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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06〕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全面反映区域经济、循环经济、科学发展、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对正确认识和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或推断,提出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咨询意见

和对策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二、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一)进一步确立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调查统计工作。

(二)强化部门统计作用。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基础,建立统计台账,统一管理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及有关行政记录,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三)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做好联网直报。小型企业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在全省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省统计局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三、改革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指标,会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评估体系,认真做好评价指标的数据评估认定工作。要规范地区GDP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地区GDP核算方案,认真实施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和联审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和发布关。要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平台,创新统计产品为广大公众信息咨询服务的方式,改进统计资料发布和查询途径,发挥统计部门经济社会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要实现统计联网。要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尽快建立宏观经济数据库。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实现统计资料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严格执行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和统计知识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各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发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三)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强化数据质

量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五、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大支持统计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年性的专项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省、市州、县市区新增加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任务,所需人员编制由各级根据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分级负担。要积极支持统计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增加统计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

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健全统计调查队伍做好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统计知识、统计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统计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省民政厅要会同省统计局制定统计代理实施办法。监察、法制等部门要协同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统计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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