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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及答案解析(十)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习题(十)

【资料10】

【考点】银行汇票(记载事项+实际结算金额+提示付款期)

甲公司申请出票银行(丁银行)签发一张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金额为50万元,收款人为乙银行。甲公司交给乙银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为45万元。2月8日,乙银行向丙公司购买50万元的货物,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出票日期

B.出票银行签章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金额

【答案】ABCD

【解析】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多余5万元由乙银行退交甲公司

B.多余5万元由乙银行退交丙公司

C.多余5万元由丁银行退交甲公司

D.多余5万元由丁银行退交丙公司

【答案】C

【解析】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丁银行)退交申请人(甲公司)。

3.对于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差5万元,由乙银行向丙公司签发银行本票支付

B.差5万元,由乙银行向丙公司签发支票

C.该银行汇票应按出票金额50万元支付

D.因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应付货款,该银行汇票不能用于向丙公司结算货款

【答案】AB

【解析】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在本题中,乙银行将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时,丙公司取得的票据权利为45

万元(选项C错误),对于不足的5万元,由债务人乙银行向债权人丙公司签发银行本票或者支票予以补足即可(选项D错误)。

4.该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为( )。

A.4月5日

B.3月5日

C.2月8日

D.2月15日

【答案】B

【解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本题中,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故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5日。

经典例题

【资料】

【考点】银行卡+商业汇票(承兑+背书+保证+追索权)

2016年12月10日甲公司成立,为了日常结算,甲公司在P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申领单位卡。

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见票后6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所欠租金,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承兑,P银行在汇票上作出承兑并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关于甲公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申领单位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P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B.甲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以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C.甲公司应当凭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申领单位卡

D.单位人民币银行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下列关于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当在2017年1月20日前向P银行提示承兑

B.丙公司应当在2017年2月10日前向P银行提示承兑

C.丙公司应当在2017年7月10日前向P银行提示承兑

D.如丙公司未按期提示承兑,则丧失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答案】B

【解析】(1)选项AB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选项D: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3.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时,在票据上注明:“丁公司按期交货后则票据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记载将导致票据无效

B.该记载将导致背书无效

C.背书有效,但是,如果丁公司未按期交货,则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有效,该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案】D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丁公司被拒绝付款后,有权向( )行使追索权。

A.P银行

B.出票人甲公司

C.背书人乙公司、丙公司

D.保证人戊公司

【答案】ABC

【解析】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故戊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对丁公司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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