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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关键词:立法;见死不救;刑法规制;入罪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

一、国外有关“见死不救”的立法

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法国新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3章“置人于危险罪”第3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1] 毕业论文

《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

323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美国有《救援责任法》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3]

笔者以为,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是,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然,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认为见危不助有害,是因为不进行救助会使伤者失去获救的可能。因此,“延误成功避免危害的实际机会”便是立法惩罚见危不助行为的“刑事基础”。作文/zuowen/

二、我国应否引入见死不救罪

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国内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将“见死不救”入罪,用法律来加以规制。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屡屡发生,已不是一

个行为,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单靠道德拯救似乎已无能为力,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集体冷漠。即使尚不能推及全民,至少应该对政府官员、警务司法人员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条款。对其“见死不救“行为,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意见。有人认为,动辄意图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做法无疑是违背法律本质的,对社会不责任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再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院院长、教授蔡镇顺认为,公众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无法执行,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笔者赞同不应将“见死不救”入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4]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格言。将“见死不救”入罪,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

首先,任何一个行为要入犯罪,必须满足犯罪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笔者以为,见死不救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大全/html/zongjie/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

法所保护的和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行为一定是侵犯的社会中特定群体的利益。比如抢劫罪,侵害了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强奸罪侵犯了女性的性的权利等等诸如此类。而见死不救行为并没有侵犯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行为人并未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利益,至于他人受到的伤害有多重,也与行为人没有任何关联。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犯罪必须要有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另一方面,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而在见死不救行为之中,行为人既没有积极或者放任实施某种行为,因而不可能危害了社会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以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危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构成犯罪。见死不救行为,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没有任何动机。充其量只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而已,而且这也只是道德规范的范畴,并不为法律所规制。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从犯罪构成要件层面分析,见死不救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之纳入刑法管辖的范围。

其次,从司法角度来讲,要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如果我们真把见死不救行为入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界定,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以小悦悦事件来说,事故现场恰有视频为证据,这几乎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漠视的路人,

我们该如何真正证明他真的“见”了“死”的。又有几个?他只要坚持自己没见,能奈几何?至于那些没证没据、没呗拍下来的现场,就更加公说公有理了。而且这里面还涉及到排除没有行为能力人的问题。我们讲“罚不责众”,难道我们要将这18人全部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恐怕要与我们的立法目的想背道了。再者范围的界定问题。是5米之内,还是12米之内?这个在司法实践之中都是很困难的。这个作文/zuowen/

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反方提问: 1. 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否应由国家来保障?难道应该让公民对全体的公民的生命安全进行负责吗? 答: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曾说:“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设立“见死不救罪”, 其作用和价值正是保障这种公正善良,而不会额外增加公民的义务,如果整个社会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人的救助,相对于所有公民而言,最终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刑法正是保障生命安全的最好利器,难道对方辩友认为仅仅靠道德的力量能保障我们生命安全吗? 2. 如何定义见死不救?在现实中我们如何判断他人是否正在遭受生命的威胁?答:见死不救罪是指当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造成自身或者第三人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义“见死不救罪”有三个条件:(一)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二)施救者有能力救助,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弱者去与一杀人犯搏斗;(三)救援不会对第三人造成太大危害,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所以,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可以按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分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3. 见死不救是指当被救人处于极其危险的状况下,那如何保证施救者不也陷入危险呢?如果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答:每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是否有危险都会有基本的判断,我们不可能要求手无寸铁的民众去与歹徒搏斗。但是更多的时候往往是一个电话、一个提醒、一个举手之劳就能挽救他人的生命。所以,我们所说的见死不救是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古今中外,都有关于见死不救的责任规定。《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杖九十”。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如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已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一个与世界接轨的国家,难道不应该借鉴先进经验,设立见死不救罪吗?面对见死不救,法律还要沉默到几时?

见危不救是否要入刑

“见危不救”要否入刑 刘仁文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原载于《新京报》2011年11月5日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不断披露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引发了我国刑法应否增设“见危不救罪”的讨论。那么,见危不救到底该不该入刑呢? 1、法律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 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困扰法学的歌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其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那里狂风肆虐,曾经吞噬了近代欧洲众多航海家们的船只和梦想,而法学家若想解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实不亚于尝试以一叶扁舟横渡这个风暴角。 在见危不救要否入刑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争议,实际立法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大相径庭。如我国台湾地区,本来刑法理论受德国影响很深,但德国刑法中有“见危不救罪”,台湾却认为这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此至今没把这种行为犯罪化。 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

势。查阅一下有关法典,我们会有点惊讶地发现: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竟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 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不救、 见死不救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处理,只能用道德谴责,但近年来司法实践 中对某些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进行了定罪判刑处理,如夫妻吵架后, 丈夫眼见妻子服农药,仍然扬长而去,最后导致妻子死亡,法院最后对该 丈夫的不作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当然,这也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有人认为该判决合适,有人认为该判 决走得有点远,毕竟,丈夫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 我前不久与台湾学者就此交流,他们也认为,刑法与社会存在互动,必要时,台湾的实务也有可能作出前述这种定罪不救助的丈夫的判决。可见, 法律要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但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合流, 则要由多种因素来决定。 2、惩治与激励要双管齐下 “义务的道德”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愿望的道德”则不应纳入法 律的调整范围,两者的关系犹如一根标尺。 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 范得以实施时,法律就应与道德保持必要的距离。但,当道德的力量不足 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 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 直至最后成为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扭转局面,也恐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救死扶伤是人人视之为理所当然的事,人们无法想 象面对落水者、救人者要求先交钱再救人,那时,即使有见死不救、见危 不救的现象,也绝对是极个别的(由于是极个别的,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作 出反映),整个社会强大的道德力量和舆论攻势会把它深深抑制住,因而

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关键词:立法;见死不救;刑法规制;入罪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 一、国外有关“见死不救”的立法 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法国新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3章“置人于危险罪”第3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1] 毕业论文 《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

323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美国有《救援责任法》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3] 笔者以为,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是,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然,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认为见危不助有害,是因为不进行救助会使伤者失去获救的可能。因此,“延误成功避免危害的实际机会”便是立法惩罚见危不助行为的“刑事基础”。作文/zuowen/ 二、我国应否引入见死不救罪 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国内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将“见死不救”入罪,用法律来加以规制。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屡屡发生,已不是一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的内涵应包括三个方面

廉洁文化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融合地文化形态,除具有一般文化所共有地延续性、独特性和超前性地特征之外,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先进地思想性.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地重要体现,也是先进文化在廉政建设中地集中体现.二是鲜明地时代性.廉洁文化反映了时代发展地主流和方向,体现鲜明地时代特征,是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地结合.三是所含内容地广延性.廉洁文化内容涉及面广,它地体裁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如,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地电视剧、廉政公益广告、反腐倡廉演出活动等.四是深远地影响力.廉洁文化通过一系列地规章制度,约束人们地行为,同时,又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影响人们地行为,将规范地要求变成人们自觉地行为;五是明显地国际性.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地加快,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相互激荡,并具有共通性,廉洁文化也不例外.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主要由廉洁文化理论研究、廉洁文艺创作和廉洁文化活动三个部分组成,这三者是各自独立、彼此联系地.廉洁文艺创作是在廉洁文化理论指导下地创作,没有理论指导地创作是盲目地;廉洁文化活动是廉洁文艺创作地表现形式之一,活动是基础,如果没有活动,创作就成了“纸上谈兵”,就会失去其存在地社会意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地主要着力点有:一是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必须成为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地先进文化、主流文化、强势文化,它赞扬什么、批评什么、反对什么,应具有鲜明地指向性.通过多样化地传播手段,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获取各种信息地过程中,自觉地接受廉洁文化地熏陶,从而使人们地思想和行动带有明显地倾向性.二是廉洁文化应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全党、全社会地共同利益.同时,要使人们形成共同地理想和组织纪律观念,保证思想上、组织上地一致性.三是廉洁文化应是一种高尚地文化,人们通过对廉洁文化作品地审视,对廉洁文化地领悟,能够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社会美感,这种美感能够使人们分清是非、善恶,深刻地感受到腐败即是丑恶,廉洁即是美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加强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地途径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要认真收集和整理传统文化中地“廉论”、“廉文”、“廉戏”等,提炼、挖掘散落在民间地有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勤政务实等古代优秀廉洁思想.对传统文化、民间文化中有关反腐倡廉方面有益地学说、思想和理论,不仅需要我们去发现、去整理,更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深化.二要加强研究和宣传,不断深化廉洁文化地内涵.廉洁文化地内涵包括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勤政为民等,要加强宣传并不断丰富、深化.要加大思想、意识和心理地构建力度,在教育、制度、监督各个环节中增加廉洁文化地含量,满足人们对廉洁文化日益增长地精神需求.要处理好高雅和通俗地关系,研究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层次地群体对廉洁文化地需求,从价值观念、法律体系、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构建廉洁文化体系,以此挤压腐败文化地生存空间.要发挥各种文化阵地和艺术形式地作用,借用先进地技术手段,增强廉政宣传教育地直观性、灵活性、全面性、有效性.要建立廉政测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廉政建设地积极性,弘扬廉政地社会氛围,努力把廉洁文化建设渗透到反腐倡廉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三要与时俱进,努力培养一支强大地廉洁文化建设队伍.廉洁文化建设必须要有一支与时俱进地高素质地文化队伍.据目前地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廉洁文化建设得到了蓬勃发展,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气候,但这些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地需求,特别是缺少专业研究人才和专门地研究机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廉洁文化建设地发展.解决这个问题,要坚持两条腿走路,既要大力引进优秀文化人才,又要下大力气培养本土文化人才,真正把政治素养高、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地优秀人才引进来,培养好,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使他们成为廉洁文化建设地生力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社会主义廉政文化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很

廉政文化六进具体内容

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具体内容 一、进机关 1、总体要求利用读书输廉,歌曲唱廉,活动促廉,谈话警廉,典型导廉,媒体传廉,公开示廉等多种形式,做到“三有八个一”:有固定廉政标语,有廉政文化橱窗或文化墙、文化走廊,有廉政提示桌牌或桌签。看一次廉政教育专题片,读一本廉政书籍,办一期廉政教育体会专栏,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班子集体作一次廉政勤政承诺,举办一次廉政教育专题讲座,对党员上一次廉政党课,开一次廉政教育座谈会”。 2、具体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栏,充实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内容。 (2)收集革命歌曲、廉政歌曲等方面的光盘及警示教育、党员教育方面的光盘。 (3)制作廉政桌签或提示卡置于领导干部办公桌。 (4)开展“廉文荐读”活动,每月由一把手向班子成员推荐阅读1篇廉政文章,副职向分管下属推荐阅读1篇廉政文章,每年结合所阅读的廉政文章写1-2篇心得体会。

(5)设立廉政书籍专柜或廉政书架。柜头贴“廉政书籍”、“廉政书刊”、“廉政报刊”、“清风书刊”等标签。 (6)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家庭助廉承诺书》,发“家庭助廉承诺书”、“致干部家属的一封信”。 (7)编印《***乡(局)廉政文化教育读本》,收集县纪委编发的各期《廉政文化教育读本》 (8)把高台廉政网网址收入单位电脑网址收藏夹。 (9)收集整理与廉政文化、廉政宣传教育相关的图片、照片,装订成册、装入相册或以其他形式展现出来。 (10)在合适地方建成清风墙、廉政文化宣传栏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命名“清风、清和、清廉、高洁、勤奋”等主题的石刻、亭子、景观等。 (11)制作悬挂廉政书法作品、绘画作品、廉政警示牌、宣传牌、格言警句、服务承诺等。 (12)收集整理各类资料并细化分类、打印封面、装订成册或以其他直观形式整理。如文件资料、安排意见、会议记录、活动通知、党课材料、心得体会、书法作品、绘画作品、承诺书、责任书、倡议书、节目单、教育教材等各类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相关的资料材料。 二、进学校 1、总体要求做到“三有五个一”:有廉政文化橱窗,有廉政文化标语牌,有廉政教育计划。开展一次廉洁主题团

廉政文化的含义与基本范畴

廉政文化的含义 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洁从政的思想、信仰、知识、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社会评价,从根本上反映着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方式,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客观反映。主要内涵是从政的思想和道德、从政的社会文化氛围、从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理论和思想的新发展、新探索,它的核心价值是清廉为民做事。 廉政文化的基本范畴 廉政文化,有四个基本范畴,一是指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要求,作用于执政者的内心世界,形成廉洁从政的文化动力;二是指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洁从政的文化氛围,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用健康向上、追求清廉的文化充实人们的精神世界;三是指各职业阶层的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文化;四是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诚信友爱的社会境界在心理上的一种文化反映。廉政文化,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传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倡导八好风气 1、; 2、; 3、; 4、; 5、; 6、; 7、; 8、。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基础。党的执政基础,就是包括阶级基础在内的党的群众基础。党员是构成党政干部队伍的基本元素,因此,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更具体地说是影响着政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腐败之风与廉洁之风这二者之间的取舍,直接关系着党执政的合法性。 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党员是党的事业的承担者和实现者,党的一系列理论、政策都需要党员去实践和执行,因此党员的素质与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水平紧紧联系在一起。党风廉政建设可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不断加强党员的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由下至上地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艰巨的任务必须要有我们的党来领导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就少不了利益关系、利益矛盾的产生,作为党政干部队伍基本元素的党员,在面对这里些利益关系、利益矛盾的时候应切实做到不为权、为利所动,时刻保持风清气正的作风。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摘要 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

目录 一、绪论 (4) (一)研究背景 (4) (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5) 1.国内概念 (5) 2.国外概念 (6) 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 (7) (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8) (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8) (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9) 1.主体确定难 (9) 2.证据取得难 (9) (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10) 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 (11)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1)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2)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3) 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14) 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14) 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 (14) 总结 (14) 参考文献 (15)

见危不救四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当我们面对一个辩题时,我们就必须去深刻剖析这个辩题提出和存在的原因及价值。首先,我想先着重强调,我们的辩题不是实然性、确定性辩题,而是应然性、建议性辩题,而明法典是为了帮助大家树立见危去救的勇敢信念,强迫大家去养成这种习惯。所以对方辩友不应太过迁就如今的现实条件、或苛刻于入刑后的举措实施,而去说不应该让“见危不救”入刑。 如果不是因为“小悦悦”等之前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我想,大家也不会纠结于是否要将“见危不救”入刑。之所以我们之前没有深刻讨论过是否将其入刑,是因为这种现象虽有,但还没有对社会造成足够大的危害,而现在,我们社会因见危不救而引发的对道德的摇摆不定引起了我们轰动性的重视。 下面由我总结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见危不救”入刑不会让所有人无所适从。的确,我们不应该把见危去救硬性的规定为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尊重所谓的人权、自主权,但那些身处危难的人的生命权又得到了谁的尊重呢?对方辩友可以用很多理由来讲我们的“入刑”不合理,但你们所提到的那么多弊端,还不如我们“尊重生命健康”这一点来得深刻。我们的法律没有刻意要去束缚一个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性。就如为什么将赡养父母列为义务,那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感恩,而将见危不救入刑,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互助。我们的入刑,不是针对社会所有的人,而是限制那些见到危险而犹豫不决和漠然处置危情的人。 其次,“见危不救”入刑是对我们基本道德最强硬的保护。“见危不救”真的“并非普遍现象”,因而“缺少立法惩治的必要性”吗?难道要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到极其恶劣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地步吗?至于说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这无疑是事实;但这个事实,究竟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已经迫在眉睫的理由,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借口?如果我国公众已经全部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道德水平,那这个法立与不立,还有多大意义?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至于所谓“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乃至立法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等说辞,就更加不值一驳。如果面对道德判断我们依旧盲目理性,那我们的道德将日益下滑。

驳_见死不救_入罪_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_罗梦莎

2012?03(上) 驳“见死不救”入罪——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 罗梦莎 摘要小悦悦事件后舆论哗然,部分人主张将“见死不救列入刑”。这种做法真得能够阻止这些冷漠事件的再度重演吗? 本文开门见山提出命题,阐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次从三方面论述了“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紧接着道出见死不救的真正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得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反而却应将奖励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结论。 关键词道德法律见死不救见义勇为 作者简介:罗梦莎,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011-02 一、引言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紧接着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九名路人,十八名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十八名路人被冠之以“冷血”之名,并随即引起网络和社会的热议。大多数人将这一现象归罪于人们道德的滑坡,归罪于见死不救,于是,继2009年三名大学生救人牺牲遭渔夫要挟后,人们再一次强烈要求见死不救立法入刑。 那么到底该不该将见死不救入刑?道德与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将见死不救列入刑罚,实际上意味者道德的法律化,那么道德能否法律化?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清是很有必要的,“道德与刑法有着重大区别,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的精神的自律’,它的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进一步,当我们“透过表层探寻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法规无非是实现某种价值的工具,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其实早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由道德调试的社会,而且,“从法律的历史渊源来看,法律只是一种变异的道德,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发展到当代的一种特定形式”。由此可以推出道德的重要性及不可替代性,接下来我们将主要从法律方面分析论证“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 二、“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 即便我们有一千、一万个理由,主张见死不救入刑,我们可否保证它的顺利实施?具体到可操作性这个环节,我们就会发现事情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如若将见死不救入刑,我们会面临很多问题,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效果打折 如果见死不救为罪,这也就间接的将“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降至只是不违反法律的地位而已。当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到最后却只得到“我们也只是没有触犯‘见死不救罪而已’的结果”,行为人会怎么思考?荀子曰,“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但是行为人的脚踩在永远只是地平线上,那么他们什么时候才能感受到荀老夫子所谓的“高度”与“深度”?举个简单的例子,期末考试来临,不管学生准备复习的战线拉得有多长,临阵磨枪、挑灯夜战几天也好,勤勤勉勉,兢兢业业奋斗一学期也罢,没有学生会觉得期末考试的成绩60分足矣,学生期望的不仅仅是及格、达标而已,他们想要80,90的高分。我们,生活在这个大社会中,总是希望有更高一点的追求与成果。高尔基曾经也说过,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力就发展得越快,对社会也就越有益。而如果当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强迫(法的强制性)得到却仅仅只是不违反法律底线的结果,这样的结果,行为人还能“发展得越快”吗? (二)匿名效应 在“责任”高度“分散”和匿名的情景中,确定谁违反了见死不救罪是极其困难的。事发现场多少范围以内算是案发现场?为了分辨出某人到底属不属于“见死不救”者,划分一个界限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实际情境中,这个界限又是很难界定的。大部分见死不救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这些公共场合,人员密集,流动性也很强,如果有个歹徒挟持一个人质,从这一条街道一直走到另一条街道,那么这两个条街道的人都要被定为“见死不救”罪吗?案发现场,也不免会有一些特殊群体——老年人、儿童、病人、残疾人以及孕妇等弱势群体,这些人本身已经很需要关怀了,该不该将他们排斥在责任人之外?如果要排除在外,那么为了具体到人,确保责任明晰,我们需不需要排除匿名制度,在所有人进入到这一场所之前都先进行身份登记,或者将所有地方安装上监控器?但是,这与明朝统治下的锦衣卫制度又有何区别? (三)责任人能力要求高 上例中,歹徒携带武器,行为人大部分都是赤手空拳的老百姓,可能根本不是歹徒的对手,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也要为了不违反“见死不救法”而不顾生命危险吗?那么这样会不会有点得不偿失?为了不违反法律或者说招致死刑,我们就要首先做好搭上自己的人命的心理准备,听起来好像无论怎么做,结果都是一样的,做也该死,不做也该死,到底该怎么办?再将案例扩展一下,为了能够帮助到别人,我自己首先要有一个强健的身体;为了救溺水者,我要首先学会游泳;为了斗得过歹徒,我还要学点必要 ◆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的内涵应包括三个方面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的内涵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健康向上的社会廉洁氛围,构成社会廉洁文化,这是廉洁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土壤。二是营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府廉洁氛围,构成政府廉洁文化,这是廉洁文化的主体。三是营造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克己奉公的公职廉洁氛围,构成公职廉洁文化,这是廉洁文化的核心。社会廉洁文化、政府廉洁文化和公职廉洁文化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影响,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廉洁文化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的文化形态,除具有一般文化所共有的延续性、独特性和超前性的特征之外,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先进的思想性。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先进文化在廉政建设中的集中体现。二是鲜明的时代性。廉洁文化反映了时代发展的主流和方向,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是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结合。三是所含内容的广延性。廉洁文化内容涉及面广,它的体裁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如,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电视剧、廉政公益广告、反腐倡廉演出活动等。四是深远的影响力。廉洁文化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又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影响人们的行为,将规范的要求变成人们自觉的行为;五是明显的国际性。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相互激荡,并具有共通性,廉洁文化也不例外。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主要由廉洁文化理论研究、廉洁文艺创作和廉洁文化活动三个部分组成,这三者是各自独立、彼此联系的。廉洁文艺创作是在廉洁文化理论指导下的创作,没有理论指导的创作是盲目的;廉洁文化活动是廉洁文艺创作的表现形式之一,活动是基础,如果没有活动,创作就成了“纸上谈兵”,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意义。 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的主要着力点有:一是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必须成为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先进文化、主流文化、强势文化,它赞扬什么、批评什么、反对什么,应具有鲜明的指向性。通过多样化的传播手段,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获取各种信息的过程中,自觉地接受廉洁文化的熏陶,从而使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二是廉洁文化应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同时,要使人们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组织纪律观念,保证思想上、组织上的一致性。三是廉洁文化应是一种高尚的文化,人们通过对廉洁文化作品的审视,对廉洁文化的领悟,能够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社会美感,这种美感能够使人们分清是非、善恶,深刻地感受到腐败即是丑恶,廉洁即是美好。 加强社会主义廉洁文化建设的途径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要认真收集和整理传统文化中的“廉论”、“廉文”、“廉戏”等,提炼、挖掘散落在民间的有关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勤政务实等古代优秀廉洁思想。对传统文化、民间文化中有关反腐倡廉方面有益的学说、思想和理论,不仅需要我们去发现、去整理,更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深化。二要加强研究和宣传,不断深化廉洁文化的内涵。廉洁文化的内涵包括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勤政为民等,要加强宣传并不断丰富、深化。要加大思想、意识和心理的构建力度,在教育、制度、监督各个环节中增加廉洁文化的含量,满足人们对廉洁文化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要处理好高雅和通俗的关系,研究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层次的群体对廉洁文化的需求,从价值观念、法律体系、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构建廉洁文化体系,以此挤压腐败文化的生存空间。要发挥各种文化阵地和艺术形式的作用,借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强廉政宣传教育的直观性、灵活性、全面性、有效性。要建立廉政测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弘扬廉

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是机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机关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物质、制度、心理的层面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滋生腐败的不良文化。正视不良文化的挑战,制定和落实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长远规划,是构建机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是提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有效途径。以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比教育为重点,利用组织观看电教片、举办廉政专题讲座、创作评选廉政文化作品、廉政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增强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把反腐倡廉教育寓教于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是和谐机关建设的内在要求。和谐机关建设需要一个公平正义、团结稳定的发展环境。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功能,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从而在机关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为构建文明和谐机关提供可靠的思想道德保证。 不断丰富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载体和内容 (一)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要注重创新活动载体。因地制宜,创新形式,更好地发挥宣传教育在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的感染力,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有机地融为一体。用机关干部职工易于接受、乐于参加、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促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常规机制的建立。充分运用举办反腐败成果展览、现身说法说纪、公益广告,以及在媒体和局域网上开辟反腐倡廉专栏,拍摄反腐败影视专题片等各种文化手段、形式和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从而有效地避免教条化、概念化和脱离实际,避免空洞的说教和形式主义。 (二)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要注重丰富活动内容。通过举办知识竞赛、文艺晚会、演讲比赛、书画摄影展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教育、受到启迪;开展党风宣教月活动和专题学习教育,廉洁承诺签名、党性实践等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开展教育倡廉、读书思廉、典型导廉、载体传廉、环境示廉等活动,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影响力,使廉政文化入脑入心。 (三)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要注重增强文化含量。在构建机关廉政文化中要勇于借鉴,从国内外优秀廉政文化中汲取营养,并结合机关实际,吸收到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增加机关廉政文化内涵,形成有机关特色的廉政文化。尤其要善于继承,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和增加廉政文化资源,使机关廉政文化不仅具有优秀文化的传统性,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要结合实际强化实效 (一)注重把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与促进机关科学发展相结合。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把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与促进机关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做到主动介入、深度融入,全心服务、全力支持,达到廉政文化建设和机关发展目标同向、工作同轨。

我们该不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报告

关于我们该不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 问卷分数:30份(全部回收) 调查地点:新一加大润发 数据分析: 4、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32位代表为“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提案。关于

关于我们该不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调查报告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左右,佛三黄岐广佛发生一起车祸事件,一辆面包车撞到一名2岁女童小悦悦后逃逸,路过的行人无人伸出援手,接着又被一辆车从其身上碾过,在事情发生后的7分钟内共有18名路人经过,但无人出手相救和拨打求救电话,直到第19位拾荒的婆婆将倒在血泊中的女孩救起。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舆论的一致强烈的讨论,是社会道德的败坏,社会风气、舆论导向造成的恶果导致了想救却不敢救,还是救人的人想炒作……社会的悲哀,这个时代的悲哀,亦或是我们的悲哀,人性,良心,道德怎样才能寻回。 就此事,我们提出观点,是否该为见死不救立法,是否应该见死不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否要为救人的人提供法律保护,我们走上街头,对城市居民采取问卷调查,并得到了社会人群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反响。 受访的群众多以年轻人(10—20)、社会工作者(20—40)为主,他们认真地看待问卷中的问题并针对问卷中的相关选项对我们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及其想法,在调查过程中,个别市民对“小悦悦”的悲惨遭遇一无所知,我们竭尽所能为其讲述。 调查结果 1、大多数的市民对陌生人的求助有所警戒,都会远观其变再行事,只要个人安全和个人利益不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们还是乐于伸出援手的; 2、多数人认为帮助他人是一种义务,但少数人也认为,救与不救是个人的意愿; 3、关于是否为“见死不救”立法,市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支持立法的人认为见危不救固然可憎,前有南京老太案例,明哲保身也合情合理,有了法律方面的保护会使自己救人更放心。同时不支持立法的人认为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个人的问题,即使有法可依也要看是否有意愿去助人救人。 4、关于是什么导致了当今社会的人对,他人如此冷漠,见死不救,市民说,太多的案例现实摆在眼前,那些见义勇为的人不但得不到金钱利益的补偿,还反被他人反咬一口,惨遭诬陷,有些救人的牺牲生命救人到头来换得一个“出风头”的称号,那些碰瓷的人,一声对不起就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如何制裁,这样的情况下谁还敢逞英雄。 5、奖惩方面,惩罚机制一点不少,少的是弘扬正义,奖励善行的机制做好事不留名,政府方面应该奖励好人好事,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对于那种坏人坏事要严厉打压。 就此次问卷调查,我们在问卷的问题选项方面,选项过于片面,不具概括性和针对性,提问的问题过于稚气,问题不够精。调查结果总结出,目前导致社会上见死不救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大众的良心是好的,只是被那些用心良苦的人(碰瓷等卑劣行为的人)给整怕了,这是关于诚信的问题,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如果人与人之间诚信对待,讲文明,讲素质,讲道德,法律存不存只是一个明文条例,有或无不会给人造成任何影响。 仁义道德很重要,公平正义很重要,诚信很重要! 立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道德与信仰的缺失,不能指望立法解决。

廉政文化的概念

廉政文化建设思考 贾育林 (中央纪委机关党委副书记、法学博士) 廉政文化是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实践运用比较频繁的一个概念。 许多地方以文学、艺术等丰富多彩的形式,通过报刊、网络、影视等各种传媒,宣传、倡导廉政,推行廉洁政治生活方式,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为可喜的是,随着廉政文化建设的推进,一些实践经验和体会已经得到提炼升华,形成并推出了一批理论成果。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遵循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律,在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要切实重视并加强对其质的研究和探讨,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 一、对文化现象本质的认识 廉政文化属于文化的范畴,研究思考廉政文化,首先要对文化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样,探讨才会有基础。对于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国内外学者往往从自身的研究需要出发作出不同的定义,使得文化呈现为一个多义性的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对各家各派的文化定义作了综述性的介绍,据统计,仅有影响的就有近

200多种。20世纪60年代以后,文化研究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产生了一些新的定义。现在,世界上对文化定义远远超过300种以上。就文化的实质含义来讲,它是人类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适应、利用、改造自然而逐步实现自身价值观念的过程,它是一种精神价值。 比如,一块天然的岩石不具备文化的意蕴,但经过人工打磨成为一件工艺品,便注入了人的价值观念和劳动技能,从而进入“文化”范畴。 人在打磨过程中知识和技能的运用、结成的相互关系、最后完成的工艺品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都是文化现象。文化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文化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或创造出来的,自然存在物不是文化。二、文化不是先天的遗传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经验和知识。三、文化是有载体的,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物态的、制度和精神层面的。四、文化是共有的,是人类共同创造的社会性产物,并必须为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守,纯属个人私有的东西不是文化。 五、文化是一个历史现象,具有与人类本身同样古老的历史。文化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它既是时代的产物,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创造积累过程。六、文化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特定的阶级性。 如果我们对文化现象,特别是对各种文化形态进行深入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该”都是不可取的。「正文」一、概念的辨析和讨论范围的确定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在国外的确有不少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俄罗斯、美国、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波兰等都在此列。除此之外,在我国历史上的刑法中也一度出现过同样的罪名。名称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内涵却不完全一致。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1].这里的“见危不救”有几大特征:客体是他人生命安全;客观上,救助是急需的,主体有能力救助,救助对本人及第三人均无危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可见,外国立法中对刑法调整范围内的“见危不救”作了严格的限制。与此相反,在我国历代的刑事立法中都将“见危不救”界定为它的“泛指”意思,不管行为人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也不管可期待的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有无危险,只要见危不救,就构成犯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无论国外的还是国内的,无论是业已存在的还是积极主张的,“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就是运用刑事法的反面激发功能来“强化道德,弘扬道德”[2],用范忠信先生的话说就是要“逼”人们见义勇为,客观地讲,这样的出发点本也无可厚非,但是目的最终能否实现,还要看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这种科学程度又直接取决于对见危不救的准确而深入的理解。绝不能一味笼统地主张“见危不救应该定罪”或“见危不救不应该定罪”,绝不能无视国外现有的和国内历史上两种见危不救的差别,更不能忽略见危不救与见义勇为之间的内在关系。有的学者之所以主张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并认为以此来推动见义勇为是完全可行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概念,非此即彼。既然见危不救被规定为犯罪,那么就必然会促使人们见义勇为。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见危不救的对立面不完全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公民,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3]见义勇为属于义勇行为,具有“义”和“勇”的双重特征:“义”是指社会正义,涵盖了个体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勇”是指不怕流血牺牲,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常常是巨大的危险甚至是生与死的考验,付出的是鲜血乃至生命。而见危不救一方面实际上包括有特定职责或义务和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两大类。这里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和需助者之“危”直接相连,它们绝大部分来源于职务、业务或由先行行为规定或引起。有这种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见危而救仅仅是其“当然行为”,不是见义勇为,但一旦这部分人见危不救那么就构成了典型的不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类见危不救理应而且已经被规定为犯罪,此毋庸赘述;另一方面,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见危不救又可以分为两类,即对本人和第三人无危而不救和有危而不救。前者是外国刑法典中“见危不救罪”的惩罚对象。而后者实质上就是见义不为,见义不为的对立面才是见义勇为。无危而救并非见义勇为,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性要求。社会成员连这点都做不到,当然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见危不救中的见义不为却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empirenews.page--]通过以上对见危不救概念的辨析与比较可以看到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见危不救应不应定罪问题上,“通过‘见危不救罪’来‘逼’人们见义勇为”的提法本身就不科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见危不救应不应定罪这一问题上,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坚持辩证的方法,具体区分两类不同的见危不救。笔者以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见危不救罪的相关立法,同时也要坚决反对将见危不救中的见义不为规定为犯罪。以下拟从法理学和刑法学两个维度加以分析。二、法理学思考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在法理学中,该不该或该将怎么样的见危

对见死不救行为应不应该立法惩处

对见死不救行为应不应该立法惩处 小悦悦走后,人们关于如何防止悲剧重演的论题也提上了日程,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然而调查显示,只有17%的人称在险境中会选择见死不救,可见大部分人心中的道德标准不曾丧失。具体表现为每年有1.2万多起就爱你一用为时间,而见死不救的案件仅几百起。试问如果道德沦丧到无法拯救的境地,怎么会有人人、微博对小悦悦事件的疯狂转发,怎么会有无数好心人对小悦悦的救助,有怎么会有这么多人在这里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立法惩处呢?就针对这一小部分人来说,调查显示见死不救的人中50%是怕惹祸上身,32%是爱莫能助,仅18%是冷漠的心态,可见其本质原因是由类似彭宇案中的讹诈所引起的社会信任危机。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第一,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当跳下水去救人反被拉扯着一起去见了阎王,当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却被冤枉成推到老人的罪魁祸首,在当今这样的社会情况之下,人们见死之时必然会犹豫一下救不救。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第二,立法惩处亦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反而会使人们见死内心惶惶。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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