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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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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人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答:凡持有牙克石市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

二、如何申请保障待遇?

答: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入户调查、审核,市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居民和多年破产无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的,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

生证(入学通知书);

4、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

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

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社区居委会(企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企业负责人)初审,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企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式7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社区居委会(企业)指定人员入户调查并填写,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

(三)街道(镇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镇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三、什么是家庭收入?

答: 家庭收入是指户籍在同一处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3)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8)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9)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0)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

非农业人口。

四、什么是分类施保?

答:低保对象都是困难群体,但是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又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重病人及老年人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在补助标准上区别对待,确保重点。分类施保的对象是: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

1、“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2、由国家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非农业人员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非农业户口的救济对象;

3、享受地方政府明令政策优惠的人员。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度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国家计划内录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70岁以上的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一次。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



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五、什么是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答: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企业工会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并收回低保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基本保障对象(C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居委会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要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而后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六、城市低保“三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答:低保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

七、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除政策性规

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或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一年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学习)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两次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

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七)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安装住宅电话、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买卖住房、翻盖房屋、出租房屋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过60平米的;

(八)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车除外)、移动电话(小灵通)等高档消费品的;原有住宅电话费用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0%以上的;

(九)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麻将场所消费的;

(十一)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家中开店做买卖经商和人户分离、外出打工的;

(十四)家中有牲畜,马两匹、奶牛两头、羊十只、猪八口以上的;

(十五)近三年结婚有劳动能力的和末婚的青壮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必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的除外);或近三年买断工龄置换身份的和享受遗属生活费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将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后可申请临时救济或城市低保待遇);

(十六)对隐瞒劳动收入的,不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低保待遇;


(十七)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十八)无理取闹、污辱、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十九)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八、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哪些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

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九、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应给予哪此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

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要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受理其入保申请。

(二)对为享受低保待遇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破坏、侮辱、殴打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或阻碍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

(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


问: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答: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

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问: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保障金?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条件,然后根据要求和步骤再进行办理。

问: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答: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

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予保障。此外,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

问: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

问:如何办理保障金变更和保障资格变更手续?

答:为了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要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审核。贫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根据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领取保障金的困难居民,当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的变化,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的核查。停发对象须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通过居委会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并退回《领取证》;需要调整

保障金额的保障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再次申报审批。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等繁琐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由区、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问: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已签署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的保障对象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十天。获得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给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后,县(市、区)民政局要按时将汇总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问:如何确定保障金的发放额?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这样计算的:即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补助金除外)。在保障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越少,家庭月保障金越多,反之,家庭月保障金越少。家庭人均月保障金是根据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出来的,即家庭人均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户口所在地未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除外)。


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方面,目前有三条"保障线"同时并存、相互衔接。1998年5月,在党中央、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指出,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成我国现实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三项制度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贫困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完全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其余人员,则必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工资、下岗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可以按差额的原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很显然,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问:哪些人申请低保不予批准或已享受低保的要取消其资格?
答:⑴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⑵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使用空调(家庭成员因病必需除外),购买贵重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品,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饲养宠物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⑶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拆迁安置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⑷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⑸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者学习的。
⑺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在低保金发放表上签名认证的。
⑻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权益、财产的。
⑼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⑽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未改正的。
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⑿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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