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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深律师解析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重庆资深律师解析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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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深律师解析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及刑事辩护纠纷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重庆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的专题采访。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为行使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就叫相邻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之间的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

权法》第33条至38条同样规定了占有、妨害、毁损他人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权保护优于债权保护,能对抗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处理相邻的纠纷中,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原则:

一、保护生产原则。相邻各方的矛盾,有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有的与生产有直接、间接的关系。处理好了,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协调发展。因此处理相邻关系一定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特别在处理土地、宅基地、沟、库、塘、路等的使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时,既有注意保护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如何处理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便利。

二、方便生活原则。相邻关系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处理相邻飞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周围群众的生活。

三、公平合理原则。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只顾一方的利益而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利益。

四、团结互助原则。相邻各方平时居住、生产和生活多在一起,为了有利于以后长期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后,要耐心细致地疏导教育,从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原则出发,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让其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协商解决,尽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达到处理结果基本符合争议双方的意愿,以促使相邻各方的安定团结和睦相处。

五、运用善良民俗原则。民间习俗虽然不是法律,但被恰当正确用来化解民间纠纷,也是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部分村民的行为自然与不自然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秩序里,许多人依然偏好和信服用习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相邻纠纷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巧妙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相邻之间的矛盾。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 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失独老人之痛以及冷冻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这起诉讼中一窥端倪。 判决 胚胎不能被继承 一审判决宣布,52岁的原告沈新南掩饰不住脸上的震惊,他转头看了看被告席上53岁的亲家刘金法,两人苦笑着对视片刻后,各自带着自己的妻子一同缓缓地走出法院。 “把咱们之间的争执先放放,现在先要把胚胎拿出来。”沈新南说。 去年3月20日深夜,沈新南的儿子沈杰、儿媳刘曦在返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当天,夫妻俩刚获知一个喜讯,5天后刘曦将可以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为了这一天,他们等待了整整一年。 这对小夫妻婚后一直未孕,在朋友推荐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人工受精。 沈杰、刘曦均为各自家中独子、独女,意外发生后,留下了4位失独老人。 2014年春节前,沈新南在江苏宜兴法院将亲家刘金法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儿子、儿媳存放于鼓楼医院的受精胚胎的继承权。“我希望由我来监管胚胎的储存。”沈新南说。 出乎双方意料的是,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沈新南认为,从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上开始,这场诉讼便成为四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医院方面给予明确拒绝。医院委托代理人郑哲兰表示,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而且我国对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因此不能将冷冻胚胎交予任何一方。 郑哲兰认为,从医学角度讲,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中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对此,原告律师郭伟表示,“代孕”对双方父母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他们只是想换家医院保存,以等待政策改变的那天。” 主审法官陆亚琴在解释判决理由时称,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陆亚琴称,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手术留下的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院的判决,令双方父母“心急如焚”。根据沈杰、刘曦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如今保存期已过,让老人们最担心的是医院根据协议可能会抛弃胚胎。 “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沈新南说。 失独 两个家庭的悲哀 从2013年3月20日车祸那夜起,沈新南的家便静了下来。之前,儿子、儿媳和沈新南夫妻住在一起,那一夜后,儿子的大嗓门、儿媳钢琴声,都从这栋3层别墅中消失,只留下两个老人压抑着的啜泣。 白天,沈新南夫妻都在对方面前强忍悲伤,沈新南照旧出门做生意,老伴做好早饭便坐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及调解技巧

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 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一下关于农村相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各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对日常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调解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今天我的讲义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各位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邻关系纠纷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指的是什么呢?大家考虑一下,下面的纠纷是不是相邻关系纠纷,1、甲乙承包地相邻,甲种树遮住乙承包地的阳光产生纠纷;2、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引起纠纷;3、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相邻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其实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邻关系纠纷,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纠纷双方主体一定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权人,比如说农村的房基地邻居,承包地邻居。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动产的时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动产。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种树,导致遮荫,影响邻地种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导致邻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响邻居对自己家房屋的使用。第三,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纠纷当事人对不动产

本身并不发生争议,而是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时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纠纷。第四,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法定的,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的惯例。在民法通则及解释中,相邻关系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邻地损害的内容,物权法中又增加了邻地管线铺设、相邻有害物质的排放的内容,可以说现在法律对邻里间纠纷的规定完善而准确,为我们调解此类纠纷划清了路线,指明了方向。 在把纠纷界定在相邻关系纠纷范围内后,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很多。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相邻纠纷都有哪些类型呢?经过总结,大概有如下五种: 1、相邻土地使用纠纷。 2、相邻防险、排污纠纷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滴水纠纷。 4、相邻采光、通风、噪音、排气纠纷。 5、相邻树木归属纠纷。 通过总结2006、2007年昌平区北七家镇相邻关系纠纷,概括出各种纠纷类型的比重如下图: 可以说,在农村各类纠纷中,相邻关系纠纷是最主要的纠纷类别,也是最容易激化的纠纷,还是引发其他纠纷的主要根源,如伤害纠纷、赔偿纠纷等,相邻纠纷还是最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导致民转刑案件的民间纠纷。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周明娥等诉周学新共有权确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2月7日)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学新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周学新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以下是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欢迎阅读。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xxx ,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2】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为解决漏水后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合计:陆仟元整(¥6000),并 解决漏水问题。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 无关。 三、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赔偿 要求。

邻居纠纷调解协议书

邻居纠纷调解协议书 邻居纠纷调解协议书【1】 本人拟在廉江市兴华街号新建楼房,坐南向北,与左右邻居有坑道1.5米, 经协商,本人建房不占用邻居坑道,建房期间如因建房对邻居房屋造成损坏,由本人负责。 本人签名: 邻居签名: 年月日 邻居纠纷调解协议书【2】 甲方: 住址:威海东路振华街10号楼乙方: 住址:威海东路振华街10号楼 甲乙双方因共用通道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现自愿达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多年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相互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日常各方均负有合理范围的容忍和给予对方便利的义务。 二、经协商,乙方认识到该楼东端空间为相邻居民共用通道,也是甲方通往各自小底屋的历史通道。甲方考虑到双方相互间邻里关系及乙方常年从事经营活动杂物较多,同意乙方提出的在该区域适当位

置留足供甲方和本楼其他居民宽度不少于1米、视觉相对规则的通行空间并保证日常整洁畅通,其他甲方表示不再予以计较。 三、乙方承诺,协议签订后,维持新留出的通行间距范围内的畅通,不得在该范围内有堆放杂物、拴养猫狗、倾倒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碍甲方通行的行为,如临时短时间内确有急需,应及时征得甲方同意或谅解。 四、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得有无故向乙方院内丢弃垃圾、损毁乙方通行间距范围外物品及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以上行为如被乙方发现,行为当事人应向乙方赔礼道歉并清除垃圾及赔偿损毁物品,承担附带造成的全部责任。 五、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纠纷化解后,邻里之间应友好相处。日后遇到类似相邻纠纷时,不能动辄恶言相向辱骂对方,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应及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和睦相处。如有违约,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居委会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调解方(签章): 日期:20XX年9月3日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注意事项 1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2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

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3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 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的相邻通行权答辩状范文吧! 相邻权民事答辩状【1】 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 被告:陈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

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继承权纠纷代理词

继承权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若强诉被告若猛子、若南、若花、若云、若娜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若强的委托,指派王成武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1、根据原告出示的《龙门市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可能佐证,诉争房屋产权人为若涨落,产别为私有,产权来源情况购重庆文化厅房改房原产权证528,附记,房改成本房。房屋竣工年代为1990后。完税价值52858元。 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两份注销户籍证明,可以证实若涨落于1998年12月10日因衰老去世。枊芳莫于2006年6月20日因各种疾病死亡。且两份户籍证明均载明原告若强系户主。 3、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可以证实原告若强系枊芳莫次子。同时结合原告与各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的父亲若涨落与母亲枊芳莫共养育6子女:长子若猛子、次子若南、三子若强,长女若花、次女若云、三女若娜。故原告与各被告均系若涨落、枊芳莫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人。 4、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若涨落、枊芳莫参加重庆文化厅位于梁平区龙门文艺巷78室房改房时未去世,且缴纳房改房的款项的付款人为若涨落、枊芳莫。被告若猛子提出该款项由他支付的事实,不能成立,且庭审中他本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原告和其他各被告均不认可。 5、根据法庭调查可以证实,原告若强随若涨落、枊芳莫共同生活,直至两人去世。诉争房屋为原告若强结婚时居住的房屋。后因母亲去世后搬出,房屋至今由被告若猛子管理且对外出租。 二、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法律属性

诉争房屋龙门文艺巷78室产权人若涨落及妻子枊芳莫去世后,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1998年12月10日若涨落去世,2006年6月20日枊芳莫去世,此日起,原告与各被告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享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权,则与各被告共同共有父母的遗产。原告与被告父母去世后,由原告与被告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本案诉诉争房屋转变为兄弟姐妹共同共有。故原告若强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要求析产,分割自己应得份额。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作出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的诉争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可见,继承财产并不要求各权利人(继承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取得财产。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其接受继承,自其继承权一直持续下去,若遗产未分割的,则为共同共有,直到他人侵犯继承权时(如:请求分割时遭到拒绝等),那么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已的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继承权及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结合本案,若涨落于1998年12月10日去世,枊芳莫于2006年6月20日去世,此日起,若强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享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权,则与各被告共同共有父母的遗产。若涨落、枊芳莫去世后,由于若强与各被告均未放弃继承,因此本案的诉争房屋转变为他们共同共有。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要求析产。若强在2015年3月要求若猛子及其他被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书)范本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____套。被告_______、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_____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____年里,每月送给父亲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___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________、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 (相邻权纠纷用) ()呼人调字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的位于 ,与被申请人的 相邻。被申请人影响申请人的,造成了申请人的

。历史上,,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 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日内 。 2、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于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 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 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二)相邻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说明 1、关于相邻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相 邻。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同时,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当事人,即相邻权的效力只对相邻的不 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关于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方面并无太多限制,可以是 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财产使用权人,但对通风采光请求赔 偿,如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取得赔偿后,其他后取得房屋 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不能重复主张。被申请人方面则情况复杂 一些,如邻方妨碍建房或影响通行,受妨碍或受影响一方是 将邻方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将邻方房屋使用权人,或者实际 侵权人列为被告,实际处理不一。对这类不易确定被申请人 的情况,可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人和实际侵权人均列为被 申请人比较妥当,待查明事实后,再确定责任承担。 2、关于相邻权纠纷的主要事实。(1)写明相邻关系。要明确相邻权纠纷类型,相邻关系应根据双方争议标的及焦 点确定,如: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 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 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等。可以表述:“申请人××住宅位于××,被申请人的住宅位于××,与 申请人的住宅相邻,相距仅5米。”(2)写明侵权的事实。被申请人的争议标的是否影响和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可这 样表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两住宅之间,砌了一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 事起诉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继承权纠纷的处理

继承权纠纷的处理 张三、张四兄弟为亲兄弟,父母1987年初去世,留有房屋九间,一直为张三所占。2007年,张四起诉张三,要求“分割”遗产。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四起诉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己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张四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分割遗产。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诉讼上的请求权必须以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为基础。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实体权利而享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权。比如既可以债权起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也可以物权起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以人格权、部分形成权(如撤销权)起诉,当然也能以婚姻法、继承法等特别法上的权利起诉。实体权利的不同,必然导致诉讼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其次,继承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资格,几乎谈不上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因为它并没有权利的客体(台湾:王泽鉴、林诚二)。继承权一

般仅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主要是对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比继承法的规定更科学)。继承权由于是一种法定资格,只能被依法取消,其实根本无法放弃。虽然我国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放弃继承权做出过规定,但是我们明显能分析出其中的逻辑矛盾。事实上,该司法解释为了弥补这些矛盾,也对所谓的“放弃”继承权进行了限制,规定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其实这种规定仍然在逻辑推理上不能成立,再次不必多谈。对于本案,如果对继承人遗产的“共有财产所有权”有疑义,则可以通过提起确认继承权之诉进行确认,且该确认之诉亦可在分割之诉中共同提起。如果被确认享有继承权,则一般就会取得对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反之则不享有。如此看来,继承人实际上会在前后两个阶段享有两种权利,一是继承权,二是遗产的共同财产所有权。 再次,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是“继承权”被侵犯的诉讼时效,而不是“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时效;易言之,由于该条已很清楚的表明了“继承权”,因此该条关于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所有权”纠纷。这是因为继承法主要调整的是“继承”法律关系,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应依靠物权法、侵权法和民法典等来调整。 最后,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当事人之间对“继承权”本身并无纠纷,也就是说各自对彼此的继承人资格并无异议。发生纠纷的原因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浅谈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一、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日里要在学法和懂法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积累。只有自身底气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控制整个调解过程。二、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注重调解艺术,熟悉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使用哪些方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呢? 1、缓和心理法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民法案例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民法案例]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发布: 2010-8-02 11:35 | 作者: 海小米 | 来源: 房产楼市-重庆好都市社区 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在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就这宗复杂的遗产分割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改判。 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 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亲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规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应属继承纠纷。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 面对一审、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叶迪英等人难以接受,便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黄岩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此案中,阮金玉在2001年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叶迪英等人于当年年底就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并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二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认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基本案情】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

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处理

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居住环境的日益改善,我国城镇、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尤其是不动产权利人对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等行为日益增多,导致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也层出不穷。 建筑工程相邻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掘地基,建造建筑物时,由于未进行专业的地质勘探,对土质或者地质沉降情况未充分论证,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相邻地基发生动摇或造成动摇的危险,使得相邻建筑物发生下沉、倾斜、移位、墙壁断裂、倒塌的情况或危险。(2)不动产权利人在铺设管线时,比如铺设煤气管道、水管、电线电缆等,造成相邻建筑物发生墙壁受损、管道泄漏或者污水渗漏等情况。(3)不动产权利人在安装设备时,比如工厂在吊装大型设备时,由于未严格执行操作标准,导致设备高空跌落等,给相邻建筑物造成危害。 (二)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做好事后补救工作,落实赔偿责任 由于此类纠纷往往关系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相邻方有权立即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对此双方应当协商采取共同的补救措施,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就施工方案重新论证,以避免恢复施工后依旧存在的危险。对于相邻方的损失,在双方共同协商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评估后,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另外,调解处理建筑工程相邻纠纷时,应当尊重当地的民事习惯。 2.利用相关的法规进行调处 关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这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是调解处理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律文件也对建设工程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调解处理中将这些相关规定作为劝说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有利于纠纷解决。 (三)有关建筑工程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 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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