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2000]费字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23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155号2000年5月23日)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税务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
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