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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职权

税务机关职权
税务机关职权

税务机关职权

帐簿、凭证管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缴纳。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交纳。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应纳税额核定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以下情形的应纳税额: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法执行职务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收征管法》从第六十条到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或出现骗税、抗税、逃税等情形时,税务机关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税务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

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款征收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申报管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

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加收滞纳金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发票管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采取税收保全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登记管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银行和其他经融机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

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税务局的主要职责与行业视点? 摘要:主要职责】一、税收的涵义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 主要职责】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财政原则。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坚持税收的财政原则要量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考虑到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效率原则。政府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一方面,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另一方面,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要最小。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适度原则。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 三、现行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后来,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2003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几经变革,目前,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20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

推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加快推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客观要求,是保持税收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保证,也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税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须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和灵魂,贯穿到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细化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不断理顺税收管理体制,完善税收立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完善干部教育激励机制,健全反腐倡廉体系,真正在税务系统的各项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组织税收收入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科学发展;二是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构建和谐征纳秩序的关系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税收;三是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制度创新的关系。要坚持法治精神,牢固税收法治观,严格遵循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是,同推进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问题是:法治观念、法治意识不够牢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收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充分;税收执法不够严格,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推进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等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步伐。 一是加强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从源头抓起,不断提高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强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要积极推进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立法进程,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推动完善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加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审查制度,逐步建立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

税务机关职权

税务机关职权 帐簿、凭证管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缴纳。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交纳。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应纳税额核定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以下情形的应纳税额: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法执行职务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收征管法》从第六十条到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

税务稽查的职能 特征 作用和意义

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的职能要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方面税务稽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监督,同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给予处罚或纠正,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稽查,促使纳税人按时、如实申报缴税,查补追缴少缴、欠缴税款、查处偷逃骗税抗税行为,达到依法治税、惩治税收犯罪的目的,推进纳税申报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完善; (二)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税务稽查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纠正超越权限、乱征乱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纳税人权利的问题,克服执法上的随意性,为税务机关领导改进征管工作提供决策的依据。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通过对一些地区纳税情况的检查,发现和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行为干预税收工作的问题,如发布与税法相抵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越权减免税、退税,实行变相包税或免税,人为地混淆收入级次,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的特征 (一)依法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根本。大力推行依法稽查,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依法稽查,才能理顺税务稽查中的各种关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正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核心。税务机关稽查检查的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 (三)诚信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基础。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管理者的税务机关,更要做遵守法律的典范,以公正执法、优质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只有征纳双方都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共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得以长久的维系和发展。 税务稽查的作用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在实践中,税务稽查的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

关于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 以湘潭市国税局为例 摘要: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税收秩序,已经成为摆在我们税务机关和每一个税务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借助在湘潭市国税局的实习机会,通过访谈等调研方式,对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思考 第一部分:前言 一、研习原因、目的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政党取得政权后,应当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是党在夺取政权与执政时期的最大区别。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而税收作为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方式,必须时刻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

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也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始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使税法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从。尽管如是要求,但实际上关于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次研习试图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问题,并提出自己建议、思考,从而为税务系统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参考。 二、相关概念界定 税务系统: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答案

《经济法基础》章节练习题第六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选项A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该题针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知识点进行考核] 2[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登记的范围。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个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该题针对“税务登记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3[答案]:D[该题针对“税务登记证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题针对“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知识点进行考核] 5[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保管期限。(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该题针对“账簿、凭证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6[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发票印制的权限。根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该题针对“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的方式。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该题针对“税款的征收方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征收措施,主要包括:核定调整应纳税额、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款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等。[该题针对“税款征收措施”知识点进行考核] 9[答案]:A[该题针对“税款征收措施”知识点进行考核] 10[答案]:B [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该题针对“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1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该题针对“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答案]:A[该题针对“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滞纳金的计算。滞纳天数为11月16日-11月23日,共8日,滞纳金=300000×0.5‰×8=1200(元)。[该题针对“滞纳金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4[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 【业务概述】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 1.登记 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 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业务处理。 (2)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

国税发〔201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 1 —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国税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规划》要求,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进而带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评价标准框架的构建、工作指导、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授予称号,以及示范单位经验和作法的宣传和推广。 — 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审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时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各省辖市税务局具体落实省税务局有关创建工作安排,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创建对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争创对象是:县(市、区)税务局和直辖市区(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 四、创建内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税收执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税收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税收行政决策范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不违规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税收执法。依法履行征收管理权,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公平公正处罚;依法履行税务检查权,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权,注重纳税人合法 — 3 —

国税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建议

国税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建议 国税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建议县国税局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经过全县国税系统广大税收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一、加强税收征管,管理水平上台阶 (一)注重培养税收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将一批有责任心又有能力的管理人员集中到税源管理部门,经常组织他们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以及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意识。我县是农业大县,辖区内的企业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为主,税源基础薄弱。尽管如此,去年我局税收收入仍达到6个亿,出口销售收入达到7.1亿人民币,办理退税3951.32万元、免抵税额1388.70万元。具体做法: 1.特色行业集中管理:把涉农行业及筛网行业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这样有利于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2特殊企业集中管理:把全县所有的出口企业也实行集中管理,这样有利于同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3.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严把三关,即:事前监督,严把审批关;事中监督,严把审核关;事后监督,严把审查关。(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以税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政

风行风热线等活动为载体,发放税收宣传资料、解答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不折不扣地落实---国税实施的“阳光国税360”,使税收执法人员的权力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运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税收事业的快速发展,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也逐步显现出来。如:一些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存在越权执法、执法随意的问题;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等等。 (一)税务人员在执法方面容易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惩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二)税收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存在矛盾。(三)税收执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依然存在人治、特权思想、“官本位”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领导干部干预执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理解力、执行力不强。 三、国税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建议依法行政中关键是提升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就是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切实加强学习、教育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发票

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发票

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发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面复印), 2、先去政务中心的工商窗口申请字号名称或是工商所直接申办,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场地证明(房租合同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或是村委会证明一份); 4、照片3张; 5、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表一份(工商所提供); 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人口计生证。 一~五个工作日内注册成功发照。注册费20元,执照框15元。营业执照副本不收费。 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可以凭营业执照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可以凭营业执照去银行开户,申请支票、申请贷款。 企业税务登记证 申请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法》 所需材料:(一)单位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税收基础知识习题及标准答案

税收基础知识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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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特征的是()。 A.强制性 B.无偿性 C.稳定性 D.固定性 2.税收法律主义也称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几个具体的原则,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法律主义具体原则的是()。 A.课税要素不变原则 B.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C.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D.依法稽征原则 3.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的()。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信赖合作主义 C.税收公平主义 D.实质课税原则 4.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的()。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法的效力范围的是()。 A.税法的空间效力 B.税法的时间效力 C.税法对人的效力 D.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法司法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B.国务院对税收行政法规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7.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D.财政部作出的行政解释 8.根据税收法律关系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B.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C.税务机关通过法律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D.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9.下列选项中,不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是()。 A.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B.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时如期缴纳税款 C.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D.某些税法的废止 10.下列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B.在代扣代缴关系中,代扣人是真正的纳税人 C.在代收代缴关系中,代收人是真正的纳税人 D.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候一致,有时候不一致 11.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下列关于税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目代表征税的深度 B.税目包括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C.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都有列举税目的税目税率表 D.实行列举税目的税种,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 12.下列关于累进税率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比较合理 B.目前我国只有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C.当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质上就是超额累进税率 D.目前,累进税率的几种具体的形式在我国都有运用 1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属于()。 A.税基式减免 B.税额式减免 C.税率式减免 D.免征额减免 14.下列关于税收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留存):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资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贴在登记表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外资除外) 8.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有关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有关文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还应提供境外总机构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工作证、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英文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及“英文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所属行政区域”填写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行政区。 6.“经营方式”按照营业执照来填写,如执照上未列示的可不必填列。 7.“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8.“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 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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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标 签】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25号 【发文日期】2001-11-20 【实施时间】2001-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进执法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执法随意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督不力。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收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要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共10位,: 第1--4位代表各地区代码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4403042140"其中:一至四位"4403"表示深圳市,五,六两位"04"表示2004年版,第七位的"2"表示第二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报税流程 1. 月底前,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认证; 2. 每月10日前,抄税; 3. 每月10日前,其他四小票进项税采集; 4. 每月10日前,网上申报企业递交纳税申报数据,收到申报信息递交成功后,打印纸质申报资料; 5. 每月10日前,带上IC卡、作废发票、纸质申报表前往国税进行防伪税控IC卡确认报税扣 首次领购专用发票须带上以下资料: 1.公章 2.发票领用、使用、保管责任书 3.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 5.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书 6.金税卡安装单 7.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 9.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 10.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 1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2.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业务介绍正文』

一、网上申报系统的适用对象 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除以下几种情况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申报; (三)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 (四)无法通过“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有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八)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八种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确认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备案、变更和注销 (一)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查验后退回);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见附件一)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二)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三),强行注销其网上申报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

理税务登记证时需要到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

理税务登记证时需要到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次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营业税申报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须持下列资料: (1)营业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3)其他要求申报的资料。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进行年度申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或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年度终了四个月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持下列资料: A、季度预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B、年度汇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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