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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中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下文是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

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但对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

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

作他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仍按原来城市三项

费用的规定办理,具体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奖罚以及违章处理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问题解释,由省税务局办理。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

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

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

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

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

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

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

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

较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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