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及其当代之诠释
动荡不安的时代,往往也是不同思潮竞逐最激烈的时刻,因为旧的思潮常常无法应付变动不居的情势。霍布斯(Thomas Hobbes)正是一位身处于这样的年代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写于1640-51年的一系列著作,发挥了他罕见的天才,结合了当时欧洲思想的一切倾向,为后来的政治思想指引出新的方向。在这些著作中,最能充分表现其思想的,莫过于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Leviathan)。在这本书中,霍布斯一方面为了克服当时英国所面临的战争状态,指出了古典共同体理论中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他以一种崭新的思想,回答了构成近代国家的两个课题:可运作的政治制度与维持国家存在所必须的政治或伦理凝聚力(cohesion) 1。在以下的文章里,我将铺陈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首先,我将对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作一番思想史上的考察,以说明其理论在西洋政治思想史上的某种承先启后地位。其次,我将介绍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创见,以说明其思想新颖之处。最后会列举若干当代对霍布斯思想的独到诠释,藉此指出当代霍布斯研究的多样性。
一思想史上的考察
斯图亚特(Stuart)时期发生的英国大内战(the Civil War),直接促成
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然而这个历史事件却是“有限王权”与“绝对王权”
两种政治思潮相冲突的结果2。正是因为这个历史的转折点,促使霍布斯做出
超越传统的贡献。
内战前的英国,正处于一个变动剧烈的时期。在思想方面,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国王是否应该同时担任教会的领袖?胡克(Richard Hook)被认为是对王权最有力的辩护者。为了论证为何国家的法律必须高于宗教的律令,胡克发展出一套崭新的政治义务理论。他根据一种准契约论的说法,认为“人类若遵其理性而行,则自然对主权者(即制法者)及一切法律有服从之义务” 3。他所要表明的是,清教徒拒绝代表主权者的国教教会的同时,也拒绝了一切政治义务,这种作法显然违反理性法典范。另外,他认为基督教的组织与信仰本身无关,因此并不需要一个普遍的、独立于政权外的教会4。胡克所代表的意见与中世纪以来(仍被当时的清教徒与天主教徒所信仰)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大相径庭,使得当时不同宗教派别间的冲突不断。
王权除了试图染指教权之外,也与议会发生冲突。在内战前的都铎王室受
到法国博丹(Jean Bodin)学说影响,开始倾向绝对王权的看法。此外,国王也频频因征税问题与议会发生龃龉。国王常为了扩大税收却未经议会同意径行征税,而议会方面往往认为这是国王破坏英国政治传统的作法,因为当时普遍流行的想法是国王与议会及其法庭间的和谐与礼让。这支政治思潮形成了古宪法理论。该理论以当时的大法官柯克(Sir Edward Coke)为代表。柯克的理论重点在于普通法(common law)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也是政治权力的来源,整个国家体制是这个传统的产物,而非法律是国王的意志。换句话说,国王并不高于这套法律;相反地,他必须臣服于这套法律5。
简言之,英国在内战前夕,各方面的矛盾己经相当严重。各方不但在现实利益上角逐(在宗教上有国教徒与清教徒、在政治上有国王与议会、在经济上有新兴屮间阶级与国王间的冲突),在思想上更是处丁?新旧思潮的转捩点(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与新的国教传统,以及古宪法与新绝对王权间的冲突)。这一切的纷争,都可以归类于国王/国家权力是否应当扩张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霍布斯尝试在理论上为当时的困境寻找出路。他旋即于1651年内战结束、共和政府初成立时,出版他在政治哲学方面最成熟的著作——《利维坦》。
二思想史上的贡献
内战时期的英国,在思想上可说正处于保皇派与议会派交锋的高潮。霍布斯的目的很显然是要为君主专制辩护,然而这点却不是他在思想史上的贡献。事实上,《利维坦》固然不可能受到反对王权扩张的议会派青睐,就连保皇派本身也十分反对书中的看法6。这本书之所以备受后世尊崇,是因为霍布斯将近代的思想体系导入了政治理论中。再加上其所展现的企图,也使得它成为一部超越议论时政的伟大文献。霍布斯从最基本的人性(human nature)出发,经由严格的演绎方式,最后得到“主权者必为专制”的结论。就方法而言,这样的结论必然是普遍有效的,而经由这种诠释,霍布斯把人类行为的研究变成了一门科学;在政治思想上,霍布斯对于契约论、自然法以及国家主权的相关讨论,更启发了政治思想的新境界。
霍布斯先后完成了《论公民》(De Cive, 1642),《论物体》
(De Corpore, 1655)及《论人》(De Homine, 1658)三本著作。这个架构似乎也暗示着霍布斯认为统治着所有物体的法则是世界的基础,人类社会乃至于国家组织的运作规范也能从此一法则推导而出。在这里,我打算沿着这样的次
序来讨论霍布斯如何从他的物体理论推导出政治理论。
华特金斯(John W. N. Watkins)认为,霍布斯早期的哲学中有两个非常
突出的特征,这两点不但把霍布斯与当时的英国思潮区隔开来,更进一步成为
他后来政治哲学的基础。第一点是他扬弃当时盛行的科学方法“归纳法”,转
而接受更早的典范演绎法;在政治哲学上,他的这种观点与英国的古宪法传统
是相冲突的。另一点则是唯物主义倾向,这使他从传统目的论式的宇宙观转向
机械式的宇宙观,从而彻底地改变了他对物体、人与公民乃至于国家的认识7。
经由欧几里得的几何学,霍布斯了解到一个命题的真假值即使看起来跟直
觉相反,只要是经过演绎所得的,必然可以从显然为真的前提获得证明8。然而,这一点也是他与古宪法学者在哲学方法上的冲突。从柯克等人的观点来看,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体现了一种“人为理智”(artificial reason),一方面其
历史久远,甚至比王制更为古老;另一方面,这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绝对
不是任何一个国王的聪明才智所能比拟的9。因此,王权必须尊重普通法传统
与其体现(也就是巴力门)。然而对霍布斯来说,这个说法显然不具说服力。
从方法上来看,普通法采取的证成方式属于归纳法,而他认为这样的归纳法如
果要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历史中已经包含了所有事件发生的定律,而且
对这样的历史的认识有助T预测历史事件的结果。但霍布斯否定了这两个条件
的存在可能性。他认为人不但缺乏发现所有定律的能力,即使有,也不见得能
准确运用。因此,霍布斯以为柯克的说法是错误的。此外,普通法下的法官仍
非法律的创造者,而是法律的发现者,因为他必须从以往的案例中推演出一般
原则。但是对霍布斯而言,这不必然是正确的。
如果在哲学方法上的差异让霍布斯否定了英国的政治传统,那么他对当时
科学理论的接受与应用,则是催生其政治理论的积极因素。霍布斯的唯物主义
认为,世界是一个机械系统,所有变化都源自最基础的物理变化;这种最基础
的物理变化是“运动”,而且这些变化必然受某些自然法则规范10。有关物体
世界的知识则提供了认识另外两个哲学范畴(人与国家)的模式。在谈论“人”
的时候,霍布斯将其物理知识应用到心理学的范畴中,并论证人类行为与其动
机受心理驱力(endeavour)影响。心理驱力又会影响到人类维生的(vital)
运动。这种运动的遗迹会在人的心理留下某些想象,而这些想象则是自发(voluntary)的运动(指人体外的、反应心灵的活动例如四肢的运动等)的直
接动机11。在这里,霍布斯将物理学的原则应用到人类心理学中,从一些最基
本的公设推演出人类行为的基本模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霍布斯如何从他的机械论心理学推演出有关国家的科学? 华特金斯认为这种心理学带来的结果是一种隐私论点(privacy thesis)。根
据这种心理学,一个人的思维来自于运动,不同的运动就会带来不同的思维。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如果要了解另一个人的思维,唯一办法就是感受到相同
的运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他中介物(例如相同的经验),我不可能直接感受到你的感受12。这里所描写的心灵孤立的个人,正好是霍布斯笔下处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的个人,也正是因为这种孤寂的心灵状态,才使得自然状态的存在成为可能。如何从自然状态导出国家必须是个巨灵般的“利维坦”的过程,大概是霍布斯理论中最被人熟知的,在此不赘述。
三当代有关的讨论
有关霍布斯理论中理性演绎面向的探讨,一向是霍布斯研究中的焦点,而这个面向大致又可以分成二类:一类可以奥克萧特(Michael Oakeshott)为代表,认为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与其哲学思想是一致的。换句话说,理性演绎不仅是政治理论中的必要假设,也是其整体哲学观里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一类则以施特劳斯(Leo Strauss)为首,认为这二者不是统一的。虽然霍布斯尝试以理性演绎方式来建构其政治理论,但是其整个政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在其发展机械论前就己经完成,理性演绎只是后来被霍布斯用来证成其政治思想的方法不论对霍布斯的政治思想抱持何种态度,理性演绎都是共同关注的焦点。
另一个对霍布斯政治理论的讨论则是由斯金纳(Quentin Skinner)首先提出,主要在于考察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与当时思潮间的关系等。这个面向所着重的,与其说是对霍布斯政治思想内涵的考察,不如说是着重于如何研究霍布斯(以及广义的政治思想)的方法,这个途径强调对霍布斯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其作品内容(text),必须要同时关照其背景(context),否则常会做出以今测古的不当诠释。
奥克萧特在谈论《利维坦》时,首先指出政治哲学并不是一个封闭系统,不但是要对政治生活的本质提出新的见解,对一般人生也无法忽视,因为政治生活乃是人生中的众多面向之一(而且可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面向)13。如果政治哲学背后有较政治生活更深沉的关怀,那会是甚么?陈思贤认为可用“人生困境”(human predicament) 一词来表示,意指“心灵上漂泊彷徨而不知何所止”14。这个困境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由于“人”的某种心灵特质:一方面,人作为一种上帝的创造物,就跟其他的创造物一样,只会关注到眼下个别的事物;另一方面,人又不同于其他创造物而具有理性,所以人可以意识到有一个更普遍、更完美的生活的可能。人生的困境就发生在人对理念世界与现实生活间的落差。因此哲学不仅要关照到个别事件,还要能告诉人们如何达成更
抽象、更完整的生活,而政治哲学则是这种哲学计划里的一个部分。
从以上简述中可以看出,奥克萧特认为是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政治哲学的意涵。换句话说,对“人”的不同解释就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思想,而研究政治思
想的困难就在于如何给上述的两个世界一个完整一致的说法。就这点而言,奥克萧特认为霍布斯的确做到了。首先,因为霍布斯的唯名论态度(nominalism),使他有重个别(particular)而轻普遍(universal)的倾向。
把这点放到政治哲学中,他断定“个人”才是政治哲学里最基础的单位。其次,霍布斯根据其机械论,认为世界是由自然法则所统摄。从这两点出发,奥克萧特认为我们可以因此理解霍布斯政治理论的耍点:最好的政治理论必须是符合并且能维护自然法则,这个自然法则就是个人的存在。这也是为甚么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会是霍布斯眼中的第一美德的原因。而“利维坦”这个
概念的重要性也可以由此看出:“利维坦”作为一个“人造之人”
(artificial man)正是要拯救处于失序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使自然法则得以有效运作。陈思贤因此认为,奥克萧特所诠释的霍布斯其实是重“个人自由”而非“公共权威”的。
除了“自然”的这一面外,奥克萧特认为霍布斯还关照到了政治哲学背后更深层的一面。在《利维坦》这本书的后半部,霍布斯花了相当大的篇幅来探讨上帝与基督教。为甚么霍布斯要保留这个属灵的部分呢?从奥克萧特的角度来看,这证明了霍布斯的哲学体系远超过“政治哲学”的局限。一个完美的人生,除了“自然”的这一面必须接受“利维坦”般的国家及其所代表的自然法则的管辖之外,还有一个理念界必须受到另一个权威——上帝——的支配15。
从上述的说法中,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笔下的个人己经异于当时仍极具影响力的“人是政治动物”的古典假设。对奥克萧特来说,这个假设已经被霍布
斯以他的机械论与唯名论所取代。也就是说,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其实是派生自其对人或世界的更深层看法,而这些看法主要来同他所接受的新思潮。因此,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乃是其整体哲学计划里的一环。
在奥克萧特眼中,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其自然哲学是完全相容的,都是一个更大的哲学计划中的一部分,但是施特劳斯对这样的看法却有保留13。如同奥克萧特,施特劳斯也认为霍布斯已经远离“人是政治动物”的古典目的论理想。然而与奥克萧特不同的是,施特劳斯并不认为这是因为霍布斯受到机械论以及唯物论影响所致17。相反地,他认为霍布斯仍旧是重要的古典人文主义者, 这样的精神远在他接受唯物论机械观之前就已经显现出来。因此,即使他猛烈批判古典政治哲学,但实际上仍属于这个传统的一员。
施特劳斯是经由以下推论得到上述结论的。首先,霍布斯心目中的古典政治哲学是一种(相对于其机械唯物思想的)理念式(idealistic)的哲学,这种理念式政治哲学所隐含的前提是“高尚(the noble)与正义(the just)截然不同于快乐(the pleasant),而人基于其本性必然追求前者;或者,必然
有一种完全独立于人类契约(compact)或常规(convention)之外的自然权利存在;或者,必然存在一种最好的政治秩序,只要其内容合乎(宇宙)本性” 18。对霍布斯来说,政治哲学之所以包含上述原则,并非只是要处理具体的政治事物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发觉赋予这些事物政治意义的一种政治精神(political spirit)。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个不折不扣的古典学者,因为他的政治哲学正式奠基于“政治哲学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这种古典理想上。
但是真正让霍布斯与古典思潮分道扬镳的关键,在于霍布斯不接受当中的“人是政治动物”的目的论假设。这个看法可以说是一般研究其思想的通论。施特劳斯特出之处,在于他不认为霍布斯之所以反对这个假设是受到机械式唯物论的影响,他甚至认为这个观点对澄清霍布斯之所以反对这个古典假设有害无益19。从这里可以看出施特劳斯与奥克萧特观点差异之大。那么是甚么因素让霍布斯弃绝古典理论中的假设、却又保留当中的精神呢?施特劳斯同样地将此归因于其自然哲学。然而,这个自然哲学并不是后来的机械式唯物论,而是来自辩士(sophists)学派,特别是伊壁鸠鲁(Epicurus)。虽然霍布斯从来没有直接论及这些人,但是这些人的非目的论倾向的确对他有很大影响。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笔下的个人与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下的个人几乎没有不同。霍布斯政治思想真正新颖之处,在丁?他为享乐主义下、不具政治性格的个人赋予
一个政治的意义。也就是说,政治生活变成个人享乐的充分条件(施特劳斯甚至称之为“政治享乐主义”)。因此霍布斯得以以非目的论的假设完成了目的论式的政治哲学的最高理想------- 个最好的政治体制。
可以想见,一旦自然法则中的目的(telos)被剥除,古典政治思想的0然
法则将失去作为“法则”的道德强制性。这样一来,还有甚么东西可以支援自
然法则的优越性呢?施特劳斯认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则的意义来自于对“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s)的维护。也就是说自然法(jus naturale)
的概念被霍布斯转化了: jus从带有规范性的(normative)意义转而具有法理上(jurisprudential)的含意了 20。我们可以大胆地说,对施特劳斯而言,
霍布斯理论中的自然法并非上帝,而是人间的“会死灭的神”(mortal god) ——也就是“利维坦”般的国家——使其生效的。霍布斯把自然法带到人间,
并赋予实证法(positive law)的意义。
然而这并非对霍布斯政治哲学里的自然法的唯一见解(虽然这可能是众多见解中最有见地的一种),例如泰勒(A. E. Taylor)与(尤其是)沃伦德(Howard Warrender)就认为霍布斯的自然法带有本务论(deontology)色彩21。为了反对这种说法,斯金纳在1960年代发表了一系列有关霍布斯的论文22。因此在讨论斯金纳的诠释之前,有必要对这种特别的自然法诠释稍作说明。
沃伦德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并不是一个统一在机械式唯物论底下的完整体系,因为其中的自然法概念具有二元的结构:一方面其包含了有神论的目的,
这使自然法带有本务论的特性,让自然法存在于自然状态中。另一方面,他又
是出自于机械式唯物论的自利心理学,因此在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作为国家“利
维坦”统治的阶段后,自然法才转变成具有实证法效力的法律。更重要的是,
即使是在后一个阶段,这个实证法的效力仍旧来自其本务论的成分:是本务论
才使!II然法带有规范意义的。
斯金纳并不赞成这样的看法,但是他并不是直接去反驳这种看法是否能内
在一致(如同华特金斯的作法),而是从与霍布斯同时期的思潮中辗转验证这
种看法有效与否。简单地说,斯金纳认为对某一思想家所做的历史诠释成功与否,不仅要探讨该思想家本身的作品,还要探讨该思想家以外的其他史料,才
可能接近其思想原貌。斯金纳在60年代对霍布斯的一系列著作,可说是其独特
的研究法初试啼声之应用。
在1964年的一篇文章中,斯金纳首先提及如何才能贴近作者的原意。他指出对相关文献的仔细判读当然是一个非常必要的途径,但是其重要性不能被过份夸大。其原因在于所有对本文的再诠释都必然是基于某种对原文的选择阅读(textual suppressions),这几乎是重现作者原旨的必要途径。但是如果仅止于此的话,这样的再诠释常常会有见指忘月的反效果。因为再诠释者会为了克服文本的内在不一致而忽略了外在的一致性一亦即原著写作当时的意识形态脉络(ideological context),其结果常常是:虽然这样的再诠释的确给了原著一个更首尾一致的理解,然而当把这样的诠释放到更大的思想史(intellectual history)架构中时,反而会让原著与此历史架构格格不入。在斯金纳的另一篇文章中23,就可以看出这种诠释法的局限。以霍布斯为例,如果以沃伦德为首的本务论式自然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霍布斯根本就不会成为当时备受争议的人物;所有围绕着他所起的辩论都会失去意义。在这篇文章里,斯金纳先以无与伦比的充足史料,说明霍布斯的思想在当时并非孤立无援的。虽然已有许多研究讨论他与当时的反对派(特别是反对“无神论”的教士们)间的对立,但是几乎没有人讨论他在当时的同志们之间的相同点。接着斯金纳指出霍布斯与敌对者间的辩论,恰好就是针对着霍布斯的自然法的新诠释而发:反对者反对的正是其自然法中的无神论。斯金纳因此质疑:如果沃伦德等人对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的诠释是合乎当时的思想史脉络的话,那么这场辩论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因为赞同者无从赞同而反对者也无从反对起。从历史脉络的一致性来看,斯金纳认为沃伦德等人对霍布斯的ft然法诠释是不恰当的。
萧高彦曾经很精要地指出霍布斯对当代共同体理论的贡献:一是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笔下的国家最大的区分在于“秩序”,但这个秩序并不带有古典理论中的更高目的,这个对国家的中立性基础(neutral ground)之强调,是其对近代国家学说的一大贡献;另一则是,尽管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伟大的界定者”24,但此种界定能力也仅限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领域中,换句话说,在公共事务之外,只要不违反“利维坦”般的国家的命令,个人便享有自由,这可看出近代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的雏形25。
《利维坦》不仅指出了国家之所以必须存在的理由,更指出了生活在其中人们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一切都已成为今日国家理论中不可或缺的前提,奠定了
近代“自由”概念的基础。这些都是霍布斯对今日政治理论的伟大贡献。
原载于《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1年12月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页142-150。
注释
1; 25萧高彦:《共同体的理念:一个思想史的考察》,《台湾政治学
刊》,创刊号(台北:台湾政治学会,1996),页266-67; 268-69。
2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是西洋政治思想史学界对霍布斯(尤其是对《利维坦》)的通说。参见
George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4th ed., revised by Thomas Landon Thorson(Hinsdale, 111.: Dryden Press, 1973); C. B. Macph 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 ek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2); Leo Strauss, The Political Philo sophy of Hobbes —
Its Basis And Its Genesis, trans. Elsa M. Sinclair (Chicago: Universi ty of Chicago Press, 1952); Michael Oakeshott, Hobbes on Civil Associ ation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5).
3; 14陈思贤:《“个人自由”或“公共权威”——简论区克夏诠霍布
斯》,《政治科学论丛》,第五期(1994),页87-97; 89-97。
4 同注 2 Sabine,页 458-59。
5; 9; 20陈思贤:《从王治到共和——古老习惯、自然权利、公民道德与
三次英国革命》(板桥,台北县:作者自印),页19-29; 22-23; 33。
6霍布斯的理论明显为保皇派辩护,因此受到议会派抨击乃属必然。但是
何以保皇派也不领情?这是因为从其观点来看,霍布斯的看法非但无法为王权
至上的概念辩护,相反地还会削弱王权的合法性。当时保皇派中对霍布斯抨击
最力的是海德(Edward Hyde)、克拉伦登伯爵(Earl of Clarendon)。他指
出“利维坦”所认可的主权必然是拥有力量(power)的。换句话说,不可能存
在合法但是无能的主权者。然而这样的说法不但无法说明国王的权威来源,反
而证明了有力者(例如内战中的反叛者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才是合法
的英国主权者。如此一来,"利维坦〃不但不能巩固内战时查理一世的王权,反
而是为克伦威尔的统治做辩护(因为他是当时英国政坛的实力派)。因此保皇
派主张以古宪法学说来巩固王权,如此可以将王的合法性与其力量脱钩。参见Perez Zagorin, “Clarendon and Hobbes” ,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57
,no. 4 (1985): 593-616。
7; 8; 12华特金斯著,蓝玉人译:《霍布斯》(台北:远景,1985),页
2; 19; 101—104。
10 Jean Hampton, Hobbes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11-2.
11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85), chap. 6.
13 同注 20akeshott?
15参见
J. G. A. Pocock, “Time, History and Eschatology in the Thought of Th
omas Hobbes,,,in his Language, Politics and Time (New York: Atheneum, 1973).
13 同注 2 Strausso
17; 18
Leo Strauss, “On the Spirit of Hobbes’ Political Philosophy,,,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 IV (October 1950):405-31; 406.
19 同注 2 Strauss,页 12-14。
21 A. E. Taylor, “The Ethical Doctrine of Hobbes”, Philosophy XIII (October 1938): 406-
24; Howard Warrende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His Theory
of Oblig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7).
22 其中包括“Hobbes’ s Levia-
than w,Historical Journal VII (1964): 321-
33; “Hobbes on Sovereignty: An Unknown Discussion,,, Political Study XIII (1965): 213-18; “History and Ideology in the English Revo-
lution”, Historical Journal VIII (1965): 151-
78; “Thomas Hobbes and His Disciples in France and England,,,Compar
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III (1965): 153-
67; “The Ideological Context of Hobbes' s Political Thought,,, Histo rical Journal IX (1966): 286-
317; “Thomas Hobbes and the Nature of the Early Royal Society,,,His torical Journal XII (1969): 217-39.
23 同上注 Skinner, "The Ideo-
logical Context of Hobbes’ s Political Thought".
24参见钱永祥:《伟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一个新解释》
《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台北),第五卷第一期,页87-127。
刺向封建专制的利刃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背景 14、15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经济开始逐步瓦解;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天主教实力被削弱,适应资产阶级需求的新教形成,17世纪,英国爆发了著名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随后英国便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这股“工业化风暴”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并且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面貌;另外,人文主义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流,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形成了一股时代的洪流。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诞生了很多大师,这些大师也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著作,它们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新方向,适应了社会变革的新需求,提出了新观念、新思想和新理论,给我们的留下了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时至今日,大师们的作品仍然对我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就是其中之一。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类容: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每卷论述的主题都不同。 1.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
[键入文字] 《利维坦》读书笔记 奥克肖特说,在以英文写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中,《利维坦》是最伟大的杰作,也许是唯一的杰作。当霍布斯在思考他“伟大的利维坦”的时候,正是英国清教革命方兴未艾,英王与国会的纷争导致了英国处于内战状态。霍布斯有感于战争之中的生灵涂炭,生命与财产不得保全,于是构想了利维坦这一学说。与古代理想国不同的是,利维坦并非一个追求至善的国度,它并不要求为其所统治的臣民有一个终极善的目标,相反,人们构建出利维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维护世俗秩序,更多的就不再强求。 有人评论道,“利维坦是脱离最坏政治场域的政治设计,而不是走向历史终结的政治框架。”我们可以说利维坦是绝对主义政权,但不能将之等同于极权主义。恰相反,一切导向极权主义的左派学说里常见的末世论与阴谋论图景,我们并不能在利维坦的文本里发现。霍布斯创制的是一个保护生民不受彼此侵害的机器神,而非极权主义念念不忘的乌托邦愿景,为了一个至善的目标而要求所有人为之奋斗的大同社会。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二部分则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互相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而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的主要政治理想都在这一章节得以呈现。 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完全呈现出其在思想史的地位与贡献。首先,霍布斯是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从他的哲学体系来看,他是一个形而上学、机械唯物主义者。而在认识论上,霍布斯的经验主义重视感觉、经验为知识的来源,对理性主义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其次,霍布斯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而这也是其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的一大重要建树;第三,从政治理论上看,霍布斯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利维坦》甚至可以同古代亚氏的《政治学》遥相匹比。如果说古代的政治学始终同伦理道德糅合在一起,那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则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束缚,真正做到了以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代表早期新兴的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发言。 而有一点在书中很值得注意。霍布斯也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政治设计将带来很多弊端,并且在《利维坦》中有意识地为其辩护,认为就算可能存在这种种缺陷,也比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自然状态要好。这是因为霍布斯从来都是从“避免自然状态”这个出发点讨论问题,而不是相反地用“促进和平”这个出发点。这也直接导致了霍布斯没有想到过促进公意的出现而是将利维坦的单一人格归为主权代表者的单一人格。 很显然,利维坦是个人造巨兽。这种巨型的政治人造物在西方最早出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之中。从本质上说,利维坦重新扬起了哲学的政治性,继承了西方的“哲学的国”的传统。哲学的国的存在,时刻提醒着人们,世俗的国还是不完美的。哲学的国就如苏格拉底所提到的“牛氓”,时刻刺激着“世俗的国”。这样看来,利维坦是一个针对这特定时代的乌托邦。虽然它并不完美,也早已过时,但是利维坦的种种特点与现实对比,不得不激起我们深深的思索和焦虑。
霍布斯的《利维坦》被称为是近代政治哲学的第一个理论形态,其政治哲学是一种关于国家政治问题的相关思考,这种思考是有着一定阶段性的,即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期。 一、《利维坦》中关于国家理论的论述及主要观点 1.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设定在国家出现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1]所谓自然 状态,即人们按照其本性的特点而行动。这种行动就其本身来讲是自然合理的,因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均有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权利,而人性本身就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统治征服别人而自己不受统治,特别是在当时战事频发的阶段,人类本身的状态更加暴露无遗,因此我们在这里也可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战争。霍布斯考虑的是从人的现实性出发,即从人的自然天性中思考政治生活的目的性及特征,而自然的平等给人以同等实现目的的希望,每个人都寻求生存和自我保护,当人们所希望获取的目标统一时,往往会出现竞争,甚至出于安全考虑人们会相互猜疑并与他人发生冲突。因此,必须存在一个让大家都服从的共同权力,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这种自然的战争状态,使相互间和谐稳定。 2. 2、自然法 这里霍布斯假设人都是具有理性的,处于这种战争的自然状态下必定会寻求解决措施,加之人性本恶,也必定会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面发展,霍布斯认为,只有组织社会和建立国家,才能得到和平和文明。而达至这种和平状态的条件即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自我保护意愿出发的合理的法则,在假定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都享有一种自然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在假定每个人的
智力和体力都相等的前提下拥有的,人们处于一种相互战斗的状态,安全没有保障,人们为了能更好地生存便组成了社会。在社会中,由于人都是有理性的,愿意选择进行合理的自我保护,在此基础上霍布斯推出了自然法的第一条法则,即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而当不能达至和平时,人们才用战争保卫自身的权利。3.社会契约论 《利维坦》中,继自然法之后,霍布斯再假设存在一种社会契约,也可以说是在先假设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而《利维坦》则是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首次表达,为后面社会契约论的正式形成和不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契约”一词,霍布斯将其定义为: 权利的互相转让。人们出于理性和趋利避害的本性,为保护自身的和平避免战争,必须放弃一部分权利,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自然法的第三条就是关于契约的,即“所定契约必须履行”,只有人们自觉地放弃一部分权利订立契约,才能使得国家得以建立并保持稳定。而让渡自己的权利则是为了从中得到某些好处,因而为了获得这样的好处就有权要求放弃一部分权利。 4.利维坦( 国家) 的诞生 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不能实现自己渴望自由生存、和平的愿望,靠自然法本身也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除非借助外界的强力使人们服从。霍布斯认为,契约是在武力的帮助下得以形成的。因此,必须要有一种共同的权力作为强制力来执行这一权利,这种共同的权力便是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让渡,并且将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利归为一体,形成一种固化的“人格”,这种人格是人们将其自己的权利拿出来并授予某一人或集体,同时承认并服从他的一切行为。达至这样一种状态后,伟大的“利维坦”就此诞生,我们将从其中获得保护和庇佑,而这些保护和
《利维坦》读书笔记 我们每个人都有那么一段时间比较叛逆,看谁都不顺眼,任谁的话都听不进去。 一旦过了那段时间,人就正常了。可世界上总有那么些人不太正常,一辈子都是叛逆 的命。更气人的是,这撮人不仅自己叛逆,还拉着别人一起干。不过颠覆世界的往往 就是这一小撮人。 《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就是一个被记录在案的叛逆者。但跟其他的叛逆者不一样,他不是那种呼风唤雨一句“兄弟们,跟(给)我上”的带头大哥,而是躲在小黑屋里暗自写书的那种人。这一写,写出了《利维坦》,颠覆了此前所有关于国家和人性的学说。 利维坦是一个大海怪的名字,在《圣经》里专门和上帝作对,在上帝无比崇高的中世纪,霍布斯用这个名字给自己的书命名也是够叛逆的。可更让你想象不到的是书里 利维坦指的不是什么怪物或者灾难,而是人类社会中的国家这一概念。霍布斯为什么 这样说?让我们一步步来看。 一、霍布斯的“人性论” 在17世纪的英国,人们认为国家的起源要不就是上帝,要不就是传统既有。霍布斯跳出来说,国家是人类想象中的意识集合体,跟什么上帝和传统没有关系,奠定国 家的基础就是人性。正是人性的本质才使得国家得以出现。 那么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呢?霍布斯说,人本质上是一种有欲望,并且追求欲望的 动物。这一论调并不新奇,古往今来不管是东方的“性恶论”还是西方的“原罪论”,都对人有过类似的定义。但霍布斯不同于以往的地方在于,他不仅指出了这一点,还 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坏事。并说,人真正的美德只有一个,就是怎么样最有效率地去追求、去实现自己的欲望。更进一步,他认为人对欲望的追求永远也无法满足,人就是 这种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还想着怎么才能吃得更好的动物。
《利维坦》读书笔记 说实话,一开始选择这本书阅读只不过是因为这个让人困惑的名字,?利维坦?在西方神话故事中是个庞大而可怖的怪物,这个命名方式让这本政治学必读书籍充满着神秘色彩,而我也对此满怀期待。事实上,这是一本比较难懂而且晦涩的书籍,好在有李老师的任务安排之下,我们组内伙伴硬着头皮共同啃完,在讨论课上,李老师从头至尾帮我们慢慢梳理这个脉络,让我觉得这个?大怪兽?也变的亲切可人了,对政治思想史的演进有了更多的体会。较之《政府论》,《社会契约论》这些政治学专著,《利维坦》就显得宏大庞杂得多,尽管有人认为《利维坦》对基督教的理解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异端的甚至异教的、让人冒犯的,毫无灵性观念甚至到了粗俗的地步。但是事实上,《利维坦》提供了一个从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政治学到宗教的整全而明晰的哲学图景:构成宇宙的在空间中的物质及其运动的本体论观念;由对象及其运动对人的刺激、作为表象的感觉、想象及其系列、推理等构成的认识论模式;激情优先于理性并且两者都被嵌入人(作为物体)及其运动这一本体模式,以及基于激情的伦理和幸福观念;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契约、国家、主权者的权力、自由以及臣民的自由、法律;对上帝之国(the kingdom of God)的一种世俗的类似犹太复国主义的理解,将天国本身拉到世俗之中,从而使得政教合一或使一切为主权者所掌控成了理所当然的。 在查阅相关文献和总结其他学者的阅读研究后,我认为有几个特别值得注意的要点值得我们认真体会: 1.我最困惑的是霍布斯的?理性(reason)?概念。霍布斯是徘徊在数学理性和经验理性之间的巨人。他常常宣称自己的主张基于经验,可是经验未必能支撑必然的道德判断,而且在《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中又明确反对支撑普通法的经验理性;另一方面,霍布斯又宣称几何学是唯一的科学,似乎认同了数学理性,但在《利维坦》中又仅仅将几何的本质归咎于精确定义和操作,而不是像笛卡尔那样归咎于数学和逻辑真理的自明性(self-evidence),况且霍布斯又似乎相信这种科学方法可以普遍扩展到政治学研究中。或许霍布斯有一种过于自信的独断论倾向,才使得他没有看清自己体系中方法上根本的内在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问题。 2.就国家和契约而言。在霍布斯那里,任何类型的国家都是基于明示的或推测的契约(源于生育的父系制国家、源于战俘的专制国、源于自由同意的政治国家、源于启示和盟约的上帝国),它们的差别在于订立契约时契约人的位臵不同;但契约之所以有效,却又并非单单是契约本身,而是对后果和情势的考量,譬如权力的威胁、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支撑等; 3.第32章的?理性的囚禁(captivity of our understanding)?概念很重要,由此霍布斯还区分了内心的信仰自由和外在的信仰宣告(confession of faith):前者是内在的、自由的、不受干扰的,而后者则是需要顺从主权者的命令(霍布斯举了圣经中乃缦的例子)。似乎吊诡的是,当霍布斯不顾一切地坚持国家或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时,却又保留了个人的内心的绝对自
《利维坦》读书笔记 《利维坦》是著名的启蒙思想家霍布斯的一本关于国家论的专著。 “大自然,是上帝用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人类则是大自然里最精美的艺术品,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模仿大自然这一上帝的艺术,创造出人造的动物。 霍布斯,自认为是近代政治科学的开端。这样的说法也许是因为他受到了笛卡尔的强烈影响,进而试图通过一种“几何”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来说明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真理。霍布斯在政治学家们中间受到如此的重视,关键在于霍布斯从难以辩驳的原初假设,推导出了最重要的要素即自然权利,从而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基石。 读《利维坦》这本书,我觉得更多的是感触到了霍布斯深刻的思想,对于人、对于国家、对于宗教、对于社会的各种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从政治追溯到了人类的本质和特性,也从人这一自然生物发展到造就“利维坦”,无论是从纵向还是横向,都让我的思维得到了拓展和深化。《利维坦》的文字似乎有种魔力,霍布斯雄健的笔锋在思想之园中疾驰,他的语言和文字能吸引着你跟着他迈向思想深处,即便你一开始觉得他的观点和你的不同,甚至对立,但最终会让你觉得不得不服。 必须承认的是,霍布斯的一些观点是偏激的,即便是他本身也是一个颇有争议、不易理解的人物。他的有些政治主张是很反动的,但是他在哲学上、神学上却是一名勇敢的斗士,在政治理论上也有杰出的贡献。他一身矛盾丛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唯心主义的社会观扭结在一起,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要求又包容在封建专制制度的外壳之中。 一、论人类 由于人是利维坦的材料和创造者,那么就必须先从人类说起。 《论人类》是全书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接着他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使自私自利、贪婪、恐惧、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征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霍布斯从关注人的认识问题开始,以十二章的篇幅来论述个人的品质,通过亚里士多德划分清晰的伦理学体系来描绘人性和促使人相信他描绘的人性。第六章(《论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通称激情);以及表示这些开端的术语》)是重要的一章,假设我们还习惯于古典哲学对于人的理性的信任和对于人品质中“高尚”的推崇,并认为人的生活目的就是过崇高
《利维坦》简介 (一)时代背景 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促使人们用新的眼光来认识世界,十七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 (二)霍布斯与《利维坦》 霍布斯(1588——1679年)是欧洲一大批向旧制度冲击、为新制度呐喊的思想家中最早的佼佼者,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后世对霍布斯的整体评价有三点:第一,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第二,作为无神论者的霍布斯根本否认神的存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第三,是政治理论方面划时代的人物,他的《利维坦》可以同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比遥相匹比。尽管在亚里士多德前有苏格拉底,在霍布斯前有马基雅维利,但从理论的系统性和深远性来说他们各自比前人更胜一筹。《利维坦》成书于1951年,是霍布斯论著中体系最完善、学术价值最高、影响力最大的一部著作。[社会契约理论的开端与源头] 利维坦,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食人海兽,霍布斯借此比喻强大的国家机器,从而阐述其政治国家的思想。《利维坦》一书分四部分: 1.第一章为《论人类》,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接着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是求自保和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的,因此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防范、敌对、征战不已。2.第二部分《论国家》是全书的主体,描述了“利维坦”的形成及其具体形态: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该词为作者首创),又都渴望和平和安定的生活,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服从他的意志和判断。这样订立的契约叫社会契约,这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利维坦)。此外,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是“君主制”,人民的义务是“绝对服从”,主权者的职责是“抵御外敌、维护社会和平、保障人民
读《利维坦》有感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人物,而《利维坦》无疑是他所有著作中影响最大、最为人所熟知的一本书。作为最早 提出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观点,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同时也 对后世洛克、卢梭等政治学家的理论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 《利维坦》的第一、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霍布斯对于国家起源的 观点。在第一部分中,第一到九章主要讨论了修辞学和伦理学。 第十到十二章主要讨论了权势,第十三到十六章主要阐述了自 然状态和自然法等内容。第一到九章中,霍布斯提出人有无限的欲望,追求自身利益,对世界上的一切的事物都拥有权利。初读这一 部分,觉得很困惑,如果说伦理学和国家的起源还有千丝万缕的联 系的话,修辞学却是看似无关主旨的。但是,多读几遍后发现,霍 布斯在阐述自己对于感觉、语言、推理等问题的观点时,给很多很 关键的词语下了定义。比如,“激情”是“自觉运动最初的内在开端”、“意向”“厌恶与欲望”;“理性不像感觉和记忆那样是与 生俱来的;也不想慎虑那样单纯从经验中得来,而是通过辛勤努力(获得学识)得来的。”而这些关键词都是与伦理学分不开的,也 恰恰是霍布斯推理国家起源过程的基础。 在第十到十二章中,霍布斯把“权势”解释为一个人基于“身 体官能的优越性”“取得未来某种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并且他 认为人类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因为,如果“他不是多求就会连现有 的权势和美好生活也保不住”。 在第十三到十六章中,霍布斯正是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律。 众所周知,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所谓的“战争状态”,是“每
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而超脱自然状态的途径一靠激情(对死亡的畏惧、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靠理性(和平条件、自然律)。紧接着,霍布斯提出了十四条自然律。比较重要的是前两条——“寻求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和“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两条自然法,阐述了人类的目的——和平以及达成这以目的途径——转让权利,即契约。当涉及到“把权利转让给谁”的问题时,国家起源的最终理论就呼之欲出了。 第二部分中,在第十七到二十一章,霍布斯集中论述了国家及主权的诞生;其他则是围绕国家的法律、官员、发展与消亡等具体问题展开。 当一大群人订立契约,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运用群体的力量塑造一个人格,以谋求共同的和平时,国家就产生了。“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成为主权者。”霍布斯提出,“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人民,便全是一样的”。换言之,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在目的上没有什么不同。他还进一步指出,君主制中出现的贪污腐败、朝令夕改的现象,民主政体中同样也有,甚至民主政体还会出现过于感性、内部意见不合等其他弊端。因而,霍布斯坚定的支持君主制,认为唯有君主制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在霍布斯之前,国家起源一直是政治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国家神权说是最早的国家学说,这一学说出现在神权时代的封建社会,由于技术的落后和人们的无知,使人们对自己解释不了的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西方哲学史论文 题目:霍布斯与现代民主政治 ——读《利维坦》有感姓名:梁万燕 学号:201003140118 班级:2010级1班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霍布斯与现代民主政治 ——读《利维坦》有感 【摘要】:霍布斯是近代西方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对于他的思想,我们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专制主义或自由主义。他所建立的利维坦不是一个专制主义,其权力虽然是绝对地,但却是有限的,是专制与自由两者的结合。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与现代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但其权威却削弱了。面对这一问题,或许我们的现代民主政治可以利用霍布斯创建的利维坦来克服。 【关键字】:霍布斯利维坦现代民主政治 读《利维坦》感觉霍布斯的思想特别复杂,有不少矛盾的地方。其政治思想既有大量专制因素,又具有大量的自由因素。霍布斯的思想具有两面性特征。同时,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对现代政治又具有深远的影响。当霍布斯所创建的利维坦遇到现实问题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现代角色的同时,我们现代民主政治又能在《利维坦》中学到什么呢? 一、霍布斯政治思想的两面性 首先,霍布斯主张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绝对专制主义,为了摆脱战争,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放弃各自的权力,摆脱自然状态。根据自然法,人们之间订立契约,自愿的把自己的无限制的自然权力拿出来交给统治者,这样就形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上帝的诞生。[1]”在《利维坦》的第二部分,霍布斯着重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由于统治者不是契约的参与者,所以统治者不受任何社会契约的制约,其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让渡。人民不得反对统治者,一切权利都属于统治者。霍布斯虽然提出了人民的言论思想
读《利维坦》有感 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赵广宗107551201107 通过阅读《利维坦》这本书,我对“利维坦”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第一,利维坦,也就是国家,它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都是人,它是人们通过让渡权利共同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个拟制人格。第二,在国家中,主权者的权力具有正当性,且不可分割。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首先利维坦的创造者和制造材料都是人。因为它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信约形成的,所以说它的创造者是人。之所以说利维坦的制造材料是人,这是因为国家(利维坦)是一个代表一群人人格的统一人格。人们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由于竞争、猜忌、荣誉造成的混战,需要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期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幸福生活,于是大家把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指定一个人或者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它的人格,这个统一的人格就是国家。因此,作者说,利维坦(国家)的制造材料是人。 其次,霍布斯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家的构成方式及其内容。霍布斯指出,利维坦是大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的方式形成的。人人通过共同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其代表大家行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
也就形成了国家。至于信约的内容,主要是指人们有关公共和平和安全方面采取行动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对内谋求和平,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也可以称之为公共事务管理权和国防权。 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国家中,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和不可分割性。首先,霍布斯指出,承当国家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拥有主权。主权者拥有的权力具有正当性。 1、霍布斯认为,信约订立后,人们不可违约,否则视为不义。因为人人订立信约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及按照主权者的意志适于做出的行为,并被称为是这一切的授权人。任何人要是不同意,便会破坏自己对这人所订立的信约,这便是不义。 2、任何人不得以消灭主权为借口,消除对主权者的服从。因为被大家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人格的权利是大家彼此间通过信约授予的,而不是由主权者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的信约授予的,于是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于是,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为借口解除对主权者的服从。 3、任何处于国家这个群体中的人,都必须承认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无论其是否同意。霍布斯指出,由于多数人通过信约宣布了一个主权者,那么持异议的人这时也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声明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行为。因为,如果持异议的人自愿加这一群人组成的群体,那么这一加入行为本身就说明其以默许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家所规定的事情。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明反对大家的信约,便是违反了自己的信约。退一步说,如果持异议的人不服从大家确定的主权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 姚望 霍布斯:《利维坦》读书报告 在这篇读书报告开篇,先谈谈自己对利维坦最初的印象:高中历史课本如是说:利维坦代表了强大的主权国家。依稀记得霍布斯的利维坦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是在同一课题下的,好像是强调中央集权的君主国。 “Leviathan”原本字意为裂缝,在《圣经》中则是一种邪恶的海怪——拥有坚硬的鳞甲,锋利的牙齿,口鼻喷火,腹下有尖刺,令人生畏。在基督教中利维坦被认为是恶魔的代名词,它也是七大罪之一——嫉妒。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以怪兽Leviathan命名的著作----《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 强先生为我们节选了其中的17、18、21、26、29,五个章节阅读,那么姑且就以各章节划分,来梳理其框架: 第十七章: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 1.霍布斯首先论证了国家的成因:人类为了获得和平幸福的生活,使自己摆脱战争的 状态,就需要一个权威来保全自己,人们因此达成信约,设立权威的存在,而这个 权威就是国家。那么权威为什么能够保全人民的幸福生活:(1)权威可以使得自然 法战胜自然激情,权威必定是拥有物资作为后盾的,而强大武力的保护就可以使得 人类的自然激情被遏制,战胜。(2)少数人的联合也是不能保护人们的安全,只有 敌人的人数和实力没有其强大时,少数人的联合才可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反之,则 不能保障人们的安全;(3)大的联合群体也不必然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如果大家的 行动得不到统一,每个人都各自为战,会形成彼此的抵消而毫无力量可言;(4)一 次战争的胜利结果也不能保障人们的安全,因为人是政治的动物,不能像其他的动 物一样群处相安,并且也提出了五个原因来论证:(a)人类追求荣誉;(b)人类的 个人利益好共同利益并不经常一致;(c)人类的理智计算;(d)人类有言语技巧; (e)人类的信约是人为的。 2.其次,作者论证了国家产生方式:指定一个人或者一个有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 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承担此人格的人在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 任何行为或者命令。 3.最后,作者定义国家的含义: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 权,以便使得它能控制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平和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 和手段的一个人格。(主权取得的两种方式:自然之力和协议之力)第十八章: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力: 1.主权者不能被废黜(主权者[包括其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人人都应该服从主权者的 命令)。主权者的产生:一群人达成协议,人人订立信约对其授权,服从其命令。 那么企图废黜主权者的行为就是破坏自己的信约,这是不义的行为,因此是不被允 许的;并且主权者是人们与上帝之间的中介,其是上帝的代表。 2.全体臣民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者的权力是全体臣民授予的,因此,全体臣民必须 服从主权者的统治权。 3.主权者的命令全体人民都必须服从。多数人已彼此同意的方式确定了主权者,授予 其权力,而持有异议的人在之后也是心甘情愿的同意,因此主权者的授权不仅包括
从《利维坦》看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 一、主要内容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人类。霍布斯宣布了他彻底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接着他人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使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而,象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第二部分:论国家。这部分是全书的主题,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委托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他认为,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这个人或者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此外,霍布斯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利—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是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
主权者或者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这部分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职责教义之荒谬,坚持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 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霍布斯将主要矛头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在他的笔下黯然失色。他甚至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连结婚要履行宗教仪式,也是他所反对的。 二、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产生背景 (一)吸收传统思想的影响 1.吸收国家起源及目的的思想 伊壁鸿鲁提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他从快乐主义出发,认为自然赋予人追求快乐的欲望。每个人必然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人们不惜违反正义,彼此伤害。这最终同人们追求快乐的目的背道而驰。唯一可以摆脱困境的方式就是互相妥协,订立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约定,从而确立公正,建立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为防止彼此伤害,以避免互相间的恐惧,排
自主治理:公共物品治理的新途径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是美国公共选择理论印利安纳学派代表人物首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女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撰写的,她是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美国公共选择学会会长,美国中西部政治学会会长,该书是对公共池塘资源如何有效治理的探讨。在论述她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之前,必须对之前存在的公共物品及其治理的一般理论——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进行了解,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了解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同时这部分容也构成了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划分与国家和企业理论之间的界限。她的自主治理理论也是在对前两者理论的批判继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一、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的批判 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最早是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的,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指社会成员均等地消费的物品,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囚徒困境”博弈、哈丁的“公地悲剧”和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等理论模型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在使用公共物品时最终导致的却是集体的非理性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在前面的理论模型的指导下,奥斯特罗姆认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方式——利维坦和彻底私有化,其中利维坦即国家理论,后者是企业理论。 其一、国家理论。国家理论主通过外部强权的监督与控制来实现公共物品治理。如奥普尔斯就认为:“由于存在着公地悲剧,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合作解决……所以具有较大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的合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即使我们避免了公地悲剧,它也只有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到”。国家模式作为一种“利维坦”的干预模式,是从一个外在的利维坦对避免公地悲剧是必不可免的假定出发,导致了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系统实行中央政府控制的政策
霍布斯与利维坦 人是政治的动物? 一、动物之间并不存在嫉妒。 二、动物的自然欲望是一致的。 三、动物没有理性。 四、人能凭借语言表达彼此对好坏的看法。 五、动物不会区别Injury(伤害)和Demage(损伤) 六、人只有通过人为的信约才能建立起威慑个人的公共权力,实现稳定的一致。 在没有一个公共威权使人们恐惧的时候,他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Hobbes命题 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 人性或人类的四种特征: 一、自然天赋、身体力量与心灵的敏捷方面的平等。 二、资源的稀缺与我们的需求之性质存在矛盾。 三、人的心理构造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的。 四、自我保存的欲望是最为强大的自然欲望。 自然状态 战争状态并非永恒的战斗,而是一种永远充斥着恐惧和不信任的状态。 “当他外出旅行时,他会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就寝时,他会把门关上;甚至就在屋子里边,也要把箱子锁上。他做这一切时,他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装的官员来惩办使他遭受一切伤害的行为。试问他带上武器时对自己的国民是什么看法?”《利维坦》 骄傲与恐惧 统治的欲望(追求卓越,赢得生活竞赛的欲望;骄傲是一种想要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欲望,要让人在你面前失败。骄傲是危险的,它引起冲突与战争。) 不被打扰的欲望(人有着对死亡的天然恐惧;但恐惧并不仅限于此,人不想失败,并且想要避免被别人视作失败者而倍觉羞辱。人在意别人如何看待自己。) 人性公理 第一条公理:自然欲望,人总是渴望攫取占用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 第二条公理:自然理性,人总是逃避死亡,保存生命或自我保存是首要的善。自然状态的生活 (一)孤独自然状态下生活方式的根本规定性。丧失了一切约束,个体激情与思想不受限制的扩张。它是任何可能生活方式的敌人。 (二)贫困不存在财产,因而无所谓所有权。无法预期某种稳定的生活,从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书报告 关学诚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班 终于读完了这本《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这本书着眼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研究,在大量的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为面临公共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路径,为避免公共事物的退化、保护公共事物、可持续地利用公共事物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书中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对于当代中国的社区治理,也有很大的启发。 首先,是对公地治理的反思。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中,作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首次系统地总结了人们用之以分析公共事物解决之道的三个理论模型,分别是哈丁的“公地悲剧”、博弈论的“囚犯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些理论模型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最终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作者又分析了当前处理公共资源难题的两种政策方案:一是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即政府对公共池塘资源实行外部强制性管制,实行公共控制,但这必须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的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很显然,这些条件在现实中并不能完全满足;二是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但是这种排除公有化的方案成本较高,而且对于一些无法划分的流动性的资源如海洋、渔场,则无法建立私有产权制度。作者运用博弈论分析了这些理论模型所隐含的博弈结构,并从博弈的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她认为纯公有或是纯私有的制度都较为肤浅,没有彻底的私有化,也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控制,于是提出了一个公私混合,存在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的新的模型:自筹资金的合约执行博弈—— 通过局中人的相互订立协议并设立一个外在的仲裁机构运行,这个模型的提出也是本书写作内容的创新之处。自筹资金的模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协议的主体是局中人,因此他们对局中各种策略有详实而准确的信
《利维坦》的读书笔记 《利维坦》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又译《巨灵论》)是托马斯·霍布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1651年首次出版。下面是橙子整理的读书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利维坦》的读书笔记1 《利维坦》全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人类”,主要讲述了霍布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他对自然状态、自然法的理解。第二部分:“论国家”,讲述了国家的产生、主权者的权力和责任及对法律的认识等问题,这一部分也是全书的重点。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主要表达了他对教会和教皇的否认、批判,主张世俗权力高于教权的观点。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主要抨击了罗马教会的腐败。下面我谈一谈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看法。 首先,论述一下霍布斯在第二部分,“论国家”中谈到的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国家的成立。在霍布斯看来“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都十分相等”,这种完全的对等性导致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力,包括对他人人身的权力。所以每个人对每一件物品都有占有的权力,但一物又不可能同时归属于多人,因此当多人想同时占有同一物品时,彼此便成为敌人。 人们出于利益、安全、荣誉而相互争斗、相互侵犯,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公权力来慑服他们的话,人们便会进入战争状态,这种
状态用作者的话来讲就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所有的人都生活在暴力和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中。但是由于人的本性是渴求和平、安定的生活,于是出于这种和平的共同愿望,为摆脱人人相互为战的混乱状态,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约定各自放弃权力,将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一人或某一集体,由他来代表大家的人格,并且大家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各自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全体真正的统一于一个人格中,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其他人则是他的臣民。所有人都通过这种契约行为将自己的人格授予主权者,承认主权者的行为就是自己的行为。至此,国家便产生了。 第二,关于主权者的权力。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一种无限、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在“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力”这一章中写到:“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力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所以对主权者授权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而主权者并不受这个契约的约束,因此他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违约。而人民如果不服从主权者,那么便是违反了自己订立的契约,是不义的,即臣民要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的任何决定和行为。主权者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且自己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这使得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绝对的王权 第三,关于国家的政体。霍布斯认为专制政府要优于无政府,但他主张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人都是感性动物,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
浅析《利维坦》——霍布斯自然法思想 发表时间:2020-01-16T10:23:49.07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作者:杨亚楠 [导读] 《利维坦》一书著于1651年,中文版迄今共有四版,其作者霍布斯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总是站在哲学家的传统立场上,试图系统地回答人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虽然他的一些哲学问题的结果并不充分,但检查评估他的论点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哲学研究。所以此文就是要对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中的主要思想之一的自然法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思考评析。 (西南大学,重庆北碚 400715) 摘要:《利维坦》一书著于1651年,中文版迄今共有四版,其作者霍布斯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总是站在哲学家的传统立场上,试图系统地回答人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虽然他的一些哲学问题的结果并不充分,但检查评估他的论点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哲学研究。所以此文就是要对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中的主要思想之一的自然法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思考评析。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 一、明晰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定义 在探究自然法之前我们需要理解两个概念,即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在一般意义上二者极易混淆,普遍将权利等同于法,但在霍布斯这里,二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在《利维坦》这本书中,霍布斯明确指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换句话说,自然权利指的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是指人们只要以自我保存为目的,就可以使用一切自己在内心所愿意使用的方式的自由。而这里还要明确的一点是,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虽然可以解读为每个人不受强制权力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愿意的、最有利的方式来保全自己,但其中蕴含着行使这种权利的首要前提,即必须以保全自己为目的,否则就不能行使这种自然权利。 同时霍布斯还将自然法定义为“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他紧接着指出这个法则就是以自我保存为终极目标,禁止人们做出伤害或是毁灭自己性命的事情,同时人们还必须去做最有利于自我保存的事情,采取相应的手段来实现自我保存。虽然从两者的定义还不能明确的看出二者的不同,但继续阅读文本霍布斯对两者是做出了区分的。 在文本中霍布斯指出了权与律的区别,相对应的就是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不同,他说权是一种做或不做的自由,而法就是一个令人们做出万千求存方式之一的约束。首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自我保存;其次,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又是相区别的,自然法约束人们去做或不做某事,自然权利则使人们有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以自我保存这个目的为基础的,自然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个目的,它是理性给我们指示出的更好实现目的的方式。如果不对任何人的自然权利加以任何限制,人们就会互相制造障碍,使得所有人都无法实现生命本来的长度。所以自然法就是对所有人的自然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以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个最根本的目的。 二、自然法何以为理性发现的法则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们互不信任,又没有一个共同权力来强制人们守约,所以任何契约都无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们有自由在理性的指示下做任何事情来保全自己。这时候,每个人为了保全自己,或者由于争夺资源,或者由于预防威胁,或者由于扩大权势,他们彼此之间会发生战争,但只要这种战争是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人们发动它就是符合理性的,因为这是他们的自然权利。但是,当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之下,他们的生活是无比悲惨的,他们不仅无法生存至大自然通常允许他们生活的那个时间点,也就是说他们是短寿的,而且他们的生活还会是贫穷的、孤独的、卑污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糟糕的状态,人们就需要和平,因为在和平的环境中,人们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人们的生命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保障。也就是说,理性给我们指示出一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一目的的路径,那就是力求和平。 上述的解释似乎会存在一点小小的争议,因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疑虑——理性似乎既导致战争又将人们带向和平。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霍布斯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那也就是说和平更加有利于我们的自我保存。并且,这里能够得到的文本支持是,霍布斯认为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机会时,就应该力求和平,但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也就是说相比于战争,和平的确是更好的选择,所以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和可能时,理性就把我们带向和平;但是当和平不可能实现时,我们就只能通过次之的战争来保卫自己,而这时候理性就会把我们带向战争。所以理性既导致战争,又把我们带向和平,这两者之间如此理解便是不矛盾的。 还需要关注的一点是,理性既导致战争又导向和平其实类似于囚徒困境向我们揭示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在自然状态下,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是符合个人理性的,当每个人根据个人理性行动,就会导致战争状态。而和平则是集体理性的选择,和平的结果无疑是好于战争状态的,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能够使集体理性发挥作用。不仅人为了自我保全的理性会将人们带入战争状态,在堕入战争状态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激情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恐惧的激情使人们互相猜疑进而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追求荣誉的激情使人们为了获得尊重和权势而发动战争,追求财富的激情使人们为了争夺利益而发动战争等等。所以有时候,人们甚至会仅仅因为激情而发动违背理性的战争,比如那些虚荣的人,他们常常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顾长期的自我保存也要发动战争。所以,在说到理性导致战争状态和激情导致战争状态两者也是有矛盾时,如此理解也是可以化解其矛盾的。因为在堕入战争状态的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和激情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自然法之总体评述 对于自然法霍布斯对其有几条总体论述。首先他将十九条自然法则总结为一条根本法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要做到将他人和自己放在同一水平上加以比较,要达到双方的平衡。也就是说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平等的,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对等权利,而不是非法地剥夺某人的权利。其次,他提出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真正放在实际活动中就不一定具备约束力了。因为如果一个人在他人都不履行诺言时坚持履行自己的诺言,那他就将会成为牺牲品,这与保全自我为目的的自然法则相违背。不义、忘恩、骄纵、自傲等都不可能合乎自然法,自然法要求人们一定要努力的去履行它,只有努力履行了它的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实现了它们,而这些人也就会被称作是正义的。最后,霍布斯认为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它主要研究的是人与人交往沟通中的善与恶。善恶是表示人们欲望和嫌恶的名词,善恶在每个人的价值观念里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