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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审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农村审计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审计机构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乡审计机构受乡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取得农村审计证,方可履行审计职责。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据本办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合作基金会;

(三)提取或者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第九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

(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

(三)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四)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吸收、投放、回收、收益、分配;

(五)农民集资款的收取、使用;

(六)社会捐赠、国家无偿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使用;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和财产的管理难用。

审计机构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凭证、帐薄、决算和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六)根据需要、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材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送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小组由两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未出示农村审计证的,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在场。书面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向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或者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罚或者处理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审计决定书送达后,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于审计终结后存档备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未按照规定程序预决算和未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以及拒不接受审计的;

(二)提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超项目、超范围的;

(三)非法向农民集资、摊派的;

(四)对乡统筹费实行县以上统筹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收专项统筹的;

(五)将乡统筹费纳入乡财政资金管理的;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标准,强行以资代劳或者超标准收取以资代劳金的;

(七)以多报人均纯收入等弄虚作假手段增加农民负担的;

(八)其他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偿占用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

(二)非法干预资金投放或者强令担保,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给农民分红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

(三)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的;

(四)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的;

(五)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碍审计人员审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六条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缴销其农村审计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审计文书和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

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实用】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在省站的精心指导和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宗旨,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为己任,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从增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查处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纪 问题,有效的保障和防止了集体“三资”保本增值和流失浪费,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六县一区 9个行政村、9 个合作社共计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止二00八年底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 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2%;实现村级会计电算化的村数14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4%。市、县(区)、乡(镇)三级已成立审计机构116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46名,其中:持证人员18名。 一年来,我市上下共抽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9个审计组,对全市10565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以及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费、支农惠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内审外调工作。审计资金总额106707万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434.2万元,追回贪污挪用资金120.9万元。查处追究任期届满和离任村社干部责任38人,收回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1.10万元,结算移交离任村社干部经济手续223人(次)。 二、具体工作 (一)财务审计不留死角 二00八年我市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在强化财务混乱村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镇自查自审、县区就地复审、市站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达核审”办法,计划审计 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实际审计 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累计审计资金60431万元。审计核实全市村社集体固定资产3 7.2万元,较上年净增128.72万元;负债总额17506.5万元,较上年减少100 .58万元;所有者权益42942.5万元,较上年净增7418.84万元。查处违纪未违规单位348个会计核算单位,清理出不合理开支730笔万元,不规范条据123张,金额98万元,未入账资金114笔10.8万元,现金白条顶库张49万元。对于审计出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及时处理,对一些记账出现的差错进行了纠正;对部分不合理开支进行了账务注销,票据退还有关当事人员不作报销;对一些不规范条据,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规范手续;对收入没有入账的重新作了入账处理。 (二)专项审计逐年拓展 1、粮食生产直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20XX年、省财政拨付我市粮食直补资金2522万元、农资综合补贴16513万元,两项合计全市农民人均98.92元。分别为崆峒区451万元、3104万元,泾川县339万元、2561万元,灵台县459万元、2687万元,崇信县125万元、991万元,华亭县175万元、 3万元,庄浪县435万元、2493万元,静宁县538万元、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 部门审计处 所属业务类别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理/经 济责任审计管理会签 部门组织部 监督检查者审计处审核 部门 法律事务处 财务监控中心 经营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审计处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胜利油田分公司厂长(经 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 理办法》(胜油公司发〔2004〕 36号)、《胜利石油管理局厂 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胜油局发〔1997〕 241号)同时废止 生效 日期 制定目的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改善经营管理;正确评价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评价干部提供依据;规范油田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行为,统一审计工作标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制定依据《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细则》 适用范围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约束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涉及的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 公司审计项目审理业务规范 业务 类别 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 理/审计项目管理 所属 层级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 行类

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油田各二级单位、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油田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1.2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油田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1.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审计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层、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油田(单位)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明确被审计人对审计查出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1.3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控方式,遵循“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抓重点”的审计方法,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和外部审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1.4 根据被审计对象及其任职情况,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1.4.1 应对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拟提拔或调任的;被免职、解聘或辞职的;拟办理退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内容及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 内容及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对象及内容 审计的对象是指审计监督的客体,可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作为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相关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并结合部分省份已经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地方法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负责人;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4、涉农收费相关部门; 5、当地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被审计单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内容 审计的具体内容是指审计监督的具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主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10、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代管集体资金的情况; 11、当地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原则 审计原则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准绳和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原则除具备一般审计工作原则外,还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 (一)独立性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在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独立承担审计职能,对直接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合法性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审计 结论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结论不具备合 法性。 (三)客观性原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 2018年1月12日 B. 2018年3月1日 C. 2018年5月1日 D. 2018年5月12日 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 A. 监督和评价 B. 监督、评价和建议 C. 监督和建议 D. 评价和建议 3.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目的是:* A.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B. 保障全体职工利益 C. 为社会审计组织提供服务 D. 保护内部审计部门的利益 4.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A. 独立客观公开保密 B. 独立客观廉洁胜任 C.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D. 诚信客观胜任保密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的直接领导,应当是:* A. 总经理 B.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C. 财务总监 D. 监事会 6. 下列关于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总审计师。 B.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C.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D.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总经理或纪检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7.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下面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B.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C. 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D.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8. 首次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是:* A.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B. 2003年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某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治理制度 1总则 1.1为适应集团建立以专业化治理为主体,决策、执行、监督分离,支持、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审计署公布的《中国审计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1.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治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治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爱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治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局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2.1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2 集团督察委员会审计室依照本制度对集团、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同意总督察的审计指令,对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3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图: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2002年7月18日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审计工作制度

一、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参考Word)

主要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一:任期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使内部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以促进单位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计范围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6、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储备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7、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审计内容 1、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单位对财务业务的需要;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认真执行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销标准; 4、计算机核算的管理权限和控制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二)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 3、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与记账凭证一致。

(四)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漏缴,是否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五)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假开支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2、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各项支出有无会计失真现象; 4、各项支出有否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有无浪费现象。 (六)对货币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 2、有无长期挂帐问题,对长期无法收回及支出项目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核销手续是否完善; (七)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各项负债是否进行分类管理; 2、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帐务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一)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内容 第一,资金的筹集。从村组织的资金来源看,包括所有者投入与向债权人借入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原生产队累积折股股金、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股的股份基金、其他单位或个人投入的资本;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获得的收入、收到捐赠的资产、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益金等属于公积公益金部分;未分配收益等。后者包括为了从事农业生产向银行取得的银行借款等。这些资金最初一般体现为货币资金形态。 第二,资金的运用。资金筹集完成,便用于建造房屋、购买各项有关农机设备、开垦荒地等,从而形成固定资产。另外,还要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形成储备资金。 第三,资金的耗费。生产过程中,通过各种劳动手段的使用,劳动者将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形成具有生命力的农作物,这一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对象同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报酬一起形成了在产品资金,随着员工劳动的投入和农作物自身生长,生产出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产品,在产品资金转化为产成品资金。

第四,资金的收回。农产品产出后,经过挑选、整理,分离出不同等级,向市场出售,获得高于成本投入的货币收入,产成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 第五,资金的分配。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归还银行借款等,对收益进行相关内容的分配。 不难看出,村组织的上述资金运动就是村组织会计核算的对象,而在资金的运动过程中,又包含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及收益六个会计对象要素,这些要素的具体构成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内容。下面我们进行比较详细的总结和分析。 一、资产 村组织的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该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该组织带来经济利益。这里包含三项要点: 一是资产必须为本组织拥有(所有者拥有部分)或控制(债权人投入部分); 例如:经营租入的资产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因为该资产不具有所有权。 二是预期能为本组织带来货币收入、经济效益; 三是这些资源都是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所形成的,计划、预算中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 资产按其流动性质,也就是通过出售变为现金(简称“变现”)速度的快慢,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现金是村组织出纳员金库中所存放的货币;银行存款是村组织在银行或信用社中存放的货币;短期投资是村组织购买的、持有期限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应收款项是村组织应该收取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应收款及暂付款;存货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材料或物料,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等。 农业资产是指作为劳动手段的生物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1年内(不含1年)变现的股票、债券和其他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劳动资料等,其中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包括使用的土地、桥梁、堤坝、公路、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地等劳动资料。某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的单价标准,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如果村组织有无形资产业务,应该单独设为“无形资产”类。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和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日常管理活动做出的重要决策,以及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2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接受公司领导或组织部门委托,依据公司审计工作规定和本办法,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1.3 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明确被审计人对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1.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有离必审的基础上,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可针对性开展任中审计;对经营长期亏损或管理混乱单位,根据委托可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所负责的专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本部门或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可根据委托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 1.5审计部开展离任或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应执行《公司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重大审计项目适用流程,开展专项履职审计或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执行《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一般审

计项目适用流程。 1.6 对各单位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原则,按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2 职责 2.1 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1.1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以及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环保部、机动部、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领导组成,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由审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2.1 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审计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相关部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2.1.2.2 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 2.1.2.3 研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促进审计成果切实转化和成果共享的相关措施。 2.1.2.4 研究和审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1.3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区委、政府的安排,依照《X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转正常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审计对象 x区所辖2乡2镇2个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42个村。 三、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为X年1月1日-X年12月30日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土地确权工作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 (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3.村集体“三资”承包、租赁等合同管理情况; 4.资源登记情况; 5.“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及村级财务公开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2.是否依法设置帐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 3.财务信息化建立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并形成补偿分配方案; 2.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执行,留归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 3.征地补偿费发放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1.上级划拨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2.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情况;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确权工作情况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2018]53号.doc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2018]53号 1-绵阳燃气集团[2018年第53号]绵阳燃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加强集团公司各部门控制、支行、子公司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环节,加强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审计署2018年1月12日修订发布的《内部审计规定》,对绵阳燃气集团公司2016年[6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和内部审计职业标准,做到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保密性。其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集团公司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涉、干涉。 第四条经集团公司批准,集团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第二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内容第五条集团审计部应加强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收集各部门生产经营环节的数据。第六条集团审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集团各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审计。 (2)审核集团合法性得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相关经济活动、合规性、真实性。 (3)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预算、外包工程

计价审核和价格执行审核。 (4)审核和评估本集团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5)集团得分、3米的子公司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绩效考核。 (6)集团成员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董事会。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方针、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等,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核范围、审核对象、审核内容、审核方法、审核时间、参与部门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应分步实施。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审计任务。第十条集团审计部应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信息共享、成果共享、整改责任,并按照绵阳燃气集团2017年[21号文件要求做好档案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方法第十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方法具体分为: (一)直接审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事项直接进行的审计检查。(2)联合审计:由审计部牵头,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对审查事项进行审计。(3)委托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当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或项目审计数量超过规定限额时,审计部门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并从集团公司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4-第四章审计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在实施审计工作前,集团审计部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及集团内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发出审计通知。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可以在审计期间送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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