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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检测的服务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受到保护。

第六条文件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注:总体目标应该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应该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

2.质量手册;

3.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其检验检测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控制所需的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记录表格等;

注:指导书一般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核查规程、仪器设备自校准规定等。

5.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资料等。

注:文件可以采用任何形式或者类型的媒体。

(二)质量手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

1.体系的适用范围;

2.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概述;

3.检验检测范围;

4.检验检测机构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

5.组织机构图;

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述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8.引用的程序文件。

(三)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具体阐述,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该覆盖本要求,其框架层次以及简繁程度应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围而确定。

(四)文件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控制本要求所覆盖的所有文件(内部或者外部的),诸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采用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客户提供的图纸、资料;使用的软件等。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当依据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要文件的控制程序,以确保:

1.文件发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并且得到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且再次批准。如果可行,更改的或者新的内容应该在文件或者相应的附件中予以标明;

3.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该得到识别,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非预期使用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够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

5.文件应当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6.外来文件应该得到识别,并且控制其发放;

7.对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的控制也应该达到以上要求。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理承诺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该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本要求的承诺:

(一)在检验检测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

(二)完成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六)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评审;

(七)确保检验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见)。

第八条以政府和客户为关注焦点

最高管理者应该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质量方针:

(一)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

(二)涵盖对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三)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四)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第十条策划

(一)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提供评价方法。质量目标应当是可考核的,并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

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的要求;

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应该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职责、权限与沟通

(一)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1.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2.配备技术负责人,并且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全面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运作;

注: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负责人可以设置为技术管理层;在若干专业技术领域可以设立不同的授权技术负责人。

3.配备质量负责人,并且规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并且应该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注: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可以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对规模较小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由一人兼任。

4.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二)内部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该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信息;政府和客户要求信息;体系运行信息;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信息等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

注:沟通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例如质量和安全例会、简报、布告、内部刊物、联网等。

第十二条管理评审

(一)最高管理者应该按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定期评审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活动,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该包括评价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注:管理评审通常一年进行一次。

应当保持管理评审中发现问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

(二)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质量方针、目标的适宜性和体系文件的适用性;

2.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程度;

3.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

4.客户反馈以及投诉;

5.工作业绩和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

6.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7.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8.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9.改进的建议;

10.管理人员的报告;

11.其他相关信息。

(三)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该包括与以下有关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1.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进措施;

2.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的改进;

3.资源需求。

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保障履行检验检测服务,建立、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所需的资源,以不断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

注:本要求所提及的资源主要指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环境、拥有的法规标准、信息和财务资源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

(一)建立文件化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以确保所有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人员的能力。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根据检验检测服务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工程技术和持证检验检测人员。

(三)从事管理和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

(四)应当根据有关人员的岗位能力、资格和经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该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为每个签约人员规定必要的培训,包括:

1.岗前培训;

2.岗位培训,在理论和实践经验较丰富的人员监督、指导下工作;

3.在整个受聘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变更及技术发展同步。

(五)检验检测人员应该经过执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熟知检验检测服务的要求,并且具备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

注:检验检测人员出具报告的资格还需要遵守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编制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

注: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一般应该规定以下内容:

—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方面的职责;

—出具综合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或者对报告/证书结果评价(审核、审批)方面的职责;

—管理职责;

—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要求;

—任职资格和培训要求。

(七)检验检测机构在使用临时借用的技术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时,应当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受到监督的,并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工作。

(八)检验检测人员的报酬不应该单纯依据实施检验检测的数量,更不能依据检验检测的结果。

(九)应该保持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教育、培训和资格、技能、经历的记录。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设备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配备正确开展检验检测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其控制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时,也应该确保满足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应该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且符合检验检测相应的规范要求。检验检测设备在投入工作前应该进行检定/校准、核查,以验证其能够满足检

验检测的需要。有检定/校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应该使用适宜标识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

(三)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该能够方便地提供给检验检测人员使用。

(四)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均应该加以唯一性标识,例如设备编号等。

(五)应当保存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一般应该包括:

1.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唯一性标识;

2.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

3.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

4.设备说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资料;

5.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计划;

6.维护保养计划(必要时);

7.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改进或者修理记录;

8.设备的操作规程。

(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检定/校准、修理和有计划维护检验检测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且延缓性能退化。

(七)由于过载或者误操作出现可疑结果,或者已表明有缺陷以及超出规定限度的检验检测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该予以隔离以防误用,并且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合格,表明能够正常工作为止。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核查这些检验检测设备对先前的检验检测的影响,并且执行“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见第二十八条)。

(八)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检验检测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再返回后,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且能够确保功能正常。

(九)应该制定并且执行检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可以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或者与其无关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提供检查结果相关性或者准确性的充分证据,例如通过自校、比对等方式。

注:当检测不能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明确自身检测的可追溯性的依据和出处,将分析及收集到的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并且努力将比对结果作为佐证。如果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则要收集并且保存标准物质的校准证书及其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如果追溯到某种规定的方法和公认标准,则需要指出出处,明

确是国际、国内标准还是法规的规定,还是国际、国内同行间的一种约定,还是有关方的一种约定,还是国内外某领先企业提供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六条设施和环境条件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完善并且管理为达到检验检测要求所需要的设施和环境,使其有助于检验检测的正确实施,并且确保其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者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二)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工作和环境条件。当条件危及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该停止检验检测。必要时,还应当提出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检验检测实施的过程,以提供满足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服务。应该策划、确定并且控制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以确保其运行有效。

应该对有关检验检测的实施过程规定监督的职责,确保这些过程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检验检测结果满足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相一致。

第十八条与政府和客户有关的过程

(一)与检验检测有关要求的评审/控制

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有工作指令控制和/或合同评审程序,以确保:

(1)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报检的法定检验检测得到实施;

注: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法定检验检测一般可不与客户签订合同,而通过受理客户的报检、下达工作指令方式进行。

(2)开展检验检测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注:这里的条件指合同条件,而不是检验检测地点的物质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的情况有:

—可以获得的书面检验检测历史以及背景,例如历次检验检测报告、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记录等;

—进入现场的安全要求;

—检验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检验检测辅助工作及要求;

—对不良天气条件影响的反应。

(3)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被充分明确、文件化和理解;

(4)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并且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

(5)向负责检验检测的人员下达明确的工作指令;

注:在接受口头合同的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保存所有工作指令的记录,包括口头上接受的要求/协议、日期和客户代表、指令发布人。

(6)确定和应用适当的并且能够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的检验检测方法;

(7)应该对拟分包的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评审。

2.对工作指令和/或合同理解上的差异在检验检测之前应该已经得到解决。每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又要得到检验检测机构和客户的确认。

3.如果特殊情况下不能实施/完成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应该事先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客户已报检的情况下,还应当告知客户。

4.应该保存工作指令和/或合同及其评审记录,包括重大变更的记录。

5.如果检验检测过程中需要修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应该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任何修改均应该通知相关的人员。

(二)接受政府的监察

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机构间的数据网络传输和共享,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并且及时上报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情况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完成授权检验任务。

(三)对政府和客户的服务

1.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府以及客户对有关检验检测安全、质量、完成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公开检验检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对自身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完成,对未按时报检的客户,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督促其按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检。并且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

3.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工作指令、合同处理及其修改方面建立和保持与客户的有效联系与沟通,以便明确和满足客户的要求,并且接受客户监督。

4.在确保相关客户机密和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到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的工作现场,巡视为其所作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方法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应用程序,确保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所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作业指导文件、法规、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均应该保持现行有效并且被检验检测人员取阅和实施。

(二)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

1.检验检测方法应该优先采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标准、方法,以及合同约定或者客户要求采用的标准、方法。

2.当缺少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实施过程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检验检测工艺等作业指导文件,用以指导检验检测的实施和结果的判定。

3.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检验检测作业指导文件的过程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并且指定有足够资格和能力的人员进行。

(三)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

1.当检验检测方法无标准可以依据,或者需要扩大标准使用范围,或者需要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时,应该征得委托客户的同意。拟在法定检验过程中采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时,该方法在使用前应当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的确认或者审批。

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超出标准预期使用的方法、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适合检验检测的预期用途和与政府或者客户的要求是否相适应进行评审。

注:评审的方法宜是下列情况之一,或者是其组合:

——与其它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

——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

——下一检验周期时的复查或者留样复检;

——有关事故分析的结果;

——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评审。

(四)检验检测方法的应用

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检验检测方法能够为检验检测人员熟知并且得到正确运用和实施。

2.当检验检测需要偏离检验检测方法时,该偏离应文件化,并且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且获得客户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当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当认为客户提出的标准、方法不合适或者已经过期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采购服务和供应品

(一)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采购服务和供应品,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采购制度和程序。程序中应该包括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只使用具有良好信誉并且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质量的消耗材料、供应品和服务。应该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关键服务方、供应方进行评价,并且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得批准的服务方和供应方名单。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所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该经过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分包

(一)通常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独立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监督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二)当分包只是整个检验检测项目的较少部分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分包:1.在无法预料或者非正常的情况下,例如关键人员临时不能上岗、关键检验检测设备临时不能投入使用等;

2.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些特殊领域缺少专门的技术和/或装备。

注:下列情况不属分包:

—提供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服务,例如检验检测设备的校准服务等;

—检验检测机构临时聘用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并且已签订正式合同,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

—临时借用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前将分包安排书面通知客户,并且得到客户的同意。法定检验检测项目的分包还应该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认分包方具备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资格,并且经过评价确认分包方的工作能够满足本要求。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者政府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分包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七)应该保存分包方的名录、评审记录以及由分包方完成的检验检测记录和符合本要求的证明、监督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抽样及样品处置

(一)对检验检测对象或者部位进行抽样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有抽样计划或者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应该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代表性以及检验检测结论的可靠性。

注:当检验检测对象为批量性产品,进行非逐台(件)检验检测时,抽样应该用统计方法确保其代表性;当检验检测对象为单件产品,对产品某些部位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局部检测)时,抽样的部位应该满足法规、标准和该项检测目的的要求。

(二)当客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计划或者抽样要求有偏离但不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时,应该详细记录在相应的抽样记录中,包括检验检测结果的文件中。有关责任人的信息应该予以记录。

(三)对检验检测样品应该有接受、处置、保护、储存、留样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样品在接受、处置、储存和准备及检验检测过程中不会发生退化变质、丢失、损坏或者破坏。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具有检验检测物品的标识系统。适当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检验检测对象。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控制并且记录检验检测对象的唯一性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该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者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安全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并且保持程序,以持续对危及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并且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结果识别潜在的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全应急措施,以便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和伤害。如果可行应该定期评审和测试这些安全应急措施。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给予管理和检验检测人员足够的培训,以使其都能够意识并且知晓:

1.检验检测活动中实际的和潜在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后果;

2.在执行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程序,实现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安全应急措施)方面的作用和职责;

3.偏离职业健康与安全程序的潜在后果;

4.检验检测现场所有实际的和潜在的危险源和采取的控制和应急措施。

(四)所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安全培训等记录应该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记录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和实施记录的标识、收集、检索、存取、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程序,建立并且维持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和安全措施记录,以提供检验检测的符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质量记录应该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注:记录可存于任何形式的载体上,例如硬拷贝或者电子媒体。

(二)所有记录应该清晰明了,并且应该保存在合适的环境中,以免损坏、失密,并易于检索。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并且确保记录的安全保护和保密。

(四)技术记录

1.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该包含足够的信息,并且保证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该包括取样的人员、检验检测的执行人员,以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注: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内容除人员标识外,一般还应该包括:原始记录对应于检验检测报告的识别编号;被检对象的唯一性编号、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设备的唯一性编号、技术参数;检验检测项目及内容;检验检测部位的描述;检验检测依据、数据、结果及日期等。

2.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该在检验检测时予以记录,并且能够按照特定任务或者项目分类识别。

3.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该划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应该把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该有改动人的签名或者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该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

注:技术记录是进行检验检测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积累。技术记录可以包括工作指令、协议或者合同、工作手册、工作笔记、检验检测记录表格、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审核审批传递及反馈等。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一)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检测服务应该体现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

(二)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该包括所有检验检测依据、结果以及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断(结论),必要时还应该包括对符合性判断(结论)的理解、解释和所需要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应该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

(三)当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结果时,应该明确标识。

(四)报告/证书格式应当适应所进行的每一类检验检测,并且将误解和错误降到最小。法规、标准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直接采用法规、标准要求的格式;法规、标准没有要求的,报告/证书格式应该满足6.9.2款项的要求。

(五)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该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最高管理者)或者授权技术负责人签发或者批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六)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及专用印章应该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七)报告/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对于不影响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可以采用补充说明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应当书面通知客户并且将原报告和证书收回、注销、归档并记录,再重新发出更正后的报告。当发生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结果为“不合格”时,还应当及时告知负责该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应当对存档的报告/证书及其原始记录的储存条件、保存时间和借阅作出规定,防止这些检验检测结果的见证件被损坏、丢失、更改和不恰当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有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的程序,以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这种监督应该是有计划和经过评审的,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期监督、考核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注: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考核应该包括在检验检测现场进行的监督和考核。这种监督、考核每年都应该进行,每个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五年内至少需经历一次。

(二)定期评审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作业指导文件;

(三)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及其相关性;

注:评审包括同一特种设备不同时期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四)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图;

(五)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计划;

(六)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七)对检验检测样品或者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

(八)分析一个检验检测对象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核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预先制定的计划和程序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持续符合本要求。

(二)内部审核应该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并且应该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执行。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该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人员应该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三)内部审核程序文件中应该对策划和组织实施内部审核以及出具内审报告、保持相应质量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做出规定。

(四)接受审核部门的管理者应该确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符合及其原因。跟踪活动应该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如果调查表明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该书面通知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一)当检验检测的任何方面,或者检验检测的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文件的要求,或者检验检测报告抽查评审发现结果不符合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实施既定的不符合控制程序。该程序应该保证:

1.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检验检测服务,扣发检验检测报告/证书),避免不符合扩大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3.立即采取纠正活动,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4.必要时,通知客户并且取消该次检验检测服务,对法定检验检测还应该通知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处理。

5.确定批准恢复检验检测服务的职责。

(二)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运作与其制度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该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第二十九条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明确受理投诉的部门,并且有方针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诉。应该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及针对投诉所开展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条数据分析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且评价在何处可以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

数据分析应该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信息:

(一)客户满意情况;

(二)与检验检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符合性;

(三)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的特性及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

(四)服务方和供应方;

(五)检验检测分包方。

第三十一条改进

(一)持续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内部或者外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

(二)纠正措施

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采取措施,以便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技术运作偏离了其制度和程序时实施纠正,以消除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符合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该与所遇到不符合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2.应该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1)评审不符合(包括客户抱怨/投诉);

(2)确定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3)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纠正措施的需求;

(4)确定和实施所需的纠正措施;

(5)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6)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活动是有效的。

(三)预防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措施,以消除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符合的发生。预防措施应该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应该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1.确定潜在不符合及其原因和所需要的改进;

2.评价防止不符合发生的预防措施的需求;

3.确定和实施所需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4.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5.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修改单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 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报告 单安装位: 名称: 工程 单位:使用 单位检测: 日期:告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对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一、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名使用地工程名安装单设备类设备品备案登记证编型号规 安装高 m 产品编 出厂日设计使用年 额定起重额定起重力 t m性参/ m 工作幅其他参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检(TSG Q7016-2016)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依JGJ305-201 检天气:温度风速6m/s 条检验机构核准证号合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检(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结(实验室资质认定章 仪仪(仪器(仪型编型编状具)名状具)游标JLQK-YQ003钢卷完JLQK-YQ00230m 完0-150m接地AS907JLQK-YQ022 完经纬C300 JLQK-YQ012完阻检验(检验名日期: 日期:审核(检验名 日期:年月批准:日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TSG_Z70032004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与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的术语与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 (一)特种设备:就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就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与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就是指按国家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与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就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与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就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她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与执行。

最新整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do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 )第1号修改单 (对 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 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法

x x x x x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一、组织领导 车间组建以车间主任xxx为组长,xxx、xxx为副组长;设备科主任为技术实施、执行、落实、负责人、与维修班成员为主、生产车间各班组为辅的检维修小组,实施车间检维修工作。维修班负责对检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和检维修方案的编制及检维修工作;分管班长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车间主任对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进行协调各车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检维修作业进行管理。 二、检维修项目 企业生产中的特种设备,特种装置及安全附件等 三、检维修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 (1)反应釜(2)储罐(3)压力管道(2)空压机 2.特种装置的年度定期检维修 (1)叉车(2)安全阀(3)压力表、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等 3.安全附件的月度定期检维修 (1)消防器材及消防供水系统等 (2)安全标志标识、放空管、阻火器等 四、检维修要求 1.操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要求: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厂牌,以便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3)熟悉和掌握特种设备性能,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特种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4)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 (5)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保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当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不得在当班时间会客,或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特种设备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8)严格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况。不准迟到、早退。 (9)对岗上发生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 (10)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2.检修工、电工等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和安全。 (2)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3)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3、检维修人员负责范围内的设备日检及班检的范围内必须遵守巡回检查和日常检修制度; (1)检查所维修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职责 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局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申请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5.2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高级检验师; 6.1.2检验师(初试); 6.1.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6.1.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6.2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6.2.1检验师(复试); 6.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1.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2.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 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四、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30个工作日。 送达: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九)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十)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二)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气瓶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2018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划

xxxxx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一、组织领导 车间组建以车间主任xxx为组长,xxx、xxx为副组长;设备科主任为技术实施、执行、落实、负责人、与维修班成员为主、生产车间各班组为辅的检维修小组,实施车间检维修工作。维修班负责对检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和检维修方案的编制及检维修工作;分管班长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车间主任对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进行协调各车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检维修作业进行管理。 二、检维修项目 企业生产中的特种设备,特种装置及安全附件等 三、检维修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 (1)反应釜(2)储罐(3)压力管道(2)空压机 2.特种装置的年度定期检维修 (1)叉车(2)安全阀(3)压力表、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等 3.安全附件的月度定期检维修 (1)消防器材及消防供水系统等

(2)安全标志标识、放空管、阻火器等 四、检维修要求 1.操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要求: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厂牌,以便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3)熟悉和掌握特种设备性能,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特种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4)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 (5)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保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当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不得在当班时间会客,或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特种设备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8)严格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况。不准迟到、 早退。 (9)对岗上发生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及时 上报。 (10)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 务。 2.检修工、电工等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2015年8月1日

前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的开展,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测质量与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与认可。近十年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成为无损检测机构资源、能力、绩效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标志,是工程招标重要条件。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任。另外,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应当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根据要求,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级别评定工作。 201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代表、无损检测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12月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15年6月24日,协会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理事单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进行审议,2015年7月17日,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8月1日,本标准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批准颁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姜国锋仇道太靳玉庆 天津石化装备研究院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蒋仕良 中石化工程质量监测中心陈一民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李新成 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麦年 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张利明 安徽三兴检测有限公司景卫东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天津诚信达金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董艳柱 辽宁劳安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杜辉 山西科视无损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岩涛 —- 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项目来源于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GDAQI2018008,项目名称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规范”。本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2019年5月。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 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各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均开始着手准备顺应时代发展,进行整合改革。鉴于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已经公布推进时间表和方向,公益类机构将退出检验检测认证经营活动,鼓励资本运作组建区域性或全国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许多检测研究院开始制定计划,逐步实施改革措施。据悉,2016年6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的职能清理和分类,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经营类机构转企改制,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这就要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必须具有关于检验检测服务规范类的标准,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服务,使得检验检测机构具有超强的技术能力和超高的服务水平。 制定检验检测服务标准规范已成为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

展的迫切要求。检验检测认证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产业角度看,还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被国务院列为重点发展的8 大高技术服务业和11大生产性服务业之一。党的十八大提出将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这就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规范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服务标准,来指导和规范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服务。 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的政策出台后,仍有很多检验检测机构认不清现实,没有制定可靠的改革计划,对改制毫无头绪,不知服务型检验检测机构到底该如何去经营。因此,急需一个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的标准出台,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在改制后高效高质地运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改变观念,高水平服务标准化,提高客户满意度,达到机构与受检单位的合作共赢,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以上述背景为依托,针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制定一项检验检测服务标准,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措施。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从业单位有章可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制政策出台以来,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服务无章可循,无制可依,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规范》,是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改革会议的重要措施。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提供高效优质服务。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规范》的建立,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按照统一的服务体系和质量评价提供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划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划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x x x x x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一、组织领导 车间组建以车间主任xxx为组长,xxx、xxx为副组长;设备科主任为技术实施、执行、落实、负责人、与维修班成员为主、生产车间各班组为辅的检维修小组,实施车间检维修工作。维修班负责对检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和检维修方案的编制及检维修工作;分管班长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车间主任对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进行协调各车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检维修作业进行管理。 二、检维修项目 企业生产中的特种设备,特种装置及安全附件等 三、检维修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 (1)反应釜(2)储罐(3)压力管道(2)空压机 2.特种装置的年度定期检维修 (1)叉车(2)安全阀(3)压力表、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等 3.安全附件的月度定期检维修

(1)消防器材及消防供水系统等 (2)安全标志标识、放空管、阻火器等 四、检维修要求 1.操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要求: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厂牌,以便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3)熟悉和掌握特种设备性能,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特种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4)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 (5)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保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当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不得在当班时间会客,或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特种设备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8)严格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况。不准迟 到、早退。 (9)对岗上发生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及 时上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标准版)

附件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 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内容包括: 执业单位、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其能力所限定的执业范围或项目、执业注册期限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条件: (一)取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执业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其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检验机构。 (三)执业人承诺恪守行规和职业道德准则,遵纪守法,能够承担、遵守各项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精品文档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 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压力管道管理与监察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使用于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及其附属的安全阀、压力表、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申报工作。 3 责任部门与准备工作 3.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工程设备科负责; 3.2每年年初由工程设备科和其它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批准,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 3.3应提前一个月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预约时间,确保特种设备在下次检验到期之前检验完毕; 3.4特种设备检验前,由工程设备科和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5特种设备检验时,工程设备科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在现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3.6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3.7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检验不合格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8未结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9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10检验报告应该及时交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归纳存档,由设备工程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标签的更换。 4 检验周期 4.1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4.3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4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5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一般每六个月校验一次; 4.6压力管道: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在线检验,每年一次。在停产条件下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经重大改造、使用条件变更、停用2年以上需要重新投用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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