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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高智商犯罪的特点与案例

文学院传播学 201011082011 江山

【概述】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多媒体平台逐步完善。兼之在市场经济规则驱使之下,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加激烈。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产生,高智商犯罪便是种种新兴犯罪形式之一。与以往身体力行的犯罪模式不同,高智商犯罪顾名思义,更加依赖犯罪分子的“聪明才智”,当然也就更加考验侦破人员的侦破能力及科技水平。高智商犯罪或伪造,或假冒,或欺诈,或利用计算机、电子设备和技术进行普通犯罪分子所不用完成的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人员在发现和侦破上造成了很大难度,至今仍有不少要案、重案悬之未决。

【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智能。他们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选择适当的犯罪时机,目标明确,隐蔽性强,反侦察力度大,因而犯罪的成功率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当前更是以在校大学生为犯罪主体。

2.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和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技术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瞬间作案,不易被发觉。有的犯罪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同时,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或利用计算机入侵账务系统,或伪造货币、信用卡、证券等,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可以自己制造毒品、炸药等物。既产生严重危害,又防不胜防。

3.犯罪领域的高精尖。手段和主体的高智能趋向,使得犯罪领域愈加趋向高精尖化。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福人类,也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加多样的犯罪范围。近年来,高智商犯罪不再仅仅限于通过伪造证件等行为进行盗窃和诈骗,而是涉足金融证券、机密信息、国家安全的尖端产业。

4.犯罪利润的高价值。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贪污、盗窃、伪造、诈骗等犯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往往一次犯罪就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其数额之大,是一般的贪污、盗窃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

5.案件侦破的高难度。由于犯罪主体的受教育水平,高智商犯罪往往缜密有计划。且其犯罪现场不确定、犯罪痕迹容易被破坏,这些就造成了发现犯罪和证据收集调查的极大困难。

6.高智商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由于高智商犯罪的技术要求高,犯罪过程复杂,往往一个人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单独作案少,共同策划然后分工执行。又多为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比如伪造假币等,更可能是犯罪集团集体作案。

7.新趋势。除了常规的犯罪智能化程度加深外,在经济领域新型犯罪不断涌现。譬如洗钱犯罪。洗钱就是隐匿并转换违法所得,使其成为合法资金的过程。“洗钱”中的“钱”,就是犯罪所得财产,俗称“黑钱”。获得这些“黑钱”后,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将其隐匿,将通过各种渠道使之表面合法化,回流到正常的经济交易中去,这个过程便是“洗”。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必将威胁到个人、企业、市场,乃至一国的经济、政治体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相当多的国家正在实施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是洗钱犯罪不见得马上就能得到遏止;犯罪行为所积聚的财富也不见得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犯罪创造了非法财富,非法财富又促生了犯罪。洗钱活动使犯罪分子如愿以偿。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了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律体制的差别、官僚主义、主权的强调、国家之间的不合作,等等。

【案例】

(一)“高智商”犯罪废弃外轮变身走私入境

2000年2月24日,黄埔海关接到黄埔造船厂报告:1999年7月20日,临时进境到该厂维修的巴拿马籍玉堂星海运公司所属“ITER”油轮,涂改了船名,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

下,擅自驶往深圳蛇口港。经广东省高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上海天乙企业发展公司向利比里亚I TER海运公司购买了我国禁止进口的超龄旧油轮——1975年造“埃特”号油轮。为达到走私进口该油轮的目的,天乙公司以维修名义向黄埔海关伪报进境。1999年9月7日,该船被武汉海事法院判处拍卖,天乙公司安排海南某船务企业公司购买该船,使该油轮变为中国籍后,天乙公司再以低价收购,并以国内贸易形式卖给国内一船务公司,从中牟取暴利。该案案值人民币975万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1万元。这是一起先后经过精心策划,通过债务债权变更正规买卖然后营运的高智商犯罪。

(二)电脑黑客利用网络袭击银行

1998年9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邗江支行白鹤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利用计算机网络连续输入虚假存款信息16笔,金额共计72万元。之后又从扬州市区内的9个储蓄所,在输入假钱的账户连续取走真钱36万元。这是一起利用计算机网络盗取银行资金的案件。犯案人员的父亲为电子工程师,兄弟两人所掌握的无线电和电脑知识绝非一般人能及。是早期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完成的高智商犯罪。

(三)真实案例现身说法

2012年10月28日,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11级学生接到疑似邮局电话,被告知自己有一个来自云南的包裹,在包裹中发现了10克海洛因和两张银行卡。由于事情比较严重,邮局工作人员要求他向某某手机号码也就XX警察报案,再做处理。该学生随即打电话联系了这位警察,被警察告知用作财产鉴证,需5000元鉴证费。该生便通过ATM机(不会显示汇款所到的账号)将卡内的2000多元汇到警察提供的账号中。半个小时后,又被告知费用不够,要求载汇5000元,该生情急之下联系老师,才终觉被骗。

典型案例范本(20210226112521)

附件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部法律援 助中心郭婕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

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同学们,我们都知道违法犯罪是一个人一生的污点。一个人如果不小心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他不光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还将对今后的人生造成无法抹去的阴影。现在我们结合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违纪现象,来透视青少年犯罪案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一、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12年5月26日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 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

犯罪心理学7个问题案例

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以下问题(要分别说明得出每条结论的依据): 1、案件该怎样定性(预谋作案还是突发性作案、作案目标是否明确等)? 这是场有组织有预谋的刑事案件,事前选定明确目标。 依据:①被害人夫妇是在厂内宿舍被三名犯罪嫌疑人蹬门入室,蒙面、持刀,穿一身深色的衣服抢劫伤害的。一般而言厂内宿舍是比较安全的,作案时犯罪人蒙面、持刀、穿深色衣服,这说明犯罪嫌疑人事前已经有所准备,对犯罪对象以及地点已经有了充分了解。 ②犯罪嫌疑人作案将蒋妻的摩托车开走逃离现场,后因摩托车故障,将其丢弃在路边,但却能安全转移。这说明犯罪嫌疑人事前已经安排好逃离路线,并且对作案地点周边环境熟悉。 ③案犯进入现场控制住受害人后,直接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由此可见案犯作案目标明确——抢劫钱财。 综上,该案件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入室抢劫案件。 2、犯罪动机、目的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为非法获取钱财。 依据:①作案人进入现场控制住受害人后,直接向受害人索要钱财。 ②受害人的伤情位置在左肩腋后四刀,其中一刀深达心脏,而非在其

头部、胸部、颈部等人体致命部位。 ③受害人蒋顺荣在打开保险柜取钱后,作案人没有对其加害。 据此,作案人带工具主要目的是用以制服受害人,加大受害人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为目的。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不是其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放任行为。 3、作案人的居住地或落脚地可能在哪里? 作案人中至少有一人是住在本地或者在本地有落脚点。 依据:作案人作案后开走受害人的摩托车,而在逃离现场200米的不远处,因摩托车故障,将其丢弃在路边;而事后民警排查时未发现案发镇及周边镇在凌晨1时以后有送客的车辆。该镇位置偏僻,流动车辆、夜间送客的车辆极少,要逃到较远的地点必须有自备车辆。因此,作案者的居住地或落脚点离现场较近,因而将摩托车丢弃不用也能迅速到达安全地点。故至少有一作案人员在本地由居住地或者落脚点。 4、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怎样? 作案人中至少一人熟悉蒋家的情况,并且跟被害人有密切往来,熟悉厂区以及被害人情况。 依据:①作案人在现场蒙面,作案时尽可能少说话(只有其中一人说了三句话)或变着嗓子说话。其中一个作案人进入室内后立即退守到门外,一直到作案结束都未再进入现场。这些迹象反映出嫌疑人害怕被受害者认出的心理,故应是平时熟悉的人。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 导读: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及典型案例,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如今是网络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据有关机构预测,2010年中国的网民数将达4亿,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超过1亿,而青少年网络成瘾数量庞大,约为2400万。可以说,网络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均来自网络。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而犯罪。 为了认真贯彻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增强青少年自身免疫力,积极发挥新媒体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于青少年成长的有效途径,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青团北京市委、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共同发起“大家E起来”的青少年网络素养大讲堂活动。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因此,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 案例一: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案例二: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教训一下。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A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药家鑫撞人杀人案 09应用心理学(一)班 学号:100209059 姓名:程秋霞

案例梗概 1、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3、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罪犯资料 1、姓名:药家鑫。 2、出生日期:1989年11月7日。 3、去世日期:2011年6月7日。 4、籍贯:陕西西安。 5、学历:西安音乐学院2008级学生。 6、家境:家境是普通工薪阶层,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已经退休;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 7、其他:在校表现很好,生活中也能与人为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为其出具了13份奖励证明,其校友、同学、朋友、邻居向法院递交了4份请愿书,其本人也交上了悔过书。 案件分析 1、案发前: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 2、案件过程: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3、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申潇然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人物:李艳勤申潇然 法律关系:该案件的被告人李艳勤和被害人申潇然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其中一类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本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犯罪心理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连环杀手的案例,他一共杀害了101位女性。他杀害的手法非常的残忍,他绑架,软禁她们,然后让她们挨饿数天。他杀害她们并且割除他们的生殖器官。 警方从1992年发现第一个发现的受害者,她是一位离家出走的女孩,17岁,尸体被遗弃在一个小巷的垃圾桶里,在腹部和生殖器处有53处刀伤。因为她是离家出走的人,属于一位高风险生活方式的边缘人,即使失踪了也不会被发现。所以他选择了她来进行杀害。而且从其对于受害者这样的过度伤害,一般来说是个人恩怨的谋杀。但是随后发现的尸体中发现,因为是第一次作案,他在寻找自己的作案手法。两个星期后发现第二个受害者,她是一位女大学生,19岁,是与朋友一起外出喝酒的时候被诱拐,尸体在一处浅浅的坟墓处发现。这次为了增加游戏的刺激,所以选择了女学生这样的低危人群。只是第一具尸体是随便遗弃,而第二具尸体花时间将其埋葬,说明了凶手有可能是认为他们之间有感情,或者是对此有愧疚。 后来杀手隐匿了,直到1997年,又发现了两具尸体。一具是一个月前遗弃的,另一具是一星期前埋葬的。第一具是妓女,和之前的一样,是高危人群,25岁。第二具是两个孩子的妈妈,27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的变化,认为凶手极大可能是同龄段的人。她们尸体的处理方式和之前的一样。 凶手随后又不见了,直到2005年再出现。受害者是一名妓女,

33岁,子宫,卵巢、输卵管皆被切除。于此同时,声带也被切除。受害者的声带被切除,象征着凶手自己的沉默,从小被灌输自己是无价值的和不被需要的。所以受害者成了他的愤怒的替代品,和对现实的报复。后来没有发现相应的低危人群的受害者。 四年后他又才出现,发现了一名四十岁的妓女尸体,同样是生殖器官被切除的同时声带也被切除。他这种对生殖器的关注暗示了他对自己深层的厌恶,憎恨自己的出生或者憎恨自己的母亲。 这个连环杀手是在极度恶劣的环境下成长,没有自主机会。长年遭受残酷的身体虐待以及十分恶劣的精神虐待。他要么被忽略,要么被羞辱。现在从他的出生来来。她的母亲16岁的时候在他第一次杀人的地点的街上被人强奸,随后在生他的时候大量出血,紧急切除子宫的时候死亡。他有他的外祖父母养大。在成长的过程中,因两次纵火被两所学校开除过。纵火是谋杀因素的第一个,另外两个是尿床和虐待动物。小时候他经常进出急诊室,因为胳膊骨折,烧伤,肋骨骨折。十五岁的时候第一次杀人,在劳教所待了三年,随后又监狱关了七年。他在监狱里的时候告诉心理医生,小时候,他外祖母不给他饭吃,让他在狗窝里睡觉,外祖母经常将他打的不醒人事。坐到他身上,让他不能呼吸。从他的情况来看,他并不是对母亲的愤怒,而是对外祖母的愤怒。从他选择开始的杀人的地点也可以看出,他怨恨那个地方。如果不是在那里他的母亲遭到强奸有了他,他也不会受那么多的折磨。将不合理的情绪与念头施行,来报复社会。在长期的残酷的考验下锻炼出了这么个变态杀人犯。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案 张某、王某、朱某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为大竹县某修理厂漆工,由于业务不佳,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相邻的某汽修厂漆工周某、罗某抢了自己的生意,由此心怀不满,就授意其徒弟张某找人教训周某、罗某。2006年7月11日下午,张某邀约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周某、罗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英雄模范加油站时,由事先埋伏在这里的张某指认后,王某、朱某等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罗某殴打,致使周某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罗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某因行业竞争而心怀不满与张某、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教唆张某、王某、朱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王某、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了解三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教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1、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了歧途。 【同期声】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上网唱歌) 【正文】2. 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吃饭,实施了抢劫。(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期声】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

【正文】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懵懂少年被判刑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今年4月初某日晚,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阿康(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在遭拒后,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级轻微伤,后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事前通谋后,在城关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2元及价值384元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

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 1.个性特征。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 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 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 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

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 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精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精编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欢迎参考!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 案例1: 陈xx、单xx均为某校在校学生,一天陈约单去某中学打龚成,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某栏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70元钱由陈、胡等人分。不到一个月,陈又约单、王两人商量说,现在中学正交学费可以去强索或抢学生的钱,之后三人走到学校附近,碰上一名学生,陈上去索要钱财,被害人不服,陈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双手,从身上搜走150元。几天后小单也来约陈、胡、王等四人,说张某有钱,找到张索钱时被拒绝,于是陈等对张踢打,张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钱。他们甚至于向小学生索要钱财,一个小学生被拿10元钱后大哭不走,他们又还给这个小学生6元。尽管这几名学生都只有16岁,而过去没有犯过这类罪错,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是被判处刑罚。案例2: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

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案例3: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原创】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例分析 一直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青少年犯罪率逐渐增长更引起了社会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本文以“A、B等人故意伤害案”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整治青少年犯罪,多角度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希望在预防未成年犯罪、引导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回归正常健康生活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A在涡阳县青年路遭到C、D、E(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三人殴打并被抢走现金大约四、五元钱。之后,被抢劫的A在文化广场遇见B、F、G(未满16周岁)等人,便将其被抢的事情讲给B等人,想让B等人帮其报仇。B遂邀集A、F、G等人,在青年路菜市街北头找到了正准备对H实施抢劫的C、D、E、I四人。在未核实H与C等人关系的情况下,遂上前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C、D、E、I四人逃跑,A等人便对没跑掉的H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A用刀扎H后背两刀,之后A等人跑回青年路南头。在殴打过程中,A用刀向C的背部、腰部、大腿各扎一刀。后经法医鉴定,H右背部、左背部裂伤3. 6CM;C左腰背部刀刺伤、腹部开放性刀刺伤、右髋部皮肤裂伤,以上二人伤情均系刀伤所致,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二、案件特点

本案中,共有11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9名未成年人,2名刚满1 8周岁的成年人,全部是在校学生。本案最终A、B等4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余7人在和公安机关联系后经公安机关主动撤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及细致的审查,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案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本案为具有团伙犯罪性质的青少年共同犯罪。 本案的A被C等人抢劫后,纠集同一所学校的B等其他青少年,用刀捅伤H、C,致二人重伤二级,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实行犯。B在两次打架中都起到了纠集的作用,并两次都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邀集人将自己从QQ上购买的管制刀具(直把,20CM长)提供给A作为作案工具,另一邀集人亦参与了H的殴打。其他人亦对A持刀致H、C重伤起到帮助、协助,或助威的作用,具有从犯的性质。 青少年自身的身心发展特征决定了其单独实施犯罪的局限性,而且其心理也更多地倾向于形成团伙作案。本案属于青少年自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的关键,这类自行组织的青少年犯罪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势单力薄,心理不成熟再加上外界因素的刺激,就纠集上多人,形成“作案氛围”,既能一哄而上,又能分工合作。可以看出,青少年群体形成团伙、组织对其心理能产生一定的心理安慰效应和行为激励效应,能弱化其即将实施犯罪行为的恐惧感。 2、犯罪低龄化,涉案青少年多为未成年,身心发展不同步。 本案中涉案的共有11名青少年,其中有9名未成年人,2名刚满1 8周岁的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 [案例一]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 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 重.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 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 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 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

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案例二】一刀斩断了三个家庭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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