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

(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基础设施改善方案。

第十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按照如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应边界清楚,便于管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第二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

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人才的培养、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

第二十三条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修编保护规划时,应对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市(县)域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四)提出城市总体层面上有利于遗产保护的规划要求;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

(六)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与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三个保护层次确定保护方法框架。

第二十八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胜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提出保护要求。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保护规划要求,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山川形胜、布局结构、城市风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协调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

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提出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延续,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的保护控制,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规划要求。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街区的空间环境;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修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措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

措施。

(二)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

(三)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内部设施。

(四)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建筑物保护分类提出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

第三十六条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环境。

第三十七条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内基础设施改善和消防等防灾规划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外部设施以及垃圾箱、电话亭、铺地、检查井盖等街道公共设施的尺寸、形式、材料和位置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三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与镇总体规划的深度要求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化。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深度要求与村庄规划相一致,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能够指

导保护与建设。

第四十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七)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提出保护要求。

第四十二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规划措施,包括:

(一)协调新镇区与老镇区、新村与老村的发展关系。

(二)保护范围内要控制机动车交通,交通性干道不应穿越保护范围,交通环境的改善不宜改变原有街巷的宽度和尺度。

(三)保护范围内市政设施,应考虑街巷的传统风貌,要采用新

技术、新方法,保障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四)对常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街巷提出特殊消防措施,对以木质材料为主的建筑应制定合理的防火安全措施。

(五)保护规划应当合理提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防洪能力,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工程改善措施。

(六)保护规划应对布置在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提出迁移方案。

(七)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核心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包括:

(一)提出街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

(二)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2)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

(3)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设施。

(4)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提出规划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建等活动,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提出规划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近期规划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抢救已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重要历史环境要素;

(二)对已经或可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造成威胁的各种自然、人为因素提出规划治理措施;

(三)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环境的近期建设项目;

(四)提出近期投资估算。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四十六条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保护规划文本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述保护规划的各项内容。语言简洁、规范。规划说明书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评估、历版保护规划评估、现状问题分析、规划意图阐释等内容。调查研究和分析的资料归入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包括历史地图、照片和图片。

(二)现状分析图,包括现状照片和图片。

1、区位图。

2、市域文化遗产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名镇、名村、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

3、文物古迹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已公布的保护范围。

4、格局风貌及历史街巷现状图。

5、用地现状图。

6、建筑高度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市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2、保护区划总图。图中标绘名城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风景名胜的界线和保护范围。

3、视廊和高度控制规划图。

4、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图。图中标绘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5、用地规划图。

6、表达总体层次规划要求的规划图纸。

7、近期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5000或1/10000。

市域文化遗产分布图和保护规划图的比例尺可适当缩小。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不同规模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其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

(二)现状分析图。

1、区位图。

2、文物古迹分布图。

3、用地现状图。

4、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5、历史环境要素现状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保护区划图。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再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

4、用地规划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主要街道立面保护整治图。

8、规划分期实施图。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1000。保护规划图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四十九条历史文化镇村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图纸要求如下:

(一)历史资料图。

(二)现状分析图。

1、区位图。

2、镇域文化遗产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25000。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名村、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

3、文物古迹分布图:图中标注各类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位置、等级和已公布的保护范围。

4、格局风貌及历史街巷现状图。

5、用地现状图。

6、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7、历史环境要素现状图。

8、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三)保护规划图。

1、保护区划总图。图中标绘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

和控制界线,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和保护范围。

2、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再行细分。

3、高度控制规划图。

4、用地规划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近期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5000。保护规划图比例尺、范围宜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护规划制图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5日原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一、现状评估主要图纸(用Auto-CAD绘图)

1.文物古迹及历史环境要素分布图

分层

线框层填充层(solid)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EL-W1PL/contin White EH-W1244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

物保护单位

EL-W2PL/contin White EH-W210

3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EL-W3PL/contin White EH-W330

4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EL-W4PL/contin White EH-W450

5历史建筑EL-W5PL/contin White EH-W5210 6传统风貌建筑EL-W6PL/contin Red EH-W6194

7历史环境要素EL-T Circle(图形)

(Radius=2.5)

White EH-T96

8传统街巷EL-L PL/contin White EH-H146 9重要山体景观和环境EL-G PL-contin White EH-G103 10重要河湖水系EL-E PL-contin White EH-E131其它文字Text

2.现状建筑年代分类图

分层

线框层填充层(solid)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1明代及明代以前建筑(1644

之前)

EL-N1PL/contin White EH-N126

2清代建筑(1644~1911)EL-N2PL/contin White EH-N210 3民国建筑(1911~1949)EL-N3PL/contin White EH-N330

450年代~70年代建筑

(1950~1979)

EL-N4PL/contin White EH-N461

580年代之后的建筑(1980

至今)

EL-N5PL/contin White EH-N5120其它文字Text

说明:

(1)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以公布文件为准。

(2)其他建筑的年代评定以其结构框架主体的始建年代为准。

(3)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删或细分个别年代类型。

3.现状建筑质量分类图

分类评估标准

线框层填充层(solid)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好建筑主体结构完好EL-Q1PL/contin White EH-Q111一般建筑主体结构一般EL-Q2PL/contin White EH-Q240差建筑主体结构很差EL-Q3PL/contin White EH-Q3203其它文字Text

4.现状建筑高度分类图

分层

线框层填充层(solid)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1一层建筑(含局部二层或带

阁楼)

EL-H1PL/contin White EH-H151

2二层建筑EL-H2PL/contin White EH-H271 3三~四层建筑EL-H3PL/contin White EH-H381 4五~六层建筑EL-H4PL/contin White EH-H4103 5七层以上建筑EL-H5PL/contin White EH-H5135其它文字Text

5.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分类图

分类评估标准

线框层填充层(solid)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I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

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EL-V1PL/contin White EH-V110

II历史建筑EL-V2PL/contin White EH-V230 III传统风貌建筑EL-V3PL/contin White EH-V351 IV其他建筑EL-V5PL/contin White EH-V5160其它文字Text

二、规划主要图纸(用Auto-CAD绘图)

6.保护范围规划图

分层

线框层填充层(Solid)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核心保护范围

PL-B1PL/dashdot24

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建设控制地带

PL-B2PL/center2202

3历史城区范围(名镇、名村

环境协调区)

PL-B3PL/center216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PL-A1PL/dashdot10PH-A141(ANSI31)

5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PL-A2PL/dashdot96PH-A291(ANSI31)

6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范围

PL-A3PL/dashdot30PH-A316(ANSI31)

7历史建筑保护范围PL-A4PL/dashdot190PH-A430(ANSI31)8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PL-J1PL/contin White PH-J110

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的本体

PL-J2PL/contin White PH-J211

10历史建筑的本体PL-J3PL/contin White PH-J330其它文字Text

7.建筑分类保护和整治方式规划图

分类建筑保护与更新方式分类

线框层填充层(solid)

层名线形颜色层名颜色

I保护PL-V1PL-contin White PH-V110

II修缮PL-V2PL-contin White PH-V230

III改善PL-V4PL-contin White PH-V451

IV保留PL-V3PL-contin White PH-V311

V整治改造PL-V5PL-contin White PH-V5160公共绿地PL-G PL-contin White PH-G94

水域PL-E PL-contin White PH-E131

其它文字Text

说明:

(1)综合考虑现状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的评价,把建筑分类保护和整治方式相应地分为五类:

保护: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要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

修缮:对历史建筑和建议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护条例》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修缮。

改善: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修缮外观风貌特征,特别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

新,以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

保留:对于与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的其他建筑,其建筑质量评定为“好”

的,可以作为保留类建筑。

整治改造:对那些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很差的其他建筑,可以采取整治、改造等措施,使其符合历史风貌要求。

(2)“线框层”是指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方式评价分类的建筑外框线,“填充层”

是指对这些建筑物的填充色。

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阳光农廉查询室 在换届选举期间设备管理 暂行制度 为加强各村阳光农廉查询室(以下简称“查询室”)在换届选举期间的设备管理,更好地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服务,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设备,结合选举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是本村的集体财务,也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基层民主的重要财产。加强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规范管理,是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二、各级村委会选举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义务。凡规定是查询室的设备和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据为己有。 三、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乡纪检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明确有一名成员分管查询室工作,阳光农廉大厅负责监督、指导。 各村由村委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业务上受乡镇农廉机构的监督、指导。 四、村委会选举期间,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集体财务的

法规和制度,确保查询室设备与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五、乡农廉机构根据选举期间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管理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必要的所需开支。 六、查询室的设备和资料要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设备安全保管、存放妥当,将列入村委会换届选举验收和考核的指标之一。选举前,乡阳光农廉领导机构负责人应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封存,选举后,前村委班子与新任班子进行移交签收。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做好查询室设备和资料的移交工作。各村应向乡阳光农廉领导机构汇报选举期间查询室管理的具体情况。 八、本制度由乡阳光农廉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五月 - 2 -

编制说明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由于镇、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尚处于多种探索、尝试中,本导则将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吸纳各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各使用单位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 3 -

估算指标说明

第一章路基工程 说明 本章包括路基土方,路基石方,粉煤灰路堤,排水与防护,其他路基防护、软基处理等项目。 1.土石方体积的计算 除指标另有说明者外,土方挖方按天然密实路基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开炸石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2.下列数量应由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并入路基填方数量内计算; (1)清除表土或零填方地段的基底压实、耕地填方前夯(压)实,回填至原地面标高所需的土、石方数量。 (2)因路基沉陷需增加填筑的土、石方数量。 (3)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必须加宽填筑实,所需的土、石方数量。 3.挖土方指标已综合伐树、挖根、砍挖灌木林、路基零星工程等工作。 4.自卸汽车运输路基土、石方指标仅适用于平均运距在15km以内的土、石方运输,当平均运距超过15km时,应按社会运输的有关规定计算。 当运距超过第一个指标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指标单位的半数时不计,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增运指标运距单位计算。 自卸汽车运输路基土、石方指标为1000m3自然方,指标已综合各种土质的压实系数及运输损耗,使用指标时不应再计算压实系数和运输损耗系数。 远运利用、弃方运输工程量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借方运输工程量与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 5.填土方指标中不包括路基掺灰,掺灰应按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另行计算。6.排水与防护工程 (1)砌石、片石混凝土、混凝土圬工按实体数量计算。 (2)其他排水工程量按路基长度计算,本指标已包括路面排水工程。 (3)其他路基防护指标均已包括圬工,圬工不得另计费用。 (4)工程量计算: ①植草护坡按植草面积计算。 ②骨架护坡按骨架护坡面积计算。 ③喷射混凝土按喷射混凝土设计体积计算。 ④锚杆框架梁:分普通锚杆和预应力锚杆,按锚杆长度计算。 ⑤预应力锚索按锚索长度计算。 ⑥抗滑桩按桩身混凝土实体数量计算。 ⑦加筋土挡土墙按平、凹面混凝土圬工实体数量计算。 ⑧板桩式挡土墙按现浇、预制混凝土圬工实体数量计算。 ⑨锚杆挡土墙按现浇、预制混凝土圬工实体数量计算。 ⑩防风固沙按防风固沙路基长度计算。 7.软基处理: 本指标工程内容不包含对溶洞、采空区的处理,需要时应根据设计所采用的地理形式采用相关定额计算。 软基处理工程量按处治的面积进行计算。 (1)处治深度3m以内:指标Ⅰ综合清淤和一般砂砾换填,指标Ⅱ综合抛石挤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道路设施小修维修率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农村生态乡镇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乡镇党代会程序(详细)

中国共产党仁宗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具体活动安排 一、会议时间: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二、会场布置 1、会场:乡政府二楼会议室 2、会标:中国共产党仁宗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3、主席台:后幕正中悬挂党徽,十面红旗分插左右。 4、主席台座次 主席团成员在前排就座。(预备会议之后,再放主席团成员牌) 5、会场座次 代表团分区就座 三、会议日程安排 (一)各代表团报到,大会会务组负责签到、发证。 (二)代表组召集人会议。党委召开各代表组召集人会议。地点:书记办公室,由乡党委书记范相辉同志主持并讲话。[召集人书记办公室范相辉] 台词: 现在召开中国共产党仁宗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召集人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 1、通报党代会会议筹备情况。

2、对各代表组建和团长推荐及分组人员名单。 3、说明大会临时党支部情况。 4、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对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 第一、通报中共仁宗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按照《党章》规定,我乡第十六届党委任期届满。根据区委的统一部署,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党委研究,报区委同意,决定于今天召开中国共产党仁宗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为不失时机地开好这次党的代表大会,乡党委先后多次召开了党委会和大会筹备工作会议,就会议的目的、任务、会议议程、时间、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分配方案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和部署,同时又认真组织力量,成立了秘书、宣传、组织、会务、保卫等几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开始了紧张的筹备工作。在代表的推荐中,各支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出了我们这次党代会的代表共103人,其中机关干部、教师32人,占代表总数的31%;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先进人物代表61人,占代表总数的59%;妇女代表17人,占代表总数的17%;45岁以下的代表53人,占代表总数的52%,选出的代表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现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召开这次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

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

生态市建设指标(新)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指标体系 一、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二、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三、建设指标

四、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党代会年会程序(筹备自用)

2015年XX镇党代会年会 工作日程安排 一、会前筹备阶段 1、召开第一次党委会,研究成立镇党代表工作室,初步确定年会有关事宜,包括时间、日程、议题,提出邀请列席人员原则和建议名单;安排党委、纪委工作报告、有关重要事项说明、党代会年会制度等材料。要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2、由党代表工作室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年会的党代表名单,进行代表分组,确定组长、副组长和分组讨论地点。 3、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年会有关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年会议程、日程安排(讨论稿);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委工作报告(讨论稿);纪委工作报告(讨论稿);镇党委提交的重要事项情况说明(讨论稿);年会各阶段主持词、有关工作制度(讨论稿)等。 4、召开第二次党委会,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汇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讨论通过年会日程(草案)、党委工作报告(草案)、纪委工作报告(草案)、镇党委重要事项情况说明(草案)、有关工作制度(草案);讨论通过大会列席和邀请人员建议名单。要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5、起草《中国共产党XX镇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代表大会第二次大会的请示》,向区委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邀请相关领导参

加。请示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年会时间、年会议程等内容。 6、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编印各种文件材料,制作代表证、列席证,准备好相关选票、票箱等工具,布置大会会场。 7、提前就党代会年会召开时间、地点、会期、议程、基本要求、提案截止时间等,向参会党代表下发通知。 二、年会召开阶段 (一)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式) 1、清点人数,工作人员向主持人(一般为党委副书记、镇长)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到会情况,作出能否开会的说明。 2、大会开幕,唱《国歌》。 3、重温入党誓词。 4、党委书记作党委工作报告、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5、纪委书记作纪委工作报告。 6、其他党委委员述职述廉(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须口头述职,其他党委委员可书面述职)。 7、作有关重大事项情况报告或说明。 (二)代表分组讨论 8、讨论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9、讨论其他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 10、讨论党委提交的有关重大事项。 11、提交代表提案。 (三)召开党委会议 12、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讨论情况汇报。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 “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1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为确保《工作方案》落到实处,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道,县级以下河道可参照执行。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使用本指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目录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主要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编制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制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编制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编制原则 (1) (6)水平年 (1) (7)技术路线 (2) (8)任务分工 (4) 1 概况 (5) 1.1 自然地理 (5) 1.2 经济社会发展 (5) 1.3 水资源开发利用 (5) 1.4 水污染 (5) 1.5 水生态环境 (5) 1.6 现有工程 (6) 2 主要问题 (6) 3 目标指标 (7) 4 主要任务及措施 (8) 4.1 保护水资源 (8)

乡案县审制度暂行办法

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 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试行“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需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乡镇纪委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报送案件审理请示;

2.《移送审理登记表》; 3.立案依据;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关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简历等) ; 9.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党代表任期制, 完善乡镇党代表大会制度,2015年以来,**乡根据中共**市委组织 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组通〔2015〕50号)要求,切实开展党代会年会试点工作, 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乡党代会年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乡党代表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在全乡广泛深入地宣 传实行党代会年会试点工作,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 乡党委的部署上来,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建立 经费保障机制,将党代表年会试点工作经费及党代表活动经费纳入 乡财政预算,确保党代表的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扎实开展,发挥作用 **乡于2016年1月28日召开中共**乡第十三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前,乡党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征求党代表、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提 前组织党代表就乡党委工作进行调研考察,认真准备提案。会上, 代表听取和审议了乡党委和乡纪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了党费收 缴使用情况和党员发展管理等方面情况的报告,审议了乡党委领导 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听取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审议了乡 党委提出的涉及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本乡党的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会上,组织 党代表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民主评议,并向代表书面通 报测评结果,征询意见、建议。乡党委根据测评结果和意见、建议 汇总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制定加强自身建设或相关工作的整改方

镇乡资料域规划导则试行资料全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1 总则 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 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1)山区保护与开发。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旅游开发、矿藏采掘等开发利用措施。 (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优先确定保护和整治水体环境方案,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对河道清淤及其长效管理提出建议。 (3)林地保育与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

乡案县审制度暂行办法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 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试行“乡案县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核处理案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条“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需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 第四条乡镇纪委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当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不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报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报送案件审理请示; 2.《移送审理登记表》 ;

3.立案依据;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关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全部证据材料(含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简历等) ; 9.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 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应提出具体意见,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乡镇纪委。 第七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总结

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总结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是我县批准开展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工作的三个乡镇之一。自确定为我县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后,我镇积极推动党代表常任制,镇党委把年会筹备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6月初,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年会筹备工作,组建了强有力的筹备工作机构,抽调了相关部门干部专门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确保这次会议的圆满成功。本次年会应参加会议的代表X人,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X人。会议由镇党委会主持召开,不设大会主席团,会期为一天。会议议听取了镇党委工作报告和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并书面印发镇纪委工作报告。各代表组审查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讨论镇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情况,提交提案和质询表;对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民主评议,听取代表提议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关于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有关重点事项的决议等。 二、主要做法

在工作中,我们在参照历届党代会的成功事例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人代会的做法,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是新调整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XX届党代会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针对党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的情况,及时增补X名党代表,调整优化了代表结构。 二是积极推动党代表常任制,将全镇XXX名党代表分成XX个代表小组,各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集体学习会、走访党代表各自选区。 三是在XX个村、社区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或联络点,将党代表联系方式上墙公示,推行镇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党代表、党代表挂钩联系党员群众制度。 四是邀请党代表列席镇党政联席会议,党员旁听镇党政联系会议。组织部分党代表视察北环路、东埔片区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 五是每年举行党代表集中接访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会前会中认真征求代表提案、意见建议,会议召开期间共收到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件(其中代表提案件,意见建议件)。我们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归类,将采取转办的形式把代表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指标修订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修订) 2018年5月 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备注 生态制度(一) 制度与 保障机 制完善 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制定实施约束性指标 规划基准年 不早于2012 年;规划处于 有效期内。 2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 绩考核的比例 %≥20约束性指标 市县达到上 级相关考核 要求。 3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编制参考性指标 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开展参考性指标 5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开展参考性指标 6河长制- 全面推行约束性指标 7 湖长制- 建立参考性指标 8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开展约束性指标 9环境信息公开率%10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二) 环境质 量改善 10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 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确定本省改善幅度 约束性指标11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 提高幅度 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确定本省改善幅度 约束性指标 (三) 生态系 统保护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55 且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13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 ≥60 ≥40 市:≥16,县:≥18 ≥70 参考性指标14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执行 不明显 参考性指标 (四) 环境风 险防范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约束性指标 16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参考性指标 17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未发生约束性指标 —4—

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 县档案局: 为加强文峰镇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本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正确界定本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吉水档案局〔2011〕1号文件要求,根据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文峰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30日

档案保管期限表 1 党群工作类 1.1 乡镇召开党代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文件材料 1.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开闭幕词,大会发言,简报,快报,重要的声像材料永久1.1.2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会议参考文件等文件材料10年 1.2 乡镇党委、机关支委(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团委、妇联会议文件材料 1.2.1 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1.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1.3 乡镇党委、机关支委(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团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报表及人员名册永久1.4 关于乡镇党委隶属的机构设置、撤并,启用和作废印章,人员编制,职务任免的请示、批复、通知永久1.5 乡镇党委关于建立基层组织,接收党员、党员转正的请示、批复、通知永久1.6 乡镇党委关于对隶属单位、街道、村干部的任免报告、批复、通知永久1.7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永久1.7.2 受到警告处分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30年1.8 表彰、奖励优秀党团员及党务工作者、先进党团支部,工作、妇联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通报 1.8.1 县级(含县级)以上的永久1.8.2 县级以下的30年1.9 乡镇党委召开三级干部、经济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9.1 通知、日程、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及大会记录永久1.9.2 小组会议记录和典型经验交流材料10年1.10 乡镇党委召开的关于党建、基层组织整建、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的通知、领导讲话、会议记录永久1.11 乡镇关于党员教育、民主评议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安排、总结报告、制度30年1.12 乡镇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永久1.13 乡镇关于统战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专题报告永久1.14 乡镇关于民兵组织建设、军训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表永久1.15 乡镇关于征兵、基干民兵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登记表30年1.16 乡镇党委收发文登记簿、电话记录10年1.17 乡镇全体党员生活会、政治学习会议记录30年1.18 乡镇人民来信来访文件材料 1.18.1 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1.18.2 无处理结果的10年

党代表年会方案3篇

党代表年会方案3篇(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要求,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进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试点的通知》(淮组通〔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镇党代会年会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开好乡镇党代会年会 1、会议时间。各镇党代会年会工作于2015年3月5日前完成。今后,从换届的镇党代会闭会后,到下次换届的镇党代会召开前,每年召开一次镇党代会,一般在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召开,会期半天至一天。 2、会议内容。听取和审查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听取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并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听取代表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探索补选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讨论决定镇有关重大问题等。 3、会议组织。镇党代会年会一般由镇党委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名称为“中国共产党x镇第x次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会议次数排列从换届开始计算。会议一般不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可以不专门召开预备会议。会议可邀请不是镇党代表的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正职、下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驻镇的有关垂管部门、企业负责人以及在镇辖区范围内的上级党代表列席会议。 4、提案工作。建立镇党代会提案制,会前下发征集代表提案的通知。会上,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提交提案并分组讨论酝酿。落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领办提案制度,提案较多的,可以确定重点提案,并在年中组织代表对重点提案进行督办,督办情况在下一次年会上通报。 二、同步推进镇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对镇党代会代表试行任期制。 1、明确代表权利与职责。代表任期与镇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镇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各镇要结合实际,明确代表权利与职责。代表在镇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2、积极发挥代表作用。要按照年会制的要求,树立多渠道发挥作用的意识,通过开展调研视察、提案建言、参与审议报告、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等,积极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尤其要注重发挥好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坚持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尽心尽责服务党员群众。镇党委要在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指导下,为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积极引导代表带头贯彻党的决议决定,反映党员群众诉求,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开展民主监督。

福建省试点镇导则(总体规划)

第1章总则 1.0.1为了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人民政府选择一批重点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以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划导则。 1.0.2根据21个试点镇现状所处区位及未来发展趋势,将其划分为中心城市组团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三大类。镇区位于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组团型;镇区位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边缘型;上述两类以外的试点镇属相对独立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试点镇按规划人口规模分为大于20万人和6-20万人两档,本导则按照规模提出相应内容和指标要求。 1.0.3 试点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总体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境卫生、绿地及景观风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不必编制镇总体规划,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纲要)直接编制分区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分区规划要求执行,同时应增加镇域城乡统筹规划内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可参照按本导则执行。 1.0.4除上款提到的主要专项规划外,试点镇还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专项规划的项目类别。历史文化名镇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试点镇,应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旅游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根据镇区规模,结合实际采取分项或合并的方式进行编制。 1.0.5 试点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至2030年),同时应当对试点镇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规划期限至2015年),与试点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试点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