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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施工安全管理策划

一、施工安全管理策划的原则

(1)预防性

(2)全过程性

(3)科学性

(4)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5)动态控制

(6)持续改进

(7)实效的最优化

二、施工安全管理策划的基本内容

1.安全策划的依据

2.工程概况

3.工程及场地布置

4.施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分析

5.主要安全防范措施

6.预期效果评价

7.安全措施经费

(1)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设备、设施等费用;

(2)主要生产环节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3)安全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4)检验、检测设备及设施费用;

(5)事故应急求援措施费用。

三、施工安全管理目标策划

1.安全目标;

2.管理目标;

3.工作目标;

隐患整改达达到“五定”要求,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必须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要求,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检查关。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一、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的基本要求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考虑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的措施。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等项目的施工作业,必须考虑防止可能给施工人员造成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按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编写。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管理

(1)一般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完成,并经过项目经理部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对于重大工程或较大专业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复核,由公司技术部或公司部工程师委托技术人员审批,并在公司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备案。

(3)大型、特大型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技术部、项目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审核,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在上述公司的三个部门备案。

(4)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完成报批手续后报项目经理部的技术部门备案。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变更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时,原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否则不准施工(2)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所致,确实需要修改原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经原编制人同意,并办理修改审批手续。

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2.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做到“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基中“四口”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五临边”为未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周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及上下跑道、斜道的两侧边。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现场大门和围档设置;

市区主要路段不宜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1.8m.

2.现场封闭管理;

3.施工场地的布置;

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设置施工现场安全“五标志”,即:指令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电力安全标志和提示标志。

4.现场材料、工具堆放;

5.现场生活设施布置;

6.现场防火布置;

坚决执行现场防火“五不走”的规定,即:交接班不交待不走,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用电设备不拉闸不走,可燃物不清干净不走,发现险情不报告不处理不走。

7.现场综合治理;

五、施工安全检查

1.施工安全检查的内容;

2.施工安全检查的方式;

施工安全检查通常采用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重点抽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及复杂工检查等方式。

3.施工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

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并记录检测结果。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工成本管理的任务

(一)施工成本预测

施工成本预测是施工项目成本决策与计划的依据。

(二)施工成本计划

1.指标测定方法

对比法、因素分析法

2.指标分类

(1)数量指标;

(2)质量指标;

(3)效益指标。

(三)施工成本控制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应贯穿于项目从投标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施工成本控制:从招标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成本分析:贯彻整个施工成本管理过程.

2.施工成本控制的分类:

(1)事先控制(事前控制)

(2)事中控制(过程控制)

(3)事后控制

3.目标

合同文件和成本计划是成本控制的目标。

(四)施工成本核算

1.两个基本环节

一是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二是计算出该施工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2.成本核算对象

施工成本一般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3.三同步

形象进度、产值统计、实际成本归集三同步,即三者的取值范围应是一致的。

(五)施工成本分析

1.施工成本分析贯穿于施工成本管理的全过程。

2.比较对象:目标成本、预算成本、类似的施工项目的实际成本

3.成本偏差的控制:分析是关键,纠偏是核心。

4.成本偏差分为局部成本偏差和累计成本偏差。

(六)施工成本考核

将成本的实际指标与计划、定额、预算进行对比和考核。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事故调查

按照《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安全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事故报告

根据《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施工方进度计划

施工方所编制的与施工进度有关的计划包括施工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属企业计划的范畴。它以整个施工企业为系统,根据施工任务量、企业经营的需求和资源利用的可能性等,合理安排计划周期内的施工生产活动,如年度生产计划、季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和旬生产计划等。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属工程项目管理的范畴。它以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为系统,依据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的总体安排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施工的条件包括设计资料提供的条件、施工现场的条件、施工的组织条件、施工的技术条件和资源(主要指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等和资源利用的可能性,合理安排一个项目施工的进度,如:(1)整个项目施工总进度方案、施工总进度规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这些进度计划的名称尚不统一,应视项目的特点、条件和需要而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层次就多一些,而小型项目只需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2)子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单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3)项目施工的年度施工计划、项目施工的季度施工计划、项目施工的月度施工计划和旬施工作业计划等。

施工企业的施工生产计划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虽属两个不同系统的计划,但是,两者是紧密相关的。前者针对整个企业,而后者则针对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有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往复多次的协调过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若从计划的功能区分,可分为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指导性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按其具体组织施工的进度计划是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它必须非常具体。控制性进度计划和指导性进度计划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前者更宏观一些。大型和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编制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指导性施工进度计划和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仅编制两个层次的计划即可。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总价合同的运用

一、总价合同的含义

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

三、变动总价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总价合同特点和应用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施工管理的组织

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系统。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组织,而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控制项日目标的主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其中组织措施是最重要的措施。

1.掌握项目结构分析

项目结构图(WBS)不同于项目组织结构图,它通过树状图的方式对一个项目的结构进行逐层分解,反映了纽戌该项目的所有工作任务。项目结构图和项目结构的编码是编制其他编码的基础。

2.掌握施工管理的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模式反映了组织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或各元素(工作部门或管理人员)之间的组织关系(指令关系),它可用组织结构图来描述。常用的纽织结构模式包括职能组织结

构、线性组织结构和矩阵组织结构等。在职能纽织结构中,每一个工作部门可能得到其直接和非直接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指令,它就会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在线性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一个直接的上级部门。矩阵组织结构中,设有纵向和横向两种不同类型的工作部门,每一项纵向和横向交汇的工作,指令来自于纵向和横向两个部门,可采用以纵向或以横向部门指令为主的矩阵组织结构模式。建设项目纽织系统常采用线性组织结构模式。

3.熟悉施工管理的工作任务分工

组织分工反映了一个组织系统中各子系统或各元素的工作任务分工和管理职能分工。每个建设项目都应在项目管理任务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项目经理和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的工作任务。

4.熟悉施工管理的管理职能分工

项目管理职能分工可以用表的形式反映项目管理班子内部项目经理、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任务的管理职能分工。管理职能包括提出问题、筹划、决策、执行和检查等工作环节。

5.熟悉施工管理的工作流程组织

工作流程组织反映了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它可以用工作流程图来表示。

工作流程组织的任务就是定文工作的流程,包括管理工作流程、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和物质流程组织(如设计工作流程、采购工作流程、施工作业流程等)。

工作流程组织体现了动态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模式和组织分工体现了相对静态的组织关系。

20XX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间接费

一、规费

(一)规费的内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规费的计算

规费 = 计算基数×规费费率;

安全施工费(税前)

1、总承包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2、单独招标的装饰、大型土石方等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8%计取。

3、有关事项说明:

(1)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2)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时,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税前)。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投标时按此费率进行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计算。

本规费与《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办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工程招标时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含税造价=(直接工程费+措施费)×(1+间接费率)×(1+利润率)× (1+相应税率)。

(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含税造价=【(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间接费率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利润率)】× (1+相应税率)。

(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含税造价=【(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费中的人工费)×间接费率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率】× (1+相应税率)。

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分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和部分费用综合单价。

全费用综合单价其单价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部分综合单价仅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表示。

1. 当C>C0时,可采用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含税造价=分项直接工程费×(1+间接费率)×(1+利润率)× (1+相应税率)。

2. 当C的下限时,可采用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含税造价=【分项直接工程费+分项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间接费率 +分项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利润率】× (1+相应税率)。

3. 如该分项的直接工程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含税造价=【分项直接工程费+分项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间接费率 +分项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率】× (1+相应税率)。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各国民法都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

(1)除由债务关系得出不同结果外,债务人基于其义务所依据的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对债权人的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所欠的给付,直到其应得的给付被履行为止;

(2)有义务返还标的的人,因在该标的上支出费用或者因该标的对其造成的损害而享有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的,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其以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取得该标的的除外【1】。《日本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2】。法学家也对留置权下了种种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描述: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之动产,而且有法定之要件者,于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之法定担保物权【4】;留置权是,他人的物的占有者在持有其物而产生债权的情况下,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5】;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实际上,由于立法上留置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在概念表述上也有差异,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担保法》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出版社《物权法立法背景和观点全集》的说法。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后,

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也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与建筑技术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扩展,由平面而趋向立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有主张采纳空间权制度,以促进并规范对空间的有效利用。所谓空间权或称空间利用权,是指对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依法进行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间。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间的一定范围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应当能够满足土地的立体化与多层次利用的需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分为物上请求权和债债权请求权两种。

一、物上请求权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重点)

物权人以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二、无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

(1)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

(2)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三、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四、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五、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六、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在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在消除危险的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七、请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八、债权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2)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法的形式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

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件为规章。

6.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构成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二)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即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假定。即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包括一定的事实和行为。

(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的内容,实即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规则本身。

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3)制裁。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违反本规范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法律规范多种多样,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可有两种基本分类。

第一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第二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2.法的部门。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连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因此,法是以其调整对象—一—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来划分为不同法的部门的,除此基本标准外,还常常辅之以其他标准。

按照我国立法实际和法理见解,我国的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3.法的体系。

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

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序列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同级别的相应专项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2号发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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