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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管理制度

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

审批签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审批签字管理,以明确签字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使公司的各项管理有序,有据,有责任,有承担,各种手续规范、完备,尽可能把经营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特制定本审批签字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

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人员在各项管理和业务流程环节中涉及的所有审批签字。

二、审批规定:

1、各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认真负责地仔细审核待签字的材料,行使签字权。

2、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根据审批权限、时限审批,不越级、不越区域、不越权,对事实不清、流程不符、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送签人或部门询问并要求解释,可签署保留意见乃至拒签退回或否决。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代理签字的,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后行使代签权。代理部长签字的,需报分管副总同意后进行,代理副总经理签字的,需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同意后进行,代理总经理签字的,需经公司董事长及集团分管副总、集团总经理同意后进行,授权代理签字须报总部办公室备案。擅自授权代理签字,一律视作无效签字,并视情给予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行政处分。

3、因为相关人员的渎职、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原因使公司造成损失或事故的,视情节对行使签字权的人员进行审批责任问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批问责责任划分

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切实履行审批签字职责,认真执行公司制度,审批人对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签字负审批和领导责任:申办或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为第一审批责任人,各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其他审批领导均承担相应责任。

四、审批签字问责种类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给予口头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4.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5.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6.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

五、审批签字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问责:

(1)在合同(协议、合约)、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资料文件流转审批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但未发现的;

(2)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因过错、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因过失、渎职、玩忽职守等审批签字原因造成浪费损失的或工期延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隐患的;

(4)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审批签字责任界定及处理

1、审核不仔细,在存有错误的材料文件上审批签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第一审批责任人口头警告;三次以上的,给予记过等行政处分。

2、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直接责任人、第一审批责任人、第一领导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其他审批领导均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审批责任划分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3、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视情节对各审批人员进行问责,对直接责任人、第一审批责任人、第一领导责任人处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其他审批领导均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审批责任划分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以上问责及处罚,即使签字人已调岗或离职,公司也保留追

溯其审批责任的权利。

七、本制度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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