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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税公平功能的思考

对物业税公平功能的思考
对物业税公平功能的思考

对物业税公平功能的思考

作者:冯源, 庞炜, Feng Yuan, Pang Wei

作者单位:冯源,Feng Yuan(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 庞炜,Pang Wei(博白县国家税务局,广西,博白,537600)

刊名:

税务与经济

英文刊名:TAXATION AND ECONOMY

年,卷(期):2007(4)

被引用次数:8次

参考文献(15条)

1.李实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期刊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06(01)

2.高培勇给开征物业税一个基本理由 2006(01)

3.李实;魏众;丁赛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期刊论文]-经济研究 2005(06)

4.刘怡;聂海峰间接税负担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期刊论文]-经济研究 2004(05)

5.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期刊论文]-经济研究 2005(05)

6.佐藤宏;李实;岳希明中国农村税赋的再分配效应--世纪之交农村税费改革的评估 2006

7.张斌税收制度与收入再分配[期刊论文]-税务研究 2006(0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9277383.html,zer,D Economics of the Property Tax 1966

9.Aaron Henry J Who Pays the Property Tax 1975

10.李佳鹏房地产税税率不宜过高 2006

11.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 2000

12.吴俊培关于物业税[期刊论文]-涉外税务 2004(04)

13.左莉莉不动产相关税费是否可归并简化为物业税[期刊论文]-税务研究 2005(05)

14.李绍荣、耿莹认为:刘怡和聂海峰的分析方法过于简单化,只是把流转税类视为住户支出上的比例税,那么只要住户间的收入水平存在差距,并且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流转税类就会自然表现出收入分配上的累退性,因此,刘怡等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可靠

15.在土地买卖时,会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若将土地价值看作其未来租金的贴现值,那么未来将支付的土地税的贴现值将减少土地评估价值,此称为"负资本化"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张青对个人住房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判断及效应预测[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08,241(7)

2.邓宏乾.DENG Hong-qian基于税收目的的物业税改革分析--兼评物业税改革方案[期刊论文]-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3)

3.钟晓敏.叶宁.ZHONG Xiao-min.YE Ning关于物业税几个问题的探讨[期刊论文]-财经论丛2005(2)

4.刘会洪.Liu Huihong物业税改革模式及税收效应研究[期刊论文]-现代经济探讨2010(6)

5.张再金.Zhang Zai-jin物业税改革的经济影响:一个文献综述[期刊论文]-税务与经济2008(1)

6.张再金.ZHANG Zai-jin物业税的静态一般均衡影响分析[期刊论文]-运筹与管理2008,17(6)

7.张坤.曾爱花物业税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可能影响研究[期刊论文]-生产力研究2009(12)

8.李旭红.孙力强.Xuhong Li.Liqiang Sun物业税税基评估方法及其相关问题的解决[期刊论文]-涉外税务

2008(1)

9.吴俊培关于物业税[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04(4)

10.唐明.Tang Ming物业税改革缘何难以空转实——基于住房制度转轨背景下体制障碍的视角[期刊论文]-财经科

学2010(7)

引证文献(8条)

1.唐忠杰.孙世强物业税"实转"的几个难点问题[期刊论文]-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3)

2.陈哲住宅保有税公平性分析与改进建议[期刊论文]-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10(2)

3.申金荣试析物业税开征对我国住房消费者的影响及政策建议[期刊论文]-技术与市场 2009(8)

4.胡润田中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问题初探[期刊论文]-孝感学院学报 2010(1)

5.罗丽我国拟开征物业税的公平性问题探讨[期刊论文]-商品储运与养护 2008(9)

6.覃庆寅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与对策[期刊论文]-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8(11)

7.申金荣.张冠展多种视角下关于物业税影响的研究[期刊论文]-技术与市场 2009(7)

8.刘明慧物业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要素设计[期刊论文]-税务研究 2009(10)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9277383.html,/Periodical_swyjj200704020.aspx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蔡武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

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

教育研究 育平等不能象有些学者理解的那样:教育平等 ? 1994-2012 Chi na A cademi c Journal El e<— 2^ —?li shing H ouse. All ri ght s r eserved. htt p://www . 2000年第3期 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 ?郭元祥 平等问题一直被学者们视为迷宫”?教 育公平问题也是教育理论界聚诉不已的理论难 题。我国教育理论界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 大多是从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 关系等角度来展开的,认为教育公平与教育效 率是一对矛盾范畴、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起点 的平等。我认为仅从教育机会层面上考察教育 公平问题,并把教育机会均等作为教育起点的 平等,忽视教育活动内部的教育公平问题,是 无助于形成科学的教育公平观和解决我们当前 面临的教育公平问题的。 一、教育公平究竟是什么 我国已有的同类研究仅仅从教育机会均等 的层面上来探讨教育公平问题,并把教育公平 与教育效率作为一对矛盾范畴来研究,未能认 识到教育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平等不同层次的实 质。教育公平究竟是什么?教育公平与教育效 率究竟是否是一对矛盾范畴?从范畴论(即概 念论)、本体论等角度分析教育公平的实质,有 助于把握教育公平的实质。 从范畴意义上看,教育公平是一个反映相 对性的范畴,而不是反映绝对性或确定性的范 畴,是反映教育质的范畴,而不是反映教育量 的范畴。教育公平与非教育公平是一对范畴,教 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只是一对相关范畴而非对应 的矛盾范畴。教育效率的高低,并不取决于教 育是否公平,而取决于教育活动的质量。已有 的相关研究把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作为一对范 畴来加以研究,是不符合范畴逻辑的。 从教育本体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是指教 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 象评价的公平。如果我们仅仅把教育看成一种 社会福利事业,那么,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 地享有这种社会福利事业。但教育本身是一种 促进人的社会化和个性化的活动,教育影响着 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从教育对人的个性化的 作用来看,教育对每个对象都不应一视同 仁”而应有区别地对待每个对象。从教育的结 果来看,教育本身就是生产不均等的(即应是 有个性的)人的手段。由此来看,教育公平是 教育对待对象和评价对象的合情合理。认为教 育公平就是教育起点的一致、教育过程的平等 和教育结果的相同,是值得商榷的。 从本质意义上看,教育公平包含教育平等 及其合理性两重质的规定,其观念基础是平等 理念。何谓平等?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 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 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 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更明确地说, 平等是与人们之间的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 或是所获得的利益本身相同,或是所获得的利 益的来源相同。不平等则是与利益获得有关的 差别。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平 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 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⑨由此可知,教

浅谈国土新政“组合拳”下物业税在楼市中的作用

浅谈国土新政“组合拳”下物业税在楼市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0-11-16T16:03:17.05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6月下旬刊供稿作者:吴启凡 [导读] 竞争大幅削减的结果是少数既得利益者形成价格联盟,百姓也将不得不面对更高的房价。 吴启凡 (江西财经大学) 摘要:面对房价不断上涨,国务院今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组合拳”来抑制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如国十一条,新国十条,国十九条等。这些新政对日前房价到底有何作用?能否起到“熄火”的作用?还有,空转多年的物业税效用如何?能否开征?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房价上涨国土新政楼市签约率房价物业税 衣食住行,人类生存的四大基本需求。国家要务,其一在于解民温饱之苦,此衣食之谓也;其二在于供民安定之需,此住行之谓也。住,即与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固定房屋住所,由于其固定性,自古便被人们视为生存能力的附加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得到迅速发展,房地产价格持续稳定上涨,近几年来,更是疯狂飙升。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07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为了促进货币流通,增强市场活力,出台相应优惠政策,以致压制以久的刚性需求得以释放;另一方面,各国外资,国内开发商,投资者以及零零散散却数量十分可观的炒房团不断的托市,以牟取利润,也进一步加速了房价的过快增长。 为了缓解人们的住房压力,抑制投机性购房等不合理因素导致的房价上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国务院自2010年起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国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以及“国十九条”。 国十一条规定中明确了调整供应结构,最核心的是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五类住房的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以及控制信贷风险等十一项政策,正式确定2010年楼市政策基调。 新国十条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诸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的比例和利率水平等条例。 国十九条是由国土部发布的90平方米以下住宅用地须占七成的一条政策,具体是指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此外,还提到开发商今后在拿地时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 国务院这套土地新政的组合拳,特别是新国十条中提高首付比例和利率来增加贷款成本的明确规定,让一些投机性住房的炒房者的投机热情大打折扣;以及在国十九条中,规定了中小套型自住性房屋数量的硬性指标,保障了合理性住房的需求,而且还规定增加开发商拿地的成本,有效抑制了开发商拿地后不开工,焐地,囤地,炒地等现象。 在中央一系列土地新政出台后,调控效果明显,目前市场的楼市成交量全面回落。以主要城市为例,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一周监测数据(2010年4月27日)显示,在其跟踪的35个主要城市中,有21个城市的商品房成交面积环比下跌,其中杭州跌幅最大,环比下跌73%;4个一线城市的成交量也是全面下跌,如深圳下跌64%、北京下跌45%、上海下跌38%、广州下跌2%。中国指数研究院有关分析师表示,楼市新政对房价过快上涨城市作用明显,投资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随着政策进一步落实,楼市将进入较长的观望期。 但楼市成交量下跌,并不能说明房价会因此而有大幅回落,这只能说明消费者在新政策下处于理性状态,等待开发商的降价预期。而中国政府日前出台的遏制高房价的政策力度还不够,临时性的措施比较多,而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措施不足,房价可能在下半年出现反弹。因为对于富有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手中并不缺乏现金,通过以往的累积,资产负债表非常健康,目前的政策仅仅只能起到震慑作用,因此通过收紧房贷和提高首付,只是抑制了部分中低端的投资者需求。高门槛实际是将中小开发商隔离于房地产市场之外,楼市将成为“大佬们的游戏”。中小型开发企业一直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成员,特别是在欠发达城市,更多的质优价廉的商品房便出自他们之手,甚至有专家认为他们对于稳定地方房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今,他们却要被置于尴尬境地,拿地门槛在提高,信贷政策却在收紧,加之受规模限制导致的低融资能力,他们最终将无地可拿,惟有退出市场,而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将越来越集中到财大气粗的大开发商手中。竞争大幅削减的结果是少数既得利益者形成价格联盟,百姓也将不得不面对更高的房价。 面对高房价问题,虽然国家不断出台调控政策,但是房价问题仍然没有出现大幅下跌的迹象。因为需求不变,在新政出来后的一段调整时间内,供给减少了,所以,短时间内房价不可能大幅回落。等调整时间一过,大的房地产商又可以操纵房地产市场,尽管面对新政操纵成本高,但由于此时中小型开发商被挤出房产市场,竞争对手减少,大佬们一方面可以在高成本下提高收益,另一方面与他们抢夺利润的对手少了,手上的财富会越来越多。 所以,个人建议,面对短时性的土地新政效果,进一步的房地产政策基础工作应该指向大众所期望的物业税,那些希望通过捂房获取财产性收益的人,在物业税推出之日会发现,他们捂的是南柯一梦。目前,网上也有消息证实自2010年起税务部门将在全国部分地区对房地产市场试征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物业税虽空转了多年,最后实不实行还是个迷。不过,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刘桓表示:“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物业税的可能性还不大,但在局部地区试点对商业地产征收,还是很有可能的。”目前商用物业的征税税种主要是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房产税依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依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土地增值税则采用四级累进税率,最高为60%。业内人士介绍,商用物业主要税种变更为物业税后,征收总额不会有太大变化。同时,房产价值评估、征税主体统计等也可沿用原税种的统计方式,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尽管物业税首先可能在商业地产征收,但一旦实行,其转向住宅物业是必然的。目前,住宅征收物业税虽无定论,但是饱受高楼价之苦的普通大众却会将物业税当作抑制楼价的“济世良药”。因为开征物业税后会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抑制房价上涨。当然,开征物业税也有一定的弊端,对于家庭结构和收入变化而不得不增加其住房的个人而言,其正常住房需求的成本会升高,因此,可以尝试着开征物业税,而免去再征收土地出让金等各类其他房产税,或是减免第一次买房所应缴纳的物业税。

2020年(物业管理)征收物业税几人欢笑几人愁

(物业管理)征收物业税几人欢笑几人愁

征收物业税:几人欢笑几人愁 今年(2004)年初,全国各大媒体盛传我国将有望在年内征收物业税,至少将在广东省举行试点。因此,有关物业税的讨论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热点话题。当下已经到了年底,但国家仍未见有关物业税的法规出台。在此,笔者仍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物业税改革问题上应当慎行。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征收的壹种税。人们所讨论的物业税改革,基本上能够概括为俩种不同的观点。壹种观点认为,物业税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其方式是在不对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变革的基础上开征物业税这壹新的税种,以实现扩大税源、增加税收、平抑贫富的目的。其政策法律依据就在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壹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另壹种观点则认为,现行的物业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且,转为每年估价征收,把每年物业增值部分纳入税收范围。代表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各大房地产商,其依据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壹些突出问题,如地价房价过高、市场过热等,都和税费复杂、项目繁多有关。有人通过估算后认为,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和营销成本只占40%.如果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且,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壹收取的物业税,即,将开发商建房时缴交的部分税费,改由购房者以后每年逐年缴交,包括政府当下壹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都将分成50年或70年来计收。按此推理,消费者在购买新房这壹环节上至少可降低10-20%、甚至30-40%的购房成本。 就对政策理解而言,第壹种观点可能更符合中央文件的本意,可是本人认为,在目前讨论开征物业税为时尚早。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壹种。财产税包括对动产和对不动产的征税。对不动产征收的财产税主要是对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征税,对

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杨东平/北京理工大学高教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8) 教育发展研究(2000,8—9){已校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教育公平之所以成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除了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外,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因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国情,我国的教育公平虽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问题。在教育进入新的大发展阶段之时,教育公平问题已经凸显。这主要表现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区差别;由于城市和农村巨大的发展差异造成的城乡差别;由于贫富差距和家庭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所形成的阶层差异;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造成的男女性之间在教育上的性别差别;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的民族差别等等。 1、我国教育公平的现状和问题 1、地区差别:教育差距加大 中国是世界上地区差异特征最显著的国家之一。据胡鞍钢等的研究,90年代中国的地区差异比发达国家历史上出现过的最大值还要大。而且,“八五”期间出现了地区经济发展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同时呈扩大的趋势:各地人均GDP相对差距呈扩大趋势、最富地区与最穷地区人均GDP相对差距出现扩大趋势、各地区人均GDP绝对差距进一步扩大、最富地区与最穷地区人均GDP绝对差距进一步扩大[1]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1988年为2.2:1, 1997年为2.5 :1。以地区差距论,199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以中部1,则东部、中部、西部的比例为 1.45 :l:1.04;以农村居民收入论,以东部为1,则东部、中部、西部的比例为1:0.75 :0.63。[2]这是认识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基本背景。 在这一背景下,各地的教育差距仍然十分明显,且最发达地区和最贫困地区之间的差距仍在加大。以1998年我国“普九”的人口覆盖率为例,一片地区(东部)达到96.7%;二片地区(中部)达到81.87%,三片地区(西部)仅达到42.26%。 [3]当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普及初中教育时,西部地区则仍有2/3的县未达到85%的普及初中标准,西部贫困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则尚未普及初等教育。

浅析新型城镇化下的集约型房地产税收改革

浅析新型城镇化下的集约型房地产税收改革 针对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与税收征管情况,分析了集约型房地产税的内涵与作用,最后就新型城镇化下集约型房地产税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集约土地利用;房地产税 2014年党中央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城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本、生态、集约、绿色成为关键词,中国开始迈向新型城镇化道路。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一直在城镇化建设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要从以粗放型为特征,外延无序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为主要表象的旧城镇化发展模式,走上土地集约利用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极需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和推进。研究表明,城镇化发展与尤其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地方税收紧密相连。房地产税收作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城镇化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和制度保障,还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对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税收改革的重点之一,虽然目前的房地产税在扩大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的收益分配和资源合理配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对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方面存在障碍,已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从新型城镇化发展所面临的土地问题入手,就如何设置更适应土地集约利用的房地产税展开探讨,以期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推进新城镇化建设。 一、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与税收征管情况 城镇化需要实现空间、经济和社会三维结构上的改变,变为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城市化以及系列经济社会的变迁。虽然截止201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56.1%,但原有城镇化关注城市扩张,而新型城镇化更强调城乡协调发展,面临系列土地利用问题。 一是土地规划缺乏科学性和长期性。部分地方政府ν恋乩用的控制和管理意识薄弱,导致土地规划、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部分地区城镇建设缺乏大局观和持续观,贪大求全,盲目随意改建扩建,形成土地浪费与不足并存的怪相。 二是土地利用结构失衡。城镇建设中,房地产开发和各类园区建设占据大部分土地资源,而交通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等相对供地不足,并且房地产开发中一度土地囤积现象严重。为招商引资,大量廉价的土地往往成为吸引投资的重要条件,往往这些土地的利用率并不高。从城乡来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总供给有限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增加,意味着耕地面积的减少。 三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政府作为土地供应的垄断者,为提高土地获取收入的能力极大地促使农村集体用地转变为城市国有用地。此外,以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进行城镇化面积的扩张极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财政压力,这都让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依靠。 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土地税收却并没有发挥相应的调控作用。目前我国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四种。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

对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教育公平之所以成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除了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外,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因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国情,我国的教育公平虽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问题。在教育进入新的大发展阶段之时,教育公平问题已经凸显。这主要表现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区差别;由于城市和农村巨大的发展差异造成的城乡差别;由于贫富差距和家庭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所形成的阶层差异;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造成的男女性之间在教育上的性别差别;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的民族差别等等。 一、我国教育公平的现状和问题 1.地区差别:教育差距加大 中国是世界上地区差异特征最显著的国家之一。据胡鞍钢等的研究,90年代中国的地区差异比发达国家历史上出现过的最大值还要大。而且,“八五”期间出现了地区经济发展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同时呈扩大的趋势:各地人均GDP 相对差距呈扩大趋势、最富地区与最穷地区人均GDP 相对差距出现扩大趋势、各地区人均GDP 绝对差距进一步扩大、最富地区与最穷地区人均GDP 绝对差距进一步扩大。〔1〕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1988年为2.2∶1,1997年为2.5∶1.以地区差距论,199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以中部1,则东部、中部、西部的比例为1.45∶1∶1.04;以农村居民收入论,以东部为1,则东部、中部、西部的比例为1∶0.75∶0.63.〔2〕这是认识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基本背景。 在这一背景下,各地的教育差距仍然十分明显,且最发达地区和最贫困地区之间的差距仍在加大。以1998年我国“普九”的人口覆盖率为例,一片地区(东部)达到96.47%;二片地区(中部)达到81.87%,三片地区(西部)仅达到42.26%.〔3〕当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普及初中教育时,西部地区则仍有2/3的县未达到85%的普及初中标准,西部贫困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则尚未普及初等教育。 据XX教科院智力所的研究,我XX务教育的差异度,全国可分为五类地区,最发达的A 类地区为、XX、XX;B 类地区为XX、XX、XX、XX;最差的E 类地区包括XX、XX、XX、XX、XX、XX。1994年,A 、B 、E 类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 )之比5.6∶2.9∶1.0;当年小学生生均教育经费之比为3.0∶2.0∶1.0,与1988年(这一比率为2.8∶1.5∶1.0)相比,呈加大趋势。〔4〕我国地区差距的另一个特点是:不仅各省区之间差距明显,在同一省内,以及地区之内县际差异同样很大。据XX教科院智力所对县际差距变化的研究,Gini系数由1994年的0.238下降为1997年的0.235,县际差距在总体上得到控制;但最低10%县的不利状况更加突出。 据对1782个县的统计分析,小学生和初中生生均经常性支出,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地区内县际差距大于地区间差距。比较而言,小学入学机会平等较令人满意;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初中入学率差距比较突出,少数民族自治县与非少数民族县的初中入学率组间差距也较明显。由于初中教育的急剧发展,初中教育投资增长滞后的矛盾突出。〔5〕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房产税又要交多少钱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主笔◎谢九 为什么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大致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完善和丰富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作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具,抑制房价快速上涨。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初衷显然是出于前者,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则更偏重于理解为调控房价。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房产税还没有出台,就已经是争议不断。 房产税在我国并非新税种,早在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就已经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缴纳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不过,当时的规定对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所以,对于老百姓而言,房产税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税种,只不过是免予征收。

我国现有房地产的税制设置复杂且不合理,大部分集中于开发流通环节,比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等,而持有环节的税种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保有环节的税收占比不到30%甚至更低,这种“重开发轻保有”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囤房炒房行为。 保有环节不仅税种极少,而且房产税的免征范围极大,所以对税收贡献度极低,主要缴纳者来自商业地产的出租。2008年,我国的房产税收入仅为600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的比重仅为1%,即使算上817亿元的土地使用税收入,二者合计占比也仅为2.3%,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也仅为5%,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由于房产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几乎缺位,而其在西方税收体系又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试图填补空缺。从过去几年的政策来看,决策层更倾向于打造一个全新的物业税,而不是对已有的房产税修修补补。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物业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的7年里,物业税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10个省市“空转”运行,但是始终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基本上没有太多人关注。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改革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改革 发表时间:2018-07-23T16:43:23.9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上作者:林艳艳[导读]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持续猛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也已逐渐成为焦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指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延边大学,吉林省延吉市 133000)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持续猛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也已逐渐成为焦点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指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党的十九大强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这些均为我国加快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指明了方向。本文以房地产税的现状为切入点进行分析,随后讨论房地产税的重要性同时针对房地产税改革给出相关建议。关键词:房地产税地方税收房价改革建议 近些年来,房产税一直是社会公众的热议焦点。自1986年,国务院针对经营性房屋颁布暂行条例后,不少地区就此制定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总体来看,仅有重庆和上海市对自主房屋进行征收房产税。2017年,财政部部长提出“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毋庸置疑,这愈发地推动了房产税的立法和实施。 一、中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 谈及房产税,其可追溯至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此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房产税,但我国的房产税征税对象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住房,并未涉及至个人自住住房。随着21世纪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我国无论城镇还是乡村的房价都极速上涨。之后在2010年,“十二五”正式提出房产税,并在重庆市与上海市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2017年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又一次提出了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指出未来将征收房地产税,要坚持立法先行、制定好相关配套制度[2],由此可见,国家层面上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税制度,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实施与试点工作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房地产税的意义 (一)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税收失去了主体税种,以至地方财政收入大幅缩减、情况有待改善。然而由于房地产税税基不易隐藏、税负不易转嫁、税收收入稳定,符合地方主体税的特点,为缓解这一现象,可通过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式,将其纳入地方财政税收,以培育稳定可靠、宽税基的地方主体税,确保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通过这种方式可很有效的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保障财政收支稳定。 (二)抑制房价的上涨 近年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低迷、缺乏财富效应、居民的投资渠道缩小,从而选择大举进攻房地产业,致使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以至房价不断飙涨。面对此种现象,居民对于出台房地产税以遏制房价的呼声愈发高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除了上海和重庆之外的其余地区的房地产税负均为零。 对此,可采取征收房地产税。一方面,此举将会增加投资、投机者的持有成本,让投资者更加理性的购买房子、减少盲目的无节制购房。另一方面,由于房产税下投资者过高的持有成本,以至于其可能会选择售出已有房产,这将变相地增加房产的供应,缓解房地产供不应求的情况,抑制房价的上涨。但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的征收税率须限定在普通居民尚可接受的税率范围内。 (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就目前中国现状而言,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积累的财富也越多,同时也拥有了更大面积的房产。部分投资者通过投资房地产进行财富获取,特别是在我国房价飙升,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尤为严重。由于其财产税的性质,通过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例如征收房地产税时采用差别税率,以此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抽肥补瘦”的效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三、对房地产税改革的建议 (一)将重心放在房地产税改革 房地产税改革为的是推动地方税制的改革,以此完善房地产税和地方税体系,促进房产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3]。可将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纳入财税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与其他相关的财税改革一起协调、联动,使房地产税改革更加科学可行,顺利推行房地产税改革,推进立法。 但需引起注意的是不能过多的依靠其能调控房地产价格。房地产税能否成为地方税的主体,多是取决于其他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和其他相关的财税一起改革,协调联动,而不能只是针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否则房地产税改革只能是事倍功半。 (二)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 地方政府所需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房地产税。因此,可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并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使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些年,地方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土地出让的收入,随着房地产税的不断改革,房地产税的相关收入将有所增加,从而取代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这也将是此次房地产税改革是否能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遵循“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宽税基,顾名思义是指尽可能拓宽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更多地区、更多纳税人纳入征收范围。从房地产税的性质来说,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若征收了房地产税,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范围里的居民理应需纳房地产税。因此,此次房地产税的改革可尽可能扩大征税的范围,纳入更多的纳税人。还可从以下这几方面来逐步扩大范围:从商业用房地产扩大到居住用房地产,从非法人组织扩大到自然人或家庭,从合法房地产扩大到目前尚不合法的小产权房地产等。实际实施中,由于种种限制,房地产税的改革只在某些城市进行试点。所以,需要逐步进行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与物业税的区别和联系

房产税与物业税的区别和联系 以及在我国的可是施行性 一 .定义 1.房产税 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2.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这样一来,物业税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消费者、投机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小的冲击。 所以物业税一旦开征,征收的数额要远远大于房产税的征收额度。对房产拥有者影响很大,但我想物业税开征立法一定有税收优惠,比如对只拥有居住有唯一住房应该是免税的等等,对于只用有一套住房的无产者来所说没有实质影响。

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思考

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思考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专门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受到社会诸多方面的制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子系统,它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地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 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教育部部长周济多次表示“要把教育公平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同时,他指出:“要改变现状,就要对教育投入、规划、政策作进一步改革。”这不单单是教育部门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要性 人只要存在理性就具有公平要求,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早在几十年前,教育公平就已经成为人们极为关心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教育界对教育公平问题讨论很激烈,特别是在目前优质教育资源紧缺的状况下,教育要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实现公平,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要求,不仅需要一定的理论导向和科学依据,更需要一套有效地机制和保障措施。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理解,教育公平是教育民主化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教育民主化的核心内容,要真正的理解教育公平就必须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问题结合起来考察,这样才有现实意义。只有不断推进、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文明,我们才能在教育实践中更好的理解教育公平,才有可能更大限度的实现教育公平。 二、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不同地区、社会阶层之间差距的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使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教育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导向 教育不公平的表现是深层次的、多方面的,其中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导向更值得认真思考。制定和执行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倾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育政策的精英化取向 精英化在我国不仅反映在高等教育阶段,也反映在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以高考为指针的考试体系和培养模式,使学生从小学开始就参与选拔和竞争,示范学校和重点学校制度更是体现了教育系统的精英主义取向,并为选拔和竞争性考试提供了用武之地”。 (2)教育政策的非均衡化倾向 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性失衡和差距,是教育不公平的重要表现。具体包括:教育经费分配过分倾向于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比例过低,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校校之间差距过大,导致恶性的入学竞争,教学过程中的差别待遇。 (3)教育政策的非民主化现象 教育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事业,任何教育改革都应当充分论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做出民主化的决策,否则难以避免教育不公平问题产生。 2.城乡教育水平差距过大 在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城乡差别严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绝大多数人口没有学前教育机会,在升学率和升学的可能性方面,农村学生远远比不上城市学生,在教育资源分配上,政府教育经费也主要投资于城市教育,在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的比较上,城市教育资源相对集中,师资素质较高,各种教育设施也比较完备,而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师资素质较低,而且几乎谈不上什么教育设施,有的学校甚至连一个可供学生体育运动的篮球也拿不出。致使广大农村孩子陷入结构性、制度性的机会不公状态,在竞争起点上便落后于城市孩子。3.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公平失衡 弱势群体通常是指由于某些障碍或者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经济生活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承担风险的脆弱性是其本质特征。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8.1《公平正义的价值》优秀教案

公平正义的价值教学设计

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 第1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平和正义的意义。 教学难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据说,在古罗马军队中,士兵每天定量得到一块面包充当全天的口粮。一开始,切割面包与分配面包的任务是由长官一人担任,于是长官往往切割下最大的一块留给自己,然后按关系亲疏决定切割下面包的大小进行分配。由于分配不公平造成军队内部矛盾甚至内讧的事

不少。为了防止因争夺食物产生的争斗,罗马人很快找到了一个极好的规章:当两个士兵拿到了一块面包后,规则要求一个士兵来分割,而另一个士兵首先出来选择属于他的一半。在这种规则下,分割面包的士兵出于自利,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平均分配。戈登认为,这种法律是从每个人的自利角度来制定的,以使其行为公平合理。自律法考虑到了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集团的利益,不是那些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人的利益。这也构成了西方以制度保证公平分配的传统。 我们该如何认识公平呢?(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阐述)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认识公平 活动一:“分黄金”的故事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通过情景模拟,再现教材中所描述的故事情节。 剧本示例:古时候,有一位父亲临终前,把三个儿子叫到跟前,说:“老大啊,你精明能干,我不用太担心。老二啊,你虽能力一般,却很有孝心。老三啊,你身残体弱,心地善良,叫我如何安心。”说完,老大回话:“父亲,作为兄长的我会照顾好他们的。”老二应声附和。老三也宽慰父亲不必为自己担心。父亲接着说:“既然如此,现在你们每人拿一锭黄金,这剩下的一锭就给老三,你们还有何异议?没有就都回吧!”三人异口同声应道:“必当谨记父亲教导。”退出。 3.(1)假如你是这位父亲,你会怎样分配这四锭黄金?(2)结合“分黄金”的故事,谈谈你对公平的看法。 提示:(1)平分。(或大儿子精明,二儿子有孝心,一人一锭,三儿子生计困难自然理应多分,这也符合中华传统。)(2)公平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公平就是每个人都能在良好的合作中得到应得的利益;公平要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 活动二:探究“公平”内涵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依据你对公平的理解,请对上图中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评价。 提示:违反了交通规则接受处罚是公平的,找朋友摆平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是违法行为。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让孩子们都能上学是国家保障公平的措施。 教师讲述: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活动三:探究公平对个人和社会的作用 1.阅读教材第108页“探究与分享”栏目。 2.让学生逐一阅读图片,然后分别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思考每一幅图片反映出的社会意义价值。 提示: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目标导学二:正义的力量 活动四:热点再现

浅谈物业税开征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浅谈物业税开征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浅谈物业税开征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改革现行房地产税费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着税费繁杂、以费代税,重流转、轻保有等问题,改革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征收物业税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结构分析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直接征收的主要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间接的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所得税等。发生在房地产取得环节的税收有两种,即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三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仅针对外商企业和外籍人员)。在房地产流转环节,目前设置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二)现有房地产本文由收集整理税体系存在问题 1.房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小。尽管房地产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实现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收入规模较小。据统计,2005年房地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历年最高,却仅为10.53%。简历大全/html/jianli/ 2、房地产税收负税结构不合理,重流转、轻保有。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制中,将大部分税收重点放在了流转环节,造成重流转、

轻保有的现象。 3、房产税计税依据不科学,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率偏低。现行房产税规定: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或者以房屋出租的租金为计税依据,租税率为12%。这种计税方式和税率安排,首先是没有考虑到因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房产增值;其次没有体现公平、合理的原理,对高档公寓、别墅等高收入人群住宅依旧采取和一般居住房产同样减免政策,未免有失公平,也无法体现财产税调节作用。 二、征收物业税对地方政府的积极影响 物业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的房地产这种特殊财产作为课征对象,以课征时点计税对象(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房地产保有期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物业税对地方政府收入直接影响。 (1)税源稳定可持续。以现行的地方税制来看,地方政府缺少稳定的大宗的能成为主体财源的税源。而物业税具有以下特点:房地产税税基稳定。房产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而且,土地资源是稳定的,在合理开发的范围内,土地具有恒久性和不可毁灭性,从而使房地产具有使用的长期性、稳固性。物业税征收时不易发生税基隐藏问题;而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对房地产的需求必然上升,存在持续性。 ③由于在课税时纳税人所拥有的房地产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因此不易发生税负转嫁,具有直接税的性质。作文/zuowen/(2)税基的扩大。目前,现行的房地产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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