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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评选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评选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评选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评选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甘卫办函[2014]28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评选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甘卫办函[2014]283号)

各联村联户组、配合单位:

自双联行动开展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委系统广大干部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迅速投入到双联行动中,摸村情、查民情、调查常见病多发病,为群众送医送药送健康;科学谋划,出点子,找路子,帮助村民脱贫致富。心系百姓,解民忧,济民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双联村群众的赞誉和各级政府的认可。三年来,委系统共有21名厅级干部、462名处级及以下干部,共计483名干部联系9个县17个贫困村612户贫困户;共实施、帮办各类项目150余项,投入资金2893.52万元;共选派了近300名双联干部驻村蹲点开展双联工作。广大双联干

部不仅与村社干部、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而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为联系村联系户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起到了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强基固本的作用。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励广大双联干部进一步扎实做好双联工作,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甘卫党发[2014]1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卫党发[2014]109号) 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党总支: 自双联行动开展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委系统广大双联干部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迅速投入到双联行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踊跃参与,倾心投入,在落实“六项任务”中攻坚克难,在打造“三大工程”中务求实效,做了大量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办了一批得民心、惠民生、顺民意的实事好事,有效地改善了联系村生产生活条件,拓展了群众致富增收门路,增强了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三年来,委系统共有21名厅级干部、462名处级及以下干部联系9个县17个贫困村612户贫困户;共为联系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5680.04万元;共选派近300名双联干部驻村蹲点开展双联工作。广大双联干部与村社干部、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强基固本的作用,因地制宜地为联系村联系户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双联村群众的信任和广泛赞誉,树立了卫生计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真情为民富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深化和拓展双联行动,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省妇幼保健院等13个先进集体、胡原生等54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在双联行动中创造出新的业绩。希望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向先进典型学习,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深化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细化实化“六项任务”,着力打造“三大工程”,继续推动双联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贡献。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省卫生计生委双联行动先进个人名单

2016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AA省人口计生委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实施方案

AA省人口计生委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必要性 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只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出台各项便民维权的服务措施,加大力度兑现法定奖励与优惠政策,不断满足群众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才能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群众对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的满意度才能逐渐提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8项权利。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有之意。但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与所承担的任务要求还有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政案件仍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就必须实施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二、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的需要,激发人民群众争当计划生育主人的热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基本要求

2015年3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5〕50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工作规范 (讨论稿)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09]号 (讨论稿)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建设暨纠风工作有关会议和河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全省便民服务工作,现将《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使我省便民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窗口)工作规范 (讨论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省政府第XX次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便民服务工作,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帮民",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取信于民,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特制定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一、便民大厅硬件建设标准 1、县乡均应建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置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率要达到100%。单设的便民服务大厅名称为:“XXX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简称:便民大厅)。大厅(窗口)的标识要清楚。 2、单设便民大厅的用房不少于两间,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大厅外设立意见箱并标明上、下班时间。 3、办公人员设备要做到五有:有办公桌椅;有电脑及打印设备;有档案柜;有办公电话;有不少于2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的工作人员。 4、便民设施用具要做到七有:有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有饮水设备用具;有便民桌、椅或沙发、茶几;有雨具、打气筒、笔墨及应急药品等其他用具用品;有便民服务卡(册)、群众意见建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11.28 实施时间 1990.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普及教育、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妇女地位等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二章节制生育 第八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九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和医

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并再次使用的; (三)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隐匿、伪造、涂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资料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的; (十)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十一)不尊重患者,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医患纠纷的; (十二)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在诊断治疗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2.08 【实施日期】201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 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衔接 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管理、签发机构未使用的旧版证件回收、登记,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原件(证件上标

识“作废”字样)送交省妇幼保健院,由省卫生厅核准后统一销毁。 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一)明确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二)固定签发人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和人员的复核批准。各签发机构要配备证章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操作人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登录管理,禁止一卡多人使用,禁止非专职人员签发。 请各市于2014年2月底前将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省妇幼保健院;因工作需要,各市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和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省妇幼保健院备案。 (三)规范签发内容。《出生医学证明》要严格按照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3)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实事求是签发。 1、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doc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黑人口发〔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4-10 执行日期:2007-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署、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 现将《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十一五”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为全面推进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纲要》、《黑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2006-2010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管理体制、重组业务流程为动力,以开发应用软件、信息资源为核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通过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建成人口计生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人口和计划

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

篇一:年医院人力“三定方案” 年医院人力“三定方案” 石门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院是由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副科级单位,属于石门县卫生局和石门县计划生育局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聘用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指导和直接组织全县妇女儿童的防疫、治病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全县范围孕产妇管理和婴儿系统管理工作。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妇科病查治、孕产妇保健、高危妊娠的筛查,7岁以下儿童健康保健工作,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同时对母婴保健技术知识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范围内的避孕节育指导,优生遗传检测,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生殖健康监测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 4、负责全县范围内母婴适宜技术的推广管理工作,设立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轮训基地和乡镇专干的培训基地——住院部和门诊部,成为培训、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工作技术 中心。提高新法接生率和新生儿优生出生率。 5、承办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内设8个职能科室,10个一级科室。 (一)职能科室 1、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兼质控科、科教科);院感科;保健部;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 (二)一级科室 1、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门(急)诊科;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病室);麻醉科;信息管理科;健康教育科;检验科;功能科。 三、科室人员设置及职责 1、办公室:负责档案、电话管理、会议安排、上传下达、对外宣传、来客接待、卫生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0 【实施日期】2008.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 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5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 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在道地药材原产地标准、标准化种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药膳推广应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立足我省现有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条件,本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同时,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种植、高水平加工、品牌化经营,大胆开展先行先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的新途径,把中医药产业真正培育成富民强省的战略性重要产业、支撑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富民支柱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中药材种植全过程管理,努力打造甘肃道地中药材品牌。 1.启动甘肃道地药材标准制定及认定工作。制定出台甘肃道地药材认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明确审批权限和监管责任,尽快启动并严格组织实施认定工作。优先制定发布当归、党参、黄芪、红芪、柴胡等大宗甘肃道地药材标准。严格“一站式”服务审批机制,采取“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审批认证”的方式,积极开展甘肃道地药材的认定,并进行动态管理,保证甘肃道地药材质量,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提升甘肃道地药材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 2.推动中药材标准化种植。 (1)制定甘肃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以道地优势地产中药材品种的提纯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中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建工

中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 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党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皖卫党发〔2015〕10号) 委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各支部: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2015年1月27日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服务大局、服务中心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方针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医疗卫生计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党章党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重点,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着重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法制观念和优良作风,推动卫生计生工作科学和谐发展。 第三条工作制度 (一)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把本单位本部门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二)委党组领导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党建工作制责任分工见附表)。形成委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党组织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人人有责任的齐抓共管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委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奖励对象确认的政策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是把握不准的,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口计生委答复后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顺利开展。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2、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奖励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二、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7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改善护理服务态度,杜绝态度不热情、解释没耐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还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通知要求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另据卫计委官网,公布了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患者入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新入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病房接到入院患者通知后,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接待入院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认真耐心。要尽快通知负责医师和责任护士等,妥善合理安排患者,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责任护士要向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并认真核查新入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做好入院介绍。包括:病房环境、设施,责任医师及护士,作息时间、膳食服务、探视陪伴、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了解患者住院期间的需求,积极解答患者疑问,并给予帮助。

(四)责任护士负责测量新入院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新入院患者进行入院护理评估,并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自理能力、皮肤、饮食、睡眠、清洁情况、潜在护理风险及心理、社会状况等。 (五)要根据评估情况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清洁、照护和心理支持等护理措施。同时,及时与医师沟通患者有关情况。 (六)要遵照医嘱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入院患者的标本采集工作,帮助患者预约检查,并协助医师为入院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性措施。 (七)新生儿、急危重症及特殊患者的入院护理服务在遵循上述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二、医院患者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应当根据出院医嘱,提前通知患者及家属,并详细指导其做好出院准备工作,告知出院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要结合出院患者的健康情况和个体化需求,做好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饮食、用药指导,运动和康复锻炼,复诊时间及流程,居家自我护理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健康教育材料。 (四)要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患者安全离院。 (五)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供随访服务。 (六)完成出院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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