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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3、国籍的取得: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5、国籍的丧失: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8、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国人相同。一般给外国人的国民待遇限制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10、互惠待遇: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11、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12、外交待遇: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14、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5、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16、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有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17、庇护:指国家对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8、域外庇护: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或商船内的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第五章国家领土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国家在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的一切人、物、事先例管辖权和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即国家的领土主权。

2、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3、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

4、国内河流: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又称内何)。如我国的长江、黄河等。内河完成在所在国的管辖下,除经所在国同意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船舶无权进入和航行。

5、国界河流: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

6、多国河流: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7、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了国际河流。

★17、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1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亦国家地役,这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

★19、领土的取得:领土主权的取得主要有五种方式,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而取得。

★20、先占:指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21、时效: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2、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23、征服: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贩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24、添附: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25、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第六章海洋法

★1、海洋法:是规定海洋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领海:是沿海国主权控制下的海域。

★3、公海:是对一切国家开放的海域,任何国家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光缆和管道。(指不名手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4、正常基线:即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至最低点的那条线。

5、基线:指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线。

★6、直线基线:沿海多岛国常采用直线基线来测点领海基线,即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7、内水: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其法律地位与内陆水域相同,具有排他的主权。

8、港口:沿岸具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其范围从它伸入海面最运处的永久性建筑物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9、海湾:是明显的水曲(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为水曲),但只有该水典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11、领海:是指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如红海。

★12、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自由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是迅速地、不停顿的穿过领海,无需事先通知或征求同意,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13、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在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根据《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两国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邻海基线距离相等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本着“本距离中间线原则”,相邻国家等距离线的划法是以边界两各选一定距离的点,以点为中心,以相等的任意半径为弧,两弧交点连起来便是相邻国的等距离线。

★14、毗连区:指在领海之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之不得超过24海里一个区域,沿海国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可在该区域里行使管辖权。

★15、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此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领接邻海,其范围为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是现代海洋法的一个重要发展。在该海域,沿海国对自然资源享有专属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

16、大陆架: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线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7、群岛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可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直线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18、公海航行权: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有权在公海行使,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即为公海航行权。

★19、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从事海盗、奴隶贩买,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以及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军舰同属一国的嫌疑时,有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20、紧迫权:沿海国当局如认为该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或规章进,可对该船进行紧迫,紧迫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违反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有关规章时,也可开始紧迫,紧迫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伪劣和毗邻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或击毁。如该般已进入第三国或其本国的领海则应停止紧迫。紧握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21、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3、单一开发制

★24、平行开发制

第七章航空法

★1、空气空间:地球表面为大气层乱罩的空间,为空气空间,是地面国的领空。

★2、航空法:是随着国际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发生的,其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是调整在空气空间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参与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产生于20世纪初期,适用于空气空间的法律。

★3、航空器:指压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层中取得支撑的机器。凡不用于民间航运,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4、国际航空运输: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5、航班飞行:指按班期时间表定期飞行的航班。其飞越另一缔约国时须经得该国的特准或许可,才能飞入或飞过。

第八章外层空间法

★1、航天器:亦称航天物体,指外空物体从发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窨消失的全过程,短途外层空间法。★2、外层空间: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是指地球上空在空气空间以外的窨,其不属于地面一国主权管辖范围。

★3、外层空间法:是适用于外层空间的法律,是高速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其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

第十章条约

★1、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2、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公约,其内容多数是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和其它制度。

3、协定:常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4、国际协议中的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5、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

★6、宣言:是指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生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7、联合声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声明,同时生效。

★8、缔结能力:又称缔结权,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

9、谈判:指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而进一步的交涉。

★10、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颁发的,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认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一般以庄严形式写成的,由国家元首颁发的,并加盖国玺。

★11、授权证书:指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谈判需要持有该组织机构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

★12、条约的批准: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入的义务的行为。

★13、正式认可行为:指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所使用的与批准相对应的使条约生效的行为。

★14、交换批准书:指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5、条约的加入: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16、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体,其目的主要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7、条约冲突:指缔约国所订条约的内容与其先后条约产生矛盾的情况。从而引起那一条约应优先适用问题。冲突的条约是不能履行的。

18、条约的终止: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

★19、情势变迁: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经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20、条约的停止施行: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一部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21、条约的无效:指条约因不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22、条约的解释: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外交: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进行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

★2、外交关系: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往来、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3、领事关系:指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定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外交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5、领事关系法:主要高速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常设外交机关: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国际组织派遗的常驻使团。

8、外交团: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

★9、特别使团: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招待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10、外交特权与豁免: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售货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11、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居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之部分,以及所属之土地。

★12、领事:指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13、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中侨了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9、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的人员。

★20、领事特权与豁免: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的待遇的总称。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

★1、人权: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国际人权法: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又称为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3、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是国际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实现了享有其他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4、发展权: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决定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压的人权。发展权已获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和接受。该权是由非洲国家首先提出的。

★5、生存权:在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常称为第一人权或首要人权,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6、平等权: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7、人权的国际保护: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接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这当中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

★8、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指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保护各公约规定的人权的具体程序。

★9、基本人权:指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让渡的那部分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过失责任理论:指虽非国际责任主体故意或过失,但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并经其他国家主体赞成了损害,或从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就引起国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结果责任”或“绝对责任”。

★3、国际不当行为: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4、一般国际不当行为: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

★5、国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和至并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的一种罪行的行为。

★6、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7、国际法“不加禁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际法文件明文规定对此种行为不加任何限制,即不加禁止;二是国际法文件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

★8、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或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的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律责任。

★9、对抗措施: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10、自卫行为:指由于受害方遭受到加害方的武力攻击或侵略时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

11、危难:指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的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以排除。

★12、紧急状态: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其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出的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以排除。

★13、限制主权: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车。是国家法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14、恢复原状: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15、国际法上的赔偿: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16、国际法上的道歉: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指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一特定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2、国家间(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指国家(政府)之间为了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事务或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根据条约而建立的常设国际组织。

★3、国际联盟:指1920年1月10日根据巴黎和会的《凡尔赛和约》的一部分《国际联盟盟约》而成立的,是国际法关系中第一个一般性国际性组织。

4、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随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在该组织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5、部分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会员国参与该组织的一个或几个机关的工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成员,但不是该国际组织的会员国。

6、联系会员:在该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如出席会议、参加讨论),但没表决权的成员。

7、观察员:大部分国际组织邀请非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的人员。

8、创始会员国:凡参与创建该国际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

9、纳入会员国:凡成立之后加入国际组织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10、加权表决权:指在国际金融组织中,表决时会员国除享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根据国家在该组织该缴的份额增加一定的票数的制度,这种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度,其权利即为加权表决权。

★11、大国一致原则:指《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在表决实质性事项时须有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可决票通过,方可通过的原则。此制度通称为“大国一致原则”。

★12、双重否决权:根据大国一致原则,任何一个大国的否定票都可以把联合国安理会的议案否决,此所谓否决权。安理会通常把表决的事项分为程序事项和非程序事项。当一件事项提交表决一边决定它是属于程序事项还是非程序事项时,常任理事国可以先例其否决权。如果决定它是属于非程序事项,在对这种非程序事项进行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就这件事项来说,常任理事国行使两次否决权。故称为“双重否决”。

★13、集体安全制度:指以集体力量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包括: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二是允许受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三是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14、维持和平行动:指为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通过决议组织“维持和平部队”(如紧急部队、观察团、监督组织等)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派出冲突地区,以便促进和平、监督停火或脱离接触。这种行为为“维持和平行动”。

15、区域性国际组织:指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结成的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发生的争端。

★2、国际法上的争端:指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3、强制方法:是一个国家为迫使另一个国家接受其所要求的解决争端的办法而采取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方法,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4、反报:指一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的回答。

★5、报复: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6、平时封锁: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力量封锁他国港口和海岸,迫使他国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

★7、干涉:指第三国对某两国之间的争端所作的强制性干预,使争端当事国按干涉国要求的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

★8、谈判和协商:指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而直接进行的外交方式间。谈判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的;协商则不限于当事国,还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中立国参加。

★9、斡旋:是由第三方进行的,但斡旋是指第三方只是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其一般不介入。斡旋者可以提出建议,也可以转达当事国的建议,提供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但不参与谈判,其建议对当事没有拘束力。

★10、调停:是由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的。在调停中,调停者不仅为争端双方提供条件,还向双方提出实质性建议,并参与谈判。

★11、和解:指比调查进一步的解决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查明事实之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12、布莱恩和平条约:指美国国务卿布莱恩于1913-1914年间与英法等国签订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双边条约,其规定一切外交方法所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的一个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

★13、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指争端当事国采取法律程序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14、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自愿用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一种法律程序,这种程序通常用来解决由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如领土主权问题、边界问题等。

★15、仲裁协定:仲裁是当事国自愿接受的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当事国为执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

是仲裁的法律依据。

16、临时仲裁协定:是专门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

17、一般仲裁条款:指缔约双方在一般条约中约定,今后发生的某类争端交付仲裁解决的条款。

★18、司法解决:指争端当事国在双方自愿接受的基础上,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由该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裁断该项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

★19、临时保全措施: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为,使法院的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该当事国请求国际法院以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20、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当事国可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受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这意见称为“初步反对主张”。

21、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指区域国家根据条约,为共同安全和防务而设立的区域组织。如美洲国家联盟。其特点是以地理接近为基础,以条约为根据,设有共同的机关,以合作互助为目的。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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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8378346.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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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 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 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 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 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 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 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 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 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被 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 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Jus civile 市民法 Jus gentium 万民法 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 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 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 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 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 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 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 Monism 一元论 Dualism 二元论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 Sovereignty 主权 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Single State 单一国 Federation 联邦 Confederation 邦联 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 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 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 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 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 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 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Nationality 国籍 Inhabitant 居民 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 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Jus soli 出生地主义 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 Release 放弃(国籍) Deprive 剥夺(国籍) 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 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 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 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 Alien 外国人 Deportation 驱逐出境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 1、主权: 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 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 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 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 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 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 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 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 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 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 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17、毗连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8、领事关系: 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19、国际组织: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0、国际习惯: 各国在国际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1、互不侵犯原则: 也称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2、内政: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是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项。 23、民族自决权: 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 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 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 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 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 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 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 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 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 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 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国际法试卷(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 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 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 4.Martens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p.41 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 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

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p.286 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 16.rebus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p.287 25.jussoli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 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 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 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 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而做出的合理解释。???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它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最显着地特征是它的区域性。 和解: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最新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期末考试英文名词解释

国际法 1国家主权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a legal expression of the right to self-government by a state or nation. It entails the declaration by a political system to operate independently of foreign rule or control. IT is the country's most important attribute of the country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deal with the inherent independence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ffairs power. 2领海Territorial Waters National or internal waters consist of lakes, canals, rivers and their mouths, ports, harbors, sometimes waters landward of fringing islands, and some of its gulfs and bays. These different kinds of national water must be distinguished from territorial sea. Internal waters are legally equivalent to a state’s land, and are entirely subject to its territorial

国际法试题及问题详解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管辖权: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或之外的一定的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国家管辖豁免:指已过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行为和财产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而言的。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不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而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可享有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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