(在威格莫尔街)在生产中使用两个研钵和杵(一个在该地已使用了60多年,另一个则使用了26年)。不久,某医生迁居邻近房屋内(在威格莫尔街)。在头8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制造商炉灶处造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尤其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还发现在此不可能进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医生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甚至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但当然也有可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修改法院判决所作的安排。如果制造商支付给医生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或超过医生减少在此地看病所带来的损失,或多于作为一个可能的建议而建造一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动所花的成本,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的机器继续运转。如果制造商付给医生的钱少于他改变在原地的生产方式、或停止生产、或搬迁他处所需要的费用,制造商也许会愿意这样做。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但现在考虑如果制造商

胜诉的话,那么,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而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于是,情况就要倒过来了,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制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机器。如果医生在机器继续使用时减少的收入大于他付给制造商的费用,那么显然在由医生付钱以便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方面就大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是说,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此案的基本情况与牛损坏谷物的例子完全一样。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诚然,法官们认为他们正在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并且使之朝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任何其他判决“都将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该论点在说明在一块荒芜土地上进行经营的例子时已阐述过,不久该土地就开发为住宅用地。法官们关于他们正在解决如何利用土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的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真实的。并且,只有在住宅设施的附加价值超过损失的砖块和铜材的价值时,维持某区域(威姆波尔街或荒地)为住宅或其他专门用途(通过禁令,给予了非工业使用者以阻止噪声、震动和烟尘污染等方面的权利)才是合算的。但法官们似乎并不了解这一点。

“库克诉福布斯”案是进一步说明同样问题的另一个例子。在编织可可果纤维草席时,有一道工序是将草席浸在漂白剂里,然后取出晾干。来自某制造厂的硫酸氨气体会使光洁的草席变暗变黑,原因是漂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就会发黑。原告要求发布禁令,使工厂停止排放硫酸氨气体。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产工序是不正常的,是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法官指出:“……对我来说十分清楚的是,一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采用某道生产工序,在这种工序中他使用

了氯化锡或其他金属染料。但其邻人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如果可以追究邻人的话,那么他显然有权来此要求消除这种损害。”但事实上,损害属于意外的或偶发的,若采取谨慎的防范措施。就毫无预期的风险,禁令就会遭到拒绝,原告只能提出他希望的赔偿。尽管我不清楚这以后的发展结果,但很显然,这种情况本质上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件一样,只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不一定能得到禁令,但他必须要求硫酸氨制造商支付赔偿金。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相同。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会选择支付赔偿费。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避免损害他人而导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会这样做。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了硫酸氨生产的成本。当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可以消除这种损害,并且其成本的增加少于在其他方面发生的损失,这样,两家厂商可能达成一项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剂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出对草席制造商不利,其结果是,他将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但资源的配置不受影响。如果改变漂白剂的附加成本少于损失的减少,那么草席制造商就会这样做。而且,既然草席制造商愿意支付给硫酸氨制造商一笔钱以弥补其收入的减少(成本的增加或遭受损失的增加),如果硫酸氨制造商会停止其活动的话,这一收入损失将成为他的生产成本。此案例在分析意义上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

“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烟尘妨害问题。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且高度相同。

在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其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保持这一状况达三四十年。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旧房并盖起新房。他们在原告烟囱旁造了一堵墙,超过了原先的高度,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时,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室内。

当然,烟囱冒烟是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在陪审团的审理中,原告得到40英镑的损害赔偿费。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初审判决被否决。布拉姆韦尔法官指出:

……据说,而且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无疑,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们的房子和木材并没有什么害处。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为他在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的烟囱里生火,烟无法消散而进了室内。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囱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复存在了。那么,是谁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而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实际上亦如此。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们将有权这样做。如果原告除了毗邻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那么他的权利就隶属于被告的了,而且虽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没有责任。

科顿法官还说:

据说,被告房墙的竖立确实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对于侵害需负责任,通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告并无法律权利。原告引起了烟尘,影响了自己的舒适。除了他有……权以特定的方式摆脱这种来自被告的干扰之外,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是他自己引起了烟尘,而对此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造成了烦恼。这好比某人试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邻居土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疑,对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会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

且他对可能引起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造成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

我并不想表明,作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烟囱高度的成本等为前提条件),不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该情况的任何改变都会有同样结果,因为在牛的例子和对前两个案例的讨论中己详细分析了这一点。我所要讨论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的论点,即烟尘妨害不是由造墙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该情况的新奇之处在于蒙受烟尘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问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究竟谁引起了烟尘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没有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在造墙的前提下,若不生火,就不会有烟尘妨害。不造墙或不生火,烟尘妨害就消失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都有责任,则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成本。而且在有进行市场交易的可能时,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但因为可以推定烟囱所有者愿支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认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的观点,只有在我们假定墙壁是既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法官的判决意味着建造高墙的人有权这样做。如果烟囱里冒出的烟对木材造成损害,那么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时,造墙者蒙受了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无疑问,生火者要对木柱的损失负责,尽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墙前不存在任何损失。

法官们己判定了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经济问题的性质。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中,的确是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同样,没有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如果糖果制造商不开动他的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医生不在该地设立诊所,那么机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的工作。生产硫酸氨产生的

气体使草席变黑,但如果草席制造商不在该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种漂白剂,那么也不会有任何损害。如果我们用因果关系讨论问题,那么当事人都引起了损害。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时需考虑他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即妨害)。如前所述,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因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都是一种成本,这是定价制度无摩擦运行的长处之一。

“巴斯诉格雷戈里”案是最后一个说明问题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出租者。被告是毗邻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别墅和一个庭院

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面有个岩洞式地下室。地下室有个洞或斜井与被告庭院的旧井相联,这座井就此成为地下室的通气管道。地下室“在酿酒过程中一直被用于特殊目的,那里若不通风,就无法酿酒”。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将栅栏从井口移走,“以便阻止或防止空气从地下室自动升到井口”。从案例报告中看不出被告为何采取这一步骤。也许,“酿酒过程含有一种空气”,这种空气“升到井里并扩散开来”,对他来说是难闻的,无论如何,他倾向于关闭庭院里的井。法院首先决定公寓所有者能否有空气流通权。若他们享有此权利,此案将有别于“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已分析过)。然而,分析此案并没有任何困难。在此案中,空气流通局限于“严格规定的通道”,而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所涉及的是“对所有人都通用的一般空气流通”。法官因此认为公寓所有者享有空气流通权,相反,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私房所有者却没有此权利。经济学家可能要说,“空气流通都是一样的。”然而,在论证中所要决定的是斜井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公寓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但有证据表明,从地下室到水井的通风管道已存在40余年,斜井作为通风管道必然为庭院主人所知,困为当空气排出时,空气中有酿酒的气味。法官因此认为,公寓主人因“失去授权的理论”而获得这样的权利。该理论认为“如果合法权利的存在被证实,并已行使了多年,法律就可以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因此,别墅和庭院的主人不得停止使用水井,并

得忍受酿酒的气味。

对经济学家来说,法院在决定合法权利时陈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为判决中许多因素对经济学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正因为如此,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与此相同的情况可由法院以完全不向时方式解决。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在“巴斯诉格雷戈里”案中,通过斜井得到的新鲜空气有利于啤洒生产,但排出的浑浊空气影响了邻居的舒适。经济问题是要决定在二者之间选择哪一个: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邻居屋的主人的不适感,还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适感。在决定该问题时,“失去授权的理论”与法官的看法有关。但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

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这在第三、四节很明显,第五节也暗含了这一观点),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前几节中,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已经强调了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这一论点假定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

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下一节将讨论界定合法权利过程种的若干经济问题,在本节中我将研究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某种既定的市场交易的成本。

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内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格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考虑到各种活动之间的相关性将对土地的纯收益产生影响,一个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将他的土地投入各种用途,因此省去了发生在不同活动之间的不必要的讨价还价。大建筑物或同一地区内许多毗邻居地产的所有者都会以同样方式行动。事实上,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企业要获得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

当然,这并不意味者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但是,在很难缔结契约和很难了解当事人同意做什么和不同意做什么(例如当事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引起种类不同和数量不等的气味和噪声)的情况下,必然要花费很多精力,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如果企业的出现或现有企业活动的扩展在许多解决有害影响问题时未作为一种方式被采用,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我并不想详细分析这一方式的特性,因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对此作

了说明。

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在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是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过行政机关)在解决烟尘妨害时,可能颁布可以采用或不许采用的生产方法(例如:应安置防烟尘设备或不得燃烧某种煤或油),或者明确规定特定区域的特定经营范围(如区域管制)。

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通常企业的经营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在它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其他企业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同样的活动;还因为,如果行政成本过高,市场交易通常就会代替企业内部的组织。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企业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协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财产一样,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这种权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就组织中的行为而言)。进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其管制的实施。

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或以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而且这种适用于许多情况的一般管制会在一些显然不适用的情况中实施。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

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也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群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有结果),无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假定,来自管制的带有害效应的行为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

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联络当事人方面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这种观点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在我看来,似乎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算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

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阐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举的案例虽说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

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尽量减少这种交易,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

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粗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

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典型的英国学者并没有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比较,在决定是否将有害结果视为妨害时是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只是没有用很明确的话来表述),还是可以发现的。法院认定有害结果必须是严重的这一理论,无疑部分地反映了总有一些收益会抵销有害后果这一事实、从个人案件的报告中看,显然法

官们清楚地意识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赔偿金给当事人带来的得失。于是,在拒绝阻止妨碍视线的新建筑时,法官指出:

据我所知,没有一条普通法的一股规则……说过,某建筑挡住他人的视线是一种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镇了,从而我就得对该城镇的所有新建筑下禁令。……

在“韦伯诉伯德”一案中,法官认定,校舍建在紧靠风车的地方,阻挡了空气流通,从而妨碍其工作,并不构成妨害。而一个早期案例的判决似乎与此相反。盖尔评论道:

在伦敦的旧地图上,一排风车出现在伦敦北部高地,也许在詹姆斯国王时期,建房过分靠近风车而影响其转动是危险的,因为这会影响对城市的食物供应。

在第五节讨论过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一案中,显然法官考虑了不同判决的经济后果。如果他们根据这一原则处理问题,

其结果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某人可以进入诸如伯曼德塞制革厂,或者进人其他用于特定行业的或有噪声和有难闻气味的厂区,并在那里的某空地上建一幢住宅以阻止这种商业和制造业。

法官回答说:

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并不仅仅依靠对事物本身抽象的考虑,还要考虑其环境。在贝尔格雷夫广场构成妨害的事,在伯曼德塞就不一定。在某地区由某商人或工厂主以特定和已有方式从事某特定商业和制造业,这并不构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审团将有充分理由发现,并确信会发现,在该地区从事商业和制造业并不是一种私人的和可诉讼的错误。

在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时,与邻居有关的特性是肯定

要确认的。

讨厌车辆噪声的人不应将其住所设在大城市的中心地区。喜欢宁静生活的人不应生活在制造锅炉或蒸汽船的工厂区。

所出现的情况一直被称为“法定的计划和分区制”。当然,在确定适用标准时往往困难重重。

在“亚当斯诉厄赛尔”一案中可发现一件饶有趣味的事。此案涉及一家煎鱼店,它设在工人区,但靠近“一个身份较高的人”的住所。英格兰没有土豆鱼片是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显然相当重要。法官指出:

一项禁令对于被告和在他店里获得食物的穷人来说,无疑是一大打击。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不是说被告不能在附近另一个更合适的地方开店营业,这决不意味着,煎鱼店在一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方也是妨害。

事实上,限制厄赛尔先生经营煎鱼店的禁令甚至不能扩展到整条街。他可以将店移到“身份较低者”的住所旁。毫无疑问,当地居民将认为油煎土豆鱼片要比原告描绘的弥漫的油煎味和“雾气”更重要。假如“附近更合适的地方”不存在,那么此案就难以解决,判决就会有所不同。“穷人”将吃什么东西呢?没有一个英国法官会说:“让他们吃蛋糕吧。”

许多法院并非总是很清楚地意识到许多案件中所提出的经济学问题。但似乎在解释诸如“合理性”或“普通的和经常的使用方法”此类名词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案件中的经济学问题,也许这多半是无意识的和不太明确的。在这方面,上诉法院对“安德烈亚诉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此案中,(在威格莫尔街上的)一家旅店座落在某一飞地上,该地区的其余部分由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占据,该公司准备拆毁当地现存的建筑物进行再建。由于拆房的噪声和灰尘使该旅店顾客锐减,店主起诉要求塞尔弗里奇公司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花了很长时间才读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说实话有的地方理解起来有些费劲,整体感觉也有点模糊,文章太长以至读完后边的前边的东西有的已经忘了。但这篇文章给我的整体感觉是科斯引用了大量的例证,同时对前人的甚至说是世人所承认的“权威”进行了批判,这种精神值得我学习。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这篇文章的架构,再从整体上谈点自己的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因此,市场、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事先知道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应定在哪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 罗纳德.科斯①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商业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标准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处理思路,即认为问题是在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有差异。这些分析让大多经济学家得出以下三个结论:即要么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负责赔偿;要么是根据工厂排烟尘的具体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可能也应包括那些烟尘排放会影响到别人的区域)。依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引至的结果既非人们所需,甚至通常亦非人们所欲。 二、问题的相互性本质 传统方法倾向于模糊了必须作选择的本质。人们通常将以下两个问题视为同一:其一是A给B造成损失,其二需要决定的是:我们应如何限制A。但这是不对的,我们分析的问题本质上具有相互性。避免对B的损害必将会使A遭受损失。真正必须决策的问题是:是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问题的关键在于避重就轻。我在之前的文章②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医生有损,将只能让糖果制造商受伤害。此案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某种生产方式以产品供给减少为代价,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是否值得。另一例子可以看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问题。倘若有些牛无论如何都会走失,那么只有以谷物供给的减少为代价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选择的本质简单明了:肉类抑或谷物?当然,除非知晓所得以及牺牲的代价各几何,不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举的河流污染例子③。如果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需要抉择的问题不外乎是:鱼类损失的价值与以河流污染为代价的产品价值孰高孰低。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看此种问题。 三、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平滑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体系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该问题的解决就是令人满意的。 走失的牛损坏毗邻土地生长的谷物一案,为我们当下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了。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各自经营。再进一步假定在所有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谷物的总损失。牛群规模扩大引至的边际损失几何则是另一个问题。其将取决于牛是惯于相互尾随或是并排漫游,或者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牛是否变得越加烦躁不安,或者还有其它类似影响因素。就眼下的目的而言,规定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造成的边际损失具体几何则是无关宏旨的。 ①虽然本文讨论经济分析的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是其想法却源于我当下研究的广播的政治经济学。目前这篇文章的观点在我先前分析无线电波段和电视频道分配的论文中已隐约提及(“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I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经济学杂志》1959年2月号)。然而,从该文的评论反馈看,似乎有必要更清楚地阐述该问题,而且表明分析的结论也并非只能适用于原始问题。 ②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21,《法经济学杂志》1959年,26-27。 ③G.J 斯蒂格勒(G.J. Stigler), 《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e),l952年,pl05。

会计类学年论文选题参考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本科学年、毕业论 文选题参考题目 指导教师:杨钰 1.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创新问题的探讨 2. 关于绿色会计理论的探讨 3. 关于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探析 4. 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探讨 5. 关于合并报表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6. 关于中西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 7.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8. 关于企业会计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 9.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10. 现金流量表分析与运用的研究 11.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理论的比较研究 12. 绿色会计若干问题的原因及探讨 13. 关于或有事项若干问题的研究 14. 财务会计报告体系问题的研究 15. 社会责任成本问题研究 16. 企业社会成本问题研究 17. 关于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18. 新制度经济学对现代会计的影响分析 19. 中国会计中介商业贿赂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问题研究 21. 企业年金会计问题研究 22. 我国会计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23. 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方法)研究 24.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25. 关于财务呈报若干问题的研究/财务业绩报告的 改进问题研究 26. 对商誉会计的探讨

27. 中国会计国际化问题的研究 28. 无形资产会计计量研究 29. 合并理论与方法探讨 30. 信息时代会计电算化系统安全管理研究 31. 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32. 基于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管理会计研究 33.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4. 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与企业业绩评价 35.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控制机制 36.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37. 债转股问题研究 38.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39.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40. 企业综合效绩评价指标的研究 41.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研究 42. 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43. 论责任会计的激励职能及其实现 44. 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45. 财务风险与财务预警系统 46. MBO对财务的影响与信息披露 47. 财务预测管理与创新 48.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49. 并购融资方式及其风险防范 50. 公司治理评价问题探析 51. 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52. 上市公司董事会业绩评价问题 53.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 54. 基于投资者视角的经营业绩评价 55. 基于债权人视角的经营业绩评价 56. 内部管理业绩评价若干问题 57. 基于战略的预算管理体系

科斯的《社会成本》读书笔记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阮氏兰英 Lxy20110106 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 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在这篇文章中,科 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誉为“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 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 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观点,即限制或惩罚施害者。科斯却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说明 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都想到怎样惩罚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响、 相互损害的。 接着,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农夫土地上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 起点。他提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 制度”,并说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 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 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情况是, 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制度的设计 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资源稀缺性必定引发各种经济竞争和交易费用发生,而明晰界定的产权安排则是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基本制度设定。科斯定理解释了稀缺世界里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政府功能 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政府效能→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经济发展)。现实证明所有高效率的发展现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制度基础,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经济停滞,则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产权制度陷阱。总之,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 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 有效的方法。

科斯定理对社会成本问题的通俗解答

科斯定理对社会成本问题的通俗解答 《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不易阅读又必须认真读一读的论文。为了让读者用最少的精力和最快的速度最准确地把握该文的内容,这里以一个《故事新编》的形式将该文的内容归纳如下: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要带回宫里当美容食品烧汤吃,比干赶忙告到法院,要求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法官请来了英国的皮古(Pigou,有人译为庇古)和美国的科斯这两位著名经济学家作为陪审员一起讨论如何判决的问题。 法官说:“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必须由我们根据公理和传统以及判例进行判决。现在,请你们二位充分发表意见。” 皮古说:“这个问题很好办,让妲己归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如果她不愿赔偿就强行征税,并把她赶出王宫,叫她回老家。” 科斯说:“且慢!这样解决并不合适,这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一节《有待分析的问题》的内容。)法官接着问:“据你之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科斯答曰:“妲己摘了比干的心固然是对比干的侵害,但是,如果不让妲己吃比干的心,也会使妲己遭受损害,使妲己营养不良。所以,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二节《问题的相互性》的内容。)法官又问:“到底怎样权衡利害呢?到底要不要判决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呢?”

科斯答曰:“要想权衡好利害关系,必须先考虑交易成本,即比干和妲己谈判的成本。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随便怎么判决都没有关系,都可以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法官大喜,曰:“愿闻其详。” 科斯侃侃道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判决妲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妲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经济结果都一样。” “如果判决妲己败诉,妲己就会主动找比干谈判,愿意付给比干一百万美元,请求比干到心脏市场另外购买一个心脏而不要讨回原来的心脏。这时,买一个心脏只要花费五十万美元,所以,比干肯定会觉得很合算,肯定会同意妲己的要求。而妲己吃了比干的心脏以后会变得更漂亮,舞蹈更优美,歌唱更动听,纣王会更加喜欢她并肯定会赏给她两百万美元的奖金。花了一百万美元而赚回两百万美元,所以对妲己来说也很合算。” “如果判决妲己胜诉又会怎么样呢?”科斯继续发言:“如果妲己胜诉,比干就会主动找妲己谈判,愿意付给妲己三百万美元,请求她将心脏还给自己。这时,妲己想到:…我吃了他的心脏至多赚二百万美元,而不吃他的心脏却可以赚三百万美元,嗯,还是把心脏还给他合算?。所以妲己肯定会将心脏还给比干。比干虽然花了三百万美元,但属于破财消灾,只要保住了有七个孔的心脏,就能继续为纣王效劳,就能继续干大事,一年赚回五百万美元不成问题。所以对于比干来说,花三百万美元也很合算。”

企业社会成本问题研究

企业社会成本问题研究 摘要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迫使企业去积极地关注和解决。因此,现在研究企业社会成本成为一种必要,虽然现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公众的意识比较淡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薄弱,但是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企业应该未雨绸缪,理论界也应该早日将企业社会成本的研究提上日程。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现阶段企业社会成本理论的引入,试图构建企业社会成本会计体系,从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进行构建,以期为我国的实务界提供点滴借鉴,能为我国相关部门的管理提供一些理论和方法。本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回顾有关方面研究的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企业社会成本理论的内涵介绍,主要从企业社会成本的含义、特征和内容等方面,为企业社会成本理论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企业社会成本会计体系的构建,这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详细阐述了企业社会成本的确认、计量、核算和企业社会成本报告的构建部分是对企业社会成本未来发展的展望,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会遇到不同的问题,但企业社会成本应该有一个美好的前景。使之发展成熟的过程。希望本文的研究能给我国的实务界或政府部门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关键字】:社会成本;社会责任;成本解决

Cost of Corporate Social Abstract Seventeenth report mad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and other issues, these issues raised, forcing the company to aggressively focus and resolve. Therefore, the research firm now become a necessary social costs, although at this stage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sues, public awareness is rather weak, weak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but you can believe tha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stringent requirements. Enterprises should take precautions early theorists should also study the social costs of the enterprise on the agenda. In this paper, use of standard research methods, at this stage by the introduc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cost theory, trying to build corporate social cost accounting system, from the recognition of accounting measurement and disclosure aspects of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for the bit of the practitioners learn to China's relevant department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me theories and methods. This article is structur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introduction, describ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research value, review relevant research literature review is the second part of the meaning of corporate social cost theory introduced, mainly from the cost implica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 in order to study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social basis for the cost of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st accounting system for corporate social construction, which is the key part of the article described in detail the cost of corporate social recognition, measurement,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art of the cost report is the cost of futur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outlook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for some reason will encounter different problems, but the social cost of business should have a bright future. So that the process developed. Hoped that this paper will give our practitioners o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provide a new way of thinking. 【Key word】: social cost;social responsibility;cost solution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引出问题:如何处理工厂(甲)对居民(乙)的烟尘污染问题庇古,《福利经济学》: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这类问题有待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由农夫承担责任。农夫会付给养牛者l1作为补偿养牛者减少牛群数目的损失,而l1大于养牛者的损失l2,但小于农夫由此而获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两种方式都导致一种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科斯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 如果甲胜诉,乙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甲放弃对乙的权利,乙会给甲补偿,而且补偿大于甲不放弃权利的收益。(乙对甲的补偿小于乙因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如果乙胜诉,甲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权利,甲会给乙补偿,而且补偿大于乙不放弃权利的收益。(甲对乙的补偿小于甲因此带来的收益。)同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因此,无论如何,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六、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摘要」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然而,“科斯定理”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没有任何创新意义的常识,科斯对社会成本的论证方法也是极不严肃的。《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价值在于它导致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 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社会成本问题》是他的成名作、代表作,也是西方产权学说的代表作,所谓“科斯定理”就是在这篇论文中提出来的。然而,笔者以为,《社会成本问题》及其“科斯定理”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一、科斯的沉默及其原因 科斯是以批评皮古起家的,是以“科斯定理”出名的,然而在他取得成功以后,却不再说什么了,甚至连“科斯定理”也不承认。他说: I did not originate the phrase,the “Coase Theorem,”nor its precise formulation,both of which we owe to Stigler. [1](P157) 这段话可以译成这样的中文:“我没有创造过‘科斯定理’这个概念,更没有给‘科斯定理’下过精确的定义,这两者都要归功于斯蒂格勒”先生。 当别人为“科斯定理”的含义争论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科斯也不对究竟谁是谁非的问题表个态。[2] 这是为什么呢?是谦虚吗?不像。牛顿也谦虚过,说他的三个定律不过是海滩上的几个贝壳而已,但从没有说“我没有发现牛顿定律”之类的话。 是谨慎吗?也不像。如果是谨慎,他完全可以直接说“科斯定理还不成熟,还有待于完善”,而没有必要保持沉默。做大学问的人都很谨慎,但从未见过对自己的观点不予以澄清而任凭别人争论、误解的学术大师。爱因斯坦也很谨慎,但为了自己的相对论不被误解而到处讲学。马克思也很谨慎,但是,当他一旦发现别人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时便立即写信或者写论文予以澄清,《哥达纲领批判》和1852年《致约。巍德迈》就是最好的说明。 是年事已高因而神志不清吗?也不像。听一听他对记者的谈话,再读一读他为自己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的中译本写的序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科斯的神志非常清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科斯本人对“科斯定理”三缄其口了呢?笔者以为,或许他已经明白,《社会成本问题》的价值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高,皮古理论的价值也不像《社会成本问题》所评价的那么低,“科斯定理”实在难以成立。而要公开否认自己的学术价值,并让自己做出名符其实的学术成就已经力不从心。于是干脆保持沉默,随你们说去吧,反正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如若可以,种一份诗意于心 每个人的一生都是一场演出,是人总要经历一些挫折和失败的洗礼,如果我们能够随遇而安,宠辱不惊,一心向善,哪怕人走茶凉,我们依然可以淡看潮来潮往,闲观花落花开;哪怕曲终人散,我们依然可以枕琴而眠,将悠然赠与时光,享受清浅岁月的淡淡欢愉。 行走尘世,步履的轻盈和洒脱,不在鞋履,在于心境。一个人若心中充满灰暗,那么,他所见的只能是萧条败景;一个人若心中充满阳光,那么,他所及的一定是旖旎风景;一个人若心无挂碍,存善念、怀大爱,那么,他就一定能花间一壶酒,盈手握住流云的逍遥,独坐,独醉,独舞,自由自在地弹朗朗清风、奏如歌行板,烟火流年,他一定能轻依光阴,诗意栖居。 人生本无常,它有风和日丽,也有凄风苦雨;它有春暖花开,也有寒雪冰封;它有明媚灿烂,也有坎坷泥泞。红尘旅途,不管你是锦衣裹亮足,还是竹笠芒鞋,只要懂得珍惜和知足,懂得孝顺和感恩,远离尔虞我诈,远离世俗纷争,便能从容一生、惬意一生、快活一生,无论在哪一个流年驿站,在哪一个季节枝头,相信你都能嗅及幸福的味道、听到花开的声音。 其实,生命中的精彩无处不在,我们身边的一桥,一亭,一花,一草,一石,一木,将大自然装扮得如此立体生动,如此绚烂多彩,它们都浪漫着自己的浪漫,清欢着自己的清欢。当我们仰望雁过长空,聆听静水流深,徜徉在时光的舞步里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好好活着?

还有什么理由将生命虚度? “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生活是个大舞台,每个人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一声懂得,便是轻装出发,随遇而安;一声懂得,便是褪去浮华,还原本真;一声懂得,便是植爱成林,满眼丰盈。漫步红尘,我们要学会缘来相迎、缘去相送。一路来去,我们要懂得怜蹒跚幼子,敬耄耋老人,爱生命中所有的人来人往。 无论何时,我们都应携一份素衣的恬淡,穿越繁华与喧嚣;无论何地,我们都要怀一份佛家的仁慈,行走春夏和秋冬。生活百态,它不会总圆满,再苦再痛我们都要笑一笑。纵然红尘纷扰,只要有一份煮诗烹茶,参禅悟日的心境,不管在雨季、还是在艳阳天,烦恼和忧伤自会随风云的脚步渐行渐远。 身处无争,梦自安闲。把心放平,所有的过客都愿与你为邻;让心纯净,所有的日子都会为你灿烂。别让自己跌入忧伤的深渊,别让自己纠缠于痛苦的魔掌。切莫让灵魂肮脏、让心灵污浊,切莫在时间的嘀嗒声中糟蹋自己、贬低自己、看轻自己。心无尘,自潇洒。超然世外,便是极乐。在水一方的你,只要心有宁静和纯净,无需任何诱饵,便能钓得一季又一季的温馨和安逸。 风雨人生,总有一个秘密等你开启,总有一缕光影为你舞动,总有一缕阳光为你灿烂,总有一颗星星为你闪亮,总有一处鲜花为你盛开。阡陌红尘,总有一座城堡等你建造,总有一条道路等你陈铺,总有一段画布等你描绘,总有一位知己等你相邀,总有一隅风景等你欣赏,总有一方桃源等你入住。茫茫荒漠,云水深处,假如你能守得住孤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范文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我找了多遍科斯的论文,发现科斯一生并没有出版系统的理论性书籍,他的主要思想均体现在自己的论文、演讲中,以及其跟随者的总结中。这篇《社会成本问题》则比较突出体现了其对于交易成本概念的阐述,值得深入研究。 科斯在这篇文章中谈及了经济外部性、初始产权设置等问题,他认为如果社会交易成本为0,那无论产权界定给谁,其结果都能实现产出最大化,因为交易双方总能制定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价格,从而使产权得以圆满界定。同理,经济外部性的问题也可利用这个理论来解决,甲侵害了乙的利益,并不需要政府的介入,或者对于甲的强制措施,。甲乙双方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下,可以自行进行磋商,甲可以支付给乙一定的补偿,而乙可以继续忍受甲的行为,前提是甲在支付补偿之后,仍然有利可图,否则他便将推出该市场。科斯在这里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抛开福利和道德的约束,用纯粹经济学的观点思考社会问题,这的确是充满新意的,它避免了传统说教色彩的规劝,转而引入经济人的假设进入到外部性的领域,他给予了这样一种见解,侵害别人的行为是可以被交易的,只要存在这样的市场以及为了达成这个交易的成本为零,那么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没有一方会受损。几个比较经典的例子也说明了以上的观点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相较于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家,我认为科斯还是主张政府“守夜人”职责的,即政府应该明确其职责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而只要提供给私人市场一个可以自由交易外部性的市场,那么那些看似非常复杂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迅速的解决。 但在这里,我却有非常大的质疑,科斯所假设的是存在着这样的市场,使得外部性可以被交易。但现实生活中则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市场,由于信息、地域、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根本不存在着这样一种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场,利益相关的双方不可能得到这样一种机会平心静气的谈论问题,而且还要在完全信息的保证之下,这些条件是过于苛刻的,以至于我们可以断定不存在着这样的市场,它只可能存在于单独个人之间或偶然的简单事件中。那么科斯对于政府职责的定义就存在着问题,我觉得政府恰恰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即建立了一个虚拟市场,使得外部性可以得到交易,它通过奖惩制度使得外部性得以解决,尽管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总比人们漫无目的的讨价还价来的有效率一些。 这是我现在的一些感受,还有很多地方没有看懂,希望以后能接受老师的指点。 生活中的案例 生活中许多现象都存在着制度的影子,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制度的观点加以解读。远的不说,可以观察宿舍管理制度。 每周三,寝室管理员都会例行检查卫生,但同学们却缺乏收拾宿舍的动力,以至于恶性循环,宿舍卫生变得很差。从侧面可以看出,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并没有做到实处,也就是制度的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奖惩机制,收拾得好的宿舍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奖励,而卫生差的宿舍也没有动力予以改观,因为改变不存在着任何有利的地方。 为解决这个问题,学校的领导们应该更为清楚的认识到激励机制的重要性,充分把学校的目标同学生的目标结合好,才能达到更好的绩效。

企业的本质 交易成本理论

1.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企业的本质?为什么有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差别?哪些因素决定企业的规模范围? 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组织效率 强调制度 企业(契约)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契约。资本、融资结构。 交易成本理论是关于产权交易的理论。 交易成本是企业替代市场的运行机制成本。 长期以来,西方传统经济学关于市场能够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作用下进行有效资源配置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理论使得人们“既不知道引导市场交易活动的成本,也不知道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成本的影响如何。” 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公司的性质》中认为,“创建公司成为有利可图之事的主要原因似乎在于:存在着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即:发现价格的成本以及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成本。 公司存在的充分条件就是交易成本的差异,也就是在公司内部管理和管理的市场化两者之间寻找一个交易成本更低的方式。当公司管理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公司就应该产生;而当市场交易成本低于公司内部交易成本时,公司的内部交易就会弱化、消失,甚至会导致公司的灭亡。通常根据科斯的观点认为,企业是取代市场,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有效形式,选择只存在于企业和市场二者之间。 交易成本是企业替代市场的运行机制成本。1937 年,交易成本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由于运用市场机制也有成本是客观现实,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企业家代替市场机制,企业家指挥生产。企业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物,其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包括:(1)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2)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3)不确定性原因引起的费用,即契约履行的费用;(4)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科斯关于企业内部组织运行同样存在交易成本的论述,对以后相关的企业管理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科斯定理”,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将等于社会成本。零交易成本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是不可能实现或达到的,但是,通过改善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和企业产权制度,可以不断地降低企业内外部的交易成本,使其交易成本不断地逼进零的极限,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西方各国政府和企业经济组织不断改革社会经济的产权制度和组织机构,改善经济运行机制、运行规则和运行方法。 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解释:(1)短期生产经营决策的机会成本是生产组织制度选择的交易成本。在成本管理会计中,短期生产经营决策需要重点考虑机会成本,并在不同生产组织形式方案中决定取舍。(2)长期投资决策中的机会成本是发现相对价格的交易成本。 科斯于1960年发表了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交易成本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界定,科斯把它定义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我们可以把交易成本理解为“扯皮成本”,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收益而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一切时间、精力和物质的支出(彭真善,2006)。 科斯用交易成本完满地解释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和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并用它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别与联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但又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制度。市场的交易由价格机制来协调,而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属于市场的交易“内部化”了。在企业内部,行政命令取代了价格机制成为生产活动的协调机制,企业通过市场“内部化”可以节省交易成本。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在老师的介绍下,我有幸拜读了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由于英文水平的限制,我阅读的中文版,感觉翻译的言语有些地方说得比较绕,加上本来专业知识也不足,所以读完之后感觉有许多地方并不非常明白,于是只能以我自己浅显的理解写下这篇读书笔记,若有错误还请见谅。 一开篇科斯提出的“问题的相互性”就颠覆了我的传统看法,一般我们都认为,造成了损害那方就要退出,例如工厂污染了居民区,就停止生产或者搬离,这是对居民和社会最好的做法——但事实上似乎是可以“谈条件”的。科斯指出,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这就变成了一个成本和收益的问题。这个提法非常经济学,但我在阅读完全文之后,不自觉的就认可了他的观点。 科斯举了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作物的例子来阐述他的观点,在牛群破坏了农作物之后,农夫与养牛者按照自己的成本与收益情况不断地进行协商,赔偿或者让步,使最终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状态。这个例子说明了如果假定市场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都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并且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 之后,科斯又连举四个案例,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生动形象的说明了法院在这里的作用,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 科斯指出,在没有了“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这个假定之后,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就此他在文章中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因此市场,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知道事先它们的分界线定在哪里。 科斯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问题得出正确结论,这并不简单地是由于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所需要的是改变方法。所以科斯提出了一种新视角和新方法:即在分析问题时,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考虑各种社会安排的操作成本及其总的效应,而且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中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应该从理想世

成本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1.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方面 2.财务成本管理方面 3.管理会计方面 4.审计方面 5.会计电算化方面 1.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创新问题的探讨 2. 关于绿色会计理论的探讨 3. 关于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探析 4. 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探讨 5. 关于合并报表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6.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问题的探讨 7. 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假设探讨 8. 论期后会计事项的种类及披露方法 9. 关于强化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 10.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11. 关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问题探讨 12. 关于中西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 13. 关于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思考 14.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15. 关于企业会计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 16. 关于或有负债会计问题的探讨 17. 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的探讨 18. 现代企业制度下成本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19. 论成本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 20. 关于推行责任成本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21. 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应用的探讨 22. 论标准成本制度在我国应用的探讨 23. 变动成本计算与制造成本计算模式相结合问题的研究 24. 定额法的应用及其改革问题的研究

25. 班组经济核算的研究 26.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27. 现金流量表分析与运用的研究 28.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理论的比较研究 29. 标准成本制度下成本分析的研究 30. 试论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管理 31.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研究 32. 知识经济时代成本会计改革方向 33. 市场经济体制下降低成本途径的研究 34. 我国成本分析现状与改革思路 35. 产品质量成本核算的探讨 36. 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的研究 37. 产品质量成本分析的探讨 38. 现代企业制度与班组经济核算 39. 关于作业成本法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40. 我国成本管理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41. 关于研究与开发成本核算的探讨 42. 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 43. 绿色会计若干问题的原因及探讨 44. 关于或有事项若干问题的研究 45. 财务会计报告体系问题的研究 46. 社会责任成本问题研究 47. 企业社会成本问题研究 48. 关于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49. 关联方合并问题研究 50.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51. 财务呈报与财务监管 52. 会计欺诈案例分析 53. 中期报告的可比性研究 54.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Ronald H. Coase Ronald H. Coase is Professor of Econom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This paper is from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I. The Problem to Be Examined1 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ose actions of business firms which have harmful effects on others. The standard example is that of a factory the smoke from which has harmful effects on those occupying neighboring properties.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such a situation has usually proceeded in terms of a divergence between the private and social product of the factory, in which economists have largely followed the treatment of Pigou in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The conclusions to which this kind of analysis seems to have led most economists is that it would be desirable to make the owner of the factory liable for the damage caused to those injured by the smoke, or alternatively, to place a tax on the factory owner varying with the amount of smoke produced and equivalent in money terms to the damage it would cause, or finally, to exclude the factory from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presumably from other areas in which the emission of smoke would have harmful effects on others). It is my contention that the suggested courses of action are inappropriate, in that they lead to results which are not necessarily, or even usually, desirable. II. The Reciprocal Nature of the Problem 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has tended to obscure the nature of the choice that has to be made. The question is commonly thought of as one in which A inflicts harm on B and what has to be decided is: how should we restrain A? But this is wrong. We are dealing with a problem of a reciprocal nature. To avoid the harm to B would inflict harm on A. The real question that has to be decided is: should A be allowed to harm B or should B be allowed to harm A? The problem is to avoid the more serious harm. I instanced in my previous article2the case of a confectioner the noise and vibrations from whose machinery disturbed a doctor in his work. To avoid harming the doctor would inflict harm on the confectioner. The problem posed by this case was essentially whether it was worth while, as a result of restricting the methods of production which could be used by the confectioner, to secure more doctoring at the cost of a reduced supply of confectionery products. Another example is afforded by the problem of straying cattle which destroy crops on neighboring land. If it is inevitable that some cattle will stray, an 1 This article, although concerned with a technical problem of economic analysis, arose out of the. study of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Broadcasting which I am now conducting. The argument of the present article was implicit in a previous article dealing with the problem of allocating radio and television frequencies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 Law and Econ., II (19591) but comments which I have received seemed to suggest that it would be desirable to deal with the question in a more explicit way and without reference to the original problem for the solution of which the analysis was developed. 2 '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 Law and Econ., II (1959),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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