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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

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

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614名简章

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614名简章 红领网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2011河南法院考试公告简章 一、招考数量、职位和对象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2011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614名,具体招考职位和每个职位所要求的报考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2011年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报考省检察院职位的考生,需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到2011年4月18日。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报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法律职位的,免于专业科目的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且报考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法律职位的,不受相应专业和全日制学历的限制。但报考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除应符合上述职位对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重视轻伤案件的处理,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二00六年十一月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2006]282号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 (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 (二)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 (三)参加组织人数相对固定,一般在10人以上,或虽不固定,但为 实施违法犯罪临时纠集、雇佣参加者在10人以上的;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认定: (一)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组织的利益,以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或者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及利用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二)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并被用于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 (三)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 (一)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组织的淫威对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有组织地以非暴力的手段实施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四)项“通过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 (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排斥其他竞争者,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参股,或者利用组织的淫威,强拿硬要、强收保护费,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操纵、控制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的; (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淫威,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的;(五)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进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或采用故意杀人、

2015河南检察院考试数学运算:唬人的纸老虎

2015河南检察院考试数学运算:唬人的纸老虎 在国考的备考当中,很多考生谈“数”色变,在平时练习的时候都备受折磨,甚至考试当中毅然放弃数量部分的题目,采取蒙的方式凑上答案,其实数量关系以及资料分析只是一只外表唬人的纸老虎而已。 在这里建议大家通过对不同题型的分类练习,各个击破。是可以提高自己的做题水平和做题速度的。不管是做数量还是判断,甚至言语类的题目都是一个高消耗脑力劳动。不但要求考生将题解出而且必须采用一种快速准确的方法,才能再考场当中达到实用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要快速确定解题思路,用最简单的方法来求解。下面华图教育(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9983158.html,)专家几道真题为例,进行说明。 例1.小华在练习自然数求和,从1开始,数着数着他发现自己重复数了一个数。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所数的全部数求平均,结果为7.4,请问他重复的那个数是: A.2 B.6 C.8 D.10 答案:B.解析:因为有一个数重复计算,则平均数比正常的拉低了。因为全部数加起来应该是个整数,则数的个数应该是5的倍数,可以首先排除5和10(平均值均小于7.4);当是15个数时,数的总和为7.4×15,比从1开始15个连续自然数的和小了(1+15)×15÷2-7.4×15=8×15-7.4×15=0.6×15=9,则重复的数为15-9=6。也可采用数的总和减去从1开始14个连续自然数的和的方法,即7.4×15-(1+14)×14÷2=7.4×15-7×15=0.4×15=6。第二种方法更为快速便捷。 例2.有100元、10元、1元的纸币共4张,将它们都换成5角的硬币,刚好可以平分给7个人,则总币值的范围是( )。 A.(100~110) B.(110~120) C.(120~130) D.(210~220) 答案:B.解析:可以看出,四张纸币中100元、10元、1元都至少有一张,要讨论的就是最后一张的面值问题。100元、10元、1元各一张一共100+10+1=111元,换成硬币是111×2=222个,222÷7=31……5,则最后一张纸币换成硬币时的数量被7整除余7-5=2时,四张纸币换成硬币后可以被7整除。100元、10元、1元换成硬币各有200、20、2枚,明显看出,最后一张纸币是一元纸币时,换成硬币后可以被7整除。则总币值就是100+10+2×1=112元,在(110~120)范围内。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7.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 本规定所称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刑事和解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 (二)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四)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 (五)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四条刑事和解案件限于下列范围: (一)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二)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 (三)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 (四)交通肇事案件(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 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珍稀植 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 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 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二)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走私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五)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王智名 (2007-10-18) / 已阅8877次 [摘要]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是司法机关广泛适用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发生碰撞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实践中和理论上阐述了当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及其争议,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之对策。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完善司法解释,当务之急是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建和谐法治。 [关键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碰撞;对策 一、现实案例显示出的碰撞 案例:徐某,男,23岁,因故意伤害(用拳脚和棍棒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使其的一只眼睛失明,经鉴定为重伤。)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侦查期间,徐某发病,看守所将其带至医院诊断,结果是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夜。医院认为病情严重,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26条之规定,建议侦查部门改变强制措施,侦查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6条第2款之规定将徐某取保候审。驻看守所检察室发现此事,认为不该将徐某取保候审。 检察室认为:虽然徐某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但是徐某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8条明确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规则〉〉是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明确缩小了取保候审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条例》,也优于《解释》,应适用〈〈规则〉〉之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条例》和《解释》之规定不当。另外,〈〈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的,虽然看守所身兼行政管理和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职能,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优先适用刑事诉讼之规定。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收押。 看守所认为:〈〈规定〉〉是部门规章,其对行政法规〈〈条例〉〉不具效力。而〈〈规则〉〉虽然是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具有法律同等效力,只有立法解释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没有哪里规定司法解释就比行政法规效力高。你们认为效力高,是实务操作中的默认罢了。〈〈规则〉〉同样也只是约束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的规定。我们当然可以为了做好监管场所行政管理工作,依据行政法规〈〈条例〉〉行事。据此拒绝收押。 由此,看守所和检察室就该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分歧,进而显现出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二、特殊情况下确会发生碰撞 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会发生冲突,但是特殊情形下也会出现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而在刑事司法中是少见但确有发生的。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给这两者的冲突提供了可能。

河南检察院招考公告

2015年河南检察机关公务员招录即将发布已经进入4月份,很多备考河南法院、检察机关的考生已经在翘首以盼公告的发布了,2014年检察机关的公告是在4月12日公布的,与4.12全国联考是同一天,而考试时间是5月10日,近期以来,很多考生朋友纷纷咨询华图教育相关考试政策和课程,在此,华图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专家预测以下2015年检察机关公务员招考流程: 公告发布:4月20日左右 报名时间:4月23—30日 笔试时间:5月21日左右 招考规模:500人左右 招录对象:以法学、法医学、会计、中文文秘专业应往届毕业生为主。 2015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招考还将呈现以下特点: 一、招录人数同比稳中有升 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共402名,招录工作涉及河南省的各个地级市、县(区)103个检察院,对比2013年招录人数减少76人,使考试竞争比2013年更加激烈和残酷,2015年招录人数预计会有所增长,将达到500人左右,但是并不意味着竞争就弱,今年上半年河南省公职体系并没有对于应届毕业生的招考,再加上公检法系统历来的受欢迎程度,因此,很多立志要进入公职队伍的考生都会参加本次难得的招考,预计竞争比

例将达到50:1,报名人数将突破2.5万人。 二、备考周期依旧不足一个月 2014年的公告于4月12号发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9时至4月19日17时,考试时间为5月10号-5月11号,参照去年的公告发布及考试时间,我们不难发现备考周期不足一个月,而考试的科目包含行测、申论和专业课三门,尤其是对于报考法律职位的考生而言,由于法律内容涵盖的非常多,所以广大考生复习起来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在此建议广大考生提前着手进行复习! 三、专业限制严格报考门槛较高 检察机关与法院招录的要求,对专业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主要集中在法律、司法警察、司法会计、刑事侦查、法医、文秘类等专业上。所以招录专业的集中化成为目前检察院招录工作的趋势。 四、各地市招录人数不均考生需理性报考 2014年招录人数最多的地市为开封市,共招录38人,招录人数最少的地市为济源,仅招3人,另外,去年招录中加入了铁路检察院的招考,共招录20人,所以,在公告发布之后广大考生报考时,可以根据招录人数的多少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报考。 最后,河南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的专家提醒考生,考生最好作出科学规划,根据自身考试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的备考方式,分阶段进行备考,通过“夯实基础”+“真题演练”+“考前冲刺”三步进行,必将一举成功。 为了更好的使广大考生积极的备考,都能考试出理想的成绩,华图教育教研中心特成立考生备考互动交流群,专业解答考生疑问,定期发布考试预测题,VIP交流1群: 370869734 VIP交流2群: 148842056,如果您想第一时间了解考试资讯/备考策略等信息请关注河南华图官方微信:hnhuatu 我们每天将发布公职考试最新信息,检察院考试专刊信息定期发布。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资料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资料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资料 河南省检察机关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入口、大纲解析、职位表下载及备考资料汇总: 报名时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 网络资格初审时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 网上交费时间:4月22日9时至4月27日17时 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5日9时至5月19日9时 笔试时间:5月18日9:00至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 申论 5月19日9:00至11:00 专业科目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数量和职位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478名。 报考省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

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期间应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的,应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 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仅限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县检察院)法律职位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可免专业科目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免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参加运用“二次平均法”对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 (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豫检刑诉 [ 2011 ] 号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于郑州,汉族,身份证号411001************ 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北路德化街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文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栋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于小小(被告人的侄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1年3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金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侄子,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病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亲侄子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其痛苦万分的表情,2011年4月3日,被告人将其侄子接回了家。2011年4月4日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侄子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侄子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于小小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郑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9月10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11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侄子于小小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郑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证人王青的证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06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

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

河南省诈骗犯罪量刑

刑法(最新刑八修正案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全国检察院院训

全国检察院院训摘录●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追求卓越勇于创新 扎实勤勉服务发展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 弘扬“亮剑”精神 打造过硬队伍 ●辽宁省大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 求实精细高效创新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区检察院 以德为本以民为先 以法为上以廉为公 ●河南省新县检察院 扎根红土忠诚检察 ●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 明德清正务实创新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 崇法明理诚信厚德 清正文明创新卓越 ●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 崇法尚德至公为民 谦和文明求实创新 ●福建省平和县检察院 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 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河北省卢龙县检察院 学党章,守党规, 做合格的好党员; 学宪法,守法律, 做合格的好公民。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 唯公唯实精致精进 ●河北省文安县检察院 忠诚守信以和为念 尚法惟民勇于争先 ●河南省罗山县检察院 有为才有位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 立世德在先律己廉为首 ●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 崇法尚德求真笃行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尚理奉公怀仁持正 ●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 为人民服务 ●黑龙江省宝清县检察院 实事求是不尚空谈 ●黑龙江省兰西县检察院 忠诚公正文明高效权威●湖北省应城市检察院 博文明理开拓进取 实践主题和谐共进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厚德而为公笃学以求是 ●吉林省东辽县检察院 和谐检察 ●吉林省柳河县检察院 崇德严法 ●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 凝心聚力攻坚克难 情系公正让民满意 ●福建省闽清县检察院 厚德明理清和谦抑 秉正求是拓新致远 ●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 公正廉明练达图强 ●江西省靖安县检察院 善容至和善小立信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平和执法和谐建院 ●辽宁省黑山县检察院 厚德为民唯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心齐劲足敢拼敢搏 求真务实争先开拓 ●安徽省寿县检察院 厚德明法求是敦行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崇法厚德为民卓越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拼搏创新永争一流 ●甘肃省泾川县检察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二、为了提起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三、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四、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五、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 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 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最新河南省检察院招生简章汇总

2013河南省检察院招 生简章

2013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 检察机关公务员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数量和职位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2013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478名。 报考省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期间应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的,应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2013年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仅限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县检察院)法律职位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可免专业科目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免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参加运用“二次平均法”对空缺职位的补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且报考县检察院(含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学历证书上专业的限制,但报考非放宽担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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