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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

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主讲人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讲授《行政许可法》。首先讲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号就要正式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部法律非常重视,国务院专门开了几次会议进行讲究,贯彻实施。今年1月6号,温家宝总理在省部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专门进行部署。国家行政学院专门对省部长进行了一个星期的培训。对一部法律的实施这么重视,这在建国以来可能是第一次,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首先我要给大家介绍第一个问题:行政许可的含义、由来和功能。什么叫行政许可,它是怎么发展来的,有什么重要的功能?我们给《行政许可法》下了一个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公民要开出租车,先要向出租车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租车管理机关就会审查,认为你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让你来开出租车。这样一个活动、这样一个行为,就叫。根据这样一个定义,行政许可有四个含义,四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俗意义上讲,就是行政审批。但是它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提职,一个处长要当局长,这种审批就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财务的审批、出国的审批,这些都不是行政许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了,相关单位批准,这才叫行政许可。所以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不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审批。像我刚才讲的出租车司机,再比如你要办一个学校,民办学校要审批,也是行政许可。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它是一种以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老百姓的审批,必须先有老百姓提出申请,没有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批准公民办一个学校,那是不可能的。它不像行政处罚,也不像行政强制。当然老百姓不可能提出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处罚、进行拘留的申请。所以行政许可必须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申请为前提。

第三个特征它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虽然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为前提,但是批准不批准是行政机关的事。行政机关可能批准也可能不批准,它不像行政合同。比如行政机关要建一个高速公路,通过招标,或者是拍卖的形式来出让,就必须签订一个行政合同来实现行政目的。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跟法人公民之间要达成一致。但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单方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行政机关可以给你许可也可以不给你许可,所以它是一种单方行政的行为。

第四个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什么叫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就是授予的授,利益的益。所谓授益性的行政成为,就是给公民,法人一种利益,这叫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它不是像行政处罚,我赋予你一种义务,我对你进行处罚,比如罚款1000元、10000元,给你设定一个义务,你必须要履行。也不是一种强制,你不履行我采取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是给公民、法人一种利益。我们讲的这四个特征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什么叫行政许可,它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怎么发展来的?行政许可是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制度,但不是说一开始就有这个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初,行政许可是很少的。资本主义政府刚建立的时候,是奉行越小政府,越好政府的理念,政府越小越好,越少干预越好,对经济社会的干预越少越好。所以当时讲的政府就是一种守夜人。政府把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管好就行。美国政府成立之初只有三个部:国防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务员只有五、六千人。为什么是这样一个情况呢?在政治上,资本主义政府刚建立之初,为了防止封建行政权的复辟和专横,必须把行政权牢牢的束缚住,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设定政府的权力范围。政府必须要依法行政,牢牢地按照议会设定的法律来行使职权。通过司法法院来监督政府,使政府不敢违反法律。这是政治上的一种体制设计的原因。在经济上英国的亚当斯密写了《国富论》,被奠定了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他主张在经济领域,要采取绝对自由竞争,政府不能干预,这样让经济有最大的发展空间。这样一种体制、这样一种理论,统治了西方世界150年左右。所以在资本主义早期,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常少。但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

主义经济规模的扩大,也就是列宁讲的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了垄断,这时候光靠市场调节已经无法驾驭资本主义一个这么大的经济规模。在 1929年就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大危机。1933年罗斯福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新政措施:扩大政府权力,保障中小企业利益,保障充分就业等来促使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政府包括有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的行政权得到了非常大的扩张。这时候立法不仅是议会的事,政府也有立法权。政府也获得了司法权,即解决纠纷的权力。所以依法行政这个法包括政府本身立的法。这时候的观念,不是越小政府越好政府,而是越大干预越好政府。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职能,政府作用的范围,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扩展。美国在这个前后,成立了一系列的独立管制委员会,有五六十个:有洲际贸易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航空委员会等一系列的委员会。行政许可主要是在这样一段时间,即20世纪以后为适应政府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需要迅速扩展起来,发展起来的。在经济上,英国凯恩斯创造了凯恩斯主义,就是主张政府对经济、对社会全面干预。但是这样一种全面干预的模式,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带来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它带来了经济活力的降低,行政成本的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也影响了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开始了一系列自由化的措施,以后里根在美国也采取了一系列自由化的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放松规置、放松许可。这样采取了一系列公共改革的措施,掀起了一场公共改革运动。主要是以放松规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为宗旨。这就是我们讲的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许可发展的一个过程:从一开始没有规制,很少规制到20世纪以后,大幅度的强化规制、发展规制。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放松规制,我们国家的行政许可,有的说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个人认为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在计划经济时代,人财物、产供销都由政府来调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当中,原来的行政手段失效,法律手段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加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扩张,部门、地方纷纷采取行政许可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地方权力。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行政许可得到了急剧的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到了非改不可得程度。这就是行政许可在西方国家,以及在我们国家发展的来龙去脉。

行政许可有什么样的功能,它的存在有什么样的合理性?行政许可主要有三

点功能:第一个是控制风险的功能,这是行政许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功能。行政许可通过对企业设定主体资格的限制,对标准的严格控制来防止发生经济风险、社会风险。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以后,为了解决当时的经济危机,经济风险,罗斯福上台采取了新政措施,对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严格控制其设立标准。比如对烟花炮竹的设立标准要严格审查,它是不是符合要求,对炸药、医药、食品这些行业严格控制标准。以此来保障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在美国“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政府,布什政府和一些学者在反思:他们认为“9·11”的发生,与过度放纵规制有关系。政府过度强调了提高出入境的速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的效率,这样使得一些恐怖分子进入了美国。同时像驾驶飞机这样的一些特殊的行业,也没有很好的进行审查。使得恐怖分子能够学会驾驶飞机。所以美国在“9·11”以后强化了规制,要求在一部分领域强化规制措施。比如现在它成立了国土安全部,移民局。同时出入境严格加以审查,使得签证非常困难。同时布什政府在发生了安然公司丑闻以后,对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严格监督和规制措施。在发生了纽约和加州能源危机以后,他们认为主要也是规制过度放松,造成电力紧张。所以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这样的危机和风险。所以许可第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控制风险。

第二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配置资源。市场是配置资源最重要的手段,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只有通过市场来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最大限度的、最有效率的来利用资源。但是一些有限的资源,仅仅靠市场配置,政府不介入,可能会导致资源的垄断,或者导致资源的恶性的竞争。比如像土地、矿山、城市公共服务、自来水、电、公交、出租汽车一些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果政府规制一点不介入,可能会带来非常大的问题。包括土地,我们采取了非常严格的许可制度,审批制度,但仍然发生了很多的问题。所以政府在资源配置当中要采取许可手段。但这个许可手段是一些以特定的市场调节的手段为基础,后面我会说到,比如它要以拍卖、以招标为基础,最后才加以审批。这是许可第二个重要的手段,即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手段。

第三个重要的手段就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某种信息。政府为什么要有这个手段?因为政府比较有信誉,有公信力。比如对企业的设立,通过政府,通过政府工商机关,出具营业执照证明这个企业设立了,这样就比较有公信力。这

样市场主体之间就能力比较信任了。再比如律师,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像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公证员,教师这样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职业,要对他们的资格、资质来加以证明。这是讲许可的第三个重要功能。这就是我给大家介绍的第一个问题,行政许可的含义、由来和功能。

我给大家介绍第二个问题,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和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讲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我们国家的许可法制定了7年多,从1976年开始,专家就拿出了行政许可法的稿子,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综合性的统一调整的法。西方国家有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它都是在经济自然演进过程当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比如航空,中国发展了航空许可。比如矿山,逐步发展了矿山许可。比如原子能,逐步发展了原子能许可。所以它对每一个方面的许可都比较完善。但是我们国家因为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实现整体的转型(这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经济体制转型),所以我们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立法,来推动这个制度的转型。具体来讲它主要有四个重要的意义。

第一个,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各个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里面有大量的许可,但是非常混乱。第一种情况就是行政许可的范围不清,事项过多,管理就是审批,管理就要审批,这样一个管理十分盛行,造成什么事项都要审批。审批充斥了我们整个经济发展的领域,所以这个情况已经发展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任何一个部门的政府官员,觉得自己所在的部门要受到重视,要获得利益,就必须抓审批,抓许可。否则不仅外部的其他部门觉得对我不尊重、不重视,内部要想稳定也会更困难。

第二个原因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是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较大市政府,甚至一个乡政府、县政府都能设定许可,设定权被过分地滥用。

第三个,许可的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缺乏程序规范,群众办事十分困难。一个许可要半年、一年,甚至几年才能批下来,这样严重束缚了经济发展。现在一个IT项目,一项技术,如果一年或者一年多一点时间没有变成产品,这个技术就过时了。在经济竞争这么激烈的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这么快的情况下,如果审批这么繁杂,一个企业要盖几十个章,上百个章,几百个章,极端的情况下,要盖一千多个章,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这是我们

讲的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是重审批,轻监管,或者只审批不监管。有一些外国企业讲,没有到过中国市场,觉得中国市场非常难进入,进入非常困难,有畏难情绪。但是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就认为中国市场进来的确很困难,但进来以后就比较轻松了:没有人监督你,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样一种状态,肯定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西方国家发达的市场经济,进去门槛很低,进去非常容易,但进去以后,你要想违法乱纪,随时有人来监督你,来查你。而我们进来很难,进来以后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我们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活力。

第五个是审批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什么行政机关都抓审批权?因为这个权力能带来利益,但是他没有任何责任。所以现行的审批、、许可制度的一些问题造成我们必须要制定《行政许可法》来对它加以规范,加以约束。所以《行政许可法》不是保障许可权,扩大许可权,强化许可权。它是规范许可权,制约许可权,尽量削减许可权。所以这是我们讲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第一点理由。

第二点,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我们的政府职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转变,特别是90年代以后,取得非常大的成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去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了,可以高枕无忧了。而恰恰完善意味着攻坚,意味着最困难、最艰巨的任务还在后面。这个非常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改革我们的行政审批制度。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一个堡垒。为什么这么说?虽然经过这么多年,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四项职能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原因就在于在原来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下,我们的政府仍然是一种全能政府,什么都管。政府职能安排的逻辑顺序是,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什么叫先政府?就是一切事情首先是政府去管,所谓政府是个全能政府。有人说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要管。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从出生到死亡要管。而且出生以前,要有准生证,没有准生证,不能出生。死亡,要有死亡证,不然不能火化。不仅

现实世界要受到政府的管理,网上世界也要受到政府的管理。这里面的管理,大部分都是需要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不需要政府去管。但是由于传统的政府职能配置,所有的事情首先由政府来管,政府管不了的,由社会中介组织,由社会团体来管,最后才是由市场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极度萎缩,后来几乎没有市场。在文革期间,改革开放以前,农民卖一点蔬菜,卖一点鸡蛋都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要割掉。这就证明市场已经极度萎缩,农村的农贸市场都取消了。《行政许可法》就是完全要颠倒政府职能的这种逻辑安排顺序:我们是确立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什么意思?《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老百姓可以自己作主的,可以不设定许可。婚姻登记条件不是规定,只要你个人承诺,你没有结婚,就可以登记结婚。不需要单位证明。老百姓自己作主的事,老百姓自己承诺就可以。尽管在实施当中,也要带来一些问题,像婚姻登记信息失真,但这些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跟户口联系起来解决。这是第一个价值取向,就是老百姓自己能作主的可以不设定许可;市场调节能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许可;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自律管理能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许可;如果这个都解决不了,政府事后监管,通过事后监管能解决的,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行政许可必须慎用,是不得已二为之的一种手段。这就是政府的职能:首先是市场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社会团体解决,社会中介组织解决;最后才是政府解决。而政府解决主要通过事后监管来解决。政府职能的配置顺序完全改变了,这对我们政府职能的转变将起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它对推动我们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深化,也起非常重要的作用。从1998年开始我们就在地方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试点(我自己觉得)。,地方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的积极性比国务院部委要高。为什么?因为地方政府现在经济压力很大,竞争非常激烈。有国内竞争,也有国际竞争。所以它要削减审批,降低门槛,来吸引外资。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我觉得)国务院部委的积极性要比地方政府高,为什么有这种情况呢?因为有些地方政府认为,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水太清了就没有鱼了就会影响经济发展。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地方开始,比如深圳,上海的浦东。期间总结了大量的经验,到2001年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察部。到2002和2003年,全国削减了1195项行政审批,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这种改革毕竟是行政推动式的一种改革。它的成果必须通过法律规范下来,确认

下来,否则它就可能没有意义了。同时有些地方这种审批的削减可能只是在数字上做文章;还有一些地方,削减的是次要的、不是很重要的审批,而关键性的审批保留下来。所以审批制度改革要继续向前推进,进一步巩固这个成果,必须制定新的《行政许可法》。这是《行政许可法》制定的第二个意义。

第三个意义,我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党和政府、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就这两天,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根据我看过的一个资料, 90年代以来省部级干部中被抓的腐败分子好像就有100多人,这个力度是很大的。反腐败更多的要依靠制度,要完善制度。我们既要重视惩治,更要重视预防,更要重视完善制度,确立制度的权威。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一批批干部在阶级斗争为纲当中被整肃下台。改革开放之后,一批批干部在贪污腐败当中倒下。看起来,这个形势完全不一样,但实质的原因是一样的,就是我们缺乏制度对权力的监督,我们缺乏制度的权威。所以反腐败要靠完善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制度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制度。1996年专家学者就起草了一个《行政许可法》的稿子。到了成克杰案件发生以后,(我个人觉得)中央高层对许可制度的改革非常重视。我记得在成克杰案件之后,尉健行同志在深圳就讲,立项审批,社会就是三四千万。这种项目的腐败,审批的腐败数额应当说是最大的。所以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通过《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来源头上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政府的权力加以削减,加以分解,加以制约,使审批部门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来腐败。这是第三个理由。

第四个理由,制定《行政许可法》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中央政府在WTO议定书上承诺,我们要以透明、规范的形式来实施行政许可,要削减审批,消除地方的贸易壁垒和地方的封锁。所以《行政许可法》就是我们实现这个承诺的一个重要的部分。这就是要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四个方面的意义。

我们讲《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什么样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精神呢?我个人认为它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合法与合理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合法。设定上、实施中,包括设定的主体要有权限,设定的程序要合格。我们这里讲的合法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设定的形式必须要合法。《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在法律没有设定的前提下,可以设定许可,或者立行政法规。国务

院的决议在行政法规法律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许可。但是临时性许可如果需要长期设定,就必须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不能设定许可的一条明确取消了。省级政府现在可以设定紧急性的许可,情况紧急可以设定,但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就要改为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和常委会,省会市人大和常委会,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常委会,比如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汕头市,还有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城市:既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比如青岛、大连、苏州;也有老工业城市,比如辽宁的鞍山、本溪、抚顺,河北的邯郸,安徽的淮南,这样一些地区的人大和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许可。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当然包括国务院的决议,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是合法性原则。

什么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我前面讲了,就是整个的许可要体现市场的价值取向。设定许可前要先听证。通过听证来确定应该不应该设定许可。同时,老百姓自己能作主的,市场能调节的,社会中介组织能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设定许可。而且许可即使设立了,过一段时间就要进行评估,认为可以不设立的,可以取消。如果地方政府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在北京或者上海可以不设立,就可以报请国务院批准,可以取消。这些都体现了行政许可设立的合理性原则。这就是合法与合理原则。

第二个是便民效能原则。便民就是方便老百姓。《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它的一系列措施,如老百姓可以网上审批,网上申请,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解决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等等一系列的制度,便民措施。所谓效能原则,就是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老百姓申请了行政许可,能当场审批的,当场审批;不能当场审批的,20天以内要审批。特殊情况的,比如下一级行政机关要先审批的,报上级行政机关,如果其他行政机关要先审批的,然后再由一个行政机关最后审批。像这种情况,最多也不能超过40天或者45天。这就是它的效能原则。

第三个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就所谓的“三公”原则。是我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非常重要的原则。公开,就是行政行为必须要公开。公开在1996年的当中就规定的很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不公开不

得实施,否则无效。去年我们的公开就规定的非常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如果发生了传染病,必须尽快地从发生传染病的地方,在八、九个小时之内报到国务院,要尽快、准确、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公开原则对我们战胜非典、防治非典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行政许可法》对公开的规定非常充分。它规定所有许可的依据都必须公开,否则无效。许可的设项、条件、标准、期限一律公开;许可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这就是我们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措施,非常有利地防止腐败。

第二个是公平。公平就是不仅老百姓跟之间是公平的,许可机关不能够耍威风,搞特权;而且许可的申请人之间也是公平的,行政机关不能歧视待遇。比如老百姓申请开车出租车,不能够先申请的不给批准,给后申请的批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一项许可,条件是一样的,按照先后顺序。先申请的先批准。这就是公平原则。

第三个是公正原则。公平和公开都是为了保证许可结果的公正。英美法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自然公正原则。这是英美法律的核心。它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任何权利的损害都要有权利的救济。老百姓权利受到损害了,必须要给他救济渠道,不平则鸣。一个社会就像一个高楼一样,你不断给它加温,但如果没有出气孔,高楼就会爆炸。如果老百姓不断的有不平的事情发生,又得不到公正地解决,纠纷越积越多就会带来严重的问题。所以任何权利的损害都要有权利的救济。第二个要点,任何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第三个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政府跟老百姓发生纠纷,政府不能自己说了算。这就是自然公正原则。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深层次的矛盾逐步凸现,很多纠纷大量产生,这就需要行政机关非常公正地来解决这些纠纷。按照国家信访局局长讲的话来说,我们现在信访案件比较多,他有四个80%的统计。第一个80%,就是我们现在的信访案件,80%左右都是在改革开放当中产生的。第二个80%,就是这些信访案件,80%左右老百姓都是有道理,或者有一定道理。第三个80%,就是这些信访案件都可以通过党和政府来得到解决。第四个80%,就是这些信访案件都能在基层党委和政府来解决。如果这个统计是正确的,我们就要充分运用公开、公平、公正手段,运用法律的机制,综合处理这些社会纠纷,这些信访案件,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

社会矛盾。这是我们讲的《行政许可法》第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四个方面的原则,就是监督、责任、救济原则。监督原则非常重要。政府的权利必须要监督。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当中讲了一段名言:他说,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他说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孟德斯鸠的名言。在那一段时间中,法国的另外一个法学家卢梭,英国的法学家(洛克)都提出了这样一些理论。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体制就是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制定的。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互相制衡。我们国家不搞“三权分立”,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法院、检察院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但并不说明我们跟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政治制度不同,我们就不需要监督权力,我们同样需要监督权力。最近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充分证明了我们党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重视。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国家的监督法的草案也制定出来了。我们在《行政许可法》当中也充分体现了对许可权的监督,这点非常重要。

第二个是责任原则。我们原来许可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行政许可法》对责任规定的非常明确。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的责任。我们原来的法律对政府责任非常淡化,轻描淡写,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承担什么养的责任不具体。《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写得非常的明确,严格追究。另外一方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就是《公民法》法人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也规定得很细致。就是个人必须依法行使许可,进行许可活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救济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违法了,公民、法人有保护我自己权利的渠道和制度。这就叫救济。《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如果老百姓、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许可不服,有申辩权、陈述权,可以要求复议。工商局执照不发给我,我可以向上级工商局或者同级政府要求复议,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这就是救济原则。

第五个大的原则就是叫信赖保护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要有诚信原则。互相要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市场经济。而跟老百姓之间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政府享有行政权。政府如果认为公民违法了,违法《社会治安处罚条

例》,就可以拘留之,公民不得对抗,就是不对等的。如果老百姓对政府依法给予的权益予以信赖,相信政府会保护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就叫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不能朝令夕改。今天给了我一个许可,过了一个月,过了半个月又撤销了,这是不允许的。政府不能轻易地撤销。如果是由于工作人员违法,贪污受贿,违反了法律程序而超越职权撤销的,政府要赔偿老百姓的损失。如果被许可人行贿,违法,就要自己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分担责任。如果不是这些原因,一般不能撤销。如果是因为法律法规情况的变化,不需要许可了,或者是因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需要,需要撤销这个许可的,要补偿老百姓的损失。

武汉去年就有非常好的例子。说武汉市政府当时解决所有的(麻木)问题。所谓(麻木)就是三菱车载客。几任政府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三菱车载客影响市容,影响交通安全,出了很多事故,造成交通拥挤。有上万辆(麻木)都是市政府原来有关部门颁发的,有营业执照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武汉市政府采取了补偿措施,一个(麻木)给你近万块钱,你不要再营业了,然后政府解决他们的就业,综合采取各方面的措施,最后问题解决了。大家都非常赞成这些错误,并且没有任何副作用。《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把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说政府要有诚信,把它写进了法律。这本来是德国行政法当中的一个原则写进去,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增加政府的信任度。现在讲市场经济就是信誉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也讲了,我们要建设诚信体系。而社会的诚信(我个人认为)中,个人信誉是基础,企业信誉是重点,政府信誉是关键。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治安非常不好,这个地方肯定没有政绩。所以,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建设诚信政府,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这是我给大家讲的第二个大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和基本原则。

我给大家介绍第三个大的问题,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刻影响。我简单给大家点一点。

第一个它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刻影响。前面讲了,现行的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最后的一个堡垒。我们只有攻克了这个堡垒,才能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起到关键作用。就是我们要建立一个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的这样一个政府职能安排的逻辑顺序。主要是政府职能就是四项:第一项是经济调节;第二项是市场监管;

第三项是社会管理;第四项是公共服务。现在的审批制度改革,是总体上放松经济性的规制,部分放松社会规制,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这些规制。这样一来对我们政府职能转变起非常关键的影响。政府真正管到需要它管,管得住,又能管得好的事情。所以这是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刻影响。

第二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进行了五次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次是1982年,主要是机构改革。第二次是1988年,我们当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三次是1993年,我们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四次是1998年。第五次是2003年。应当说这五次大的行政体制管理改革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适应民主法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疑是我们行政管理体制极大的改革,这种改革极大的向前推动,有助于我们建设有限政府。因为行政审批在大量的削减,政府职能转变,全能政府变为。它有助于我们建设服务政府。因为审批事项大量削减了,老百姓申请许可更方便了,同时许可全部削减收费,不允许收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样有助于我们建设服务政府,同时它还有助于建设阳光政府。《行政许可法》对公开原则确立的非常好。有助于我们建设诚信政府。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以后,有助于我们建设诚信政府。它有助于我们建设责任政府,对许可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非常详细。它有助于我们建设效能政府,因为它对效率的规定是空前的。在这之前没有一部法律像《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对许可的延展,期限规定得这么明确的。有助于我们建设法制政府,对许可事项的确立、许可权限、法律上规定、主体的设定、实施的程序等等,法律都规定的非常明确,并且规定要依法加以监督。所以它对法制政府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国务院最近可能要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来,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法制政府目标的提出,对我们政府工作非常重要。这就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体制管理改革的非常大的意义。

第三个我们讲深刻影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刻影响。《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从执法过程来看,将会推动执法重心从事前审批向过程监管转变,过程的监管向事后责任的追究转变。因为事前的审批大量削减了,为了防止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向过程当中进行监管,在事后进行责任追究。比如判断一个食品企业,

一个饭店,是不是违法,是不是违反《食品卫生法》,完全可以通过秘密地抽查。像麦当劳,派人员对全球一万多家麦当劳店进行秘密抽查,发现不符合麦当劳卫生标准、食品标准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第三次就吊销特许证。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全可以通过这种秘密的方式。要么不检查,要么就采取大活动的、扰民的措施来检查,这个就不合适了。我们要创新执法方式,在过程当中监管,事后进行责任追究。第二个从执法主体来看,它将推动执法主体的多元化。我们将对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实施许可。就是执法主体不仅仅指行政机关,中介组织、社会组织都会来执法,主体是多元的。同时执法方式,《行政许可法》实施将会淘汰重审批,重处罚,轻监督检查,轻服务引导这样一个模式。原来我们就是重审批,重处罚。一搞审批就处罚。现在我们要重监督检查,重服务引导,而且要创新执法的方式。我们要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这样一些方式。我们现在要特别重视奖励。比如我们现在为了建设西部,美化环境,采取退耕还林、退田还草、还水这样一些措施。采取这些措施不是采取处罚,像老百姓,农民不种树就处罚,不是这样子。而是种一棵树,给你多少粮食,给你多少钱。这样效果非常好,老百姓非常积极。虽然可能也有一些弄虚作假的情况,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加以制止。所以我们讲要重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这样一些措施。

最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在行政执法里面,有助于公务员和许可机关在思维方式上确立公民的权利本位,政府的责任本位意识。老百姓、公民的权利是本位的。公民履行义务是为了享受权利,而不是为了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不能颠倒。老百姓要承担义务,是为了享受权利,而政府呢?责任是本位的。之所以给你这个权利,是因为你要承担这个责任。所以我们促使公务员从官本位、权本位、管本位向公民的权利本位,政府的责任本位转变。改变管理就是审批,乱了就要审批的这样一些不正确的看法。坚持行政许可的市场趋向,确立适应审批的这样一些意识。

这就是我给大家讲的第一讲,《行政许可法》基本理论。我给大家讲了《行政许可法》的含义、由来和功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和基本原则,以及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我们国家的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刻影响。

10月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行政权的理解错误 ..的是( ) A.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 B.行政权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 C.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D.行政权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2.行政法上的行政是( ) A.私人行政 B.公共行政 C.企业行政 D.事业单位行政 3.下列属于特别行政法的是( ) A.行政组织法 B.公务员法 C.教育行政法 D.行政处罚法 4.下列行政法渊源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是(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法律解释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 A.民主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科学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6.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的是( ) A.行政法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单行条例 7.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 ) 1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D.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8.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规范划分为实体行政法和( ) A.专门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 C.行政组织法 D.程序行政法 9.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 ) A.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民主党派 D.国家司法机关 10.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11.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立法只具有行政性质 B.行政立法只具有立法性质 C.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性质,同时也具有立法的性质 D.行政立法完全等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12.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13.行政主体向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对方收取排污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 A.行政征购 B.行政处罚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用 14.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物业公司对本小区组织卫生检查 B.某超市对偷商品的小偷进行罚款 C.税务局减免某企业的增值税 D.教育局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体育用品 15.下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某公民颁发营业执照 B.某市政府制定关于进出该市的车辆的收费标准 C.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向本区所有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的决定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B扣押C冻结D 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B二C 三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 7 C、 10 D、 15 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 的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 规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BC) A行为 B设定 C实施 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 A享有陈述权 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 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 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

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3(机考客观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客观题) 单选题(共10题,共20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2. 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 C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3.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 B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4. 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 C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5.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 ),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B 行政职权 6.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 )。 A 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7. 在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是( )。 C 国务院 8.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 D 行政法律事实 9.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B 国务院部门规章 10.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 )。 D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1.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 )。 A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12. 我国从国务院到省、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就是一种( )。 C 层次制 13.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14.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 B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5. 属于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是( ) C 升职 16.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不包括( )。 A 公开国家秘密 17.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 C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8.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19.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20. 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行政机关将处于下风向的房屋拆除的行为属于( )。 B 即时强制 2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监察是一种不经常性的、间接的监督形式 22. 下列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C 强制扣留 23. 行政法是调整( )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 行政权 24.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 )。 B 20元以下 25. 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2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28.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C 行政监察是一种不经常性的、间接的监督形式 多选题(共10题,共40分)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C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 为 D 行政许可是一种不要式行政 行为 参考答案:B,C ;考生答案:B,C,D ;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2. 公民甲因违法赌博,被某市公安局 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处以拘留七天 的处罚,本案例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公民甲 C 某区公安分局 3.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 A 性质不同 B 产生依据不同 C 行为后果不同 D 法律地位不同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4.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 )。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司法机关 C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 督机关 D 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 织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5.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有( )。 A 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B 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C 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D 制裁权 参考答案:A,B,C,D ;考生答案:A,B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B 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 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 别的行政指导 C 个别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 D 普遍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 参考答案:A,B ;考生答案:A,B,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0 7. 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C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D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B,C,D ;考生答案:B,C,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8.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 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B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C 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参考答案:A,B,D ;考生答案:A,B,D ;试题分数:4;考生得分:4 9.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体现在( )。 A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

行政强制法简答题

行政强制法简答题 1、简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有关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答: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答:(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 答: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未注明扣押期限; 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 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 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 4、简答:简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 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宪法是护理立法的最高守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护理法的制定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而不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护理法规不能与国家已经颁布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款有任何冲突。 二、护理法必须符合本国护理专业的实际情况。 护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经济水准和政治制度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实际,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假若脱离本国实际,势必难以实施不仅失去其先进性和科学性,且无生命力。 三、护理法要反映科学的现代护理观 近几十年来,护理学从护理教育到护理服务,从护理道德到护理行为。从护理诊断到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估乃至护理咨询,护理管理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检验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法应能反映护理专业的这种垄断性、技术性和义务性特点,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社会效益的合法性。 四、护理法条款要显示法律特证。 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征,故制定的条款措辞必须准确精辟、科学而又通俗易懂。

五、护理立法要注意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性,一国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国法律中孤立的长期存在。所以,制定护理法必须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峰,注意国际化趋势,使各条款尽量同国际上的要求相适应。如随着护理服务范围的扩大,社区初期卫生保健护士日益增多,需对护士的种类、职责范围赋予新的规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与护理相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也需要从护理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等等。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内容。考生须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掌握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考题以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为主,可能出论述题,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不高。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上确立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亦即基本原则。另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对局部的行政法规范及其适用领域具有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真题·单选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B ) A.民主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科学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含义(P67)(名词)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二、具体内容(P67) 1.法律(狭义)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情况。 (1)法律绝对保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律相对保留 《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1)法律优先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提示】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产生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 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体情况选择采用。 3.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适用领域不同;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护理法是指国家、地方以及专业团体等颁布的有关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的一切法令、法规。从入学的护生到从事专科护理实践的护士,从在校培训到任职后的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从护理教育、医院护理到护理专业团体等均有涉及。不同的内容或程序有不同的护理法规及不同的制定和颁布者。各国现行的护理法规,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令。可以是国家卫生法的一个部分,也可以是根据国家卫生基本法制定的护理专业法。 第二类,是根据卫生法,由政府或地方主管当局制定的法规。 第三类,是政府授权各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有关会员资格的认可标准和护理实践的规定、章程、条例等。 除上述三类以外,如劳动法、教育法、职业安全法,乃至医院本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护理实践也具有重要影响。 护理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纲、护理教育、护士注册、护理服务等四大部分。 总纲部分阐明护理法的法律地位、护理立法的基本目标、立法程序的规定,护理的定义、护理工作的宗旨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及其社会价值等。 护理教育部分,包括教育种类、教育宗旨、专业设置、编制标

准、审批程序、注册和取消注册的标准和程序等,也包括对要求入学的护生的条件、护校学制、课程设置,乃至课时安排计划,考试程序以及护校一整套科学评估的规定等。 护士注册部分包括有关注册种类、注册机构、本国或非本国护理人员申请注册的标准和程序,授予从事护理服务的资格或准予注册的标准等详细规定。 护理服务部分,包括护理人员的分类命名,各类护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项专业工作规范、各类护理人员应达标准的专业能力、护理服务的伦理学问题等,还包括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护理人员进行处理的程序和标准等。 护理立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

应对行政强制法的措施

应对行政强制法的措施 、问题的提出《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运管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影响巨大。暂扣车辆需要遵守哪些程序?暂扣设备、设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暂扣《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存在哪些争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怎样完善?由于当前《行政强制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部、省运管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因此,市、县一级的基层运管机构缺失一线执法指引,运政执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对策之一-举办培训班 通过举办培训班,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全市运管干部职工对学习、执行《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明确的认识。二是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支持,浙江省运管机构具有暂扣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权力。三是确认由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缺失,四是确认由于对《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属于“财物”理解存在争议,五是确定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措施必须在7日内予以解除。 三、对策之二-研究制定扣车操作规范 打击“黑车”是各级运管机构行政处罚的重要内容,运管部门打击“黑车”的决心绝不动摇,在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管理模式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打击顽固“黑车”。对于一线执法人员来说,具体

的操作指导需求强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运管机构在暂扣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六大程序: 一是现场程序。暂扣无证车应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暂扣车辆批准手续,同时必须向当事人发放《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告知书》和《道路运输暂扣车辆决定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二是延长扣车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暂扣车辆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延长暂扣车辆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因此运管机构需要制作《道路运输延长暂扣车辆告知书》。 三是解除扣车程序。扣押期限届满即暂扣车辆60日后,运管机构必须作出解除扣车决定,制作《道路运输解除暂扣车辆决定书》。 四是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运管机构暂扣车辆60日后就要放车,但是此时又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后的三个月后,怎样解决放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间的时间空挡面临很大的法律困难。运管机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运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运管机构权威,实现对违法违章当事人的有效处罚。这里“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情形是指暂扣车辆有灭失、毁损等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邮码:250100。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

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 求证公正。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 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 意志和利益要求。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

行政主体练习题

行政主体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 .国务院法制办 B .省人大常委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司法部 2 .行政权由国家()行使 A .立法机关 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 D .检察机关 3 .下列关于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B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C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D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4.下列主体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税务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 .行政相对方 5 .在行政法理论上,(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 .国务院各部委

B .国务院办事机构 C .国务院直属机构 D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 .下列主体中,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司法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 .行政相对方 7 .行政主体包括() . A .国家立法机关 B .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c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D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8.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行政主体跟行政机关是等同的 B .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C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D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A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 .各级权力机关 C .国家有权行政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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