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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安全、信息、合同)和协调等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施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工程场地范围的划定及场地“三通一平”工作。根据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待建建构筑物的红线和施工规范要求,划定工程场地的范围,并将场地范围平面坐标告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拆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迁移,

场地平整等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限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需由基建项目经费支付的按《**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施工用能的确定和接入。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按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各种能源需求的参数及数量,由工程项目主管审核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根据校园网络的实际情况,就近确定接入点。

第五条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共同完成。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各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携带项目计划批文、报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一套、图纸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纸会审。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组织,基建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五方多部门参加。

(一)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根据筹备情况,确定图纸会审时间。图纸会审时间至少提前三周通知设计、审计、监理、承包等单位,设计、审计、监理、承包等单位接到图纸会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业工程师审阅图纸,提出需要答疑的问题,由总监负责汇总各方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时间送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需认真落实答疑。经图纸会审时充分研究论证后,总监负责组织落实,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答疑文件,各方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二)图纸会审过程中提出的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应按照《**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再办理各方签字确认手续。

第七条审核并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监理公司总监负责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其审核,审查合格后,按程序签字盖章;由总监负责送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审核无异议后签批。特殊专业工程由总包单位另行编制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审核并批准监理大纲等有关文件。监理公司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规范要求,及时编制监理大纲,由工程总监报

基建管理部门项目部专业人员审查。基建管理部门项目部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主管签批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放线。由地方政府规划局安排测绘院,在施工现场周边布置施工控制点,并做好标识,便于施工放线。

第三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照《**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论证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都有权提出合理化的设计变更。对于批准的设计变更,变更实施前,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投资浪费,由项目总监及时分发各有关单位,并做好发文记录。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仅限原设计图中未包含的或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或在施工现场应急情况下发生的零

星项目。隐蔽工程,在签证前,监理单位应通知参建各方有关人员现场实地查验、认可。工程签证以书面文字形式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签证原因、计算公式及图表、计量单位、数量、参建

各方意见、日期、单位公章;内容必须属实,字迹工整,文字表达清晰。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基建管理部门授权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其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基建管理部门优选承包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基建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以及对总监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基建管理部门。

(一)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撤换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当其确需调整时,需与基建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执行,并按时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监理单位不许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任何变更;不准签署任何工程签证,否则为无效签证。

(三)监理单位必须并准确、真实、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并于次月1日前将监理月报报送基建管理部门。

(四)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不定期检查监理日志、监理通知等,检查监理文件是否真实、细致、完善;抽查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到位情况,关键部位施工的旁站情况,以及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考查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

(五)基建管理部门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在更换之前,先与监理单位负责人沟通,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限期更换。

第五章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现行施工规范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并服从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开工前15天,承包单位需将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书面通知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不得随意撤换其项目部组成人员,如需更换,需与基建管理部门协商一

致后方可进行。基建管理部门有权更换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差的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

(二)承包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积极做好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接受监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

(四)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基建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六章工地例会的管理

第十六条工地实行每周例会制度。第一次工地例会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召开,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主持,其主要议程和议题为:

(一)基建管理部门、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二)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三)基建管理部门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四)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五)基建管理部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七)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八)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编写,与会各方代表审核无异议后会签并执行。

第十七条每周工地例会由项目总监主持,其主要会议内容和议题是: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

实情况;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每次例会结束后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写,与会各方代表审核后会签,由总监负责发放相关单位执行。

第七章设备、材料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此章节中设备和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明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即甲供设备和材料。甲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计划由承包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提出,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复核,再报招标主管部门。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应明确技术要求、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日期等。

第十九条甲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管理按《**大学基建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条应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参建各方都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二)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严格执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如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检测制度、质量保修制度、质量认证制度等制度。

(四)加强施工阶段过程质量控制,严把设计关、材料设备关、施工工序关,加强成品保护,积累技术资料。

(五)在竣工验收交付阶段,坚持竣工标准,做好竣工资料验收工作。

第九章工程造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力求减少变更和签证。

(二)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工程造价。

(三)严格按合同及学校工程款支付审批办法、**大学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批办法,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及质保金的支付。

第十章工程进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以及合同管理手段,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

(一)参建各方应建立健全进度控制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参建各方对工程进度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超前或落后的偏差时,应比较和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三)充分利用技术、经济及合同等措施,有效地控制工期。

第十一章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二)监督承包方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法规、条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强化管理。

(三)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施工阶段、结构施工阶段、装修阶段)、不同季节环境条件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凡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外幕墙等重大技术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承包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完成设计图纸及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后,方可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合格齐全。

(四)勘察、设计、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承包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组织完成了消防、电梯、环保、人防等专项验收,取得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完毕,按照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章竣工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督促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及时整理工程监理文件和施工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归档。按《**大学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细则》办理档案交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分包资质、监理通知、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图纸、施工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图纸变更记录、材料设备和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测量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原始资料。

第十四章工程保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基建管理部门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

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查清责任主体,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坚持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工程保修期内,不定期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用户;质保期结束前,会同承包单位回访用户并填写回访单,对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立即整修,达到用户满意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投资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学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AT-P-JF-003 第1版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部门技术发展部 发布日XX年1月16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公司核心技术的发展,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管理,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发展部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分类 一、项目共分为四类,包括产品技术研发类、产品及技术调研类、市场需求调研类和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其中,产品及技术研 发类、市场需求调研类由技术发展部负责组织,产品及技术调研类 由对外合作部负责组织,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由投资部负责组织。 二、产品技术研发类包括:产品及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新产品 及技术的研发。 三、产品及技术调研类包括:为引进国内外产品及技术对其相 关的会展、加工场所、实施的用户等所做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 评审等的工作。 四、 市场需求调研类包括:为将公司的先进技术及产品推广运

用于各生产场所,对客户的需求所做的技术交流、施工可行性分析及实施方案论证评审会、市场需求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会等工作。 五、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包括:项目研发所需的试验设施,产品类所需的检测仪器、设施及其相关机构设置,研发产品类加工场所的建设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立项审批三个环节。 第六条 项目申报。技术发展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随时受理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所在的一级部门提出申请,填写《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 目开题立项报告》(见附件1),由一级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到技术发展部。申报项目时应围绕公司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公司急需解决的油田生产难题。 第七条 项目审查 技术发展部及时组织公司评审组进行科研项目论证,并出具立项论证意见。 一、立项条件。申请科研项目,应认真做好调研、选题和查新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选题可参考公司确定的年度技术发展规划。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各产业部门的领导应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专业特点,及时确立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开题报告;没有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1征求意见稿)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9月22日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和新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指导直属高校科学开展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校园规划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力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校园规划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新建校园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校园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校园规划的新编和修订应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鼓励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鼓励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及建立总规划师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员工的作用。校园规划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前,必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核认可。校园规划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001]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由科研处认定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中央党校项目、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本校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资金以及本校的项目配套资金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占70%)和间接费用(占30%)。项目资金支出须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 1 / 8

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 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之外的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校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管理费用、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及其以上时,必须重新申报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一)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大学教学管理规范

大学教师教学管理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和教学改革中起着主导作用。为适应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教风严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3、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二、任课资格 任课资格要求: (1)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以上学历资格者,须降低条件者,由教研室主任审试并报请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教主讲。 (2)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没有从事过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的教师,须有半年以上的备课时间熟悉所主讲的课程,并经过试讲后方可执教。 (4)实行助教制度。没有高等学校教学经验的教师,正式执教前必须由教研室指定;跟随一名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从事半年以上的助教工作。指导助教的教师要关心、负责助教的业务进步,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指导计划。 三、备课 1、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 2、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由教研室负责起草,经院审定通过,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执行中基本内容一般不能擅自更动。教师应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 3、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概念、理论和技能,明确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能够统览学术动态,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写出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

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跨专业学院(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包括课题立项,协调拟定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规范多方职责及其经费使用办法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下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课题申报,以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华东交通大学课堂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推动教风学风建设,根据校党委《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的决定》和《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二条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善于学习,锐意改革,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用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师要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不得任意减少课时;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在课堂上做与授课无关的事(如在课堂上接听手机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华交教[2013]13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教师应实施“上课礼”,应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对学生课堂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考勤情况应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依据。教师应于每个月5号前将上个月学生出勤信息、课堂纪律情况等及时通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对于出勤率较低的班级,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对学生上课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不良行应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教师未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提供考勤记录给辅导员的,第一次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将由教务处在学校公文系统中予以不点名通报,第三次将按教学差错进行处理。 第五条辅导员应协助课堂教学管理,课前(后)抽查学生到课情况。应严格执行审批假制度,及时处理教师提供的信息,对迟到、旷课或有其它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及时纠正。应及时处理任课教师提供的课堂信息并通报学生请假情况。 辅导员未抽查学生到课情况,未严格执行审批假制度,未及时处理任课教师提供的课堂考勤和课堂纪律信息,未及时将学生请假情况提前向任课教师通报的,第一次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将由学工处在学校公文系统中予以不点名通报。辅导员工作配合不力,不能有效开展针对性思想教育工作,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到本人所在学院。对所带班级多次出现大面积缺勤、整改不力的辅导员,依据《辅导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在学年考核中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六条学生上课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并依次坐好,不得----------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某某大学关于基建工程施工的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安全、信息、合同)和协调等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施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工程场地范围的划定及场地“三通一平”工作。根据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待建建构筑物的红线和施工规范要求,划定工程场地的范围,并将场地范围平面坐标告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拆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迁移,

场地平整等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限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需由基建项目经费支付的按《**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施工用能的确定和接入。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按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各种能源需求的参数及数量,由工程项目主管审核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根据校园网络的实际情况,就近确定接入点。 第五条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共同完成。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各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携带项目计划批文、报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一套、图纸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纸会审。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组织,基建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五方多部门参加。

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导语:每一次教学,有每一次不同的收获,你呢?有收获了吗?下面是整理的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欢迎查阅,谢谢! 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总结经典范文 一、日常教学管理 在日常教学管理上,为了确保日常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始制定教学周历,制定教学日常管理内容和流程工作计划,开学初修改制定《美术系学生考勤、请、销假的规定》,对学生纪律等问题严格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监控,在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中对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考勤、授课、作业布置批改、存档等进行监控管理,要求老师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颁布《美术系教学工作规范化程序》等一系列教学管理文件。 问题点:落实、强化日常教学管理巡视制度,健全巡视制度中对教师教学和学生管理的监控方法与制度;加强对教师课程监控与学生学风的教育。 二、教学质量监控新举措 迎评促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教学质量监控问题的评估。本学期开始尝试建立多维的学生评教和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方法与制度。提出将制度化的工作要求,纳入年终量化考核,以制度促进教学管理质量的提升。 4月底在系部支持下成立教学管理委员会,制定《美术系教学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把教学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主要落实在制定和

执行教学管理监控制度与实施方法上,随之配套建立了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和教学信息员制度,通过对《苏州科技学院美术系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从学生中建立长期的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同时,与院配套的系学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分制度建立,出台《xx科技学院美术系学生评教实施细则》用多种形式进行评教活动(学生评价、教研室评价、教师评价、督导评价),用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对学生评教的评估。目前都以实施,成效显著。 为了建立有效公正的评估监控制度,在制度上把评教、日常教学工作和各级考核作为共同的、整体的评价指标,把包括考勤、批改作业、存档及执行教学大纲等多种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情况与教师教学质量相挂钩,避免过去简单武断地以单一评价结果考核教师业绩的状况,同时注意评教过程的分析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将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真正做到促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问题点:考核委员会运作方法和制度的建立;量化考核的积分与计算方法确定;量化考核中对出现问题的教职工的奖惩方法;归正制度中责任人和问责制度。 三、教学档案制度完善与建立: 管理经系领导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由系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办公室主任全面协调布置进行。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本学期工作成效显著。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附科技兴趣小组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培 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遵循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创新性人才培养规律,实行点面结合,基本训练、综合能力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相结合。 第二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建设宗旨是:构建创新创业 教育平台,构筑大学生科技创新体系,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得到科研项目的训练和科学素养的培养,积极倡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强化大学生创新精神、挑战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科技团队的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学生创新研究团队,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发展,形成高职教育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和科研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实施,同时也为择优向院外 推荐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准备。包括 1、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专利)评选与推广; 2、省教育厅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个人、团队)、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立项评选(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 3、“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4、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学术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器人、机械创新设计、电脑网络设计等大赛); 5、积极鼓励大学生通过参加“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兴趣小组”,开展多种科技创新活动。(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院团委、学工处、科技处、教务处、高教所、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调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审查项目经费资助使用情况,评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设在团委。由院团委主持负责项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

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指南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期一般为五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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