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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珍藏版】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珍藏版】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珍藏版】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3)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5)

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管理制度 (7)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豫煤层气[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1、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区域公司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煤矿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

3、根据规定,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河南地方煤业有限公司负责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域公司负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制度》要求煤矿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三、隐患治理机制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

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向公司安监部门及督办单位申请隐患销号。

2、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公司要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备案;30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相关文件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备案。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

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

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是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今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在各工点进口设置公示牌,安质部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

第四条各部门、作业班组在接到安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质部对以后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质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引起整改销号。安质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销号,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危险源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安质部门报告。

第七条一般隐患又分管领导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期限整

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第八条重大隐患由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第九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作业队,安质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钱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部门或作业队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期仍未整改完成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核不合格,给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第十一条安质部门对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监理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元和整改期限。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期限将隐患整改到位,安质部门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第十二条安质部门每月底应就本月的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要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险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整治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预防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强隐患排查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基础管理,及时报告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报告内容包括隐患信息、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整改的措施、整改责任人、完成整改时限。

3、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要在认真排查隐患的基础上,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分轻重缓急,对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治方案,列为监管重点,优先进行整治,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要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对于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如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在停产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应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区海洋与渔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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