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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安全经验分享材料

(新安全生产)安全经验分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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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安全经验分享材料

擅自上机操作伤害自己

一、事故经过

2000年11月28日,河南省某化肥厂机修车间,1号Z35摇臂钻床因全厂设备检修,加工备件较多,工作量大,人员又少,工段长派女青工宋某到钻床协助主操作工干活,往长3m直径75x 3.5不锈钢管上钻直径50的圆孔。28日10时许,宋某在主操师傅上厕所的情况下,独自开床,并由手动进刀改用自动进刀,钢管是半圆弧形,切削角矩力大,产生反向上冲力,由于工具夹(虎钳)紧固钢管不牢,当孔钻到2/3时,钢管迅速向上移动而脱离虎钳,造成钻头和钢管一起作360度高速转动,钢管先将现场一长靠背椅打翻,再打击宋某臀部并使其跌倒,宋某头部被撞伤破裂出血,缝合5针,骨盆严重损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厂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责任者送医院进行治疗,厂安委会组织安环处、劳资处、机修车间,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现场工作环境进行查看,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责任、原因。

(1)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宋某违反了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第八项“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擅自动用”的规定。因为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都要使用设备和工具作为劳动的手段,设备、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和环境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不分管或不在自己分管时间内,可能对设备性能变化不清楚,擅自动用极易导致事故。

(2)宋某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缺乏钻床工作经验,对钻床安全操作规程不熟:①“应用手动进刀,不该改用自动进刀”;②工件与钢管紧固螺栓方位不对,工件未将钢管夹紧;③宋某工作中安全观念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三、事故防范措施

(1)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厂安委会和机修车间及时组织职工,进行事故案例现场教育。

(2)钻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安全培训,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并通过安全考试,持有特种工《安全作业证》才能上机操作。

(3)工件与工具夹应用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牢,严格按照钻床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切莫只对表面操作程序简单了解就上机操作。

(4)工段长在派人更换岗位工种时,首先交代本岗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特别是参加工作较短的青工。

弧光短路起大火 26人入黄泉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11月22日,原皖北矿务局刘桥一矿,因低压侧接线端子的压接处紧固程度不够而产生电弧火花着火,燃及运输带和其他可燃物,致使井下作业人员26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人民法院对机电队工人孙某某、电管队副队长苏某某、机械化队队长周某某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刘桥一矿掘进一区大班班前会上,机电队长布置孙某某当日下井65采区皮带机卷JD—25内齿轮绞车的80N开关,以待使用。该队副队长告知孙该开关有一相漏电。孙检修了80N 开关,更换了该开关的零部件,但没有查明和排除故障的情况下,就让65采区变电所送电,孙按动按钮试车,由于检漏继电器未动作,导致开关短路,加之65采区下部变压所变压器未跳闸,短路电流冲击到变压器低压侧,因低压侧接线端子的压接处紧固程度不够而产生电弧火花,引起该处弧光短路,产生强大电流和高温,将低压侧绝缘瓷头炸碎,继而造成炸脱瓷头的低压侧接线柱接触变压器外壳,再次短路,使变压器油温和压力急骤上升、着火,燃及运输带和其他可燃物,形成猛烈火势,致使井下作业人员2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擅自撤掉井下变电所主管人员。1991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擅自撤掉并下看管人员,机电科领导得知后,要求周重新派人看管,到事故发生时也没有派人看管。

2.违章作业。副队长告知孙某某80N开关有一相漏电,孙没有按照电工寻找漏电故障的规定(用摇表摇测的方法)进行检查、没有查明和排除故障,只是更换一下开关便让送电是导致弧光的主要原因。

3.苏某某违反停产检修计划,对65采区下部变电所没有检修,留下重大隐患。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党和政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制定的规章制度比较多。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根据煤矿的作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血的教训换来的,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人人、时时、处处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患于未然。

歪拉斜吊酿惨祸

2001年3月6日中午,鄂西山区某化工公司一分厂检修工班长严某、维修工饶某、王某3人根据车间主任殷某的安排,对二号炉检修现场进行清理,严某违章安排无证人员饶某在三楼顶端操作行车,王某和严某在二楼接放被吊运的物品(电击大套),当吊运第3只大套时,由于行车已经到位,但3人虽采用歪拉斜吊但仍无法使大套落到理想地点,严、王2人在没有取掉挂钩的情况下,强行推拉重达800多千克的大套,此时大套尾部着地,头部悬空使钢索已呈20度的斜拉状态,在外力的作用下,大套产生巨大的反弹力将严拍伤,被紧急送往县医疗中心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严某左大腿内侧成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人为违章操作所致,属责任事故,一是操作者本人违章蛮干;二是当班领导没有对安全问题进行班前安排和要求;三是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监督,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有死角;四是班组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习惯性违章操作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整改措施

一、组织干部职工在事故发生地点开现场会,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使干部职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二、用一个月的时间深化安规教育,使所有一线管理人员和职工对安全规程再一次进行系统地掌握,并进行专项闭卷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上岗工作。

三、每个生产岗位职工写一篇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相互约定违规责任,使安全生产在每个人身上都得到体现和保证。

四、着重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运行和即将运行的设施设备、生产现场,查人的思想认识和人的操作行为,对人身和财物有较大影响和威胁的隐患,必须整改后才能生产。

五、对事故责任者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领导及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吊车超重失灵工人坠落身亡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一建工程公司塔吊司机王某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吊车刹车失灵,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1980年5月14日8时50分,王某驾驶2~6吨塔式吊车在铁东E—3区二万四工地组装本吊车平衡箱中,严重忽视安全,操作中,不认真检查松紧颊的松紧程度,也没有调整刹车调整螺杆。当平衡箱吊到与塔身成90度角,组对塔帽与平衡箱连接的拉板时,刹车失灵。这时王某没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平衡箱由慢到快下滑撞击塔身,使在平衡箱上作业的起重工曹某坠落到地面,当即死亡;起重工王某某受到撞击,鼻梁骨,左眼眶骨,左小壁骨骨折,造成脑震荡。

二、事故原因分析

忽视安全,违章操作。王某身为塔吊司机,不认真执行塔式起重机的操作规定,不认真对塔吊功能进行安全检查。当出现刹车失灵时,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是导致人身伤亡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遵守塔吊机的操作规程。塔吊司机要时刻注意安全起吊,操作前,要认真检查吊车的功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操作中,要严守程序,安全操作,以防发生事故。

沪东“7·17”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1年7月17日早7时,施工人员按张海平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黄浦江一侧)和江侧(靠近黄浦江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据陈述,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mm)。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驰状态。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驰状态,约7时55分,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强令工人乘吊栏人仰栏翻钢绳断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5年2月2日上午,某建材厂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工人乘提升吊栏冒险作业,致使钢丝绳中断,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徐某、安装工人钟某的行为触犯《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钟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1985年元月,徐某被某建材厂聘用为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后,在承包某市解放西街十号楼建筑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施工之规定,不设斜道,命令工人爬架杆乘提升吊栏进行作业。事故前几天,徐某就发现提升吊栏的钢丝绳有点毛,徐某不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盲目蛮干。发生事故的当天,工人向副队长时某反映钢丝绳“毛的厉害”,时检查发现有一尺多长的毛头,便指派钟某更换钢丝绳。而钟某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决定先把七名工人送上楼干活,再换钢丝绳。当吊栏接近四楼时,钢丝绳突然中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蛮干,强令冒险作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爬架时需设立斜道。徐某作为安装队队长,严重违背这一规定,不架设斜道,强令工人爬架杆乘吊栏进行作业,当发现钢丝绳有点毛的问题后,疏忽大意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致酿成事故。

2.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忽视安全。钟某不落实副队长让其更换钢丝绳的正确决定,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擅自决定送工人上楼干活。这种对事故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认真执行建筑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违章指挥,盲目蛮干,冒险作业,对违背者必须严肃处理。

2.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坚决克服轻率麻痹和侥幸心理。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排除,确保安全施工。

违章操作触电死亡事故

2001年5月25日,山西某橡胶厂在生产操作过程中,1名员工因为违章操作而触电死亡。

一、事故经过

5月25日凌晨,该企业1号胎面线在生产6.50—16胎面时,机头工刘某未及时将胎面头搭上通往三层水槽的过辊,当他登上架子准备往过辊上放胎面头时,胎面头已经超过位置约450cm左右。这时按照工艺规定,应该立即停车,将多余部分割掉后重新启动机器,但是他却在未停车情况下,割断了多余的胎面头,结果这段割断的胎面头在爬坡皮带转变下行处挤入上8号挤出机传送带之间的夹缝中,挤压转动成直径为25cm、宽50cm、重约20kg 左右的胶卷。胶卷在从夹缝弹性挤落过程中碰碎了安装在千层片斜上方、爬坡皮带下方的照明汞灯(220V、250W),掉落到两个千层片之间。2时15分左右,刘某发现用于照明的汞灯破碎,关停了胎面联动线,踩在接取皮带上用手去拿这卷胎面。在拿取过程中,右颈肩部碰及已被撞碎汞灯的限流灯丝,发生触电,从接取皮带上摔落在地。同班组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并送住医院,经半小时的抢救,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右颈肩部、左肘内侧电流击伤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操作工在处理挤压在两千层片之间的胎面胶卷过程中,右颈肩部碰及已被撞碎汞灯的限流灯丝,发生触电,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操作工在工作中违反《胎面压出(单、双层主副手)岗位工艺操作应会标准》和安全用电“十不准”有关要求,没有及时停车处理割断留在爬坡皮带上的胎面,致使这段胎面胶夹在设备中滚动成卷掉落砸碎照明灯,同时又未及时通知电工进行更换处理,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4.作业环境不良,现场电器设备安装不合理。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向全公司各部门通报这起事故,立即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用电安全状况,落实电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对可能触及的照明灯具加装防护罩。

2.将原安装在爬坡皮带下方的照明灯改装在2.5m高的机架上,避免操作时将灯碰碎。

3.开展“事故反思月”活动,以各班组、各岗位为单位,结合事故案例及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反思、讨论;修订、补充、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增加设备异常情况下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用电知识培训;组织观看公司历年仍起工伤事故录像并认真反思;以岗位为单位开展反事故演练,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按标准规范操作。

低级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1 事故经过

2002-05-17,某电厂多经公司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 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原因分析

(1)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刁某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

3 防范措施

(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所有工作必须执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

(3)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订设备停送电检查卡。

(4)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火灾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年9月11日16时,吉林省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因违章吸烟致3人被烧死,重伤1人,轻伤2人。

11日16时许,因该厂空分车间的氧气不合格,不能装瓶,682氧气装瓶站的6名工人将室内的压缩机空气吹洗出口阀打开放空后,便集中在休息室内学习。18时50分,1名工人在点香烟时,火柴在富氧中剧烈燃烧,该工人随即将火柴扔在地上用脚踩,火焰即由裤脚向上蔓延,另1名工人见状急忙协助其进行扑救,不料自己身上也着起火来,倾刻之间室内烟火弥漫,有2名工人破窗逃出。班长、点烟的工人和1名工人夺门而出,协助灭火的那名工人因惊慌失措未将门拉开而烧死在休息室内,班长和点烟的工人因烧伤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1名工人因惊恐过度精神失常,其它2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空分车间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委托苏联设计的,原设计中氧气装瓶站压缩机岗位没有室外放空管线,而是利用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的空气吹洗的出口阀做放空阀,只能将氧气排在室内,事故当时氧气放空达3小时,室内氧气浓度高。

2、操作人员违反该厂有关安全的规定,在非吸烟点的空分车间682氧气装瓶站休息室内吸烟,加之职工缺乏安全防火知识,对富氧燃烧认识不足,以致扩大了灾情。

3、氧气装瓶站休息室的门不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门向内开,致在紧急情况下,不便撤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增设室外氧气放空管,将室内压缩机一段入口原放空处加盲板。

2、组织检查厂内所有危险岗位的门窗,将方向不符者均改成疏散方向。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了解本厂、本岗位易燃易爆、助燃、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及防护措施。

江苏省某县化肥厂“1993.3.13” 氢气泄漏火灾事故

1993 年3 月13 日,江苏省某县化肥厂发生氢气泄漏,泄漏的氢气因摩擦起火造成火灾,导致一名操作人员死亡、一人重伤(后因伤重死亡) ,经济损失30 多万元。

一、事故经过

3 月13 日下午,江苏省某县化肥厂碳化车间清洗塔上一根测温套管与法兰连接处严重漏气。车间上报厂领导后,厂领导为了保证生产,要求在不停机、不减压的条件下采取临时堵漏措施,堵塞漏气处。操作工按照厂领导的要求冒险作业,用铁卡和橡胶板进行堵漏,但是失败,漏气处仍然漏气。17 时许,在厂领导的再次要求下,操作工再次冒险作业,用平板车内的胎皮企图包住泄漏处。堵漏时,由于塔内的压力较高,高速喷出的氢气与橡胶皮摩擦产生静电火花,突然起火,一名操作工因躲闪不及被当场烧死,另一名操作工被烧成重伤,送到医院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

4 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速喷出的氢气与橡胶皮摩擦产生静电火花而引起火灾,堵漏操作人员躲闪不及导致伤亡。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厂领导违章指挥,为了生产不顾安全,严重的不负责任。二是操作工违章冒险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就冒险作业,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强令作业罪责自负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5年5月1日,某工地在房顶安装刚打好不久的水泥空心板突然断裂下落,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某水泥厂浴池工程栋号长张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1985年4月27日,张某向市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某提出:工期紧,要上水泥空心板的事。张某某问:“空心板啥时间打的”;张某回答,是本月22日打的;张某某明确答复:“不能上,最快也得过半个月以后才能上”。4月29日下午,张某在工地向施工负责人郭某安排上水泥空心板,郭某当时提出4月22日打的板,才一个星期,时间短,不能上。随即张某叫工人陈某带撬棒到打板场作了简单检查,回到工棚后对郭某说,“板硬棒着哩,质量还可以,再保养两天就可以上了”。4月30日下午,张某又到工地催郭某抓紧上板,延长工期要罚款。5月1日8时,郭某根据张某的决定派李某、王某等五人在房顶安装水泥空心板,当上到第二块板时,挂有水泥空心板的拖车一个车轮压到上好的第一块板上,该板突然断裂下落,在房顶施工的王某随断折的板掉下地面,拖车车把将李某从房顶打落到地面上,导致一亡一伤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不听劝告,强令冒险作业。张某身为国家建筑队的技术工人,工程栋号长,有章不循,违背规定,特别是领导和施工人员提出刚打了一个星期的水泥空心板不能上的正确意见后,视若罔闻,为赶工程进度,竟强令工人盲目蛮干,冒险作业,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对于心存侥幸、盲目蛮干,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抵制,以确保安全施工顺利进行。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认真监督检查,发现不利安全施工的因素和苗头,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辽宁省大石桥市“4.30”重大道口撞车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4月30日6时02分,044次货物列车行至长大线分水至大石桥间243千米350米砖厂无人看守道口处,与通过该道口的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35人死亡,7人重伤,29人轻伤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4月30日,044次货物列车由大连铁路分局大连机务段ND5型0301号美国产内燃机车牵引,编组41辆,总重2872吨,于6时由分水站通过后,以每小时65千米的速度运行至该道口前鸣笛示警,因当时天降大雾,距道口20米左右时,司机发现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公路上有一辆大客车由东向西突然驶上道口,立即采取紧急制动。该列车在紧急制动状态下与大石桥市客运公司汽车司机孙某驾驶的依卡路斯大客车(已租赁给该公司职工姜某经营)相撞。大客车被撞至道口东南距道口25.5米处。列车越过道口503.9米停住。车内75人(定员70人)当场死亡29人,抢救无效死亡6人,重伤7人,轻伤29人。铁路线于当天6时40分开道。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该道口标志齐全,铺面平整,设备完好,列车运行正常。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大客车驾驶员孙某误入,违章通过道口所致。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大客车驾驶员孙某违章通过道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4条2款“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因此,孙某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租赁经营者管理不善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大石桥客运公司应负领导责任。

由于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孙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租赁经营者的直接管理责任和大石桥客运公司的领导责任由司法和行政主管部门追究。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监护”的原则,对无人看守道口应逐步采取监护措施。

2.严格大客车的营运管理,凡是途经铁路道口的大客车单位,司乘人员,应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并建档立卡发证,定期检查,把交通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

3.各级地方政府与铁路部门,对运输繁忙的铁路道口进行一次调研,共同规划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方案,逐步建设公路立交桥。

四川省酉阳县“1·16”特大翻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1月16日,四川省黔江地区酉阳县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3人死亡,29

人受伤,经济损失930000元。

1月16日7时,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金某驾驶娥眉牌大客车载客50人,从彭水县城开往酉阳,途中先后又上旅客,实载75人(包括驾驶员)。13时10分左右大客车行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馆)苍(岭)公路14千米加35.9米左转弯处,翻于坡长118米、坡度77.1度,垂直高度54.67米的山坡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大客车驾驶员金某严重忽视安全,在制动疲软的情况下继续行驶,严重超员、超载(超员26人,超载220千克),在弯急坡陡危险路段冒险行驶,致使客车翻于坡下。

1992年1月16日,驾驶员金某驾驶大客车从彭水载客50人开出,途中陆续超员、超载,却不理乘客的严厉批评,继续超载行驶。据金交代:“车行至天巷公路油榨房处,以6档速度行驶。行驶中,刹车不好用,即减为四档行驶,制动仍然不好,并连续两次拉手制动,仍无反应”。此时,该车已进入左急转弯口,载75人,922千克货物的大客车驶出常行线而翻

覆。

2.间接原因: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汽车运输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不落实,公司领导经营思想不端正,存在着很多安全管理上的问题。

(1)公司贯彻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不力,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制定安全领导小组例

会制度。

(2)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严重忽视安全,在实行联产计酬分配制度后,缺乏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致使部分职工“只顾抓钱、忽视安全”的经营思想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

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3)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劳动安全责任制度,车辆带病上路的情况相当严重。一年多来,机械事故7次,其中4次飞轮,2次未上刹车管。

(4)公司处理事故不认真、不严肃、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

行驶的错误行为。

(5)公司领导对总支、工会及职工提出的安全工作方面的正确建议和批评,不积极采纳,

对主管部门的正确决定、意见也不认真执行,以致安全问题越积越多。

由此可见,“1.16”特大翻车事故是一起企业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驾驶员严重超员冒险行

驶所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辽宁省新民县“1.3l”特大道口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

1993年1月31日7时30分,由赤峰开往大连的77次特快旅客列车,运行到高新线罗家站至高台山站间2千米26米无人看守道口处,与辽宁省新民县新民镇个体大客车相撞,造成65人死亡,4人重伤,5人轻伤的特大路外伤亡事故。

1月31日,担当77次特快列车牵引任务的沈阳机务段内燃机车东方红(3)型0007号,列车编组16辆,总重850吨,列车于7时26分,由罗家站通过后,以每小时95千米速度运行至该道口鸣笛标前,司机按规定鸣笛示警,在距道口约150米处,司机发现列车运行前方左侧公路上,有一辆大客车由北往南向道口方向行驶,司机立即鸣笛示警,但大客车没有停车迹象,机车司机果断采取紧急制动停车措施,该列车在非常制动状态下与抢越道口的大客车中部相ZZ驱撞,大客车被撞粉碎,机车第二轴两轮被垫脱轨,越过道口457米处停车。汽车乘客当场死亡59人(含司乘2人)、重伤l0人(医院抢救中死亡6人),轻伤25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肇事道口标志齐全,铺面平整,设备完好。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大客车驾驶员薛某违章抢越道口所致。大客车在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没有停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4条第二款“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和国家七部委经交[1986]16l号文件第19条关于“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及行人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的规定。严重违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此外,大客车定员60人,实际载客94人(含司乘2人)严重超员,加之两侧玻璃有霜,影响了望,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电弧伤手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年3月17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某队电工刘某、李某准备在副井口信号房低压开关柜内接电焊机电源线,当电焊机电源线接好后,刘某在送电时,突然,从空气开关内冒出弧光,把刘某的右手烧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刘某在操作送电时,没有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自我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电工李某没有起到监护人的作用,没有对刘某的操作进行提醒,互保联保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队领导平时安全教育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高处作业吊篮坠地砸死一人

一、事故详细经过:

(一)事故背景

大连温州城由大连BNU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2004年7月5日大连YL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装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承揽《温州城外装修工程》合同,同年6月开发公司将温州城室内F2、F3层等的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大连LY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装公司)。同时百年城公司又与大连FH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定了工程监理合同。

(二)事故经过

2004年9月11日早晨,外装修公司大连温州城项目部施工队队长罗*平安排工人焦*、陈*、李*3人站在高处作业吊篮(电动爬架,以下简称吊篮)内进行外墙大理石干挂作业。8时20分左右,吊篮一侧的提升钢丝绳突然从固定的钢卡内“抽签”,造成吊篮倾斜坠地(坠落高度约7米),吊篮内的3名作业人员也随吊蓝一起坠地受伤;吊篮坠地的同时,在楼内进行室内装修的作业的内装公司瓦工娄*从楼内出来,恰好路经吊篮下方,不慎被吊篮砸伤头部(没有戴安全帽),随后4人立即被送到大连友谊医院抢救和救治,娄*经抢救无效死亡。焦*、陈*轻伤留院治疗,李*经简单处置后回到单位。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并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工程机械研究所提交的《温州城外装施工高空作业吊篮坠落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等,认定造成此起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施工设备有缺陷、现场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现场所使用的吊篮存在缺陷。外装公司在温州城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吊篮存在没有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因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端固定不牢,致使钢丝绳与绳卡夹脱扣(抽签),导致吊篮一端坠地。是造成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内装公司瓦工娄*安全意识不强,在从楼内出来时,没有观察门外上方是否有人在作业,贸然从有人在外墙上方进行干挂大理石作业的大门出去,又违章不戴安全帽。不慎被下坠的吊篮砸到头部受伤致死,是造成此起伤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外装公司对温州城外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善。施工组织方案缺少吊篮使用的具体安全方案及操作规定,致使吊篮在使用时因承重钢丝绳的卡扣固定不牢,难以承载吊篮本身和吊篮上作业人员及理石板等的重量而“抽签”,导致吊篮一端坠地。在进行外墙吊蓝作业时,没有在地面设立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警戒措施,也没有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同时缺乏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交底和专业技能培训不够等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酒后指挥致人亡

一、事故概况:

2002年1月20日下午,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某汽修车间工程,钢结构屋架地面拼装基本结束。14时20分左右,专业吊装负责人曹某,酒后来到车间西北侧东西向并排停放的三榀长21米、高0.9米,自重约1.5吨的钢屋架前,弯腰蹲下在最南边的一榀屋架下查看拼装质量,当发现北边第三榀屋架略向北倾斜,即指挥两名工人用钢管撬平并加固。由于两工人使力不均,使得那榀屋架反过来向南倾倒,导致三榀屋架连锁一起向南倒下。当时,曹某还蹲在构件下,没来得及反应,整个身子就被压在了构件下,待现场人员翻开三榀屋架,曹某已七孔出血,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屋架固定不符合要求,南边只用三根4.5公分短钢管作为支撑支在松软的地面上,而且三榀屋架并排放在一起;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死者曹某酒后指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土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在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违反施工程序。

(3)施工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操作程序。

(4)施工场地未经硬地化处理,给构件固定支撑带来松动余地。

(5)没有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施工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

2、主要原因

钢构件固定不规范,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违章作业致人受伤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4年6 月5日,XX钻井公司川钻XX队在某井实施表层钻进过程中发生井漏,造成振动筛锥型罐缺水,为保证正常钻井,队长带领人员抢接从废水池至振动筛锥型罐废水回收管线。该管线系2寸半油管共约50米长,中间有一90度弯头,在接至振动筛锥型罐下端时,该队采取抬高前部的方法将水打入振动筛锥型罐内,在抬高尾端油管时,采用四人用手抬油管,一人用白棕绳将油管尾端固定在振动筛锥型罐旁的高架水罐上,当油管抬至要求高度时,在没有将油管固定在高架水罐的情况下四位抬油管的工人放手准备固定管线,遇钻工谢XX从管线下端穿越准备上循环罐,在通过油管时,因油管尾部重力过大,一人拉不住白棕绳,致使油管下落将从管线下通过的钻工谢XX腰部压伤。

二、事故原因

1、张某安全意识不强,忽视安全,冒险穿越极度危险区域。

2、队长李某在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措施,对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

3、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人员分工,施工过程混乱,岗位责任不明确。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范能力。

2、加强对员工进行风险识别和事故预防知识的培训。

3、施工作业前要针对作业的类别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钻台作业未戴安全帽套管撞击致人重伤

一、事故经过

1992年某日19点,某井在下95/8”套管入井时,司钻王某吊套管上钻台后,将套管护丝卸在钻台上,钻工蒋某(未戴安全帽)弯腰捡起护丝后,刚站直就被摆动的套管从正面击中头部前额,造成前额骨折。

二、事故原因

1、钻工蒋某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2、钻工蒋某安全意识不强,对工作环境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3、执行规章制度不力,未及时纠正违章、违规现象。

三、教训及防范措施

1、进入作业场所应按规定正确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2、加强对员工进行风险意识和防范知识培训。

3、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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