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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甲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7000元,死亡伤残费50000元,财物损失2500元,丙医疗费8000元,死亡伤残费3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
思考题: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多少赔款?
交强险分三项限额,分别计算:
医疗费用:7000+8000 > 限额10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10000元。
死亡伤残:50000+35000 < 限额110000元,所以按实际赔偿85000元。
财产损失:2500+2000 > 限额2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2000元。
所以,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97000元赔款。


一位姓李女士刚买了一辆新车,同时买了比较齐全的保险,只是车辆还没有上牌。因为小区没有停车场,她把车停在自家楼下。当天晚上她的车被偷走了。
思考题:1.她去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为什么?
2.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李女士应对方法有哪些?
1.她去保险公司索赔能否成功?为什么?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一般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于周女士的车辆没有上牌,所以不会有车辆行驶证,所以周女士车辆的丢失,保险公司一般拒赔。
2.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女士应对方法有哪些?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周女士应自己妥善保管车辆,如放入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里面,或加装比较好的防盗装置。


客户报案称:中秋节晚20点50分左右,自己驾驶一辆奔驰轿车行驶在乡间公路,在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方向没有把握好,车掉入路边沟中,并被大树挡住。
思考题:1.作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过程中应具体做哪些工作?
2.该案查勘的重点是什么?
1. 作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过程中应具体做哪些工作?
(1)接到报案后打印抄件,查明承保项目;
(2)及时与保户联系,让保户通知警察部门,若受伤还可到附近的医院就诊;
(3)迅速到达现场先安抚客户,并通知协作维修站前来施救;
(4)向保户查明驾驶证、行驶证并查明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和VIN号是否与承保车辆相符;
(5)按照拍摄照片的要求拍摄照片,并绘制草图,作好询问笔录;
(6)缮制查勘报告,告诉客户索赔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2. 该案查勘的重点是什么?
该案查勘的重点是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视线不好、驾驶疏忽等导致,还是由于酒后驾驶导致。


一新轿

车实际价值20万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20
万元,由于不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标的车全损,查勘员小李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车在另一保险公司也投保一份车损险,保额也为20万。
思考题:1.该标的车辆的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2.小李的保险公司对轿车的车损应如何赔付?
1.该标的车辆的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两份保险的总保险金额大于车的实际价值,且为同一险种,所以已构成重复保险。
2.小李的保险公司对轿车的车损应如何赔付?
构成重复保险的,应按照分摊原则分摊赔偿,小李的保险公司只负责本公司应负责的部分。分摊方式一般为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进行计算小李公司
应负责赔偿的部分。



赵先生开车去九寨沟旅行,晚上将自己的别克车停于一无人值班的旅馆停车场,第二天起程时发现车子被撬开了车门,一台价值7800余元的照相机和旅行袋被偷走,赵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打了保案电话,要求索赔照相机和旅行袋。
思考题:1.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为什么?
2.假如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
1.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为什么?
赵先生的索赔申请,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理由非常简单:机动车全车盗抢险只负责车辆自身的全车被盗,不承担车上物品的保险责任。因而,不会赔偿他的照相机和旅行袋。
2.假如赵先生的索赔申请被拒绝,他应该怎么办?
尽管赵先生的索赔申请会被保险公司拒绝,但他可以去找旅馆的停车场理论,因为他是在住宿时被盗的,而旅馆自己开办的停车场负有对对客人汽车看管的义务


雨天进水晴天坏,应该如何理赔?
一辆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轻度的正面碰撞而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查勘。将车拖至修理厂,拆解发动机后发现,第三缸的活塞连杆折断、缸体损坏。
根据损坏机理的分析,汽车正面的轻度碰撞,不应该导致连杆折断,更不会导致缸体损坏,原因何在呢?经对车主详细了解得知,该车曾在三天前强行涉水,导致当场熄火,车主在将积水进行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继续使用。
思考题:(1)为什么该车的正面碰撞会引起连杆的折断?
(2)车主涉水、更换空气滤清器后继续使用,是否影响进水损失赔付?
(3)本案例是否应该赔付损失?赔付哪些损失?
(1)为什么该车的正面碰撞会引起连杆的折断?
正常情况下,汽车的正面碰撞不可能造成连杆的折断。在本案中,这属于一个巧合。正是因为3天前车主“强行涉水,导

致当场熄火,在将积水进行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继续使用”的行为,导
致了连杆的轻微弯曲,本次发生正面碰撞后,发动机尚未熄火,但汽车已经不再前进,发动机瞬间发出的巨大扭矩,将连杆折断,并捣坏了缸体。
(2)车主涉水、更换空气滤清器后继续使用,是否影响进水损失赔付?
由于车主在3天前属于强行涉水,这应该理解为故意行为,而保险公司是不会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付的。换句话说,假如车主不是故意强行涉水,属于自己的过失导致的车辆进水,他在“将积水进行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继续使用”的行为,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会继续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
(3)本案例是否应该赔付损失?赔付哪些损失?
在本案中,车辆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发生碰撞而造成的车辆前部损失以及发动机内部的损失两部分。对于第一部分损失,应该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的范围;而对于第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的刘先生,晚上将自己的私家轿车福特嘉年华停在楼下时,右侧两车轮被盗。发现后,即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询问索赔程序。保险公司的答复是“车轮丢了属汽车零部件被盗,不在理赔范围内”。无奈,他只好去派出所报了案,并自费购买了新车轮。手持合同,他多次找保险公司索赔,无果。
思考题:(1)汽车全车盗抢险的赔付条件是什么?
(2)为什么一定要规定“全车被盗窃”才可以理赔?
(1)汽车全车盗抢险的赔付条件是什么?
汽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是:第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第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第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汽车发生盗抢险的赔付前提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拥有正式号牌、车辆检验有效、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的被盗抢证明、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停驶证明。
(2)为什么一定要规定“全车被盗窃”才可以理赔?
在机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真对车辆自身的相关规定有:第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第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第三,市场价格

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第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第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
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第六、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第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第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只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出发点在于规避道德风险,减少因欺诈而支出的赔偿金额。本案中,从车主刘先生角度来看,“自己的私家轿车福特嘉年华停在楼下时,右侧两车轮被盗”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的确会感觉到不公平。但从保险告诉角度来看,由于他们无法界定所有报案称自己汽车的车轮丢失究竟属于被盗还是因为损坏而故意拆下来的,因而,只好事先将此列为责任免除条款。




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
思考题: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
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老王。
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
(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

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老李对受害者老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
险补偿原则。
第三,如果老李给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老王的赔款数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老李要钱。
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
对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老王5万元钱。
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老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老王无关。
(物上代位 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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