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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概论--出口退税的原则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原则

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是因为采用了下列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导致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

(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口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实行出口退税,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

(3)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

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目前降低退税率不违反这一大的原则。

(4)宏观调控的原则。国家在制订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经济杠杆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认定

一、出口退税认定对象和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认定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

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及

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基本账户证明、退税帐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批准证明等。

三、退(免)税认定的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

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四、退(免)税认定的注销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于备案登记解散、破产、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上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

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含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下同)。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五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亦可办理退税。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2)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6)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7)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9)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10)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上述退税企业均是指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

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一般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一三、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4、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一五、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6、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一八、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免税农药;

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8)计算机软件

(9)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的产品(2005、5、1起执行,要报批)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1、在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

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

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

6、从2005年4月1 日起暂停尿素产品、磷酸氢二铵、磷

酸氢一铵化肥产品出口退税。

7、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8、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9、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10、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

12、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

一三、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

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1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五、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 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17、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铬的硫酸盐;重铬酸纳;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从2007、4、1日起执行)

一八、部分钢材(从2007、4、一五起执行)。

19、从2007年7月1日起: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20、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21、从2008年6月一三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

22、从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税率

(一)出口退税的税种目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4%、一三%、11%、9%、8%、6%、5%、4%等9档退税率。

具体产品的退税率按新升级的商品码库执行。

消费税退税率(税额)按现行征税率(税额)执行: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3种:

一是“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应退税额=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二是“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

行退税。

三是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

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免消费税=出口离岸价×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免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采用复合征收方式的,应免消费税=出口离岸价×消费税税率

+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退税公式同免税公式。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

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2、生产企业

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与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计算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第四部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申报管理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电子申报制度。

(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免税进行电子申报的前提必须是出口企业主管税务管理分局在高平台征管软件中进行退税企业的认定,否则免税申报数据无法读入。

1、对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

(1)新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则是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

①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

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离岸价核算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②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③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应税货物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时间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3)实际要求确认销售实现时间: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价格结算,也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开具出口发票的日期并在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查到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才能记载出口销售账和进行免税申报。

2、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

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作销售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

征税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纸质凭证与电子数据一起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

序号装订成册;

(4)(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

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企业还

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进料加工企业

还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和《加工贸

易业务批准证》等资料后,按月如实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

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

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

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出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

《出口退税基本常识》word版

出口退税基本常识 一、核销与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通过这一凭证国家可以全面掌握收汇实绩,催促逾期收汇,防止外汇漏收或骗取出口退税。 (一)具体事宜: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面统一印制,每张分为左、中、右联,各联都编同一号码。 1、左联为存根联,内容有出口单位(盖章)、出口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汇日期、报关日期、发票编号、合同编号等项目 2、中联记载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及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 3、右联为出口退税专用联,内容有出口单位(盖章)、货名、数量、出口总价、报关单编号、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等栏目。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是以电子口岸交单。 3、银行结汇水单: 银行的结汇水单一般包括两联,一联为贷记通知,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另一联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专为外汇局核销用。两联虽然各自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在一张完整的贷记通知中,主要包含的内容有银行编号、公司发票号、收汇金额、贷记账号、银行扣费等。其中收汇金额和贷记账号对公司来讲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也关系到出口公司的最基本利益。收汇金额就是在一笔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实际所得的金额;贷记账号则是收汇的款项已划拨至的账户。这两项内容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出口收汇款要付至人民币账户,贷记通知上就要显示实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出的人民币金额,同时提供当日买入价,供公司参考。如公司希望保留现汇,则需向银行提供外币账号,这时贷记通知上只显示实际收汇的外币金额。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关键字】出口退税政策;背景;人民币汇率;农产品 【摘要】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及对出口退税的一揽子政策的改革,不但 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 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但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 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契机,既有被动的因素——包括人民币升值 压力等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又包含了主动的因素——体现了党的十 六大精神,即借此机会促动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对部分农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似乎与此次政策调整方向矛盾,但正是这“万绿丛中一点红”也许预示着未来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中央政策的 走向。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 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 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 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 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 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动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出口退税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我国曾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需 要实行了几次调整。如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95年7月1日,我国将出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一、安装、启动 二、系统维护 (1)、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执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进入编辑画面,点击“修改”对系统配置字段作如下操作(以下未列字段可不操作): 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即本企业的纳税识别号15位号码; 企业名称:本企业的工商登记全称; 计税计算方法:输入数字“2”,单票对应法; 开户银行名称:如“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与上述开户行对应的退税专用帐号; 换汇成本检查:选“T”; 进货足额检查:选“2”,同时检查增值税、消费税; 是否预申报:选“T”。此处选择对数据加工处理有影响。 是否分部门核算:不分部门核算,选“F”;分部门核算,选“T”;如果企业要分部门核算,则选“T”,并且要进入“系统维护”之“代码维护”中的“部门代码”,点击“增加”或“修改”,进行部门代码维护;并且要与退税登记表的部门代码一致。 是否分部门申报:选“F”,不分部门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用系统配置中“分部门核算”属性来解决分部门审核,用“分部申报”属性解决分部门申报。建议规模及业务量小的企业不使用“分部门核算”和“分部门申报”。 是否财务挂钩:选“F”; 退税机关代码:输入退税机关所在地行政编码,如合肥市国税局“3401”; 退税机关名称:输入退税机关名称,如合肥市局“合肥市国税局”。 以上输入完毕后,确认正确的,点击“保存”并在提示信息中点击“是”,完成系统配置设置,按提示进行系统重入。发现错误的,继续修改。 (2)、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多用户操作问题:网络数据路径的使用。 换汇成本上下限:上限,下限。超过系统设置的上下限,会出现错误提示,但不影响退税申报。企业应对有异常的数据进行检查,确认后再申报。 (3)、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 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建议作如下操作: 在“系统维护”之系统配置----“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点击“增加”或“修改”,作如下操作: 用户名:输入数字或字母均可; 操作人姓名:录入操作人汉字名称;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外贸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和核销单数据。 (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1、折算原币离岸价。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退税发票、代办退税发票的勾选与确认、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等业务。为确保纳税人出口退税业务顺利开展,现整理了相关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日常申报操作中参考。 一、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注意事项 (一)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控Ukey。 (二)未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 二、相关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勾选操作流程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模块下设“发票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退税确认勾选”和“退税勾选统计”四项功能。外贸企业、水电气等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退税勾选”功能权限,可作退税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退税勾选的流程为:先通过“发票退税勾选”和“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再通过“退税勾选确认”功能进行确认。外贸企业未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一个自然月内可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一经确认无法撤销。 注意:外贸企业退税勾选成功后,必需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才能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如果未做退税确认勾选,相应发票不传递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导致获取不到发票信息无法受理退税申报。 (二)“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的操作 1.“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抵扣,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但该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 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 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

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 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 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 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 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 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 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 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今年7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一步降低。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涉及我区的服装、有色、化工三个行业,7个外贸出口企业,具体企业包括海华竹木、高斯贝尔、金旺铋、柿竹园有色金属、嘉玛服饰、华湘化工、银光碳素。 一、出口退税调整对我区企业的影响

苏仙区外贸企业有7家,但此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只涉及5家企业。由于外贸企业数量不多,出口产品总量占总产品的份额不大,因此,总体来说,对我区外贸企业的影响不大。具体情况如下:海华竹木:保持13%的退税水平,没有影响。 高斯贝尔:保持17%的退税水平,没有影响。 金旺铋:该企业以出口煅轧铋锭为主,煅轧铋锭出口退税从13%退税下调到5%,出口产品占总产品的80%,因此,利润空间将压缩8%,退税政策对企业影响较大。但是,该公司表示将与客商协商,以提高出口煅轧铋锭的出口价格来弥补退税降低带来的损失。 银光碳素:该公司生产石墨产品,退税从13%下调到5%,以出口人造石墨及石墨电极为主,出口占产品总量的10%,出口退税下调给企业下半年造成损失约11万元,但是该企业与销售商达成协议,销售商愿意弥补这一部分损失,因此,

基本上没有影响。 柿竹园有色金属:该企业以出口精铋为主,包括其中铋珠和初级形式铋锭,铋珠退税从13%下调到5%,出口初级形式铋锭取消出口退税,该企业出口产品占总量的10%,下半年出口约产值约6500万元,按照比例,出口退税造成损失约300多万元,因此,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 嘉玛服饰:该企业以出口服饰为主,退税从13%下调到11%,调整幅度不大,预计下半年损失约10多万元,因此,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影响不大。 华湘化工:该企业是化工企业,该企业生产出口初级形式的纯聚氯,退税从13%下调到5%,该企业产品主要以内销为主,出口产品占总量的1%,预计下半年损失越多万元。 二、应对措施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退税政策调整的意义。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矛盾,同时抑制“高能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图

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 (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迟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三、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需附送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 1.生成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的流程 可以从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软件。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sa 密码:无。系统安装完成后配置企业信息: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配置: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类管理代码)。配置电子口岸IC卡账号和密码: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Ⅰ中填写IC卡号和密码。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修改: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中修改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各地执行日期各不相同,根据当地要求填写)。 (1)免抵退税预申报的流程

出口退税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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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目录 简介 条件 登记 范围 特点收入退付行为 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依据方法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一般程序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附送材料

变更范围 政策 特点 增退税率 先征后退 会计处理 票据丢失 骗税处罚 相关新闻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展开简介 条件 登记 范围 特点收入退付行为 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依据方法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一般程序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附送材料 变更范围 政策 特点 增退税率 先征后退 会计处理 票据丢失 骗税处罚 相关新闻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出口退税流程图[1]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2] 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改革(doc 11页)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改革(doc 11页)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市开放型经济 的影响以及对策和建议 一、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老帐要还;新帐不欠;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政策,促进发展。 2、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现行的出口退税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左右。二是自2004年始,出口退税以2003年实退指标(全国1789亿元)为基数,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三是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机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企业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企业可先从银行贷款,中央财政从明年起予以贴息。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政策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出口企业的欠退税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长期看,可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隐患,缓解国家财政压力,深化外贸企业改革,有利于我国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但是,和任何一次改革一样,这次改革势必影响到一部分的既得利益者,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收入和外贸出口的发展走势。为了积极适应这次

退税机制的重大改革,我局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用近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对上级政策的认真学习理解,对我市出口企业的深入调查研究,并与省、温州和我市有关部门领导进入深刻的交流探讨,对这次改革与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和我市如何应对这次调整政策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思路: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市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的直接影响 1、降低了出口换汇率,人民币变相升值,国际竞争力降低。 退税政策调整影响我市主要出口产品有:占全市出口25%的鞋;占10%的针织品、袜子,占5%的塑料制品和占5%的工艺品,均下调2个百分点;占全市出口20%的服装和占5%的机械、摩配,均下调4个百分点。水产品、农产品以及汽车配件保持原退税率不变,取消退税和提高退税率的产品我市基本没有。 经初步匡算,出口退税率下降一个百分点,相当于出口换汇率减少一个百分点,比如服装行业,原9.5元换一美元,现在是9.1元换一美元。我市出口产品本次退税率平均下调2个百分点,相当于平均每美元换汇率降低0.2元左右。 在某种意义上说,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相当于人民币的变相升值,势必影响到我市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遏制外贸出口规模的扩大。

出口退税申报录入操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外贸企业主要是指处于流通环节的贸易公司,一般来说,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设备,没有明确属于本公司的自产产品,主要依靠外购产品再对外销售,其经营方式与生产企业有很大的差别,故其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与生产企业相比也有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如下: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准备以下出口退税单证,用于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或分批单; 4、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登录电子口岸,查询比对出口信息与纸质报关单是否一致。若一致,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至下午16:00向国税局提交电子信息。

三、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使用指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出口退税信息,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传递至软盘。 四、整理、装订出口退税报表、单证成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若申报数据准确、单证无误、报表一致,则通过审核,转入审批环节;若存在需要调整、更正的数据或单证及报表,则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对于已经审批完毕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外贸企业应根据银行退转的出口退税退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至此申报完毕。 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录入的操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录入的操作流程 基本要求: 1、申报软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该软件从本网站下载、安装,并进行系统维护,之后方可操作使用) 2、申报系统安装路径:c:/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 3、拷取或下载认证发票信息的保存路径:A:/出口退税/认证发票信息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附件1: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一、系统参数设置 用户登陆申报系统后,选择“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 参数设置与修改”(图1)。 【图1】 在“远程配置”模块下,勾选“启用远程申报,”在“远程申报地 址”录入框中录入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的网址:联通用户:http://218.57.142.38:8080 (图2)。电信用户: http://58.56.112.141:8080 (注意:联通、电信、移动任选一个 网址即可) 问题咨询电话:96005656

【图2】 二、选择申报方式 企业在生成申报数据时,应选择申报数据的存放路径为“远 程申报”,系统将会生成符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接口标准的申 报文件,并将该文件保存在本地申报系统安装目录下,文件命名规则为“企业代码_业务类型.zip”(图3)。 【图3】 申报文件生成后,系统自动接入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 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即可登录平台,进行后继操作(图 4)。

【图4】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一、系统登录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进行操作。 用户通过互联网登陆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访问地址: http://218.57.142.38:8080 或http://58.56.112.141:8080 )即可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二、功能展示 平台根据纳税人的企业类型和分类管理级别展示用户所需要的业务功能。 三、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一)退免税预申报 1.业务概述 用户在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前,应先将出口货物劳务明细申报电子数据进行预申报,并及时接收预审反馈信息,根据预反馈提示的疑点,对申报数据作调整、修正或补报相关说明。 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购进自用货物等周边业务的预申报功能。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畴

出口退税的相关知识

出口退税的相关知识

出口退税的相关知识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出口退税申报录入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申报录入操作流 程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外贸企业主要是指处于流通环节的贸易公司,一般来说,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设备,没有明确属于本公司的自产产品,主要依靠外购产品再对外销售,其经营方式与生产企业有很大的差别,故其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与生产企业相比也有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如下: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准备以下出口退税单证,用于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或分批单; 4、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登录电子口岸,查询比对出口信息与纸质报关单是否一致。若一致,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至下午16:00向国税局提交电子信息。

三、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使用指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出口退税信息,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传递至软盘。 四、整理、装订出口退税报表、单证成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若申报数据准确、单证无误、报表一致,则通过审核,转入审批环节;若存在需要调整、更正的数据或单证及报表,则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对于已经审批完毕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外贸企业应根据银行退转的出口退税退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至此申报完毕。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录入的操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录入的操作流程 基本要求: 1、申报软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该软件从本网站下载、安装,并进行系统维护,之后方可操作使用) 2、申报系统安装路径:c:/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 3、拷取或下载认证发票信息的保存路径:A:/出口退税/认证发票信息 4、网上下载预审反馈信息的保存路径:c:/出口退税/审核反馈信息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 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 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 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3、不予退(免)税物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物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物资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文库》

出口退税类知识点

出口退税类知识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劳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在海关网站或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查询。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均可享受退税或免税。比如零退税率货物出口也要纳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 ⑶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等。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属于报关离境的货物。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视为离境。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暂时未收汇的也可以先办理退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退税举例----外贸企业 某外贸企业在2015年11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服装400件,不含税价20000元,税额3400元;当月全部出口,离岸价3000美元。该出口货物的法定退税率为15%,汇率7,请计算所属期11月份应退税额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 11月份应退税额=20000*15%=3000 11月份应纳税额=0 (无内销)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3400 2、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3000*7 =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 21000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收入 2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20000 成本 20000+400=204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20000 利润 21000-20400=600 3、申报退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17% —15%)=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400 借:应收出口退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00 4、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T形帐户明细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而且还有持续走高的趋势。面对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以及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切实扭转国内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制裁口实,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贸政策的调整刻不容缓。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1985年开始推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鼓励出口、多赚取外汇为目的,随着当时的“双缺口”转为“双顺差”,这种鼓励出口的税收政策其弊端也来越明显。 作为应对贸易收支失衡的最新举措,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通知》规定,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

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之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或11%提高到13%。 《通知》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新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此次调整是有降有升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部分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而另一方面提高了装备工业、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退税。更为主要的是我国加工贸易为主的格局使商品出口的价值必然大于进口原材料的价值,发达国家又对我国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的进口需求加以限制,决定了我国的进口不会巨额增长。因此无论从短期还是中长期看,贸易顺差不会大幅减少,但这次调整其积极意义是无容质疑的。 第一,有利于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出口退税及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及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 一、拿到报关单复印件先开发票(税控机) 二、电子口岸客户端程序-----电子口岸主页(有密码) 点击“出口收汇”------“出口收汇核查情况”-----“业务数据查询” -------“报关单信息查询”(输入日期,查询结果如下) 三、擎天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Admin无密码) 输入所属期,例 12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下分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二项 显示桌面.scf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录入-------“新增”

上表中:出口发票号:步骤一中发票号码前加0770 报关单号:报关单信息表中的核销单号+001……………… 商品代码:补齐10位(报关单上的数据补齐10位)后面补0 单证不齐时不分FOB和C&F价 单证齐全时: 擎天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无密码) 输入所属期“前期数据录入”--- 注意:1、日期为报关单上面的日期 2、报关单号后面加001。。。。。。

3、注意区分FOB与C&F价格 4、进入电子口岸把数据上报给国税 FOB-----填写成交总价时按报关单上面的金额填写 C&F-----填写成交总价时按报关单上面的金额减去运费等填写 外币汇率-------月初外管局汇率*100(除美元以外) 美元汇率-------外币汇率/报关信息表中的折算率(美元以外) 申报流程:

免抵退销售额=本期出口销售额 免抵退销售额累计=本年出口销售额累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 销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免抵退税+内销抵扣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期进项税额+留底税 应纳税额=本月转出未交增值税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退还在国内产生的税,这样可以为出口企业节省一大笔税款。下面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的原则,以及企业退税的类型。 一、企业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企业出口退税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企业出口退税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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