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

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

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

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

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

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

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

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

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

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

期内按

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

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

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

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

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

—3—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

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

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

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

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

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

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

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

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

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

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

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

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

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国际美食旅

游节。

—4—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

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

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

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

日止。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

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

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主题词: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成都警备区,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27日印(共印150份)

—6—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