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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发布时间:2008-10-27 来源:中国宪政网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2008年10月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成都市望江宾馆开幕。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教授,会长韩大元教授,研究会顾问、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共230余人参加了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在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宪法中,宪法也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宪法与宪法研究不断与时俱进。我国宪法研究正处在一个很好的时期,一定会更加兴旺发达。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他在讲话中说,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宪法已经步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宪法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良性互动,为宪法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在肯定三十年发展的同时,也要总结、反思经验教训,学术反思是更好推动学术发展的重要方式。他希望各位代表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批评,成功地开好这次学术研讨会。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对代表的来临表示热烈欢迎。他说,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政体制发展的方向。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必然对中国宪法、宪政产生深远影响。唐磊教授还介绍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及宪法学科建设情况。

开幕式后,会议进行了主题研讨。主题研讨会由韩大元教授主持。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作了重要发言。他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既是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不断进步的三十年,宪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广阔的平台。许崇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八二宪法起着扭转性的作用,通过宪法条文的修改,已经比较完善,但宪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干扰,所以学界一定要结合实际,多思考,逐步提高研究水平,为宪法的发展贡献力量。廉希圣教授回顾了宪法学研究会二十三年的发展历程,他提出,从整个宪法学界来说,要保持优良传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老、中、青三代和谐发展;现在宪法学界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他希望存在更多的学派、以推动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要“为学术而学术”,不能敏感问题绕着走,要有自己的坚持。陈弘毅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规范性的宪法,学习西方宪政文化与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可以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良性发展。周叶中教授总结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史,认为当前是宪法学发展的良好时机,提出以国情为基础、以实践为品格、以建设为目的、以制度创新为目标的宪法学发展模式,并完成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以法治国再到依宪治国的提升。童之伟教授认为,中国宪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讲公民,讲权利的少;讲国家,讲权力的多;二是不太重视宪法的实施。他建议在条文上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更加重

视宪法实施。关于宪法司法化,他认为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值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庭长以行政诉讼中五权即诉权、胜诉权、赔偿权、补偿权和裁判权的保障为切入点,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发言。

开幕式后,各位代表在会场前集体合影。随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与会代表还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共捐款一万四千五百元。

25日下午2点,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分三个论坛,分别就“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同时举行。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三个分论坛研讨情况如下:

第一分论坛

主题: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

第1单元

主持人:王珍行董和平

发言人:邹平学杜力夫范进学张义清

评议人:马英娟李琦

内容概要:

邹平学教授从六个方面阐释了依宪执政的内涵,分析了依宪治国的意义,提出了依宪治国的路径: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实现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代议制度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和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宪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杜力夫教授回顾了建国以来中共探索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轨迹,即从“法制”走向“法治”,从“依法执政”走向“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终于找到了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治理国家的有效方法及执政方式。

范进学教授指出,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一个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政府权力体制,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相一致的模式。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所必须认真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张义清副教授认为,“主权”与“合法性”是宪政国家得以发育和成长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而只有获得“合法性”的现代国家方能成长为宪政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成长,亟需通过社会整合和国家建构之路而达成。

马英娟副教授对邹平学教授和杜力夫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探讨了“治国”和“执政”、“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否是一个概念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李琦教授则探讨了宪政国家的实现及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路径。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代表们把中国民生关怀作为启动中国宪政的切入点,对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2单元

主持人:刘向文徐继敏

发言人:刘旺洪喻中江国华翟小波

评议人:熊文钊刘松山

内容概要:

刘旺洪教授认为,依法执政理念明确了执政理念的合宪性,即按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原则,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力,在依法执政的理念下实现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喻中教授认为,宪法学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处理好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宪法发展和国家经济状态、传统政治智慧和西方主流价值观、宪法两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与宪法的道统和法统五大关系。

江国华教授在发言中说,宪法是解读一个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我国权力秩序结构是以宪法为权力源分别向四个方位辐射的特色体制架构,可以把分权概括为四个层面: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创制权力与执行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各层面权力秩序在权效上是和谐对等的关系。

翟小波博士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分析了中国民主何去何从,传统代表制民主应不应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规范性模式问题,从而得出结论:代表制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化的规范模式是必要但不充分的。

熊文钊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执政党要依法进入政权体系,要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刘松山教授在评议时,对两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代表制民主在我国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分论坛

主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

第1单元

主持人:苗连营周伟

发言人:陈宏光李晓兵莫纪宏任喜荣蒋劲松

评议人:王磊马岭

内容概要:

陈宏光教授认为,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成为一个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名称,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宪政监督机制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方面。在各监督机制中,司法审查负担不宜过重,行政监督手段优先选择,权力控制手段不宜常用,其他监督手段应定位于过程控制。

李晓兵博士认为,至今没有出现一个完整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以至于违宪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查对象没有涉及到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应建立对国际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机制。

莫纪宏研究员从法律形式、内容、效力、地位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对宪法实施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他提出,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任喜荣副教授从纯粹的法律逻辑出发,认为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

则的确认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诸于“多数决”、“集体负责” 与“集体行使职权”的关系,也没有认真分析监督权的内在构成和人大代表的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存在缺陷。

蒋劲松教授从党的领导、民意表达等方面总结了人大制度这三十年来的成长历程,并提出了设立“职业委员”的主张。

王磊教授对陈宏光教授和李晓兵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他们两人的文章都是研究国外的情况,然后再进行借鉴来探讨解决中国的问题。其中,李晓兵博士更侧重于对法国、德国的研究。马岭教授对莫纪宏研究员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中提出的几个看法表示认同。

在自由讨论阶段,有代表提出了以下观点:应该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监督主要是外部的,内部主要依靠改善。

第2单元

主持人:文正邦

发言人:孙大雄吴天昊周刚志张献勇

评议人:胡锦光范毅

内容概要:

孙大雄教授认为,在当代语境下,哈贝马斯等人的“程序正义宪法观”和“宪政工程论”为违宪司法审查之正当性提供了新的法理阐释及制度化导引,从而对当代违宪审查机制在司法审查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完善具有启发性。

吴天昊博士以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承担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后评估”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对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的设计提出了四点建议:备案审查应当从“重备案、轻审查”转变为“备案与审查并重”;应当将审查的重点聚焦于那些侵犯上位法立法权限,对法制统一和公民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法规;应当丰富审查的手段;应当突出备案审查的公开性和参与性。

周刚志副教授认为,财政立宪的可能性在于它是历史经验教训的制度成果。从“实质宪法”的视角考察一九七八年以来中国财政宪法规范的变迁过程,未来中国财政立宪应当以基本国情为依据,宪法文本修正与具体制度建设并重。

张献勇副教授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各国预算立宪制度在宪法中的位置、预算原则、预算提案、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等方面作了比较分析,为我国修订《预算法》提出了若干意见。

胡锦光教授认为,与会代表关于违宪审查的正当性的基础阐述比较清晰,在中国背景下,效力等级、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的正当性问题值得关注;范毅教授认为,财政立宪要达到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共识,实际上是不容易的。

在自由讨论阶段,香港大学代表提到,香港立法会保留着区域财政立法的权力。孙大雄副教授赞成胡锦光教授提出的违宪审查的三个思路。胡锦光教授认为,只有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宪政体制下的备案审查才有意义。

第三分论坛

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第1单元

主持人:欧爱民喻中

发言人:甘超英沈跃东滕宏庆曲相霏

评议人:秦前红刘嗣元

内容概要:

甘超英副教授通过对人权和宪法权利观念三十年发展的回顾,认为宪法权利的发展和权利保护的进步,均产生于对过时权利观的批判和反思过程中。

沈跃东博士对公民参与裁判权的实现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虽是以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为宗旨的,但制度的构造却与这一宗旨存有相悖之处。在选任程序、任职资格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亟需完善。而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的新西兰环境专员制度,也可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滕宏庆博士认为,宪法可以分为平时宪法和紧急宪法。紧急状态法制之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实属于必要之法。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法理基石,除了构建核心价值之外,还应包括紧急状态法制的原则、基本范畴和法律关系等,在确立了特别法的基础上,可对我国紧急状态法制进行宪法性安排。

曲相霏副教授将视角投向了目前宪法规定胎儿地位的两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价值基础和逻辑推理、及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评议阶段,秦前红教授认为,甘超英副教授论述的问题非常具有建设性,选择的题目也十分具有挑战性,同时对甘超英副教授的观点也提出了几点中肯的意见。刘嗣元教授认为,滕洪庆博士的《我国紧急状态宪法条款的再思考》一文是一种大胆的尝试,曲相霏教授比较研究的探索性思路给了我们启发。

第2单元

主持人:焦洪昌俞德鹏

发言人:谢立斌江登琴陈颖洲刘小妹

评议人:郑贤君谢维雁

内容概要:

谢立斌副教授认为,我国个人数据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在立法方面仍然是空白的,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经验,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改善个人数据保护状况。此外,现实中的个人数据保护还有赖于公民意识的觉醒。江登琴博士认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内涵、理清商业秘密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正确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提和基础。

陈颖洲副教授对现今互联网表达自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认为进一步完善表达自由的保障机制十分必要。

刘小妹博士就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进行了论述。她认为,新闻自由权利是一种旨在保障新闻媒体实现民主参与和监督政府功能的制度性基本权利。她提出通过修宪程序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在宪法中

予以规定,并制定《新闻法》将之具体化。

郑贤君教授在评议中认为,谢立斌副教授从宪法中的四个基本权利条款推出个人数据保护的宪法依据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同时对个人数据是否适用宪法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江登琴博士将焦点放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中对商业秘密的解释上,认为商业秘密的界定在公法、私法上应有区分,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同时,她也提出,若能在公法、私法的区别上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将更有利于今后的深入研究。

谢维雁教授对陈颖洲副教授《宪政视野下的互联网表达自由》一文的选题表示肯定,对该论文中互联网表达自由法律规制提出了若干建议。他认为,刘小妹博士使用“制度性权利”这一新概念,将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是较新颖的提法,从民主功能入手认证新闻自由是制度性权利,有一定的思辨性,逻辑性较强;但他也提出,需要明确其他权利是否也属于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相对应的权利是什么;新闻自由不仅涉及公民的权利,还包括媒体的自由,也涉及政府,仅仅将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值得商榷。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或尖锐或深入,言辞之间尽显思想锋芒,一问一答中也碰撞出了智慧的火花。

26日上午8点半,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分三个论坛,分别就“宪法学的发展、机构改革”、“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同时举行研讨会。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三个分论坛研讨情况如下:

第一分论坛

主题:宪法学的发展、机构改革

第1单元

主持人:董茂云费善诚

发言人:陈云生王丛峰程乃胜夏正林

评议人:林来梵陈端洪

内容概要:

陈云生教授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对其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反思:在改革开放后二十多年的宪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宪法学者始终没有对中国宪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本身予以认真地科学对待;应当而且必须重视宪法的科学规范要求。

王丛峰代表从社会建设的内涵、宪法对社会建设指引作用、社会建设对现行宪法的诉求三方面对社会建设的宪法学意义进行分析。他把宪法对社会建设的指引分为宪法精神的指引和宪法规范的指引。宪法精神指引包括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宪法规范指引主要体现在教育发展、就业促进、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六个方面。

程乃胜教授认为,宪法的“通律”是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是任何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我国而言,引进、借鉴宪法“通律”的同时,必须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良性遗产,使其成为中国宪政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需要做到: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借鉴中国传统的考试制度、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及中国传统的地方制度。

夏正林代表认为在做规范宪法学研究时应当以理清逻辑思维为前提。“规范宪法学”更多的是强调“规范”的研究对象意义,而不是方法论意义;“规范宪法学”在价值问题上的中庸立场使该学说在根本上不可能归为规范的方法论体系;回避价值如何进入规范的问题,是“规范宪法学”最大的缺憾。

林来梵教授在评议中说到,陈云生教授的发言有亲历感、词语平稳、结构符合传统的审美意义。但是他认为,宪法研究应该注重方法论的意义。王丛峰代表的论述主题新颖、结构合理,但是对社会建设和宪法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的表述不甚明确。

陈端洪教授在对程乃胜教授的评议中认为,宪法的普世性和民族性都应该归结到解决具体问题上。他对夏正林代表的评议中说,在宪法层面上,规范的分析和价值的分析都不可能是单纯的,而是混合的价值思维。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就“封建社会”一词在法学领域的适用、规范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在中国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人也给予了积极回应。

第2单元

主持人:刘茂林张宝贵

发言人:苗连营陈志英朱孔武朱丘祥

评议人:任进朱国斌

内容概述:

苗连营教授认为,政府权威的本质乃是宪法权威,维护和巩固中央权威是对中央政府宪法地位的尊重和维护。中央权威受到来自地方保护主义者、既得利益集团、权力异化等的冲击。维护中央权威必须进一步推进民主进程、推动宪政建设、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陈志英副教授认为,行政主体理论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是构建行政法学其他理论的基础。行政主体概念首先作为法学术语出现于大陆法系国家。尽管英美国家没有行政主体概念,但由于其与大陆法系国家具备大致相同的宪法基础,因此同样存在行政主体制度。行政主体在西方有着深厚的宪法基础,并强调人的独立意志和自我治理。

朱孔武副教授认为,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网络的极其关键性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机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同时,他还强调,整顿规范“驻京办现象”势必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朱丘祥副教授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单一制国家普遍产生了扩大地方自治权的理论和实践;改革开放30年来,向地方放权让利也成为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倾向,但我国中央集权的体制性因素尚未根本触动,这使得我国的政府间关系呈现出明显的转型期特征。顺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从行政分权走向法律分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业中的紧迫时代课题。

任进教授很赞同苗连营教授关于中央权威与地方民主的关系、中

央权威与地方分权等问题的阐述,目前确实存在中央集权该下放的没有下放、地方权力分散等问题。中央权威和地方的关系需要法定化,中央放权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朱国斌副教授在评论中认为,中央和地方应该分权,并把有效的实践上升到法治化;地方自治的权力属性应该明确。他还提出了:如何认识单一制、中央与地方是利益关系还是权力关系等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熊文钊教授认为,中央对地方应该有足够的张力才有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节,应该设立地方事务委员会来管理地方事务。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区划是多元化的,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在宪法上不提倡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涉及包括财政体制,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在内的多种体制。曾祥华副教授认为,大部制是横向分权问题,涉及如何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陈志英副教授认为,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既涉及理论也涉及实际操作,应在法律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二分论坛

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第1单元

主持人:谢晖王磊

发言人:路常青邓联繁钱福臣徐继强

评议人:朱福惠王世涛

内容概要:

路常青代表从讨论基本权利的基本形态、基本权利的来源出发,认为基本权利源自道德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不应限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他认为是基本权利造就了宪法,而不是宪法造就了基本权利,并提出了实现基本权利的三项途径——文化传播、司法改革、制度建设。

邓联繁教授提出,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是沟通基本权利总论与分论的桥梁。他分析了现有基本权利分类方法的优劣,综合考虑基本权利的涵义、本质特点以及彼此间的联系,认为可以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和平等权三大类。

钱福臣教授认为,私有财产权优先的宪法制度能够尽可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之为自己和社会创造和获取尽可能多的财富,但容易造成社会成员在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社会保障权优先的宪法制度有利于消灭不平等,但实施该制度缺乏现实性。提出在价值目标上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给予同等重视,在保障私有财产权优先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权。

徐继强副教授以“奥克斯检验”为例,分析了基本权利保障和限制的法理与方法。从“足够重要之目的”的识别、“合理关联”的发现、“最少侵害”的判断和“均衡效果”的衡量四个方面讨论了加拿大奥克斯检验制度的运用,指出奥克斯检验中的权利衡量更接近阿列克西所言之规范衡量论。他进而研究了该制度的规范性与技术性,认为二者并重,需要将奥克斯检验纳入一种商谈宪政的框架中去理解和应用。

朱福惠教授评议认为,路常青老师和邓联繁教授的发言都反映了近年关注的问题,并在原有研究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同时对路常青代表的发言在宪法规定与基本权利的逻辑关系、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朱教授肯定了邓教授的学术思路和大胆

的、有意义的探索,但提出基本权利的各种分类方法均有其特殊意义,不能轻易以一种方法否定另一种方法。

王世涛教授认为钱福臣教授的研究走的是大陆法系的路径,而徐继强副教授走的是英美法系路径,均有其独到之处。王教授向钱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优先的价值取向,钱教授的结论是否有逻辑问题?建议对财产的私人占有是否符合人性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徐教授的发言,认为能否用西方的叙事逻辑讲述中国的宪法问题还值得探讨。

在自由发言阶段,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郭曰军副教授指出,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而不仅仅是社会救济,富人也需要社会保障。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卫华副教授向邓联繁教授提出自己的问题:自由权、受益权是否也有平等的问题?与会其他专家学者也纷纷就会议主题和自己关心的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2单元

主持人:莫江平薛小建

发言人:张军黄学贤郭曰军陈焱光

评议人:周伟王广辉

内容概要:

张军教授认为受教育权之于个人生存发展具有突出的意义,国家要分层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优先保障的是公民最低限度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以及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他提出政府应从基本权利高度审视各阶段和类型的受教育权并予合理定位和区别性保障。

黄学贤教授提出,由于受现行教育体制和教育财政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流动儿童与城市当地儿童的初等教育权在入学机会和教育过程上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不平等,这显然与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相悖。政府应当通过逐步建立以居住地为主入学的教育体制、完善教育财政体制等措施来实现流动儿童初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郭曰君副教授总结了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对不同种类罢工的不同态度和评价,介绍了结社自由委员会通过一系列判例法就罢工程序、罢工的限制及其补偿、对雇主行为的限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等问题做出的较为详尽的规定。他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罢工权利的判例法对我国罢工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陈焱光副教授认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超越了西方传统的请愿权之意蕴,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色彩。他从国际法、国内法方面总结了我国公民的法定监督权,并指出其现实的尴尬,提出从舆论监督法治化与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两个方面实现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评议人周伟教授认为,张军教授和黄学贤教授发言中提到的教育体制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认为张教授关于分层次保障受教育权的提法很有意义,但认为张教授关于受教育权是消极权的论证还不充分。

王广辉教授评议认为,郭曰君副教授全面介绍国际劳工组织的罢工立法,对于拓展视野很有积极意义,但对劳工组织罢工立法的价值理念和背景缺乏深入地分析,也没有对我国如何接受或遵循国际罢工规定表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陈焱光副教授对于公民监督权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体

现了敏锐的眼光,但对监督权的法理概念与学理分析的联系与区别还需要进一步的辨析。

自由发言阶段,汕头大学郑军教授呼吁大家从受教育权的家庭选择比例、立法公正等方面关注社会性别平等问题。吉首大学法学院张义清副教授认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还需要进一步阐明,罢工权、社会群体性事件与维持社会稳定的关联性有待进一步理清。重庆工商大学袁维勤代表指出,以居住地为原则确立受教育权在现实实施中存在难度。北京大学甘超英副教授认为,监督权是否是受益权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上海师范大学徐继强副教授认为,宪法学研究不能太功利化,不是所有的宪法问题都需要具体解决。

第三分论坛

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第1单元

主持人:唐忠明陶涛

发言人:李宝奇王勇波何建华杜强强

评议人:程建刘春萍

内容概要:

李宝奇教授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现状出发,提出:越来越多的朝鲜族当事人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宪法基本权利不能充分落实,并提出了以下解决路径:创建民族语语言法学教育模式,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运用好本地方高校优势,为地方培养专业人才。

王勇波副教授认为,少数民族自治权不是固有的权利,只是一国的政策安排。并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只提到了少数民族的保护,并未提到少数人,若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将少数人纳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何建华副教授认为,就我国的目前状况而言,人格权的保护存在着宪法与一般法两个保障层次。这两种保障机制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存在着偏差。而私法意义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范畴中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不利于公民人格权的全面有效保障,理应从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

杜强强副教授从广电总局对“选秀节目”的限制出发,指出虽然美国19世纪80年代通过宪法解释,逐渐将宪法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公司,使得公司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体,但是该经验对我国很难起到借鉴作用,而只有通过修改宪法才能赋予企事业组织基本权利主体的地位。

程建副教授认为,李宝奇教授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少数民族诉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够清楚。他认为,王勇波副教授采用了对比研究方法,但论证不够充分。

刘春萍教授认为,何建华副教授的论述条理清晰,层次感强,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对人格权概念的界定不够清晰,且在解决方式放回避了宪法申诉制度。杜强强副教授的文章内容丰富,同意美国公司成为某些宪法权利的主体的经验对我国没有借鉴意义。

在自由讨论阶段,代表们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2单元

主持人:杨寅林彦

发言人:丁玮王锴刘连泰李丹林

评议人:汪进元林峰

内容概要:

丁玮副教授介绍了美国内战前北卡罗来那州、田纳西州、纽约州的三个案例。他认为,实证性正当程序的概念是在美国创新和发展起来的,该程序在司法审查中起着积极作用,完善了正当程序理论。

王锴代表阐释了程序权的内涵,分析了程序权作为基本权利的程序功能,厘清了我国宪法41条规定的权利的类型,并对其中的申诉权、控告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三项诉讼权的构建提出了相关建议。

刘连泰教授结合美国诺伍德诉贝克案、马苟恩诉伊利诺斯信托储蓄银行案、美国诉豪斯密尔公司案,提出征收条款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征税,但有例外情形。征收条款不适用于征税的原因是技术上的,征收和征税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李丹林教授引出美国和英国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他认为,信息的多样性和独立性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路径,我国也需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对传媒活动进行规制,且美国和英国的实践对我国有启示作用。

汪进元教授认为丁玮副教授和王锴代表的文章的共同特点是考察程序问题。他认为,丁玮副教授的研究方法务实,但对史料的分析提炼不够,对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清。王锴代表文章主要涉及诉讼权,范围过于狭窄;对程序权的分类缺乏依据。

林峰副教授认为,刘连泰教授的案例太陈旧,结论过于大胆。李丹林教授选题新颖,研究空间比较大。

在自由讨论阶段,代表们对表达自由、征税权以及正当程序在国外以及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简报(1)

增强法律意识争做守法公民 ——金沙县中片区第三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在新化中学成功举办丹桂飘香满校园,秋风送爽硕果丰。为深入地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学生深入了解宪法、尊崇宪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大校园法制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2020年9月21日,金沙县中片 区第三届学生 “学宪法讲宪 法”主题演讲 比赛在新化中 学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由金 沙县教育科技 局、金沙县司 法局主办,金沙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新化乡教育管理中心承办,来自中片区中小学共20名选手参加比赛。新化乡副乡长阮翔、新化乡教育管理中心主任曹慧、新化乡初级中学校长王超良等出席活动,活动由新化中学周娇、陈明莉两位老师主持。 9月21日10点整,比赛现场光影闪烁,熠熠生辉,随着参赛选手和观众的陆续进场,营造出了欢乐热闹的现场氛围。首先,主持人周娇老师介绍评委老师并宣布比赛规则。

本次活动分小学和初中两个组别进行,其中初中组除了自选 主题赛,还增加了即兴 演讲赛。为了体现比赛 公平、公正,本次七名 评委均来自参赛学校 选派的老师。接着,组 织参赛学校领队老师 现场抽签,确定演讲次 序,在热烈的氛围中金 沙县中片区第三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比赛在新化中学拉开帷幕。 10点30分,首先进行的是小学组自选演讲赛。十一名选手个个精神抖擞,信心满满登上演讲台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艺。他们分别用身边真实、生动的案例诠释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等方面进行了 激情的演讲,阐明了 “法在身边”、“勿 以善小而不为,勿以 恶小而为之”等守法 用法的道理。有的言 语平实,情感丰富; 有的激情四射,掷地有声;有的千回百转,振奋人心;有的

2020宪法论文格式标准

2020宪法论文格式标准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宪法论文格式标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宪法论文格式标准。 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写作过程情况表指导教师评议表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 1、纸张型号:A4纸。A4210297毫米 论文份数:一式三份。 其他(、):一律要求打印。 2、论文的封面由学校统一提供。(或听老师的安排) 3、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NewRoman字体。 4、字体要求: (1)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居中。 (2)论文副标题小2号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3)填写姓名、专业、学号等项目时用3号楷体。 4)内容提要3号黑体,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内容为小4号楷

体。 (5)关键词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 (6)目录另起页,3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仿宋,并列出页码。 (7)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正文文字一般用小4号宋体,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9)注释: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0)附录: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1)参考文献:另起页,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2)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上海复旦大学XX学院2007级XX 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5、纸型及页边距:A4纸(297mm210mm)。 6、页边距:天头(上)20mm,地角(下)15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 7、装订要求:先将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写作过程情况表、指导教师评议表等装订好,然后套装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论文封面之内(用胶水粘贴,订书钉不能露在封面外)。

学宪法活动简报

学宪法活动简报 我院“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以来,我利用空闲时间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对宪法、党章进行了认真学习。以下是整理的最新学宪法 整个活动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演讲比赛,第二阶段为知识竞答,第三个阶段段为自由辩论。经过三轮角逐,最终确定名次。孙孝飞以“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为引子,成功地将演讲比赛切入到“宪法”的作用上,取得了一等奖。在演讲中她集中讲述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的巨大作用,及对于每个公民在生活中的具体作用。宪法是一部恢弘的书,宪法是一张血红的纸,渲染着与生俱来的尊严和责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让我们牢固树立守法意识,高举宪法的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宪法深入人心做更大的贡献。 每次活动都会总结收获与不足,以期下一次更好的成长。活动是一种磨砺,一种促进,在获得成功时更是一种荣耀。” 学宪法活动 为了让宪法学习深入人心,我校积极组织。12月8日星期一在升旗仪式上就专门组织老师在国旗下讲话,学习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学生处杨小华主任为了让宪法学习活动在广大的学生中深入开展,特收集宪法的相关资料发放给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并作学习要求:一是各班开展宪法晨读活

动,充分利用晨读时间各班组织学生集体朗读宪法序言、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20分钟,营造法制宣传舆论氛围。二是各班上一节宪法主题教育课。 当天下午4:00,我校校长黄维灿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宪法并下发宪法学习资料。黄校长精彩的讲解、精辟的剖析让广大教职工在本次宪法学习会上受益匪浅。 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认真学习宪法不仅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依法从教的需要,也是作为一个合格、守法的国家公民必备的法律素养。 学宪法活动 为了大力营造学法氛围,使宪法人人知晓、深入人心,xx 学校在活动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召开行政会议,安排部署普法工作,明确普法要求和目的。二是利用教师会,组织全校教师集中学习《宪法知识》,并要求每一位教师在会后认真总结学习宪法心得并撰写心得体会。 12月23日,xx学校在全校各班开展以“学习宪法”为主题的主题班队会,活动中,学生通过查阅资料、集体讨论、谈论想法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内容,了解宪法章程,宣传法律知识。同时,学校还通过开展班级黑板报评比活动,评选表彰优秀法制黑板报等形式,让全体学生从小树立法制观念,宏扬法制精神。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 姓名:王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 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概括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强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本书的基本观点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情况。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即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各节的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看法律在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并不注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异,而是“试图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其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该书非常注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许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在论证时,作者沿着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中心问题展开,分六个专题,前两个是家族和婚姻,旨在阐述家族主义的法律特征;三四两个专题则论述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关系密切,又列了巫术与宗教一章,最后一个专题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由此可见,全书虽不是按照朝代顺序论述,但以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阐述,将两千多年的历史融会贯通,尽显大家风范,打消了我先前对这种体例会不会杂乱无章的怀疑。 家族这部分,讲的是关于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及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几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但是角度会不一样。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否则的太可怕了。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卡扎菲倒台了,郭老师写了一副对联和大家分享:独裁者如雨后春笋,生生不息;共和国似堂前秋燕,去去复来。横批:还有几个?我们不多举例子了,大家可以去收集。宪法当中对于权力的划分首先是对三权的分配。立法权就是其中之一。哪些机关拥有立法权。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九权分立这是我们在立法学课上首先要树立的基本理念。立法权的划分以及各自的立法权范围,以及法律的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都在宪法当中有所规定。立法的问题也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立法学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属于法理学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是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就我个人而言,以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把立法学归属与法理学领域。那么可想而知立法学绝对不是一门容易学习的课程。需要你有文学的敏感、数学的逻辑、哲学的思辨、史学的厚重才能在立法学课程上收获智慧。希望同学们和我一起来啃立法学这根硬骨头。好,第三点,立法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我们院大概在06年之后就提出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指导思想,我个人也是非常赞同的。毕竟,我们来上大学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就业。就业问题解决不了更谈不到救国救民、经世致用。司法考试的确是法科学生的不二法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直接针对立法学的分值是有限的,还是我在上面讲到的。大多数立法学的试题都是放在法理学、宪法学当中考。对于教学来说倒是一种解脱。重点法条:最主要的是2000年的立法法。另外是两个同一天颁布的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希望大家上课时要带上这几个重点法条。 第一章立法学导论 这一章我们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二,立法学的现实意义;第三,立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 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立法学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般来说,一门独立的学科基本标志是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我认为还有一点就是这门学科的形成有着它对于社会进步独立的价值(目的)。什么是价值,就是将一个东西的有用性。 一、法治时代与立法学研究 1.宪政和法治是世界潮流。 现代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今日世界除个别国家外,各国都有法制,许多国家早已形成或正在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_心得体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杂胄獭⒁岳袢敕ǖ确矫娌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

1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法理学》教学提纲 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法学-法理学) ●了解: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与各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理论或学问)。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研究的方式或视角 人们总是从不同角度、立场,用不同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历时性研究:研究法的历史上的不同国家、不同朝代的法产生发展,提示发展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同时代不同家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特点及想到关系。 ●法的内部方面研究:研究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 ●法的外部方面研究:研究社会现象与法的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除法学以外,大多数问题的研究都可从这四个视角或从其中的某一个视角进行研究。二、法学门类划分 法学门类就是对所有法学学科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 1. 根据从法律部门划分的法学门类 (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一国现存法律规范的总称。(2)划分法律部门一般考虑的两个因素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对法律部门的几个认识 ●不同国家的法律部门划分不同 ●中国对法律部门划分有过几次变化 ——有时有七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八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十个法律部门 (3)不同的法律部门相应地存在不同的法学门类 2.从认识论角度划分的法学门类(人对法的认识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对法的认识深浅程度、抽象程度分) (1)应用法学:研究现行法律、法规,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 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学科。 (2)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等,理论性强。 如: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等。 ▲新的法学门类 根据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形成新的学科门类 边缘法学 如法律经济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医学等。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法哲学(法理学)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 哲学可以说是社会科学中产生最早的学科,公元前6-5世纪古希腊、古罗马就出现哲学。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是在十九世纪中期后,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法学刚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时,法学是不分学科的。 ●任何法学学派都以某种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哲学是理解法学的基础

宪法论文

法学1111010409 王紫硕 摘要: 2011年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学校领导在校中强制实行为差等生佩戴绿领巾的规定,在校园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一半孩子戴着红领巾而另一半孩子戴着绿领巾,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校方这种做法是孩子们的心理产生了阴影,变得很自卑,也引起了家长们的不满,认为学校此举欠妥当,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并且认为这是在歧视他们的孩子。这起绿领巾事件,很快被反映到陕西省委那里,不久就作出指示,要求学校立即停止这一做法。 关键词: 绿领巾平等权人格尊严教育制度未成年人 正文: 2011年10月18日中午时分随着下课铃响起,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小学生们在老师引领下排队回家。最先走出校门的是一年级学生,队伍自然地被他们佩戴的领巾颜色分成了两类:一半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部分孩子则戴着绿领巾。据该校教师解释称,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没有红领巾,为教育其上进,该校便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这引起了家长和部分孩子的不满,认为这是一种歧视。但学校进一步解释这一做法是为了“激励上进,并非歧视”,他们也是借鉴的外地学校的做法。而在上海、北京、武汉等地,确曾出现过“绿领巾”,作为少先队员预备期的教育形式。但红领巾有其特定含义,两者本来不是同一事物,这些做法已经被叫停。那显然,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的校长这一做法肯定是要被制止的。 可以看出,该校校长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为了激励同学们,积极上进。但是,这严重伤害了孩子们的幼小的心灵。一名一年级学生告诉记者,“调皮、学习不好的学生就得戴绿领巾,老师要求上学、放学都不能解开,不然就在班上点名批评。”但记者看到不少绿领巾孩子一出校门就赶紧摘下领巾装进书包里。 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很显然,校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成书于1947年,但是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称(《法律与社会》)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这主要得益于瞿同祖老先生扎实且雄厚的知识功底。瞿同祖早先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瞿同祖才写出这样一本不朽之作。对于瞿同祖先生本身而言,虽非著作等身,但他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导论中作者提到了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那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而其主要特征又是怎么样的?读完这本书以后,我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另外本书还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书重在探寻各朝代法律的共同点,从而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相互影响的。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与社会有关的。究其根本,法律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在《法律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这也是儒家思想所强调和坚持的,所以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本书更是详尽得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的阐释与分析。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关于此,瞿同祖从父权、亲属复仇等各方面,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作了具体阐述。父祖即家族中的家长,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而永久的。首先,父祖因扑责子孙致使子孙死亡的问题,在汉代父祖无权将子孙杀死。若父祖将子孙杀死,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法司便会不问具体情况不论;至于父祖因气愤将无错子孙杀死,法律会减等处罚。另外如果父祖请求朝廷处死子孙,法司也会照令执行。由此可见父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但限制的只是一小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父祖仍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只是不自己执行而已。除此之外,父母、祖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告知法律而控制子孙的身体自由。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亲权。宗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是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对犯错族人,族长予以一定惩罚。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族长或家长担当统治之任,对国家负责。以上所讲均为家族内部情况.一旦家族中出现不能自决问题,便要诉诸法律。杀伤罪中,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伤死,子孙均治不孝重罪,而古代不论哪朝哪代,均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流徙之刑,重则斩立决、绞立决,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或自杀,子孙亦不能被赦免。另外,与现今法律不同的一点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同时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长辈对晚辈的容隐可以说是一种权利,但是晚辈对犯罪长辈的容隐就变成一种义务,如若告发父母,则会被判处不孝;告发其他亲等亲属也会处罪。对于犯罪者,如若其子孙兄弟请求代刑,皇帝为伦常孝弟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刑,这条无法律之根据。还有一个方面是家族中有人受他人的凌辱伤害,家族中其他人有义务为其报仇,有的时候朋友自愿承担这样责任。法律虽明文规定不得复仇,但是这一习惯以深入人心,人民往往对复仇者表示赞扬与同情,所以这一习惯并不能根绝。各朝代(除元外)对违反这一规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竟至

宪法论文.doc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从网络民主参与的角度分析 董蕾 (管理科学系行政管理专业学号:091424026 指导教师:朱丹) 摘要:通过对网络民主参与的影响及网络中民主参与存在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了网络民主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作用。也指出了在面对网络民主参与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该采取哪些对策去促进和加强公民的网络民主参与,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实施。而我们从政府应对网络民主参与的对策中也不难看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力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民主;公民权利; 政府;对策 公民民主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构成了公民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监督权,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比如党内监督制度,党外监督制度,信访制度,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这些监督体系都存在自身不可避免的问题,以信访制度为例,这一监督办法是在被监督体内部进行的,传统的信访耗时耗力耗财,由于其本身的相对封闭性,使得信访效果大打折扣,网络的使用使得这些权利变得愈来愈快捷,简便,触手可及。 一、网络民主的兴起背景及其发展 网络民主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政治参与手段和模式,主要指人们通过互联网实现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的交流,集中和反映,以及政治意愿的表达等,常见的形式有电子投票、电子论坛和电子竞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信息网络技术不再只是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活,这一改变也已经渗入政治领域,引起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

201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word范文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 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 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 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 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 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 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 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 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 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 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 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 代的人治化,是与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 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 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 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 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 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 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

厦门大学法学考研历年真题和答案解析

厦门大学法学考研历年真题和答案解析 聚英厦大考研网,专注厦门大学考研辅导13年,13年来我们辅导了众多学子考上厦大,帮助众多学子圆了厦大梦。因为专业,所以放心。 今次,聚英考研网整理了汇集了2007-2016年(每年会更新)厦门大学法学考研的真题和配套的答案解析等资料,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同学考上厦大。 此外,我们还提供厦大考研辅导,有其他任何疑问,也可以咨询我们,更多内容,请关注聚英考研网。 ①参考书目: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 《法理学》(第三版/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11年版 《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810民法学和刑法学 《民法》(第五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刑法总论》(第七版)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②初试范围:

810民法学和刑法学: 民法学:含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法,担保法,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学:刑法总论;刑法分论中的侵害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 法理学:一、法学导论二、法的本体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四、法的运行五、法的价值六、法与社会 宪法学:宪法基础理论;宪法原则;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基本原理;违宪审查制度 397、497、398、498科目请参照教育部考试大纲 ③复习全书、全真模拟复习资料:(每年更新) 《2018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复习全书》(含真题与答案解析)和《2018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全真模拟题与答案解析》厦门大学其他院系专业课复习资料推荐: 我们还提供更多关于厦门大学历年考研分数线等考研研讯、考研经验、考研真题等资讯。或者可以加入我们的考研群和众多考研学子一起备战考研!

法学导论与宪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国家和公民都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形式来保障和实施人权,因此我认为以我国人权保障与法律救济的发展现状为此篇法学科目的结业论文要更加有意义。反思了我国现今人权保障问题的实际情况,经过查阅相关资料,粗浅的总结了有关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提出了我个人视野范围内,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这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给政府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人权保障概念形成及与宪法救济的关系分析 从1991 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有关中国人权的白皮书,介绍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现实状况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这表明我国政府肯定了和开始重视人权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于2004 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国家公民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 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的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人权意识的逐步强烈,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逐步重视,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观念障碍 公民宪法意识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在公民心理上的如实反映,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的运行情况。现行宪法实施20 多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遵守执行宪法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确实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之一就是公民的宪法救济意识不强。这就需要加强普及宪法的宣传和学习,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各级国家领导工作人员要重视和执行宪法,全国人民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立法缺失 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13 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宪的意图就是在于,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是如何将应然意义上的权利理念转变成现实中的具体权利,我国的法制建设目前还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同时,尽管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很多,比如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这也说明了我国制宪的不成熟性。 此外,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它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并使违宪的法律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从法理上看,建立这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该救济方式可以使公民宪法权利在受到法律的侵害时得到保障,从而使权利救济体系逐步完整。 第三、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理论不足 我国目前已建立比较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即司法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民事调解与仲裁制度等,但现有宪法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与缺陷。我国现行宪政制度尽管预计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违反宪法,因而主要从保障国家宪法秩序的层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和审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还没有从正面为公民权直接提供宪法救济的角

学习宪法简报

学习宪法简报 在升旗仪式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就什么是宪法和平时如何遵守宪法做了讲话;在班里,班主任又利用班会时间和同学们一块学习宪法知识,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让同学们认识到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还有的班级举行了各种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宪法手抄报、演讲等活动。 通过这次宪法宣传活动,同学们不仅学习到了宪法知识,发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而且深刻地理解到宪法意识于自己人格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宪法 依宪治国,宪在我心。经过连续两场初赛的角逐,此次共有18 名同学参赛。比赛一开始,选手们紧扣主题,以抑扬顿挫的语气,围绕自己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展开了激情演讲。有的选手从“无宪法的阶段”和“有宪法的阶段”两个方面着手,通过层层剖析,实证了宪法是人民的宪法,说明了宪法的重要意义;有的选手围绕宪法大纲中的内容展开论述,将法条内容与社会热点实事结合,详细讲解了宪法的规范制约作用,保障人权,推动社会稳步向前发展。 上一届演讲与口才协会会长周培峰对此次演讲比赛进行了点评,他对选手们的进步做出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几点要求:第一、仪态要端正,声音要洪亮,做到有礼,有气,

有节;第二、知识储备要充足,学会挖掘自身亮点,提高演讲能力。 通过这场演讲比赛,同学们了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全面认识学习宪法的必要性,使同学们自觉养成学法、守法、懂法的法治意识。 学习宪法 来自6年级的李柯欣、碗子彦等10余位同学参加了比赛。比赛中,选手们的演讲观点明确,角度新颖,材料典型,经过一番紧张激烈的角逐,王笑怡、碗子彦同学夺得了一等奖。 演讲比赛活动的开展,不但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还锻炼了学生的胆量和口才,提高了他们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 学校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为了使广大青少年学生深入了解宪法、尊崇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羲和书院于10月26日在平原校区教学楼b301教室举办“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羲和书院16级新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前期参赛学生按要求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网站开设“网上学宪法”学习专栏,提供宪法学习教育资源进行宪法知识的学习。活动开始,各个参赛学生利用多种形式开始了以讲宪法故事、讲对宪法的认识与体会、谈宪法精神等为主题的演讲。同学们精彩的演讲,收到观众的一致好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绪论 第一节法学是什么 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二.法学产生的条件和标志 (一)法学产生的条件 1客体上:公开的成文法的出现 2主体上:社会上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二)法学产生的标志 1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 2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法律理论的创造 3传授和研究法律理论的专门机构的存在 4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体系的形成 三.法学的发展 (一)西方历史上的法学 1法学的产生:萌芽于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2罗马帝国时期法学产生 3欧洲中世纪,法学成为基督教的附庸 4十一世纪到十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注释法学派,评

论法学派,法国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 5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盛行 6十八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出现 7二十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律社会学等相互靠拢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1先秦时代的刑名法术之学 2汉代与儒家思想相结合产生律学 3近代西方法学思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4近代中国的法学渊源 (1)中国古代法学 (2)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 (4)俄国社会主义法学 四.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指法学的范围和分科,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为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二)法学的分类 1各种类别的法学出发: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

2从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3从认识论角度出发: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角度分类: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二.实证分析法 (一)语言分析法 (二)逻辑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阶级分析法 (五)社会调查法 第一章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律是什么 一.法律是达到一定目的手段 二.对国家制定法的疑惑 三.法律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有国家制定和认可和解释(法律产生的三种方法)

宪法学小论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机制,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引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王兆国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 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父权统治下的家庭成员因经济上无法独立,也很难得以违背父权意志。法律也对于父权给予相当的承认与保护,元明清的法律规定,若是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力,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父母在剥夺儿女的生命权时,法律常常会给予宽宥或是免罪处理,子孙的忤逆则有可能导致父母对他们自由权的剥夺。父权对于子女的婚姻也有决定的权力,子女个人意志在婚姻中是忽略不计的。而在宗教权方面,则主要体现于家长的祭祀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岁时族祭由族长主祭。在中国,家族观念很大的来自于对父祖的崇拜,家长的祭祀权具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更使父权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正是由于父权的如此不可侵犯,在刑法的规定上,也具有着对子孙更为严格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置都采取加重主义,这便是法律维护父权的体现之一。而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实则是严格制裁了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中国自古重孝悌之义,因而对于父权的法律化是符合当时社会常理的。 家庭是一个最小的拥有权力阶级之分的单位,而家庭的成立源于婚姻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个人的情感并不会包含其中,较之当下的婚姻自由,在当时实在是不可想象的。父母的意志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因素,也正是如此,才会有梁祝如此凄美的爱情故事使世人叹惋不嗟,才会有红楼梦中宝黛情缘惨淡而终。而在父母意志之外的法律意志,主要规定的是关于同姓不婚以及婚姻期间对于触犯刑律者采取何等的定罪量刑。同姓不婚的禁忌虽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然而往往是采取不干涉主义,因为到后世姓氏渐渐失去血缘的意义,同姓不婚也渐渐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此时法律成为具文。在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要低于男子的地位的。也就是夫妻之间并不平等,妻是要受到夫的统治的,并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所谓夫为妻纲,妻作为一家的主妇,子女的母亲,定然是要行使一定的管理权的,如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家事的管理权和财产权。然而,对于家事的管理权而言,实际是现代民法中的代理权。妻的管理权必须在夫的授权范围之内,超越了授权,便是无权代理,是无效的。财产权也是如此,妻并无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越权处分除非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夫告妻不成立干名犯义,妻殴夫则教常人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是低于男子的。而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也说明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是处于被统治阶级的。不过,与现在很多人认为的不同,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现在很多人所论的一夫多妻。虽然一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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